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上传人:y****3 文档编号:13138589 上传时间:2020-06-0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附件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如下三类:(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单位或住宅小区在其所属场所内安装的,专为单位自有车辆及其职工车辆、住宅小区内业主车辆、以及公交和环卫等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修编,作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依据。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第六条 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城市公交、出租场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形成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第七条 各类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含公共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二)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旅游景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以及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三)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旅游景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以及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结合既有停车位改造加装充电基础设施。(四)城市每2000辆纯电动乘用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第八条 各市(州)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并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九条 鼓励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第十条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权限进行项目备案,具体办理流程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的要求,无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二)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划、建设、环保、供电、安全、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三)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第十二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申报流程如下:(一)个人在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二)在住宅小区、商业设施、公共机构、企业内部既有停车场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应在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在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四)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原有停车场地增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在取得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部门或土地所有权方同意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如需变更服务区内原有土地用途或在服务区外新增用地的,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用电报装事项。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等责任。独立报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公用部位、公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供电(电网)企业应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事宜,每半年向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一次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及拆除情况。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充电站(桩)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入网工程由供电(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第十六条 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应同步考虑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十七条 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应在其运营服务地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登记备案,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地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目录。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公平、公正的为所有用户提供充电等服务。任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不得利用对电网、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充电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条件下,不得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二)允许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同时经营电网运营、售电等其他业务的,应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其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四)可以获得充电基础设施媒体广告等增值业务的经营权,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相关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企业媒体广告等相关审批手续应给予减少审批环节、快速办理通过等支持。第十九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如下:(一)通过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二)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与市级以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相适应的数据接口,确保能够持续不间断地向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汇聚数据。(三)充电交易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公交卡、支付宝、微信等。第二十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委托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运营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充电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做出相应赔偿。第五章 政策支持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各市(州)政府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对符合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二十四条 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政策支持:(一)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助,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经一201662号)规定执行。(二)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鼓励市(州)政府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第二十五条 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一)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二)供应新建项目用地有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第二十六条 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金融政策支持:(一)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和多层次担保体系;鼓励支持充电设施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的方式,积极拓宽充电设施建设多元化融资渠道。(二)积极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第二十七条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居住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第二十八条 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改造升级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并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电手续。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如下:(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二)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职业技能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