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32—94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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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general plan transportation desig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T 503294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 部 施行日期:1994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总图 运输设计技术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4238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对原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 术规定SDGJ1078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为电力行业标准,予以 发布。标准编号为DL/T503294,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标准(SDGJ1078)同时 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由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 1 总 则 1.0.1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方 针、政策和法令,使设计符合国情,并做到技术先进、方案优化、生产安全,能获 得显著的综合效益,为此,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凝汽式 燃煤发电厂的设计以及高温高压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的设计。小于上述机组容量的 发电厂设计,可参照使用。 1.0.3本规程根据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的原则进行编制。总图运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 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的地震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永冻土等特殊自然条 件地区建设的发电厂,应遵守现行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 1.0.4总图运输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依 靠技术进步,积极推广经过鉴定的CAD软件,因地制宜地采用新布置,并应具备可 靠的设计基础资料和协议文件。 发电厂总图运输的规划和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方案, 合理选择运输和计量设备,降低工程造价,节省运行费用和缩短建设周期。 1.0.5总图运输设计,必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 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设计中尚应减少场地开拓工程量和既有建筑的拆迁。 2全厂总体规划 2.0.1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宜与邻近工业企业或其他 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公用工程设施。煤电联营的发电厂,应扩大联合建设项 目。 2.0.2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建厂地区 的自然条件和建设计划,按批准的规划容量,对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 和供排水设施、贮灰场和灰管线、供热管线、厂外交通、出线走廊、防洪排涝人 工构筑物等,从近期出发,考虑远景发展,统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以厂区为中心,使厂内外工艺流程合理,缩短各种管线; 2.0.2.2全厂各项建设用地应符合现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0.2.3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的关系; 2.0.2.4厂内外铁路、道路、港口的联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2.0.2.5方便施工、有利扩建; 2.0.2.6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避免高填深挖。 2.0.3应根据气象和地形等因素,减少发电厂所排放的粉尘、废气、废水、灰渣对 环境的污染;对发电厂厂区、生活区的规划,宜避免受邻近工业企业散发有害物 质的影响。 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宜为灰渣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综合利用场地的位置,应按 灰渣输送方式、成品外运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确定。 2.0.4厂区方位,应结合场地制约因素、城镇规划和建厂地区的外部条件,因地制 宜地确定。厂区外形不宜强求方正。厂区位置应处于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地段, 并与活动性大断裂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0.5循环水管线的路径,应结合工艺要求和沿途自然条件合理选择,并力求缩短 管线长度,减小水头损失,避免循环水排水对附近水域的有害影响。 近期循环水管沟的规划走向,不宜穿越扩建端施工安装场地。 补给水管道的路径,宜沿厂外现有道路或农用道路敷设。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应 考虑必要的通信、交通和生活设施。 2.0.6厂外灰渣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贮灰场宜适当靠近厂区,应利用附近的沟谷、荒地、劣地和煤矿塌陷区。 当利用水域岸旁滩、洼地或海涂堆存灰渣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和影响河流 泄洪; 2.0.6.2采用山谷贮灰场时,应考虑其泄洪构筑物对下游的影响,并充分利用现有 的和当地规划的防排洪设施; 2.0.6.3灰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农用道路和河网边缘敷设,并宜避免影响农业耕 地; 2.0.6.4当采用汽车或船舶输送灰渣时,应充分考虑公路或河道的通过能力和对环 境产生的污染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0.7发电厂出线走廊的规划,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电压等级与回 路数、厂址附近的地形、地貌和障碍物等条件,按规划容量统一安排,并宜避免 交叉。高压输电线应避开重要设施,当不可避开时,相互间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2.0.82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屋外配电装置,宜结合电力系统布局,当技术经济 比较合理时,可脱离厂区布置或与附近地区的枢纽变电所合并建设。 2.0.9热电厂应靠近供热用户,厂外供热母管宜采用多管共架敷设,并与厂区总平 面布置相协调。 2.0.10发电厂生活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0.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宜处于污染源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0.10.2生活区宜以城镇或工矿区居民点为依托,对位于城市及其近郊的发电 厂,生活区可结合城市规划统一安排;靠近厂区的生活区,其距离应根据卫生要求 和职工上下班的便利来确定,不宜超过1.5km,必要时可设置宽度不超过20m的防 护林带; 2.0.10.3生活区规划应根据发电厂规划容量时的定员数,按当地建设标准,经计 算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生活区主要人流方向宜避免与铁路平交。 2.0.11施工安装场地,宜布置在厂区扩建方向。发电厂扩建时,生产和施工宜明确 分区,减少相互干扰。 施工生活区宜靠近施工现场布置,但不得影响发电厂的扩建。 总体规划宜为施工期间利用永久性铁路、道路和建、构筑物等创造条件。 2.0.12在满足全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的铁路专用线、发电 厂生活区、厂外公路、港口码头等项目,应由发电厂主体设计单位对其建设标准、 平面布置、铁路路径和主要高程的相互衔接,作必要的控制和归口。 2.0.13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做好发电厂的防排洪(涝)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防排洪 (涝)设施,当必须新建时,经比选可因地制宜地采用防洪(涝)堤、排洪(涝)沟和挡水 围墙。 防排洪(涝)设施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3厂区总平面 3.1一般规定3.1.1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批准的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统一规划,分期建 设。 改建、扩建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 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及原有建筑设施的拆迁。 3.1.2建、构筑物的平面和空间组合,应做到分区明确,合理紧凑,生产方便,造 型协调,整体性好。有条件时,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多层建筑 和成组布置,并应与现有和规划建筑群体相适应。 3.1.3总平面布置应以主厂房为中心,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 质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主要建、构筑物的长轴宜沿自然等高线布置。在地形复杂地段,可结合地形特 征,适当改变建、构筑物的外形、将建、构筑物合并或分散布置。 3.1.4主厂房、冷却塔、烟囱等荷重较大的主要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 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 地下设施较深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或需填土的低洼地区。 需要抗震设防的发电厂,建筑场地宜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 3.1.5主要建筑物和有特殊要求的主要车间的朝向,应为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提供 良好条件。 汽机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宜避免西晒。有风沙、积雪的地区,宜采取措施减 少有害影响。 对形、山形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满足通风和日照的需要。当半封闭的庭 院内不产生有害的散发物,且该建筑的占地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时,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1.6建、构筑物和露天堆栈、作业场场地、宜按生产类别成组布置,建筑红线宜 规整。 3.1.7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和贮存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 等,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 3.1.8厂区各公用配电间位置的确定,应根据电源和负荷要求,使电力电缆短捷, 并布置在相关的生产分区内,宜与其他车间合并建设。 3.1.9生产区主要通道宽度,应按规划容量并根据通道两侧建、构筑物防火和卫生 要求,工艺布置,人流和车流,各类管线敷设宽度,绿化美化设施布置,竖向布置 以及预留发展用地等经计算确定。 3.1.10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防爆、防振、防噪声。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 使防振、防噪声要求高的建筑物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 3.2主要建、构筑物的布置 3.2.1主厂房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1应适应电力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为发电厂的安全运行和操作维护创造良 好的工作环境,道路通畅,与外部管线连接短捷; 3.2.1.2当采用直流供水时,主厂房应靠近取排水口; 3.2.1.3固定端宜朝向发电厂生活区或城镇; 3.2.1.4扩建端应按规划容量留有必需的扩建用地; 3.2.1.5应使高压输电线出线方便; 3.2.1.6炎热地区宜使汽机房面向夏季盛行风向。 3.2.2大型发电厂锅炉房至烟囱之间炉后设施的布置,应考虑检修通道和地下管线 布置的要求。当环保要求预留脱硫装置场地时,宜在炉后烟囱附近布置。当自然地 形坡度较大时,该地段建、构筑物可布置在不同台阶上。 3.2.3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的主厂房,宜靠近热、电负荷,并避免供热管线从扩 建端引出。 3.2.4矿口发电厂的燃煤采用皮带输送时,主厂房固定端或锅炉房外侧宜靠近来煤 方向。 3.2.5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2.5.1进出线方便,与城镇规划相协调,避免相互交叉和跨越永久性建筑物; 3.2.5.2位于汽机房外侧,当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也可布置在厂区固定端、锅炉 房外侧或厂区围墙之外; 3.2.5.3可布置在循环水冷却设施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并位于产生有腐蚀性气 体及粉尘的建、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5.4不同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都需扩建时,最高一级电压配电装置的扩建方 向,宜与主厂房扩建方向相一致。 3.2.6大容量主变压器应布置在汽机房外侧,当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也可布置在 锅炉的两侧。单机容量较小的发电厂,主变压器可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 主变压器就地检修时,附近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在汽机房内或变压器检修间 检修时,应有搬运通道。 3.2.7主控制楼宜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可设天桥与主厂房相连。 网络控制楼宜靠近配电装置,不设至主厂房的天桥。当条件允许时,可与高型 屋外配电装置上层巡视走道连接。 屋内配电装置宜与主控制楼毗连布置。 3.2.8微波站的布置应满足通视条件,避开烟囱、水塔等高大建、构筑物的遮挡。 3.2.9燃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2.9.1宜布置在烟囱的外侧或厂区固定端; 3.2.9.2应便于铁路的引接和燃料输送,缩短输送距离,减少转运和降低提升高 度; 3.2.9.3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10运煤综合楼和运煤集中控制室宜布置在运煤系统附近受粉尘影响较小的地 段。 3.2.11运煤栈桥的走向,应根据规划容量、总平面布置合理选定。与煤仓间的接 口,宜从固定端引入,也可采用在一、二期之间或跨越汽机房屋面等方式灵活布 置。 3.2.12翻车机室的布置,应使运煤工艺流程合理和满足铁路作业线的有效长度。解 冻室应布置在铁路调车作业的方便地段。 3.2.13发电厂点火及助燃油设施(油罐,供、卸油泵房),宜布置在靠近锅炉房侧、 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如有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形高处。当采用铁路运 油时应位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尽端。 3.2.14火灾危险性属丙类油品(以下简称丙类油)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3.2.14的规定。当采用甲、乙类油品时,必须执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表3.2.14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 的一半; 2.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3.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3.2.15当丙类油储罐储量不超过表3.2.15的规定,且具有相应的消防能力时,可成 组布置。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储罐之间的间距可根据施工和操作的要求 确定。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 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 本规定3.2.14的规定执行。 表3.2.15 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3.2.16丙类油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3.2.16.1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当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且闪点 超过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四行; 3.2.16.2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的容量; 3.2.16.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卧 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3.2.16.4防火堤高度宜为11.6m,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3.2.16.5沸溢性油品(指含水率在0.3%0.4%的原油、渣油、重油等)地上、半地 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3.2.17油品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和储罐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不宜 设防火堤。 3.2.18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 罐。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 防火堤范围内。 3.2.19防火隔堤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防火隔堤顶面应比防火堤顶面低0.2m。 3.2.20丙类油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0的规定。 表3.2.20丙类油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3.2.21点火及助燃用的天然气调压站应单独布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3.2.21.1应布置在明火设备或散发火花设施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21.2宜布置在靠近锅炉房侧的厂区边缘地段; 3.2.21.3如为室内布置时,其泄压部位应避免面对人员集中场所和主要交通道 路。 3.2.22大型自然通风冷却塔,当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合理时,宜呈一字形布置在主厂 房A排柱外。 机力通风冷却塔的长边,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平行,尚应注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 影响。 混合供水的发电厂,冷却设施应布置在直流供水引水管网经过的地段。 进、排水明渠宜引至厂区围墙外;当引入厂内时,应注意不影响厂内交通和管 线布置。 3.2.23化学水处理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2.23.1靠近主厂房固定端布置,并留有扩建余地; 3.2.23.2避免卸存酸类、碱类、粉状等物品对附近建、构筑物的污染和腐蚀; 当采用石灰处理时,宜设堆渣场地; 3.2.23.3有条件时,卸货作业场宜靠近铁路布置; 3.2.23.4化验室宜布置在振动影响和粉尘污染较小的地段。 3.2.24循环水补充水处理设施宜靠近冷却塔布置。 3.2.25除灰设施的布置应使管线最短、运输方便,并避开厂前区和主要人流通道。 3.2.26灰渣(浆)泵房的位置应靠近锅炉房,有条件时可将灰渣(浆)泵布置在烟囱底 部。 3.2.27当灰渣采用自流方式排入沉渣池时,沉渣池、沉灰池的位置应靠近锅炉房。 3.2.28当采用负压气力除灰时,负压风机房、灰库应布置在炉后,并靠近除尘器。 当采用正压气力除灰时,空压机房应靠近除尘器布置,灰库宜布置在交通方便和对 环境污染影响小的边缘地带。 若采用水运,灰库应靠近码头。 3.2.29当除渣采用脱水仓系统时,脱水仓、澄清池、水泵房等宜布置在炉后。 3.2.30采用浓缩机除灰方案,有条件时,浓缩池宜布置在炉后附近。 3.2.31运输灰、渣的专用汽车库,可设在生产区内沿运灰道路靠灰库附近。 3.2.32污水和废水处理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和管路短捷的地区,并宜位于常年盛行 风向的下风侧。 3.3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物 3.3.1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应按功能特点分区,组成联合建筑或采用成组布置。 3.3.2金工、锻工车间,应按发电厂规模设置一定的作业场地或堆场。 锻工车间的布置应考虑锻锤对周围建筑物的振动影响。 锻工车间的朝向,宜避免西晒。 3.3.3材料库宜靠近修配厂或与修配厂成组联合布置,采用多层建筑;大型发电厂 的材料库也可单独布置,应设有卸货作业场和露天堆场,并宜靠近铁路。 3.3.4特种材料库宜单独布置,必要时,也可与材料库毗连,但应符合防火规范的 有关规定,其库房大门应避免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3.3.5油处理室和露天油库应成组布置,宜布置在配电装置的固定端或主厂房附 近。 3.3.6制氢站、贮氢罐和乙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3.6.1应为单独布置; 3.3.6.2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 侧; 3.3.6.3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 要交通道路; 3.3.6.4乙炔站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和排水良好的地段。 3.3.7空气压缩机室宜布置在主要服务对象的附近,并考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贮 气罐宜设在空气压缩机室外较阴凉的一面。 3.3.8各分场检修维护间应统一规划,宜布置在有关生产厂房附近,并宜组成联合 建筑。 3.3.9生产办公楼宜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附近,可设天桥与主厂房相连。 3.3.10泡沫消防泵房应布置在燃油罐区附近。 3.3.11热电厂热网分配小室,宜布置在A列柱外或热管道引至用户方向厂区围墙内 附近。 3.3.12启动锅炉房的位置宜布置在炉后、煤场和烟囱附近,也可单独成区布置。 3.3.13综合水泵房和蓄水池的位置,宜设在给水水源与供水集中的地点。 污水泵房宜位于厂区边缘地带场地较低处。 3.4厂前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 3.4.1发电厂的厂前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应符合总体规划的原则,各建筑物的平面 与空间组合,应与周围环境和城市(镇)建设相协调。 3.4.2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可包括:行政办公楼、培训楼、单身宿舍、值班休息 室、招待所、食堂、冷库、医务室、浴室、茶炉房、汽车库、消防车库、自行车 棚及文化娱乐等建筑。上述建筑可集中布置在厂区主要出入口附近,当生活区与 厂区相距不远时,也可分设在厂前和生活区。 3.4.3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4.3.1满足功能要求,有利管理,面向城镇主要交通道路或居住区; 3.4.3.2按不同功能和使用要求组成多功能的多层联合建筑; 3.4.3.3位于贮煤场、油罐区、酸、碱罐区等散发粉尘和有害物质最小频率风向的 下风侧; 3.4.3.4行政管理办公楼宜布置在厂内外联系均较方便的地段; 3.4.3.5单身宿舍、值班休息室等宜布置在受噪声干扰较小的地段,并宜有较好的 朝向; 3.4.3.6厨房、茶炉房等建筑应布置在较隐蔽的地段,并减少烟尘对周围环境的影 响,可设在厂区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4.3.7招待所、汽车库、自行车棚等与厂外联系较多的建筑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出 入口附近并避免人流和车流的交叉。 3.4.4当发电厂需设消防车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4.4.1宜单独布置;如确因条件困难,必须与汽车库合建时,两者应有不同方向 的出入口; 3.4.4.2消防车出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 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正门,距道路边线不宜小于10m。 3.4.5汽车库应结合工程条件进行布置,可单独成区。在满足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宜 与其他建筑联合、毗邻布置;也可结合地形采用双层车库或地下车库。应便于车辆 出入、避免与主要人流通道交叉,并宜有单独的出入口。汽车库附近宜有一定面积 的露天停车场和检修场。 3.5围墙和出入口 3.5.1厂区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固定端,可采用侧入式或端入式并面向城镇及公 路干道。入厂主干道宜选择较好的对景。 3.5.2发电厂其他出入口的平面布置,应使人流、车流分隔,并应便于警卫和与厂 外运输线路连接。 3.5.3厂区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其位置应使厂内外联系方便,避免生产与施工相 互干扰。当采用汽车运煤和灰渣时,可设专用的出入口。 铁路大门不得兼做人流出入口。 发电厂扩建期间,宜设施工专用的出入口。 3.5.4厂区围墙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宜布置规整。厂区围墙除有装饰性要求外, 应为实体围墙,高度均宜为2.2m。 屋外配电装置、变压器场地、燃油罐区、天然气调压站、乙炔站、制氧站、制 氢站、供油泵房、贮氢罐、含油污水处理站等,应按厂区内、外划分,分别设置 1.5m高的围栅和2.2m高的实体围墙。 3.6场地处理3.6.1屋外配电装置地坪宜种草坪,或就地取材做简易处理。有绝缘要求的地坪应 做绝缘处理。巡视小道宜利用电缆沟盖板。 3.6.2除尘器、引风机场地宜用混凝土地坪或混凝土预制块地坪。 3.6.3煤场地下煤斗四周35m范围内宜做混凝土地坪,或用其他材料铺砌。 3.6.4油加热器场地宜做混凝土地坪。 3.6.5变压器检修范围内的场地宜作混凝土地坪。 3.6.6卸酸碱场地应用防酸混凝土或块石铺砌地坪。 3.6.7煤场、露天堆场和露天作业场应按地基土质条件进行场地处理。宜用素土碾 压或加灰土、炉渣、煤矸石等材料夯入土内做简易地坪。 3.7建、构筑物的间距 3.7.1各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防火间距的规定。 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按表3.7.1执行。 表 3.7.1 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 续表 3.7.2发电厂各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 3.7.2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m) 注:1.最小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 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 之间不应小于4m。 3.高层厂房(高度超过24m、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 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4.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 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 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 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m。 6.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 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 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9.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 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 10000m2(单、多层),这些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当高度不超 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10.房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0m;当房屋外墙上在变 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 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5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 外墙上无门窗或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在5m以内;屋外油浸变 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 11.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架空高压电力线边导线与丁、 戊类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110kV为4m,220kV为5m,330kV为6m, 但对自然通风冷却塔宜算至零米外壁;高压输电线不应跨越永久性建筑物。 12.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当冷却面积大于3000m2 时,用大值,当小于或等于3000m2时,用小值。 13.冷却塔与主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4.当冷却塔不设除水器时,与建筑物(不包括冷却设备)的间距,可根据冬季盛 行风向的不利影响适当增大。 15.丙类油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规定第3.2.20条执行。 16.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当冷却塔位于粉尘源盛行风 向下风侧用大值,上风侧用小值。 17.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路边的净距不小于1m。 1)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零米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 2)机力通风塔之间的间距: 当盛行风向平行于塔群长方向时,根据塔群前后错开的情况,可取0.51.0 倍塔长; 当盛行风向垂直于塔群边方向且两列塔呈一字型,塔端净端距不得小于 9m。 3)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直径。 4)按现行的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 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4竖向布置4.1一般规定4.1.1厂区竖向布置必须按厂区总平面布置统一考虑,应与全厂总体规划中的道 路、铁路、工程管线、厂址范围内的场地标高及相邻企业的场地标高相适应。 设计等高线宜沿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4.1.2主厂房区域的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加0.5m,厂区其他地 段的设计地面标高也不应低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当低于上述高水位时,厂区应 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江、河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加 0.51.0m;受风浪潮影响的发电厂应加设防浪堤,其堤顶标高应按频率为1%的 高水位(或潮位)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历史上出现的最高内涝水位加 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 定。 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 山洪设计。 4.1.3厂区竖向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建(构)筑物基础埋 深、地形地质、交通运输等条件的要求,根据厂址具体条件分别采用平坡式或阶梯 式的竖向布置。 4.1.4改建、扩建工程的竖向布置,应妥善处理新老厂场地、边坡及排水系统的关 系,结合现有场地及竖向布置方式统筹确定场地设计标高,使全厂统一协调。 4.1.5山区发电厂的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及山坡植被,同时 应有防排山洪的可靠设施。边坡开挖应防止滑坡、塌方。 4.2设计标高的确定 4.2.1主厂房室内地坪标高,应根据设计频率水位标高、自然地形、工程地质、直 流供水的经济性、土石方量等因素确定。冷却塔水位高程宜与汽机房内地坪相适 应或结合地形确定高差。 4.2.2运煤建、构筑物地坪标高,应根据铁路专用线接轨标高、线路纵断面设计、 卸煤生产工艺要求及运煤系统场地排水方式等因素确定。煤场地坪宜按堆载可能 产生的沉降量,适当提高设计标高和加大排水坡度。 4.2.3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0.150.3m,当室内地坪低于室外时, 应有可靠的防排水措施。 4.2.4厂区主要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当低于厂外路面标高 时,应有可靠的截、排水设施。 4.3阶梯布置4.3.1厂区自然地形坡度在3%及以上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 4.3.2阶梯高差应按生产、交通运输要求,地形、地质条件确定,并不宜大于5m, 台阶纵轴线宜沿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4.3.3阶梯的划分应满足建、构筑物的布置要求,生产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应布 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台阶宽度应满足交通运输、管线布置、绿化布置和 检修、施工的需要。 4.3.4相邻台阶的连接,应根据工艺要求、场 地条件、台阶高度、岩土的自然稳定 条件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等,经比较确定,可采用自然稳定放坡、护坡和挡土墙。 4.3.5台阶边缘至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4.3.5.1台阶坡脚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采光、通风、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 坡、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且不应小于2m。 图 4.3.5 坡顶至基础边缘距离 4.3.5.2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建、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挡 土墙的影响。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 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图4.3.5)应符合下式要 求,但不得小于2.5m: 条形基础 (4.3.5.2-1) 矩形基础 (4.3.5.2-2)式 中 a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 d基础埋置深度; 边坡坡角。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尚应进行坡体稳定验算。4.3.6坡脚至排水明沟之间,对砂土、黄土、易风化的岩石或其他不良土质,应设 明沟平台,其宽度宜为0.41.0m。如边坡高度低于1m或已作加固处理,可不 设平台。 4.3.7场地挖、填边坡的容许坡度值,应根据地质条件、边坡高度和拟采用的施工 方法,结合当地实践经验确定。 当山体整体稳定、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岩石)比较均匀时,挖方边坡宜按表 4.3.7-1和表4.3.7-2确定。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另行设计: 4.3.7.1边坡高度大于表列规定时; 4.3.7.2地下水比较发育或具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时; 4.3.7.3岩层层面或主要节理面的倾向与边坡开挖面的倾向一致,且两者走向的夹 角小于45; 4.3.7.4设计地震烈度大于7度时。 表 4.3.7-1 岩石开挖边坡坡度允许值 表 4.3.7-2 土质开挖边坡坡度允许值 注:1.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2.对於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 确定; 3.Sr为饱和度。 填土边坡,如基底地质条件良好,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宜按表4.3.7-3确定。 表 4.3.7-3 填方边坡坡度允许值 注:1.用大于20cm的石块砌筑的填方边坡,其边坡坡度值视具体情况确定; 2.如需在坡顶上大量弃土或作堆场时,应作坡体稳定性验算; 3.Ip为塑性指数。 4.3.8铁路、道路的路堤和路堑边坡,应分别符合现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 计规范、铁路路基设计规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4.4场地排水4.4.1场地应有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排除方式应根据竖向布置、建筑密度、地 下管沟布置、道路布置、环境状况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主要有雨水明沟、 暗沟(管)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 4.4.2当采用雨水下水道排水系统时,雨水口应位于汇水集中的地段,雨水口的型 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范围内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道路纵坡、路面 种类等因素确定。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间 距可大于50m。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4.4.3当采用雨水明沟排水时,排水明沟宜沿铁路或道路布置,并应减少交叉,当 必须交叉时宜为正交。斜交时的交叉角不应小于45。明沟应做护面处理。明沟断 面及形式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明沟起点深度不应小于0.2m。明沟纵坡不应小于 0.3%,但有腐蚀介质的排水明沟的纵坡不应小于0.5%。当明沟纵坡较大时,应设 置跌水或急流槽,其位置不宜设在明沟转弯处。 4.4.4场地平整设计的最小坡度不宜小于0.5%,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0.3%,如有特 殊措施,不使场地积水,设计坡度可小于0.3%,最大设计坡度不宜大于6%。 4.4.5煤场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4.5.1应设单独的雨水排水系统; 4.4.5.2煤场两侧宜设1.01.5m高的挡煤墙,并应设置泄水孔,泄水孔间距宜为 3.05.0m; 4.4.5.3煤场周围应设排水沟和沉煤池,排水沟应设在挡煤墙外侧,或距设计堆煤 边界线外侧35m。 4.4.6厂区内被沟道封闭的场地或局部场地雨水不能排出时,应设置渡槽或雨水 口,并接入雨水下水道。 4.4.7山区发电厂边坡坡顶应设截水沟。截水沟距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当土 质良好、边坡较低或对截水沟进行加固时,该距离可减小到2.5m。截水沟不应穿 越厂区。 4.5土石方工程 4.5.1厂区土石方宜达到挖填平衡,运距最短。若显著不平衡时,应选择合理的弃 土场或取土场,并应考虑复土还田的可能性。 4.5.2场地平整中,表土宜进行处理,填土应分层夯实。填方工程压实系数为:本 期建设地段不应小于0.9,近期预留地段不应小于0.85。场地平整土石方施工质量, 应符合现行的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5.3挖方工程应考虑松散系数,松散系数可按表4.5.3采用。 4.5.4厂区土石方工程量的综合平衡,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 4.5.3 土 壤 松 散 系 数 注:挖方转化虚方时,乘以最初松散系数;挖方转化为填方时,乘以最后松散系 数。 4.5.4.1宜分期、分区考虑厂区挖填方量的平衡,后期工程土石方不宜在前期工程 中一起施工; 4.5.4.2除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外,还应考虑建、构筑物基坑,地下沟管道、排水明 沟、铁路和道路路基之土石方工程量; 4.5.4.3填料的选用应保证填方区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应扣除不宜做填方填料 的肥粘土、耕土、淤泥、膨胀土以及有机物含量大于8%的土。 4.5.5土石方工程的计算宜采用CAD软件程序,并根据地形条件和竖向布置方式, 宜选择精确度较高的计算方法。 当主厂房、冷却塔等大面积建、构筑物地段需要填方时,可作为填方保留区。 4.5.6厂区场地平整的边界范围,应平整到厂区围墙外2.0m。若平整边界为填方 时,应到坡脚;若为挖方时,应到坡顶。 5管线综合布置 5.1一般规定5.1.1管线综合布置应从整体出发,结合规划容量、厂区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 绿化设计统一规划,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和竖向上相互协 调,交叉合理,有利厂容。5.1.2当发电厂分期建设时,本期管线宜集中布置,并按规划容量留有足够的管线 走廊。主要管线应避免穿越扩建用地。 5.1.3管线敷设有直埋、管沟、地面及架空四种方式。设计时应根据自然条件、管 内介质特性、管径、运行维护、工艺要求及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管线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管和雨水、污水排水管等宜直埋敷设; 5.1.3.2煤气管、天然气管、点火油管、热力管等宜架空敷设或地沟敷设; 5.1.3.3氢气管、氧气管、乙炔管应架空或直接埋地敷设; 5.1.3.4压缩空气管、酸、碱管及除灰管等宜直埋或敷设在地沟内,也可架空敷 设; 5.1.3.5根据具体条件,厂区内的电缆可采用架空、地沟、排管或直埋敷设; 5.1.3.6除给、排水管外上述管线在不影响安全运行和交通的条件下,宜采用多管 道综合管架敷设。 5.1.4在满足安全生产和便于检修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而互无影响的管线同沟、 同壁或叠放布置,也可沿建、构筑物或其他支架上敷设。 5.1.5当地下水位较高、且有腐蚀性或地基开挖困难及改、扩建工程场地狭窄、厂 区用地不足时,宜优先采用地上综合管架布置。 5.1.6地下管线、管沟与建(沟)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及交叉时的 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及管沟的埋深、建(构)筑物的基础结构及施工、检修等 因素综合确定。 5.1.7管线和管沟宜平行于道路、建(构)筑物布置,主要干管(沟)应靠近用户及支管 较多一侧,管、沟之间,管、沟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交叉时宜垂直 相交,困难时交角不宜小于45。 5.1.8改、扩建工程增加的管线,应不影响原有管线使用为原则,必要时应采取相 应的过渡措施。 5.1.9各种管线、管沟在布置中产生矛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9.1有压力的让自流的; 5.1.9.2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5.1.9.3柔性的让刚性的; 5.1.9.4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5.1.9.5新建的让原有的; 5.1.9.6检修少的让检修多的; 5.1.9.7临时的让永久的。 5.2地下管线5.2.1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便于施工及检修; 5.2.1.2当管道发生故障时,不应危害建、构筑物基础;必须防止污水渗入生活给 水管和有害、易燃气体渗入其他沟道及地下室内; 5.2.1.3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5.2.1.4管线宜减少埋深,并避免管道内的液体冻结; 5.2.1.5电缆沟、隧道应防止地面水及其他管沟内的水渗入,并应防止各类水倒灌 入电缆沟、隧道、充水管道不应穿越电缆沟和隧道; 5.2.1.6非绝缘管线不宜穿越电缆沟、隧道,必须穿越时应有绝缘措施。 5.2.2地下管线、管沟不宜敷设在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及道路行车部 分内。当布置受限、用地困难时,可将不需经常检修或检修时不需大开挖的管道、 管沟平行敷设在道路路面或路肩下面,但6度及以上地震区不应布置在主要道路行 车道内。 5.2.3当供油管采用沟道敷设时,在燃油罐至燃油泵房以及燃油泵房至主厂房之间 的油管沟内,应有防止火灾蔓延的隔断措施。 5.2.4电缆沟、隧道通过厂区围墙或和建、构筑物的交接处,应设防火隔墙,其耐 火极限不宜低于4小时,隔墙上穿越电缆的孔隙,应采用非燃材料密封。电缆隧道的 隔墙,应设防火门。 5.2.5地下沟道底面应设纵、横向排水坡,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3%。电缆沟道的纵 坡不应小于0.3%,并在沟道内有利排水的地点及最低点设集水坑和排水引出管。 排水点间距不宜大于50m,坑底标高应高于下水井的水面标高。当沟底标高低于地 下水位时,应有防水措施。 地下沟、隧道宜采用自流排水,当集水坑底面标高低于下水道管面标高时,可 采用机械排水。 5.2.6地下沟道应根据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气温条件设置伸缩缝,缝内应有防 水、止水措施。 各类沟道伸缩缝间距可按表5.2.6采用。 表 5.2.6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与砖地沟伸缩缝间距(m)通行和半通行隧道的顶部设安装孔时,孔壁应高出设计地面0.15m,并应加设 盖板。 5.2.7不宜或不应敷设在同一沟道内的管线可按表5.2.7确定。 5.2.8地下管线至与其平行的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应根 据工程地质、基础形式、检查井结构、管线埋深、管道直径、管内输送物质的性质 等因素综合确定。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见附录A。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见附录B。 表 5.2.7 不宜或不应同沟敷设的管线 5.2.9地下管线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9.1管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5.2.9.2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5.2.9.3穿越铁路、道路的管线设置防护套管时,其两端应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 脚以外,且不得小于1m。当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有排水沟时,套管宜伸出排水沟 沟边1m。 5.3地上管线5.3.1管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不影响交通运输、人流通行、消防及检修,跨越铁路、道路及人行道的最 小垂直净距,见附录C; 5.3.1.2不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和厂容,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见附录D; 5.3.1.3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不宜敷设在与其无生产联系的建筑物 内、外墙或屋顶上,不应靠近明火作业设施和穿越煤场、易燃材料堆场。 5.3.2多管共架敷设时,管道的排列方式及布置尺寸应满足安全、美观的要求,并 便于管道安装和维修,力求管架荷载分布合理和避免相互影响。 管架跨越铁路上空时,其支架应为非燃烧材料的结构,并涂防火涂料。 6交通运输6.1一般规定6.1.1发电厂的铁路、道路、水运码头的规划和设计,应根据发电厂本期和规划容 量,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城镇或工业区规划,路网发展,河流开发和海港规 划,并结合厂址自然条件和总平面布置,从近期出发考虑远景统筹规划,达到顺 畅、安全、经济、合理。6.1.2发电厂的燃料、材料及设备运输应因地制宜,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铁 路、水路、公路或水陆联运方式。 在同一个发电厂内应减少运输种类。 6.1.3发电厂铁路运输应由铁路部门或铁路主管企业统一管理或代管,不设交接 站。采用分管方式时,必须具有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和论据。 6.1.4发电厂交通运输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铁路与道路交叉设计规范、港口工程技术规范。 6.2铁 路6.2.1铁路专用线等级应根据发电厂规划容量的燃料运输量,按表6.2.1确定。 6.2.2铁路专用线与路网铁路或其他工业企业铁路接轨时,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 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发电厂位置及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比选确定,应减少对接轨 站的作业干扰及拆迁改造。 矿口电厂铁路专用线有条件时应自煤矿企业铁路接轨。 表6.2.1 发电厂铁路等级 6.2.3发电厂燃煤铁路运输与路网之间应优先采用货物交接方式,交接作业宜在厂 内的卸车线上进行。 当必须实行车辆交接时,交接地点应根据接轨站类型和发电厂厂内配线布置情 况,结合技术和商务作业,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直达列车和大组车流可在接 轨站上专设的发电厂货物线或发电厂内卸车线上进行;经论证后,也可在路网与发 电厂之间设交接站。 6.2.4当必须设交接站时,交接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2.4.1交接站应根据发电厂铁路运输组织、燃煤运输量、发电厂与接轨站的位置 及地形等自然条件进行设计,做到布局合理、节省投资、取送作业顺畅,并考虑远 期发展的可能; 6.2.4.2交接站的配线,初期宜为重车线、空车线、走行线各一条; 6.2.4.3交接站线路的有效长应根据接轨站路网的牵引定数、机车、车辆类型及运 输组织计算确定; 6.2.4.4交接站线路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应设在反 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表6.2.4.4的规定; 表6.2.4.4 交接站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m) 6.2.4.5线路应设在平道上,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5。 6.2.5发电厂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根据沿线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经多方案比选,应注意节约用 地,少占农田,避免修建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做到线路短捷、工程量小; 6.2.5.2与沿线城镇建设、农田水利、交通运输及工业企业相协调,便于合作建 设,共同使用,避免与主要人流、货流交叉; 6.2.5.3根据发电厂近期和规划容量、接轨站现状和路网发展情况,铁路建、构筑 物宜分期建设; 6.2.5.4当燃煤列车采用顶推进厂时,厂内不设机车走行线;当牵引进厂时,厂内 应设机车走行线或利用其他线供机车折返。 6.2.6线路的限制坡度,应根据铁路等级、牵引种类、地形条件和运输要求比选确 定,并应考虑与邻接铁路牵引定数相协调。 线路的限制坡度不应超过表6.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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