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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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xx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四个统一”(统一平台、统一归口、统一流程、统一文本)、“三全管理”(全口径、全过程、全覆盖),发挥“三项作用”(服务管理、服务监督、服务决策),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除财政补贴、政策性收入及行政性规费税支出、纳入“四项经费”(办公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管理的支出或无需签订合同的零星小额采购支出外,企业经济活动对外付款或收款(回款)均应签订经济合同。对无需签订合同的零星小额采购支出范围、金额标准等,由各单位在合同管理办法或财务报销办法中具体确定。严禁将大额合同分拆为零星小额采购规避签订合同程序。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特指经济合同,是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单位与其他民商事主体之间,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单位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分为以下七类:(一)投资类合同:包括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投资协议、合资协议、合作协议、合资合同等资本性支出项下的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合同、资产并购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等并购合同;(二)基建类合同:包括施工合同、建安合同及其他基建类合同;(三)物资类合同:包括基建物资采购合同、生产物资采购合同、电煤采购合同、燃气采购合同、办公行政采购合同及其他物资类合同;(四)服务类合同:包括工程服务合同、生产服务合同、信息化服务合同、金融财务服务合同、交通运输服务合同、租赁服务合同,后勤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以及管理咨询与服务合同、培训合同等其他类服务合同;(五)销售类合同:包括购售电合同、供用热合同、煤炭销售合同、煤化工产品销售合同、工程及服务销售合同、设备销售合同、进出口贸易合同、副产品销售合同、资产处置合同、CDM合同及其他销售类合同;(六)融资类合同:包括: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循环贷款合同、透支合同、贴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备用信用证协议、保函等担保合同,信托产品合同,以及债券发行协议等其他类融资合同;(七)其他类合同:包括战略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意向书、综合授信协议、承兑协议、账户管理协议等非资财合同,以及承诺函、支持函、安慰函、授信协议、审计业务约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并涉及民事责任承担(支付、赔偿及违约责任等)的特殊文件等。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企业与政府及其部门签署的各类非民商事性质的协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资信调查、资质审查、技术经济评审、意向接触、商务谈判、内部审查会签、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台账统计、合同归档、定期清理、履约监督、考核奖惩等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已正式上线ERP合同管理系统的单位,一律通过合同管理系统管理经济合同。未经合同管理系统报批而擅自签订的合同一律属于违规违纪合同。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单位。第六条 合同管理按照“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 由签约单位确定的合同管理机构归口统一管理合同,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包括承办人负责制度、承办人持证上岗制度、授权委托书制度、内部审核会签制度、合同台账管理制度、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履约报告制度、定期清理制度、履行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统计管理制度等。特殊类型的合同,应当根据其业务特点、签订程序、履行程序等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七条 集团公司通过ERP合同管理系统对公司系统各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实行备案管理,未经备案不得擅自签订:(一)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二)并购类合同、协议,如股权(资产)收购合同、股权(资产)交易合同等;(三)金融衍生品合同;(四)委托理财合同(华鑫信托除外);(五)除银行借款以外的非常规融资类合同,如委托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六)特定担保合同,如公司系统二级单位超出投资股比对系统外单位提供担保、系统内成员单位对境外项目提供担保、系统内成员单位对未核准项目和资不抵债单位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已经超过本单位净资产100%的单位新增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等。上述合同属于高法律风险合同,本单位在完成合同报批程序后,必须提交集团公司备案(ERP系统会强制提交)。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分公司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第九条 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保密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二章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及承办人第十条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政法部”)是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系统各单位应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经济合同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二)管理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事宜;(三)牵头制订本单位年、季、月度合同签订计划,督促合同签订计划执行;(四)根据本单位规定参与有关合同谈判及审查等工作,监督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五)牵头制订本单位年、季、月度合同回/收款计划,督促合同回/收款计划执行;(六)牵头制订本单位年、季、月度合同付款计划,审查本单位合同付款申请,协助办理合同结算;(七)建立合同台账,定期清理合同,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合同管理意见和建议。(八)组织合同业务知识培训,推行合同承办人持证上岗制度;(九)总结合同管理情况,提出表彰、通报及奖惩建议;(十)参与处理本单位合同争议和纠纷案件;(十一)其他合同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总部、合同量较大(每年签订合同100件以上)的二级单位、各基层电厂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立合同管理专责岗位,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各项事务工作。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业务分工确定相应合同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确定每一合同项目的承办人。承办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另行确定承办人接续履行其职责。承办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所需要的资格条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承办人必须是具有本单位劳动工资关系的在职正式业务人员。临时性借、聘人员不得担任承办人。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承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归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一)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事宜;(二)准备合同文本,开展资信调查,组织及协调合同谈判、合同评审,提请有关业务部门审核会签合同;(三)办理授权委托事宜,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公证、鉴证、见证;(四)负责合同履行,协调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五)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履约状况;(六)保管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归档;(七)参与处理合同争议和纠纷案件;(八)其他应当由承办人负责的职责。第三章 合同立项、相对方审查和合同文本准备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的一般程序为:合同立项相对方审查商约形成合同文本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提交相关部门审核会签报请领导审批同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归档。根据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金额较小的合同可以适当简化程序,特殊类型的合同可以细化补充相应程序。第十五条 合同立项是签订合同的首要必经环节,没有立项依据的合同,不准进入合同报批程序。合同立项依据文件包括:合同预算、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公司签报等。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应首先了解和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有关情况,取得相关材料,予以核实。对于金额较大的合同,了解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二)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三)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交货能力、生产能力、设计施工能力、工程承包能力、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及不良商业记录,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六)根据合同性质和签约要求应当调查了解的其他情况,严防合同诈骗行为。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资质、资信材料的公证证明文件。上述所列各种材料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 签约单位可以根据业务特点组织合同评审会,对合同主体资格、经济性、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交易规则、商业惯例、国际惯例、法律适用等综合分析研究,进行安全性、可行性评价,排除合同隐患,保障合同安全。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提出合同主体资格审查意见或评审意见。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的,应当如实说明并向领导报告。需要对主合同采取担保措施的,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担保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九条 合同的起草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参考适用,并结合合同具体情况增补、删减相关条款。合同条款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形成。采用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合同主要条款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可以根据合同谈判的实际需要,组成谈判小组。第二十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的书面合同是财务部门付款的依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变更合同内容的,必须经过必要的确认程序,方可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书)、任务单(书)、预算决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第二十一条 合同条款应规范、齐备,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专门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依法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二)签约的目的和依据;(三)标的;(四)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验收方式;(五)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六)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七)争议解决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变更或解除条件;(十)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十一)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十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十三)约定的联系方式;(十四)附件名称;(十五)签约的地点、日期;(十六)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十七)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十八)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特殊类型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或约定。第四章 合同审核会签和审批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将商约形成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有关证明材料等,提请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方可报送领导审批。支出类合同,财务、监察、法律部门为合同会签必经部门,必要时可提前其他业务部门会签。承办人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合同会签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及时提出合同审核意见或在合同报批表(会签单等)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并签字,不得无故拖延。合同会签部门相关人员因出差、外出培训等原因不能及时会签合同的,应事前办理授权或工作代理,否则造成合同会签迟延的,视为工作失职、懈怠。政法部将通过ERP合同管理系统定期通报合同会签、审批流程工作效率。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给会签部门预留必要的合同审核会签时间,不得突击。合同承办人应及时跟踪所承办合同会签情况,加强会签督办。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会签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合同的经济性:1. 符合集团公司经济利益和预算安排;2. 市场需求情况属实;3. 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4. 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二)合同的技术性:1. 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2. 技术措施完备、可行;3. 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三)合同的可行性:1. 属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2. 在已批准的项目概算范围内;3. 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4.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5. 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6. 资信可靠、资金充裕、具有履约能力,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四)合同的安全性:1. 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2. 无损集团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3. 无违反有关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内容。(五)有关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专业性内容。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一)资金、资产的合法合规性:1. 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2. 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合规;3. 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合规;4. 产权交易、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程序合法合规;5. 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二)价款、酬金及支付的合理合法性:1. 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2. 价款、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3. 履约保函真实、可靠、可兑现,税费计算合理合法,逾期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约定明确清楚,垫付资金必要、还款有保障,质量保证金和尾款支付真实必要。(三)担保方式真实、可靠。对外担保、投资、借款经过内控程序批准,决策程序合法;(四)数量、价款、金额计算方式正确、数额准确,财务票据、单证齐全;(五)索赔条款的合法性;(六)符合国家财经法纪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七)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一)合同是否应当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手续是否完善、合规;(二)合同签约依据是否充足,即相关发文、签报、会议纪要等是否具备,手续是否完善;(三)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归口、法律、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是否会签,各部门是否已出具肯定性会签意见。第二十九条 法律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一)合法性:1. 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权利义务对等;3. 形式合法;4. 签约程序合法。(二)严密性:1. 条款齐备、完整。2. 文字清楚准确。3. 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4. 相应手续完备。5. 合同的组成部分、相关附件完备。6. 附加条件适当、合法。(三)履行性:1. 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2.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四)程序性:1. 承办人适格;2. 审批程序规范;3. 有关部门审核意见齐备;4. 合同文本文字表述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五)法律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 涉外合同等特殊类型合同的审核内容,应当结合本章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范围确定。第三十一条 审核会签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签字以及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视为同意。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核会签意见,需要修改完善合同条款的,承办人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协商情况。第三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承办人应按照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送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同意签约。未经审核会签和领导审批程序,未经合法授权委托,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擅自对外签约引起的经济及法律后果,依法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签约人(签字人,下同)、承办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承办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廉洁性、安全性,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承办部门相关负责人、合同相对方(融资类合同相对方、纯收入类合同相对方除外)必须一律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或保廉合同作为合同附件。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合同金额划分为特大合同、重大合同、一般合同、小额合同,分类规定合同会签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五章 合同签字、用印、生效和归档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是签署合同的合法签字人。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权限和期限范围内签署合同,不得越权签约。需要转委托签约时,应当征得法定代表人明示同意。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字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用印审查,统一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未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承办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在合同上加盖部门印章。严禁盗用、冒用、伪造、变造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签订合同。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合同不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未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二)未经有关部门审核会签;(三)未经领导批准;(四)未经合法授权委托;(五)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六)未经用印审批。第三十七条 合同原则上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根据法律规定须经特殊审批程序的,在该特殊审批通过后生效。合同中约定特殊生效条件的,自生效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上线ERP合同管理系统的,合同承办人应当登陆ERP合同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生效操作,注明合同生效日期,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正式合同文本。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编号。已经上线ERP合同管理系统的单位,合同在本单位用印后在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构成方法为:集团总部企业代码(4位)合同大类(1位)+签约年份(4位)合同流水号(5位)。第三十九条 承办人应按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合同文本及其组成部分、附件、证明材料、审核会签和审批意见等全套材料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与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有关协议、函件、材料都应当及时归档。已经正式上线ERP合同管理系统的单位,合同电子归档在合同管理系统中同步进行。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第四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除因生产经营急需的紧急情况外,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不得提前支付合同款项。合同生效后,如无合法的履行抗辩事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第四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照年、季、月度合同收/回款计划和合同付款计划,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履行合同。第四十二条 合同付款须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ERP合同管理系统上线的单位,承办部门应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办理合同付款。合同承办人应至少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截止前,或付款条件成就前10个工作日发起付款申请,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合同付款单,经审查后提交财务部办理合同结算支付手续,以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特殊情况逾期付款的,承办部门应履行合同重大变更程序。合同相对方明确表示不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承办人须修改付款计划。合同收/回款的,承办部门应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填写收/回款确认单,办理收/回款确认手续。第四十三条 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合同履行。承办人应勤勉尽责,随时注意和掌握合同履行状况,有效控制履行进度,并及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合同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提出异议或答复异议文件须经法律人员审核,报批准签约的领导批准,并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合同履行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和履约报告制度,严格履行动态管理,严格防控合同风险。合同清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履行期在一年以内的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应由承办人填报履约报告书归档。履行期超过一年并分期履行的合同,承办人应按期填报履约报告书归档。上线ERP合同管理系统的单位,通过系统填写履约报告书。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四十六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第四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第四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必须经过单位内部会签审批程序。合同变更或解除形成的书面协议按照新合同进行管理。第四十九条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解除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涉及担保的,以及法律对合同变更或解除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担保法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必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第五十一条 因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己方损失的,承办部门应依法索赔。第八章 合同争议和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第五十二条 发生合同争议时,承办部门应首先采取措施制止损失扩大,迅即报告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并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处理合同争议应坚持过错原则、合法原则和效益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采取诉讼与非诉讼方式进行比较,权衡利弊得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能够通过协商、调解或协调方式达成一致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处理结果。协商、调解或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合同争议升级为法律纠纷案件的,移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牵头处理,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五十四条 发生合同法律纠纷案件的,承办人应收集下列有关证据:(一)合同文本及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二)有关的票据、票证;(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四)证人证言;(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五十五条 仲裁或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中国xx集团公司外派律师管理办法,决定外聘律师、确定法律应对措施方案。第五十六条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应及时移交归档。第五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不得放弃合法利益。第九章 合同后评价、清理、统计与检查第五十八条 合同执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价,对合同相对方履约进行评价,作为以后签订合同的资信审查依据。已经上线ERP合同管理系统的单位,通过系统进行后评价,后评估完成后作合同关闭处理。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每半年对公司系统全部经济合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各单位应填报公司系统xxxx年度/中合同清理情况统计表,通过二级单位逐级上报集团公司。第六十条 已经正式上线ERP合同管理系统的单位,应通过系统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上报新签合同统计报表、未履行完毕合同统计报表、投资合同统计报表、借款合同统计报表、担保合同统计报表等五张统计报表。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将对公司系统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合同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政法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1月29日印发的中国xx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国xx总20051435号)同时废止。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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