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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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6.5年(2009年5月7日至今)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2015年度5月份、6月份,未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根据本人每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平均一天的工资至少在100元以上,但公司只按40元/天的标准支付,故法定节假日只支付120元,平时周末也仅支付40元,但从2015年1月份开始连40元加班费都未支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合同约定的不合法性,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是每人每月800元(自2008年8月开港至今,中间2014年6月份由当时在职人力资源总监修订后仍未改变),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460元,且合同约定地点不明确,只显示为江苏省。但公司只给予这份合同签订,可以说本人入公司6年多以来签订的是无效合同。5、五险一金缴纳标准未按本人实际平均工资标准缴纳,而是按当地最低标准缴纳。每年都要填写当地社会保险稽查表,表格严格要求按照每人的平均工资标准填写的。6、本人在2009年7月-2012年7月(包含怀孕期间)在码头调度部工作,其工作地点粉尘严重,期间从未进行过一次职业病危害体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年假:本人入职以来,从未休过年假。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2012年8月本人生育期间,只发了每月800元的基本工资(还要扣除五险一金),已经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时本人的基本工资两千,后来未补剩余工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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