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B类证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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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选择1、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5、第三十二条 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8、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0、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1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1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15、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 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16、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 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17、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 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18、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要制定关闭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19、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20、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2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 效期为3年。22、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23、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米范围彻底切断;24、到2017年,全省煤矿全面建立完善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重点建设一批高标准瓦斯抽采示范工程,引领和促进全省煤矿瓦斯井上、井下抽采协调发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得到显著提升。25、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26、要采用“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27、对在年度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煤矿,取消当年的考核评级资格。二、填空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5、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6、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9、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10、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11、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 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1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13、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国家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14、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15、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7、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审手续。 申请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复训并考核合格18、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19、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20、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六证”统一简化为“三证”,即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1、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是指对煤炭规划区、准备区和生产区达到瓦斯抽采条件的煤层全部开展瓦斯抽采,做到采前、采中、采后和井上井下全覆盖立体化抽采,实现应抽尽抽、以用促抽、抽采达标,保障煤矿安全生产2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23、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3至6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顿恢复1年。24、凡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批准生产或建设的矿井,一经发现,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追究谁”的原则,25、探放水钻机要配备3台以上,且至少有一台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的钻机26、所有煤矿都要成立防治水机构,按要求配备足额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计划、设计、实施等。防治水工作要达到“三专化”管理(人员专业化、队伍专职化、设备专用化)三、判断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7、第四十七条 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8、第四十八条 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9、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11、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1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 设备和工艺。14、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15、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 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16、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1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18、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19、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20、转变瓦斯治理理念,由风排为主向抽采为主转变,通过加大抽采力度和改进抽采工艺,提高瓦斯抽采率,逐步取消专用排瓦斯巷及减少回采工作面多巷进风多巷回风的通风方式。21、利用3年时间完成全省范围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任务。22、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主要领导要全面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协助抓。23、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3至6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顿恢复1年。24、现采区或开拓区,未达到积水位置清楚、水量估算基本准确的不得进行回采或开拓。25、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探放水专用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水钻机进行探放水。26、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具备的基本条件27、依规组织生产。井工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正规壁式开采或按批准的采煤方法开采。对残采煤矿,不纳入年度验收考核评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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