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挂靠管理办法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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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请相关审核人员按条挑选必用条款,如有补充或删减请打印后手工标出。(编者王主任按)公司合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草稿一)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二、合作单位(人)(简称乙方)的资格资质审查及确认(一)、合作单位的资格条件1、在授权全国、全省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可由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推荐人。 3、合作单位具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5年以上,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4、具有一定的与合作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和施工管理实力。(二)、合作个人的资格条件。(若未达到以下条件,项目经理由本公司派遣,费用由合作方支付。)1、在建筑施工行业从事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2、可由本公司(简称甲方)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推荐人。 3、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0年以上,并具备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4、具有一定的与合作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和施工管理能力。 5、对合作工程具备压倒性信息优势、人力资源优势或技术优势者。(三)、资格认定在合作单位(人)提出申请之后,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1、若合作单位(人)不符合合作条件予以取消合作资格。2、若合作单位(人)符合合作条件则予以合作,并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3、合作前应对合作单位(人)以往的行业口碑做一个详细调查,如有严重劣迹的则取消资格。(四)承包流程 1、公司与业主签定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公司牵头参照公司规定与承包人签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一式五份);严禁将工程再进行转让、分包。根据公司规定分别将合同原件上交总公司档案室存档、留存区域公司档案室存档、留存财务部门、留存随时查阅,一份留承包人,其他部门备留复印件。 2、 承包人必须向公司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管理费费率根据工程条件,区域公司可酌情确定并上报总公司审批确定。原则上前期由公司投入 费用承接的管理费用高,前期由双方共同投入费用承接的管理费用适当降低,前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接的管理费用最低。除去外派人员工资 证书费用等实际成本后上交公司管理费用最低不得低于1.5%。 3、 内部承包合同签署流程 区域经营负责人法务区域财务区域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4、 承包人担保 承包人夫妻须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签署相应的担保书,同时根据风险情况追加担保。 5、 内部承包项目的资金管理、采购分包合同管理、预算管理 (1)和建设方的总包合同中须明确工程款必须汇入总公司指定帐户。总公司扣除相应的税收管理费后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资金计划付款。(2)项目动工前,承包人必须完成工程项目完整的施工预算书编制工作,并上报公司备案。如承包人没有能力及时编制,公司为项目提供有偿算量服务,服务价格可与公司协商确定。 (3)该工程项目的材料采购合同、专项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完整的上报公司审核备案。对外签署合同时,须经过公司审核。合同审批OA流程如下: 外派人员发起项目专管预算员财务法务总经理 (4)专管预算人员根据“现场形象进度节点”编制施工预算。公司财务部门凭施工预算书、材料采购合同、专项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付款。无预算预算书,财务部门原则不予付款;超出预算范围需要提出合理的书面说明材料,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否则公司财务部门不予付款。财务部门根据合同付至应收方,不得直接汇入承包人个人账户。 (5)公司为挂靠项目开设专用账户,如挂靠项目需要垫资,垫资资金先入该专用账户,从该专用账户支付的资金可优先退给挂靠项目。 (6)内部承包工程付款审批OA流程 外派人员发起项目专管预算员工程质安财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公章管理 公司外派人员负责单位公章、项目章、资料章的保管审批汇报。公章和项目章的使用须通过OA审批流程后方可使用。公章审批流程如下: 外派人员发起行政、法务总经理 公章使用后须装订成册留底。 (8)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资料及档案信息化、工人工资管理等须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三、招投标、合同签定及费用管理 根据合作单位(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由工程管理部或总工办组织专业人员对合作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与业主、设计单位进行深入的接触、洽谈后,书面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待分管副总审批后,由公司指定部门正式与业主签定“施工合同”。 (一)招投标工作由合作单位(人)和公司指定人员严格按照本公司招投标管理程序进行; (二)公司与业主签定合同后七日内,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参照本管理办法负责与合作单位(人)签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一式三份);严禁将工程再进行转让、分包。经营管理部根据公司规定将合同原件一份上交公司行政副总(行政部)存档、一份留工程管理部存档,一份留合作单位(人),其他部门备留复印件。(三)合作单位(人)(挂靠方)必须向公司缴纳合同总价款的 1%-3%的管理费,如果合作单位(人)在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各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没有给公司在声誉、工程质量、安全、工人工资方面造成影响的,公司可酌情给予管理费 0.1%0.2% 作为合作奖励。(四)、本工程在乙方施工中实行乙方个人全额包干缴纳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税和费,乙方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以及当地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相关税、费的缴纳规定。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及时照章纳税,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用于补缴税、费,同时用于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五)、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按照建设方(业主)的规定,可采取通过公司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给公司。合作单位(人)(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停工、返工和拖欠人工工资以及拖欠材料款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民事诉讼、刑事责任,概由合作单位(人)负责。否则,公司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用于解决和处理上述问题,同时用于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社会负面影响,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建设方(业主)所拨付的建设资金必须通过甲方财务,手续完善后方可支取。(六)、本工程所有招投标文件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发改委备案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竣工备案书原件以及施工各类签证原件等文体和电子文档资料、图片文档,全部交由公司存档备查。四、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一)、合作单位(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订质量、安全生产目标。(二)、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安全生产计划,成立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责任到人。(三)、抓好安全教育,坚持安全例会制度,落实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抓好“三宝、四口、五临边”及安全设施、设备等防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消防保卫工作。(五)、坚持例行安全检查制度,从“查思想、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着手,抓好日检、周检、月检及施工过程中的隐检等相关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安全记录并建立安全台帐。(六)、按建业公司的范本落实“二图五牌”,划分工作、生活区域,做好“二报”以及各种警示牌、指示牌、宣传牌等工作和消防工作。(七)、实施临时水电设施专人管理制度,执行统一工人着装、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八)、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各项文明施工的具体工作。五、工程质量管理(一)、合作单位(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并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二)、主动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以及建设、监理、设计、总包单位等现场监督和指导;主动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三)、根据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目标计划,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四)、严格按图施工,抓好施工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图等技术交底工作,对重点质量疑难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攻关。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相关要求。(五)、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六)、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完工后的相关质量。(七)、坚持例行的质量检查,按程序重点检查隐蔽工程,做到资料手续健全。(八)、做好竣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竣工验收一次通过。六、工程施工进度管理(一)、合作单位(人)根据公司与业主合同所要求的工期安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总表。(二)、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科学合理的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三)、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编制旬、月、季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资金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四)、严格按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延误和滞后的单项施工进度计划要进行及时修订,并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保证按合同要求完成该项工程。七、技术资料及档案信息化管理合作单位(人)做好工程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并建立电子文档格式作为公司留底存档。八、施工队伍及工人工资管理(一)、合作单位(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对施工队伍的有关管理制度。(二)、及时按规定办理施工队伍及工人的相关保险事宜。(三)、加强用工管理,办好进场人员的用工审批,做到身份证、务工卡、暂住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齐全。(四)、坚持对施工队伍及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质量教育、文明施工教育以及加强成品保护意识等的教育。(五)、严格执行按时并如实发放工人工资的管理办法,不得欠发、拖发工人工资,公司将采取举报制的方式对欠发、拖发工人工资的行为进行严惩和重罚。九、保修及维修管理(一)、保修期以国家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为准,并按竣工结算后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二)、合作单位(人)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维修(属正常原因造成),保修期外维修,公司和合作单位协商确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收取建设单位维修成本。(三)、若合作单位(人)在保修期内不按业主要求进行维修,业主举报至公司,公司组织专人进行维修。同时公司将按维修实际费用加倍扣罚合作单位(人)的保修金。十、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草稿二)1、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建筑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草案)。 二、合作单位(人)的资格审查及确认 (一)、合作单位的资格条件 1、具备施工相关资质或者其他经营资质,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相关工程施工经验,具备施工管理所必须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资格证书。 2、具有与合作项目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或固定资产,能够独立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明。(例如公司经营证件、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复印件) (二)、合作个人的资格条件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相关工程施工经验,具备施工管理所必须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资格证书。 2、具有与合作项目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或固定资产,能够独立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明。(例如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复印件) (三)、资格认定 在合作单位(人)提出申请之后,公司经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1、若合作单位(人)不符合合作条件予以取消合作资格。2、若合作单位(人)符合合作条件则予以合作并准备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 三、管理费用 (一)、资质使用费计取标准 500万以下 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 2000万以 上-5000万以下 5000万 以上-1亿以下 项目 2% 1.5% 1% 0.8% 0.5% (2) 、证件使用费 1、 如乙方变更投标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的项目管理人员证件和相关保险,必须转至甲方公司代为管理,由甲方办公室协助乙方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证件费和保险费用乙方自理上交甲方财务代为缴纳。 2、 如乙方不变更投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须支付证件使用费和到场配合费。 、证件使用费:一级建造师3500元/月,二级建造师1500元/月、工程师1500元/月、质检员1000元/月、安全员1000元/月。 费用计算及期间计算: 合同工期以内完工的按照以上标准计算费用,计算期为:甲方开工令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超过合同工期完工的,合同工期部分按照以上标准计算费用,超出合同工期部分按照以上标准的8折计算费用。 注:如果相关证件因乙方工程需要暂时压存而影响其他工程使用时,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如果不影响其他工程施工,证件使用费另行协商。 、到场配合费:500元/每人每次,差旅食宿费、误工工资由乙方实报实销。(注:到场配合费为除了基坑验槽、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之外的到场配合费) 3、 如乙方需要甲方派驻项目管理人员的,乙方承担公司派驻人员费用。派驻人员工资标准:项目经理350元/天,技术负责人280元/天,质检员、安全员200元/天。 (3) 、履约保证金 本协议签定前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造价1%的履约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退回公司账户时甲方扣留)。协议终止所有证件及印鉴全部归还甲方办公室,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甲方总工办。由甲方总工办发起,各部门会签,无任何遗留问题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4) 、其他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1、如果达不到甲方和建设单位承诺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工地等标准且未取得建设单位认可,除承担合同规定的处罚外,上交管理费增加一倍。 2、经营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招标费、市场规费、税费、财务规费及一切政府行政性收费。 3、承担因施工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劳务、材料、设备等欠款的偿付,其有关的合同、协议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凡因乙方涉及诉讼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且给予乙方20万元的罚款。 4、承担建设单位监理及各级政府部门针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环境、文明施工、卫生防疫、城管、治安、劳务用工等一切应交的费用和奖罚责任。 5、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6、承担工程保修期经济责任。 7、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投诉、以及劳务和其它民事经济纠纷或质量、安全、环保、治安等一切不良影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媒体报道(含政府通报的)视情况给予1020万元罚款。 8、乙方必须配备齐全各专业管理人员且持证上岗,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9、乙方以个人及家庭财产作为本工程的债务担保。 四、合同签定及管理 根据合作单位(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由总工办、经营部组织专业人员对合作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与业主、设计单位进行深入的接触、洽谈后,书面上报公司决策层,待审批后,正式与业主签定“施工合同”。 公司与业主签定合同后七日内,由经营部组织相关部门参照本管理办法负责与合作单位(人)签定“工程项目承包协议”。 经营部根据公司规定将合同原件一份上交公司财务存档、一份留总工办存档,其他部门备留复印件。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一)、新入场的工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并考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表格(见附件)(二)、抓好安全教育,坚持周一安全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上班前必须对全部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拍照留存,并且将教育内容打印留存。每月25日前上交至公司。(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必须达到人证一致。(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抓好“三宝、四口”及安全设施、设备等防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消防保卫工作。(五)、落实“七牌两图”,以及各种警示牌、指示牌、宣传牌等工作,样式按照甲方公司样式统一制作。(六)、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各项文明施工的具体工作。(七)、甲方安全管理部门针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有经济处罚权,罚金将在支付乙方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六、工程质量管理(一)、合作单位(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并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二)、基坑验槽、基础施工、主体结构、竣工验收这四个阶段必须提前通知甲方总工办到现场进行验收,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乙方实报实销。(三)、根据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目标计划,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四)、严格按图施工,抓好施工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图等技术交底工作,对重点质量疑难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攻关。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相关要求。(五)、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六)、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完工后的相关质量。(七)、坚持例行的质量检查,按程序重点检查隐蔽工程,做到资料手续健全。(八)、做好竣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竣工验收一次通过。(九)、甲方质量管理部门针对乙方施工质量情况,有经济处罚权,罚金将在支付乙方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七、工程施工进度管理(一)、合作单位(人)根据公司与业主合同所要求的工期安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总表。(二)按照公司要求,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施工月报,月报中内容主要由以下组成:本月形象进度、下月进度计划、本月工期提前和滞后的情况与原因、质量控制情况、安全控制情况、工程款拨付情况以及月报中需要提供的附件。八、技术资料及档案信息化管理合作单位(人)做好工程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所有隐蔽工程必须有影像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并建立电子文档格式作为公司留底存档。九、资金管理(1)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支取工程款。(二)工程款拨付:1、中间进度款支付条件:甲方按建设单位付款额扣除本合同规定款项并支付项目施工费用支出后拨付给乙方。支付时,乙方需提交以下资料,否则不予支款:每月25日,向工程部提供“工程月进度报量表”,本表为本工程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经监理、甲方审核签字确认。每月25日,向总工办提供“本月施工月报”,月报样式附后。支款前向财务部提供:成本发票:当乙方给甲方开具收款发票时,必须提供成本发票。成本发票总额=给甲方开发票金额管理费给甲方开发票税金成本发票比例:材料发票占成本发票70%,人工发票占30%;如机械费实际发生比较多,提供成本发票比例为:材料发票占成本发票60%,机械费发票占成本发票10%,人工发票占30%。提供成本发票需交给我公司与成本发票相对应的合同(合同一式一份,留我公司保管)本月工人进场花名册、打卡记录、工人工资发放表,人员必须一致,工资发放表中工人必须签字按手印(表格样式后附)。注意事项:甲方每次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财务要求提供与收支款一致的材料和人工发票。各种票据必须为财务规定的正式发票,财务对收到发票的真伪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方可支付工程款,如发票不符合财务要求或发票存在造假现象,财务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且由于营改增等国家财务政策变化,需要乙方提供相应票据的,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对于开发票需借走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合作单位需向我公司缴纳押金3000元,退回此表后再将此项押金返还。如将外管证丢失,按照税务局罚款数额双倍罚款(罚款不低于2000元)。以上资料提供齐全后,在财务部领取“工程付款审批单”由总工办总工牵头经各部门会签后准予付款。2、交工进度款支付条件:工程竣工验收时通知甲方总工办参与竣工验收。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开、竣工手续及技术资料(包括施工技术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备案文档、保修书、项目印章)移交甲方总工办备案。经建设单位结算审计完结后,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付完余款。3、 质保金支付条件: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此款项。经总工办与甲方联系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如有遗留问题乙方将遗留问题处理完毕经甲方总工办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九、保修及维修管理(一)、保修期以国家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为准,并按竣工结算后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二)、合作单位(人)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维修(属正常原因造成),保修期外维修,公司和合作单位协商确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收取建设单位维修成本。(三)、若合作单位(人)在保修期内不按业主要求进行维修,业主举报至公司,公司组织专人进行维修。同时公司将按维修实际费用加倍扣罚合作单位(人)的保修金。十、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以下挂靠修订为承包)甲方(管理方):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乙方(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发挥甲方(管理方)的宏观调控职能,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甲方(管理方)经与乙方(承包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项目承包的有关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造价:元整(¥:元)工程地点:二、经营管理1甲方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公司下进行建筑工程的经营,乙方挂靠期间以甲方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任务自行承揽,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资质与资料用作本合作事项以外的任何活动,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质在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及年检中出现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2挂靠期间因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建工程项目,所以甲方有责任对工程负责,凡以甲方名义签订的施工协议,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条款及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协议。乙方实施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3挂靠期间乙方实行全额大包干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期完工。乙方对外采购材料、设备、机具租赁、工程分包等,均由乙方与分供方或分包方签订协议。4甲方向乙方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资质,向乙方提供工程报建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协议签订和办理工程开发,凡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交缴的费用和资料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同时协助乙方办理收付工程款和协助协调与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建设方的关系。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工程项目部”印鉴壹枚,用于工程资料。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该印鉴交还甲方。乙方承诺该印鉴仅用于该工程资料。乙方不得使用该印鉴对外出具财务手续,不得使用该印鉴对外出具债务凭证。若因使用该印鉴对外出具财务手续或债务凭证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5甲方有权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地盘进行的监督指导。对发现有违反质安操作规程施工的或发现有质安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顿。6乙方挂靠甲方下经营期间,对所属施工队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各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用工,依法办理所聘员工各种手续,特殊工程要持证上岗。7为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乙方挂靠经营期间必须配备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即项目经理、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若干人以及施工员、质安员、材料员、电工、起重工、电焊工、架子工等特种工,施工现场要配足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8施工过程中甲方派驻的代表由乙方支付每月3000元工资,停工和放假期间不计工资。其它需要甲方临时派驻的人员由乙方提供费用与报酬,每天1000元/人。三、财务管理本工程建设资金管理采取通过甲方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停工、返工和拖欠人工工资、发生工伤事故以及拖欠材料款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用于解决和处理上述问题,同时用于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的经济与社会损失,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该项目发包人要求办理工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银行出具的保证性文书,无论是支付保证金、抵押资金或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保证有能力履行合同,提供房屋(房产权证号、土地证号)、车辆(行车证号)作为担保。上述权利证书原件由乙方交甲方收执。四、税、费管理本工程在乙方施工中实行乙方全额包干缴纳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税和费,乙方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以及当地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相关税、费缴纳规定,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及时照章纳税。缴纳税、费的主体为甲方、乙方承担税、费缴纳的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用于补缴税、费,同时用于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损失,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五、管理费及履约风险金收取1本工程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款%的管理费。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每次建设方拨款到账交纳当期管理费,管理费按每次拨款到账金额的%收取,当拨款达到工程款总价款的85%时,乙方必须在20日内提供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税、费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逾期提供视为乙方违约,按拖欠时间每日计罚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滞纳金。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大写):(¥:元)。乙方在履行完本协议全部条款和合同约定条款后甲方15日内全部返还乙方。六、安全责任本工程在乙方施工中实行乙方负责项目全部安全责任,乙方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以及当地行政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在保障一切安全的条件下实施本工程项目。本工程在实施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以及引起的经济赔偿、民事诉讼和刑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或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用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同时用于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损失,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七、工程质量本工程在乙方施工中实行乙方负责本工程全部质量责任终身制,乙方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以及当地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达到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承担质保期的缺陷责任和质量返工等责任,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质量责任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因质量事故引起的经济赔偿和民事诉讼、刑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终身制。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或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用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同时用于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损失,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如乙方未按要求返工、修改,甲方可派第三方代替乙方完成此项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从结算中扣除。1、乙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2、甲方与发包人签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甲方的各项义务由乙方顺延承担。8、 进度管理(一)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肆份。(二)竣工结算1、工程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竣工结算。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核实,呈交发包人审核确认。(三)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期竣工,所有延期损失由乙方负全责。2、由于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直至解除合同,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损失将至最低点。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造成损失,甲方勒令乙方停工修改,如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九、甲方权利本工程所有招投标文件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案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竣工备案书原件以及施工各类签证原件等文体和电子文档资料,全部交由甲方存档备查。甲方有权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和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指导,不定期进行巡视抽查,发现不规范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整改建议。对发现有违反质安操作规程施工的或发现有质安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对不服从管理建议的视为蓄意损害甲方企业信誉,甲方有权更换施工队伍并扣留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乙方不得有异议。十、乙方对本工程协议外产生的全部民事和刑事纠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可向对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名盖章且乙方交齐风险保证金后生效。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以及乙方结清以挂靠单位名义在外的债务后自动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或盖章)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协议订立地点: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建筑工程挂靠的风险及其预防风险点 1、 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3、 对工期违约承担责任。 4、 民工工资及安全事故责任及由此招致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的损害。 5、 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6、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 发包人提出违约:一旦发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实际施工,而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资 质,或者资质不符,可以立即主张以下权利:第一、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取费,结算工程款;第二、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发包方可以请求仅支付工程价款的直接费。第三,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当然可以依约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预防措施 1、 开设分公司,由公司员工担任分公司经理,由挂靠人担任项目部经理,采用内部承包方式将项目承包给挂靠人。(1) 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如果实际挂靠人并不具备项目经理人资质,最好与有资质的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实际挂靠人作为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谴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好处:挂靠关系变成了合法的内部承包关系。 2、 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好处:挂靠人委托被挂靠公司采购材料,单看劳务分包合同无法判断是挂靠。 3、 尽可能完善挂靠协议:在挂靠协议中要考虑以下条款的约定,担保条款、劳动保险、安 全管理,资金管理控制,公章管理控制,项目经理的授权控制,项目的技术管理控制。 4、 把工资直接发到民工手中。 好处:农民工问题是很多挂靠关系暴露的主要原因。 5、 要求挂靠企业交纳适当风险金。对信用度一般的挂靠单位,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实物抵 押或质押,也可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保证人承保。 6、 加强对承包人的授权管理和项目印章管理,企业最好能现场派驻专门人员负责这方面事 宜。 7、 加强工程款的管理。千万不可将领取工程款的权利授予给实际施工人 8、 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 质量。 9、 严控挂靠人再次分包。 10、 加强合同管理,对于挂靠企业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机械设备 租赁合同、劳务用工合同等要进行备案。对于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要心中有数。 11、 发生纠纷后,被挂靠企业应当审慎选择是否暴露挂靠关系。 总包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中标企业与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时是否已经存在挂靠关系。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已经签订挂靠合同(合同名称多种多样)或者虽未签订书面挂靠合同但由实际施工人组织投标,实际施工人纯粹只是借用了名义上的投标企业的资质,则投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挂靠关系,总包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也无效;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以自己名义参与投标、后来中标的企业还没有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达成一致意见或签订合同,约定中标后由该企业或个人实际施工,则中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转包关系,总包合同有效、转包合同无效。 一旦与发包方发生纠纷,选择总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或实际施工人,而非发包方。因此当总包关系发生纠纷时,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总包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如果实际施工方存在违约,则可以主张总承包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人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而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合作举证他们之间签订有挂靠合同、双方是挂靠关系是很容易的),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都没有法律风险。但对于发包方而言,总包合同无效,就意味着发包方不能依据合法有效的总包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因为总包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就随之无效。反之,如果发包方存在违约,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想对发包人进行索赔,就可以继续隐蔽两者之间的挂靠或转包关系,主张总包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最全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办法 大部分建筑企业都采用过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内部承包关系中的承包人有三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仅是挂名,实际承包人是施工单位的其他员工;承包人非施工企业的员工,这一种是典型的挂靠行为,往往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旦管理松散,项目亏损,财产转移,甚至一走了之,企业就无法应付烂摊子,给企业可能就是致命打击。因此如果将这种对我们建筑企业风险很大的挂靠模式,能够将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控制办法剖解出来,那么其他几种相对简单的模式就会迎刃而解。这也是笔者选择这个课题的理由之一。 一、何谓挂靠,出现的根源以及对其认识的演变。 建筑行业的挂靠,指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通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类似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仅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然,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双方签订的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合同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禁止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内部承包合同无疑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售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可见,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不但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违法的法律后果足以具有威慑力,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但另一方面,挂靠经营却成了尤其江浙建筑市场的一种常态,成了大部分建筑企业的一种主要经营模式,部分企业籍这种模式做强做大取得了非凡的成绩,曾经确实辉煌过。而且,在实际情况中,除非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据笔者了解,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挂靠现象并未做过多的干涉,更谈不上动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即便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挂靠情况的,也少见法院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司法建议要求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以上诸多现象一直引发笔者深深的思索。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禁止挂靠规定是不是已不符合现在建筑市场的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对挂靠现象近乎“熟视无睹”的态度,是不是应证“存在即是合理”,是不是意味着挂靠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向合法化转化的趋势。在得出结论以前,我们有必要研究挂靠现象出现、存在并且发展至近乎泛滥的原因。与国外建筑施工资质管理以个人技术资格管理为基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为辅的模式,我国目前对建筑业实行的是审批制,而且采用了严格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相结合的建筑业管理办法。对于挂靠者言,不能以个人名义参与建筑市场,要么挂靠建筑企业要么自己设立建筑施工企业,两者相比当然会选择成本较低的挂靠行为,然后凭借自己的实践经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自负盈亏,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便获得相应的收益。对被挂靠的建筑企业讲,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挂靠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获得相应的管理费与施工业绩,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样,双方实现了一种双赢的局面,挂靠现象不出现也难。今天我们讲挂靠这个课题,并不是鼓励挂靠行为,但从本质上讲,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设立建筑业资质管理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确保工程质量。结合目前行政部门对挂靠比较宽松的态度,是不是隐含一个信息,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在考虑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构建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可以做为施工主体法律制度。在目前过渡阶段,弱化对挂靠形式上的管理,强调工程质量,只要质量有保证,就是好猫。等到条件成熟,在制度上予以改良。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所谓的“无效按有效结”。最高院在阐述立法意图时,用了这样的表述:“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所以,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在目前的法院判决书中,均已体现了这种价值取向。挂靠可能演变的趋势,我们仍不能回避现实,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挂靠行为其实质是借用资质,为违法行为,存在法律风险。二、挂靠人与第三人发生材料买卖、设备租赁过程中,应该如何确定买单人,如何控制风险。1、合同盖有施工企业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属于法人行为,由施工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2、盖有施工企业合同专用章或项目部章的,虽然与上述第1种情况有所区别,但章的控制很难避免纰漏,基本被认定。3、盖有项目部技术章、资料章,且都表明“此章仅限于工程技术联系或资料专用”字样,及承包人签字。该情况企业都觉得很冤枉,情绪非常激动。但现实却非常残酷,法院基本上不接受企业的观点。往往以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认定由企业承担责任。根据上面的介绍,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风险,我们必须做如下控制:身份控制:假设该挂靠人即没有与施工企业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公司社会保险,但是建筑案件工程资料很多,作为原告的出卖人或设备出租一人,很容易在一些资料中找到该挂靠人为员人的一些证据,比如联系单中的签字、施工组织设计员工名册等。印章控制:为此,我们认为的控制办法是:要不要刻章,刻什么章;如果刻,一定要留样,防止真假都不知道;、盖章时一定要专人登记。资金来往控制:需要财务人员注意的是,结合案例,如果确实需要从公司的银行打款给第三人,我们的控制办法是:要求挂靠人出具委托打款的委托书,同时,最好要求收款人向公司出具收条,收条内容明确诸如“我公司收到某建筑公司代某承包人支付的钢筋款。”这样就很明确该买受人为承包人,而非建筑公司。三、施工企业为项目部承担工程材料款、设备租金后,能否向挂靠人行使追索权。乍一看,这不应该是一个问题。行使追偿权不外乎两个依据,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享有追偿权的情形主要有:连带责任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等,指连带责任人或保证人履行了连带责任或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目前对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能否行使追偿权法律没有规定。即便内部承包合同有约定追偿权,我们知道请求法院支持施工企业的追偿权,必须建立在该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如果内部承包人主张承包合同无效成立,那么追偿权的约定就会无效。内部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无非就是一条:我是挂靠的。我们说挂靠,实质上是指借用资质。但从形式上讲,双方不可能签订借用资质的挂靠协议,而套上合法的外衣谓之内部承包合同。原建设部发出的建建199953号文件建设部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附件“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的第四条确认了挂靠行为的判定条件:(一)有无资产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从上述判定条件出发,我们目前接触到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几乎全部可以判定为建筑法上的“挂靠”。如果该文件规定被视为目前司法部门判定是否挂靠的参考依据时,挂靠人很容易举证证明双方的承包关系实为挂靠行为,施工企业的风险无疑非常大。笔者的认识偏向可以追偿,但我们不能放松管理:1、在法律未对施工企业在支付材料款后能否向承包人追偿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支付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要求挂靠人做出同意支付的承诺。2、合同法第58中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损失与无效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造成的损失并非因无效造成的,不适用合同法58条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讲,承包人盈利或亏损与合同无效无直接关系,而完全是承包人经营水平与管理水平所决定的。3、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诸如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作为权利的享有者与工程价款的最终得益者,法律应同时明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司法解释却没有进一步作出如此规定,仅考虑权利的赋予,而忽略义务的承担,显然有不足之处。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仅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必须导致权利的滥用,比如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串通、伪造虚假债务等。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有一定的立法背景的,2005年当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严重,引起各级政府的强烈关注,为保护弱者,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但实际上,我们施工单位的日子现在并不好过我们施工企业已经是一个地道的弱者了。加上,经济不景气,一些施工单位不堪重负。但我们大部分施工企业,每年都向国家缴纳巨额的税收,解决社会巨大的社会就业问题,得到法律保护的待遇却是不对等的。因此我们的司法解释应该与时俱进,作出更完善的安排,只有这样,才能与立法的目的一致,达到立法的效果。据上,我们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或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法律有必要确立企业施工人向实际施工人追偿的权利,明确实际施工人对外应承担的责任。目前,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说明了法律确定实际施工人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4、司法实务角度,不轻易认为挂靠。四、项目亏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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