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中关于签订合同的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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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招标采购中关于签订合同的问题探析签订采购合同是采购程序的重要环节,合同签订也即招标程序完成,合同执行环节的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受合同法调整。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合同执行阶段,采购人实现采购需求。通常,招标文件中提供拟订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双方以此合同为合同文本,在不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签订合同。目前政府采购合同都要求在网上公示,接受监督,合同签订合法合规性都显著提升。不过,签订合同环节并不总是很顺利的完成,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最终合同签订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甚至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给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失。那么,在签订合同环节,会有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解决,下面以问答的形式对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就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及解决办法。情形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发现中标人未响应某条实质性要求,如何处理?答:采购法律有明确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采购人不能通过与中标人谈判的方式使未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变成符合采购要求,同时也会出现中标人不愿谈判的可能,都会导致无法实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指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采取否定中标人时,即应赔偿中标人失去招标项目造成的损失(投标时的损失和合同的利润损失)。那么此种情形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呢?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是招标过程的直接人员,都对招标质量负责。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报告负责,采购人有最后确认招标人的权利。但出现以上情形,招标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要追究责任,首当其冲是评标委员会,因其未按照评审办法评标,但评委会是临时组织,无法承担合同责任,只能承担个人责任,也就是说他的评标水平不高或有错误,会有“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相关处罚。因此,主要承担责任的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他们承担对中标人所造成的损失后,采购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情形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格式条款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在投标文件中商务差异中列示,即不响应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对该差异进行扣分。但是最终该投标人以总分排名第一中标。请问在签订合同时付款方式是以招标文件为准,还是以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差异?答:从合同订立的阶段看,投标是合同订立的要约阶段,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实质性改变。从此情形看,既然评标时对其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偏差已经扣分,而且招标人有已经确定其为中标人,说明此偏差不是实质性的不响应,是招标人可以接受和允许的偏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以投标人的付款方式签订。情形三:某项目,评标、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后,招标人接到了举报信,说中标人弄虚作假,这样招标人该怎样办?答:政府采购法中,赋予单位和个人消费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但没有关于举报的具体规定。而对质疑和投诉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中只受理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过了规定期限,招标人就不再接受任何质疑,而应是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投诉或者举报。所以对此情形,在合同签订之后已经进入合同执行期,供应商已经过了质疑法定期限,这时向招标人举报中标人的问题,招标人是不能接受的。应仍继续实施合同。对于对中标人的举报,应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受,并由他们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确有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执行时,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违法,而判定合同无效时,才可以终止合同的执行。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弄虚作假的中标人承担。情形四:项目已经中标公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但中标人不愿意签合同,借故拖延,招标人想重新招标,如何处理?对于中标人无故拒签采购合同该如何办?答:对此情形,采购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中标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在具体操作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取得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书面承诺。如果中标人不愿出具或无法得到书面材料,应向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做出取消中标人资格的处理意见。同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补偿给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带来的损失。 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招标人首先要确定其放弃中标的原因,是报价低导致没有利润可赚,还是其它不可告人的原因。在选择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其价格的合理性, 是否会导致采购价格大幅度上升,或预期差距较大,对招标人明显不利。在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要做好选择。情形五: 1.供应商主动让利签订合同是否违法?2.中标结果确定、采购合同签订之前,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可以谈判?答:18号令明确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投标法也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供应商主动让利,即使是减少财政资金支出使采购人受益,但这否定了招标采购的法律性、严肃性,所以做了禁止性规定,主动让利属于改变中标价格,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条款规定的理解,在签订合同时,属于实质性内容的,采购人与中标人也不能谈判。以上例举了签订合同阶段的常见问题,问题的出现必将对参与招标采购的一方或多方造成损失。因此,采购各方一方面要提高法律认识,按章办事,另一方面要未雨绸缪,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杜绝问题发生。法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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