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环保法竞赛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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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 (1)现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是 在 下 列 那 次 会 议 中 通 过 的 ( A) 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 2)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C) A.在 缴 纳 相 应 的 费 用 的 可 以 组 织 实 施 B.经 过 有 关 单 位 批 准 可 以 组 织 实 施 C.不 得 组 织 实 施 ( 3) 实 行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要 求 排 放 污 染 物 ;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 不 得 ( B ) 。 A.擅 自 投 入 生 产 B.排 放 污 染 物 C.继 续 生 产 2.( 1) 现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是 在 ( B) 起 施 行 的 A.2014年 12月 30日 B.2015年 1月 1日 C.2015年 2月 1日 ( 2) 对 依 法 应 当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建 设 项 目 , _应 当 在 编 制 时 向 公 众 说 明 情 况 , 充 分 征 求 意 见 。 ( C) A.审 批 单 位 B.监 督 管 理 单 位 C.建 设 单 位 ( 3) 国 家 实 行 _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 ( B) A.一 般 污 染 物 B.重 点 污 染 物 C.特 殊 污 染 物 3.(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定 每 年 ( B) 为 环 保 日 A.5月 6日 B.6月 5日 C.3月 22日 ( 2)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建 设 项 目 ( A) A.不 得 开 工 建 设 B.在 缴 纳 相 应 的 费 用 的 可 以 开 工 建 设 C.经 过 有 关 单 位 批 准 应 当 开 工 建 设 ( 3)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由 _下 达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分 解 落 实 。 ( A) A.国 务 院 B.环 保 部 C.各 级 地 方 政 府 4.(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修 订 经 过 了 _常 委 会 , _ 审 议 。 (B) A.2届 、 2次 B.2届 、 4次 C.4届 、 2次 ( 2) 对 依 法 应 当 编 制 _ 的 建 设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编 制 时 向 可 能 受 影 响 的 _说 明 情 况 , 充 分 征 求 意 见 。 ( B) A.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书 ; 政 府 部 门 B.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公 众 C.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环 保 部 门 ( 3) 公 民 应 当 增 强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采 取 _的 生 活 方 式 , 自 觉 履 行 环 境 保 护 义 务 。 ( B) A.自 给 自 足 B.低 碳 、 节 俭 C.奢 华 5.(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共 有 (C)条 。 A.47条 B.67条 C.70条 ( 2)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 C) A.同 时 设 计 、 先 行 施 工 、 先 行 投 产 B.同 时 设 计 、 先 行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C.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 3) 对 超 过 国 家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或 者 未 完 成 国 家 确 定 的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的 地 区 , _应 当 暂 停 审 批 其 新 增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 A) A.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B.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C.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6.(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共 有 (C)章 。 A. 五 章 B.六 章 C.七 章 ( 2) 建 设 单 位 未 依 法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 由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处 以 罚 款 , 并 可 以 _。 ( A) A.责 令 恢 复 原 状 B.移 交 司 法 机 关 C.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3)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应 当 依 照 _的 规 定 , 做 好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风 险 控 制 、 应 急 准 备 、 应 急 处 置 和 事 后 恢 复 等 工 作 。 ( A) A.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B.环 境 保 护 法 C.安 全 生 产 法 7.( 1) 保 护 环 境 是 国 家 的 ( B) A.重 要 国 策 B.基 本 国 策 C.根 本 要 求 ( 2) 编 制 有 关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 建 设 对 环 境 有 影 响 的 项 目 ,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_。 ( A) A.环 境 影 响 评 价 B.环 境 监 察 C.环 境 监 测 ( 3) 新 环 保 法 规 定 ,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_。 ( C) A.环 境 保 护 税 B.矿 产 资 源 税 C.排 污 费 8.( 1) 环 境 保 护 坚 持 的 原 则 是 ( B) A.保 护 为 主 、 预 防 优 先 、 综 合 治 理 、 公 众 参 与 , 损 害 担 责 B.保 护 优 先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公 众 参 与 , 损 害 担 责 C.防 治 结 合 、 谁 污 染 、 谁 治 理 ( 2) 实 行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要 求 排 放 污 染 物 ;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 不 得 ( B) 。 A.擅 自 投 入 生 产 B.排 放 污 染 物 C.继 续 生 产 ( 3)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_的 要 求 ,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 ( A) A.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B.环 境 设 施 审 批 文 件 C.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文 件 9.( 1)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将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放 在 突 出 地 位 , 提 出 必 须 树 立 (B)的 生 态 文 明 理 念 。 A.尊 重 自 然 、 顺 应 自 然 B.尊 重 自 然 、 顺 应 自 然 、 保 护 自 然 C.尊 重 自 然 、 保 护 自 然 ( 2) 编 制 有 关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 建 设 对 环 境 有 影 响 的 项 目 ,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_。 ( A) A.环 境 影 响 评 价 B.环 境 监 察 C.环 境 监 测 ( 3) _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监 测 规 范 安 装 使 用 监 测 设 备 , 保 证 监 测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 保 存 原 始 监 测 记 录 。 ( C) A.特 殊 排 污 单 位 B.一 般 排 污 单 位 C.重 点 排 污 单 位 二 、 1.( 1)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制 定 的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_。 ( C) A.批 准 B.同 意 C.备 案 ( 2) 具 有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损 失 _以 上 的 , 可 以 被 认 为 “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 ( C) A.10万 元 B.20万 元 C.30万 元 ( 3) 按 日 计 罚 的 对 象 时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 ) 2.( 1) 企 业 应 当 优 先 使 用 _能 源 , 采 用 资 源 利 用 率 高 、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少 的 工 艺 、 设 备 以 及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和 污 染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 减 少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 ( C) A.特 殊 B.先 进 C.清 洁 ( 2) 具 有 致 使 _人 以 上 中 毒 的 , 可 以 被 认 为 “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 ( A) A.30 B.20 C.10 ( 3) 实 施 按 日 计 罚 应 当 坚 持 罚 款 处 罚 为 主 要 目 的 ( ) ( 应 当 坚 持 教 育 与 处 罚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3.( 1)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 受 到 罚 款 处 罚 , 被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依 法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自 责 令 改 正 之 日 的 _起 , 按 照 原 处 罚 数 额 _。 ( A) A.次 日 ;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B.三 日 ; 按 月 连 续 处 罚 C.五 日 ; 按 季 连 续 处 罚 ( 2) 具 有 致 使 乡 镇 以 上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取 水 中 断 _小 时 以 上 的 , 我 们 应 该 认 定 为 “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 ( B) A.6小 时 B.12小 时 C.24小 时 ( 3)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 无 需 向 社 会 公 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和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等 相 关 信 息 ( ) 4.( 1)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已 作 规 定 的 项 目 , 可 以 制 定 _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C) A.略 低 于 B.不 同 于 C.严 于 ( 2) 具 有 非 法 排 放 、 倾 倒 、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_吨 以 上 的 , 我 们 应 当 认 定 为 “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 ( A) A.三 B.四 C.五 ( 3)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决 定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后 做 出 ( ) 5.( 1)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排 放 污 染 物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_。 ( C) A.责 令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整 改 B.公 开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C.可 以 查 封 、 扣 押 造 成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设 施 、 设 备 ( 2)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排 放 、 倾 倒 、 处 置 含 有 _等 物 质 的 污 染 物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犯 罪 定 罪 处 罚 ( ABC) A.毒 害 性 B.放 射 性 C.传 染 病 病 原 体 ( 3)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送 达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以 暗 查 方 式 组 织 对 排 污 者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行 为 的 改 正 情 况 实 施 复 查 ( ) (3 0 日 内 ) 6.( 1) 对 超 过 国 家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或 者 未 完 成 国 家 确 定 的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的 地 区 ,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_其 新 增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 B) A.停 止 审 批 B.暂 停 审 批 C.减 缓 审 批 ( 2) 具 有 在 _、 自 然 保 护 区 核 心 区 排 放 、 倾 倒 、 处 置 由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 有 毒 物 质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 ( C) A.动 植 物 栖 息 地 B.居 民 区 C.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 3) 复 查 和 再 次 复 查 时 , 排 污 者 仍 然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无 需 下 达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 ) ( 复 查 时 排 污 者 被 认 定 为 拒 不 改 正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行 为 的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再 次 作 出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排 污 者 ,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行 为 ) 7.( 1)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_和 _的 目 标 、 任 务 保 障 措 施 等 , 并 与 主 体 功 能 规 划 、 土 地 利 用 和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等 相 衔 接 。 ( C) A.环 境 保 护 、 环 境 防 治 B.生 态 防 治 、 环 境 防 治 C.生 态 保 护 、 污 染 防 治 ( 2)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监 测 数 据 , 经 _以 上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认 可 的 , 可 以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 B) A.市 级 B.省 级 C.县 级 ( 3) 按 照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规 则 决 定 的 罚 款 数 额 , 为 原 处 罚 决 定 书 确 定 的 罚 款 数 额 乘 以 计 罚 日 数 ( ) 8.( 1)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_,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_, 统 一 规 划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检 测 站 ( 点 ) 的 设 置 , 建 立 _共 享 机 制 , 加 强 对 环 境 检 测 的 管 理 。 ( B) A.检 测 规 范 、 检 测 数 据 、 检 测 网 络 B.检 测 规 范 、 检 测 网 络 、 检 测 数 据 C.检 测 网 络 、 检 测 数 据 、 检 测 规 范 ( 2) 非 法 排 放 含 重 金 属 、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等 严 重 危 害 环 境 、 损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污 染 物 超 过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法 律 授 权 制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B) 倍 以 上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 。 A.二 B.三 C.五 ( 3) 排 污 者 主 动 向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违 法 排 污 改 正 情 况 并 不 影 响 环 保 部 门 实 施 复 查 ( ) 9.( 1)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 为 改 善 环 境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_、 _、 _的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 (C) A.停 业 、 整 顿 、 改 装 B.停 业 、 搬 迁 、 转 产 C.转 产 、 搬 迁 、 关 闭 ( 2) 对 案 件 所 涉 的 环 境 污 染 专 门 性 问 题 难 以 确 定 的 , 由 _出 去 鉴 定 意 见 , 或 者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指 定 的 机 构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 B) A.公 安 部 门 B.司 法 鉴 定 机 构 C.检 察 院 ( 3) 拒 绝 、 阻 挠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复 查 的 , 环 保 部 门 认 定 为 拒 不 改 正 ( ) 三 、 1.( 1) _应 当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 ( B) A.环 保 部 门 B.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C.各 级 人 大 ( 2)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 为 改 善 环 境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_的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 ( ABC) A.转 产 B.搬 迁 C.关 闭 D.改 进 生 产 技 术 ( 3)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 受 到 罚 款 处 罚 , 被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依 法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自 责 令 改 正 之 日 的 次 日 起 , 按 照 原 处 罚 数 额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 ( ) 2.( 1) 建 设 单 位 未 依 法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 由 _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处 以 罚 款 , 并 可 以 责 令 恢 复 原 状 。 ( C) A.环 保 局 B.人 民 政 府 C.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2) 下 列 哪 种 情 形 不 影 响 调 查 取 证 的 进 行 ( ABC) A.当 事 人 拒 不 到 场 B.无 法 找 到 当 事 人 C.当 事 人 拒 绝 签 名 、 盖 章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确 认 的 ( 3)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作 出 限 制 生 产 、 停 产 整 治 决 定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将 决 定 书 送 达 排 污 者 ( ) ( 7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 3.( 1)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期 间 , ( C )应 当 对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和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进 行 监 测 。 A.环 保 部 门 B.环 境 监 测 部 门 C.建 设 单 位 ( 2) 排 污 者 有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停 业 、 关 闭 ( ABC) A.被 责 令 停 产 整 治 后 拒 不 停 产 或 者 擅 自 恢 复 生 产 的 B.停 产 整 治 决 定 解 除 后 , 跟 踪 检 查 发 现 又 实 施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的 C.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严 重 环 境 违 法 情 节 的 ( 3) 实 施 环 境 保 护 查 封 、 扣 押 的 主 体 为 市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 ( 需 要 实 施 查 封 、 扣 押 的 , 应 当 书 面 报 经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 案 情 重 大 或 者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的 , 应 当 经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案 件 审 查 委 员 会 集 体 审 议 决 定 。 ) 4.( 1)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评 估 事 件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和 损 失 , 并 及 时 将 _向 社 会 公 布 。 ( A) A.评 估 结 果 B.监 测 结 果 C.处 理 结 果 ( 2)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超 过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超 过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采 取 _等 措 施 ; 情 节 严 重 的 ,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责 令 停 业 、 关 闭 。 ( BC) A.停 止 生 产 B.限 制 生 产 C.停 产 整 治 D.限 期 治 理 ( 3)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排 放 污 染 物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可 以 收 缴 造 成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设 施 、 设 备 。 ( )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排 放 污 染 物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可 以 查 封 、 扣 押 造 成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设 施 、 设 备 。 ) 5.( 1) 公 民 应 当 遵 守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 配 合 实 施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按 照 规 定 对 生 活 废 弃 物 进 行 _, 减 少 日 常 生 活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损 害 。 ( C) A.统 一 管 理 B.管 理 C.分 类 管 理 ( 2) 在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时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_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 并 向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BD) A.停 止 生 产 B.采 取 措 施 处 理 C.及 时 疏 散 D.及 时 通 报 ( 3)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排 放 、 倾 倒 化 工 、 制 药 、 石 化 、 易 燃 、 电 镀 、 造 纸 、 制 革 等 工 业 污 染 的 由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查 封 、 扣 押 ( ) 6.( 1) 国 家 在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 生 态 环 境 敏 感 区 和 脆 弱 区 等 区 域 划 定 _,实 行 严 格 保 护 。 ( A) A.生 态 保 护 红 线 B.生 态 保 护 黄 线 C.生 态 保 护 黑 线 ( 2) 排 污 者 有 下 列 哪 种 情 形 的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采 取 停 产 整 治 措 施 ( ABC) A.超 过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年 度 控 制 指 标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B.被 责 令 限 制 生 产 后 仍 然 超 过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C.因 突 发 时 间 造 成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过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 3) 扣 押 期 间 设 施 、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由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承 担 ( ) 7.( 1) 负 责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部 门 在 收 到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后 , 除 涉 及 _的 事 项 外 , 应 当 全 文 公 开 。 ( B) A.个 人 隐 私 B.国 家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C.核 心 技 术 ( 2) 负 责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部 门 在 收 到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后 , 除 涉 及 _和 _的 事 项 外 , 应 当 全 文 公 开 。 ( AC) A.国 家 秘 密 B.个 人 隐 私 C.商 业 秘 密 ( 3)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 限 制 生 产 、 停 产 整 治 的 实 施 主 体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 8.(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以 及 从 事 环 境 监 测 设 备 和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维 护 、 运 营 的 机 构 , 在 有 关 环 境 服 务 活 动 中 弄 虚 作 假 , 对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负 有 责 任 的 ,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外 , 还 应 当 与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的 其 他 责 任 者 承 担 ( B) 。 A.相 应 的 责 任 B.连 带 责 任 C.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2) 下 列 哪 几 项 属 于 未 批 先 建 应 该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情 形 ? ( AB) A.建 设 单 位 未 依 法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B.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C.建 设 项 目 未 依 法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D.发 现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阳 奉 阴 违 的 ( 3)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限 制 生 产 、 停 产 整 治 决 定 时 , 应 当 责 令 排 污 者 改 正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 并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 9.( 1) 未 达 到 国 家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重 点 区 域 、 流 域 的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 应 当 制 定 _规 划 , 并 采 取 措 施 按 期 达 标 。 ( B) A.限 期 治 理 B.限 期 达 标 C.限 期 改 正 ( 2) 国 家 采 取 有 利 于 _的 经 济 、 技 术 政 策 和 措 施 , 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环 境 保 护 相 协 调 。 ( ACD) A.节 约 和 循 环 利 用 资 源 B.保 护 生 态 环 境 C.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D.促 进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 3) 排 污 者 超 过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超 过 重 点 污 染 物 日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标 准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采 取 限 制 生 产 措 施 ( ) 抢 答 题 1.何 谓 “ 可 持 续 发 展 ” ? ( A ) A.既 满 足 当 代 人 的 需 要 , 又 不 对 后 代 人 满 足 其 需 要 的 能 力 构 成 危 害 的 发 展 。 B.能 改 善 和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的 发 展 。 C.以 保 护 自 然 为 基 础 , 适 当 降 低 人 类 发 展 速 度 的 经 济 发 展 。 2.我 国 水 资 源 分 布 不 平 衡 , 南 多 北 少 、 东 多 西 少 、 夏 多 冬 少 , 人 均 水 资 源 仅 为 世 界 人 均 水 平 的 _B_, 居 世 界 第 88位 。 A 1/4 B 1/2 C 1/8 D 1/10 3.建 筑 施 工 主 要 产 生 哪 些 污 染 ( B ) : A.辐 射 污 染 B.扬 尘 C.水 污 染 4.( )是 地 球 上 生 物 多 样 性 丰 富 和 生 产 力 较 高 的 生 态 系 统 , 在 控 制 洪 水 、 调 节 水 流 、 调 节 气 候 、 降 解 污 染 等 方 面 有 重 要 作 用 , 被 誉 为 “ 地 球 之 肾 ” 。 ( B) A 森 林 B 湿 地 C 海 洋 D 草 原 5.臭 氧 是 一 种 天 蓝 色 、 有 臭 味 的 气 体 , 在 大 气 圈 平 流 ; 可 以 吸 收 和 滤 掉 太 阳 光 中 大 量 的 ( B) , 有 效 保 护 地 球 ; A.红 外 线 B.紫 外 线 C.可 见 光 6.重 点 城 市 空 气 质 量 周 报 , 目 前 主 要 有 污 染 指 数 、 首 要 污 染 物 、 空 气 质 量 级 别 三 项 内 容 。 当 污 染 指 数 在 ( C) 之 间 时 , 空 气 质 量 为 3 级 , 属 轻 度 污 染 。 A 50以 下 B 50-100 C 101-200 7.自 然 保 护 区 可 以 分 为 核 心 区 、 实 验 区 和 ( B) 。 A.开 发 区 B.缓 冲 区 C.参 观 区 D.规 划 区 8.1973年 , 在 周 恩 来 总 理 指 示 下 , 国 务 院 在 _A_召 开 了 第 一 次 全 国 环 境 保 护 会 议 。 A 北 京 B 上 海 C 广 州 D 抚 顺 9.我 们 每 天 都 十 分 舒 适 地 回 到 自 己 温 馨 的 家 , 但 是 我 们 的 家 里 也 有 污 染 , 你 知 道 你 的 居 室 中 什 么 地 方 污 染 最 重 ? ( B) A.客 厅 B.厨 房 C.卫 生 间 D.卧 室 10.1987年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是 国 际 合 作 保 护 环 境 的 一 个 范 例 。 这 个 议 定 书 主 要 针 对 _ A _这 个 环 境 问 题 。 A.臭 氧 层 破 坏 B.垃 圾 境 外 转 移 C 海 洋 污 染 D 野 生 物 种 灭 绝 11.在 我 们 日 常 生 活 中 , 购 物 塑 料 袋 、 快 餐 盒 等 不 可 降 解 塑 料 材 质 的 物 品 进 入 土 壤 里 , 会 污 染 周 围 的 土 壤 和 水 质 , 改 变 土 壤 的 特 质 。 是 否 知 道 塑 料 在 自 然 界 中 可 停 留 多 少 年 ? ( A) A.100 200年 B.50年 C.10年 D. 年 12. 噪 声 的 来 源 主 要 有 交 通 噪 声 、 工 业 噪 声 、 建 筑 施 工 噪 声 和 社 会 噪 声 。 人 耳 开 始 感 到 疼 痛 的 声 音 叫 做 痛 阈 , 其 声 级 为 _A_分 贝 左 右 。 A. 120 B 140 C 60 D 90 13.哪 一 年 , 在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中 设 立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 并 被 确 定 为 国 务 院 直 属 机 构 。 ( C) A.1986 B.1987 C.1988 D.1989 14.有 一 种 头 似 马 、 角 似 鹿 、 尾 似 驴 、 蹄 似 牛 , 俗 称 “ 四 不 像 ” 的 珍 奇 动 物 , 其 野 生 种 群 18世 纪 在 我 国 灭 绝 。 1985年 , 我 国 分 批 引 进 80多 只 , 建 立 自 然 保 护 区 , 进 行 在 自 然 界 恢 复 野 生 种 群 的 研 究 , 这 种 动 物 是 _ A _。 A 麋 鹿 B 野 鹿 C 羚 羊 D 马 鹿 15.下 列 哪 些 措 施 或 行 为 有 助 控 制 汽 车 污 染 排 放 ?( A ) A.推 广 小 排 量 汽 车 B.冷 车 启 动 C.频 繁 刹 车 16.2009年 第 63届 联 合 国 大 会 决 议 将 每 年 的 4月 22日 定 为 _B_。 A 世 界 环 境 日 B 世 界 地 球 日 C 节 水 日 D 爱 鸟 日 17.全 国 统 一 的 环 保 举 报 热 线 电 话 ( A) A.12369 B.12365 C.12345 18. 活 动 是 近 百 年 来 全 球 气 候 变 暖 的 主 要 原 因 ( C )。 A 火 山 活 动 B.太 阳 活 动 C.人 类 活 动 19.化 工 厂 的 烟 囱 里 排 出 的 “ 黄 色 烟 雾 ” 主 要 成 分 是 ( D ) 。 A.氯 化 氢 B.二 氧 化 碳 C.二 氧 化 硫 D.二 氧 化 氮 20.保 护 水 环 境 , 我 们 应 该 选 择 使 用 ( B) 洗 衣 粉 。 A.普 通 B.无 磷 C.廉 价 21.所 谓 “ 低 碳 经 济 ” 是 以 低 能 耗 、 ( A )、 低 污 染 为 基 础 的 经 济 发 展 模 式 。 A 低 排 放 B.低 标 准 C.低 效 率 22.绿 色 食 品 指 的 是 什 么 ? ( B) A.蔬 菜 、 水 果 , 绿 颜 色 的 食 品 B.安 全 无 污 染 的 食 品 C.有 丰 富 营 养 价 值 的 食 品 23.电 脑 显 示 器 的 哪 个 部 位 辐 射 最 强 ?( C ) A.正 面 B.侧 面 C.背 面 24.为 确 保 2000年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的 实 现 , 国 家 重 点 治 理 淮 河 、 _B_、 辽 河 ( 三 河 ) , 太 湖 、 巢 湖 、 滇 池 ( 三 湖 ) 和 酸 雨 控 制 区 、 二 氧 化 硫 控 制 区 ( 两 区 ) 的 污 染 。 A 海 河 B 黄 河 C 汾 河 D 大 运 河 25.节 约 用 电 , 合 理 使 用 空 调 , 夏 季 空 调 不 低 于 ( ) 摄 氏 度 , 冬 季 空 调 不 高 于 ( ) 摄 氏 度 。 ( C) A 22,26 B 20,26 C 26,20 D 25,20 26.世 界 环 保 大 会 的 英 文 缩 写 是 ( A) A. WEC B. WPC C. WAC D. WMC ( World Ec onomic a nd Env ironme nta l Confe re nc e ) 27.以 下 哪 种 植 物 最 适 合 放 在 室 内 用 来 净 化 空 气 ?( C ) A.含 羞 草 B.郁 金 香 C.吊 兰 风 险 题 一 、 1.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更 加 注 重 改 进 党 的 领 导 方 式 和 执 政 方 式 。 依 法 治 国 , 首 先 是 _。 (A) A、 依 宪 治 国 B、 依 法 执 政 C、 科 学 立 法 2.自 治 区 党 委 十 一 届 三 次 全 会 提 出 , 建 设 _, 为 实 现 与 全 国 同 步 进 入 全 面 小 康 社 会 的 目 标 而 努 力 奋 斗 ! ( C) A.开 放 宁 夏 、 平 安 宁 夏 、 和 谐 宁 夏 、 美 丽 宁 夏 B.开 放 宁 夏 、 富 裕 宁 夏 、 和 谐 宁 夏 、 靓 丽 宁 夏 C.开 放 宁 夏 、 富 裕 宁 夏 、 和 谐 宁 夏 、 美 丽 宁 夏 3.拆 解 、 利 用 、 处 置 _,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采 取 措 施 ,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 ( AC) A.废 弃 电 器 产 品 B.废 弃 家 具 C.废 弃 机 动 车 船 4.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应 当 符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的 规 定 , 并 在 下 列 哪 些 期 限 内 提 起 ( BD) A.复 议 决 定 书 送 达 后 当 事 人 未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 在 复 议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0日 后 起 算 的 180日 内 B.第 二 审 行 政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80日 内 C.第 一 审 行 政 判 决 后 当 事 人 未 提 出 上 诉 的 ,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0日 后 起 算 的 180日 内 D.复 议 决 定 书 送 达 后 当 事 人 未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 在 复 议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5日 后 起 算 的 180日 内 5.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_的 基 本 知 识 , 增 强 公 民 的 法 律 素 质 , 促 进 依 法 办 事 、 依 法 行 政 、 公 正 司 法 ,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法 治 化 管 理 水 平 。 ( A) A. 普 及 宪 法 和 法 律 、 法 规 B.利 国 利 民 C.全 民 皆 知 6.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A.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 ,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B.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 ,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 减 轻 处 罚 C.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 ,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 从 轻 处 7.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对 涉 嫌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违 法 行 为 , 应 当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 并 在 _个 工 作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 B) A.5 B.7 C.10 8.下 面 行 政 处 罚 和 缴 纳 排 污 费 关 系 正 确 的 是 ( B) A.实 施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 可 以 免 除 当 事 人 依 法 缴 纳 排 污 费 的 义 务 B.实 施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 不 免 除 当 事 人 依 法 缴 纳 排 污 费 的 义 务 C.实 施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 应 当 免 除 当 事 人 依 法 缴 纳 排 污 费 的 义 务 9.环 境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和 核 定 的 污 染 物 _, 负 责 向 排 污 者 征 收 排 污 费 。 ( BC) A.浓 度 B.数 量 C.种 类 二 、 1.下 列 哪 些 情 况 应 当 认 定 为 “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 ( AC) A.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排 放 、 倾 倒 、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B.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排 放 、 倾 倒 、 处 置 有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C.在 自 然 保 护 区 核 心 区 排 放 、 倾 倒 、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D.在 自 然 保 护 区 功 能 区 排 放 、 倾 倒 、 处 置 有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2.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禁 止 利 用 工 业 废 水 和 城 镇 污 水 进 行 灌 溉 B.国 家 支 持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建 设 畜 禽 粪 便 、 废 水 的 综 合 利 用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 C.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应 当 保 证 其 畜 禽 粪 便 、 废 水 的 综 合 利 用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正 常 运 转 , 保 证 污 水 达 标 排 放 , 防 止 污 染 水 环 境 。 D.从 事 水 产 养 殖 应 当 保 护 水 域 生 态 环 境 , 科 学 确 定 养 殖 密 度 , 合 理 投 饵 和 禁 止 使 用 药 物 , 防 止 污 染 水 环 境 。 3.下 列 哪 些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是 由 修 正 案 ( 八 ) 修 改 过 的 ( AC) A.环 境 污 染 罪 B.非 法 占 有 农 用 地 罪 C.非 法 采 矿 罪 D.盗 伐 林 木 罪 4. 关 于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D) A.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 禁 止 设 置 排 污 口 。 B.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从 事 网 箱 养 殖 、 旅 游 、 游 泳 、 垂 钓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饮 用 水 水 体 的 活 动 。 C.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 已 建 成 的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拆 除 或 者 关 闭 。 D.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准 保 护 区 内 新 建 、 扩 建 对 水 体 污 染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 不 得 增 加 排 污 量 5.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超 过 _, 方 决 定 该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的 , 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应 当 报 原 审 批 部 门 重 新 审 核 。 ( D)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6.禁 止 在 _露 天 焚 烧 秸 秆 、 落 叶 等 产 生 烟 尘 污 染 的 物 质 。 ( ABCD) A.人 口 集 中 地 区 B.机 场 周 围 C.交 通 干 线 附 近 D.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的 区 域 7.下 列 哪 种 情 况 可 以 免 责 ? ( C) A.由 于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B.由 于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的 , 不 能 避 免 造 成 大 气 污 染 损 失 的 C.完 全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 并 经 及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 仍 然 不 能 避 免 造 成 大 气 污 染 损 失 的 8.建 设 项 目 的 水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未 建 成 、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 主 体 工 程 即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_,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A) A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B吊 销 营 业 执 照 C限 期 治 理 9.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D) A.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可 以 委 托 已 取 得 公 安 机 关 资 质 认 定 的 承 担 机 动 车 年 检 的 单 位 , 按 照 规 范 对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进 行 年 度 检 测 。 B.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委 托 已 取 得 公 安 机 关 资 质 认 定 的 承 担 机 动 车 年 检 的 单 位 , 按 照 规 范 对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进 行 年 度 检 测 。 C.交 通 、 渔 政 等 有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可 以 委 托 已 取 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资 质 认 定 的 承 担 机 动 船 舶 年 检 的 单 位 , 按 照 规 范 对 机 动 船 舶 排 气 污 染 进 行 年 度 检 测 。 D.交 通 、 渔 政 等 有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不 可 以 委 托 已 取 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资 质 认 定 的 承 担 机 动 船 舶 年 检 的 单 位 , 按 照 规 范 对 机 动 船 舶 排 气 污 染 进 行 年 度 检 测 。 三 、 1.违 反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未 取 得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证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排 污 , 处 以 _;拒 不 停 止 排 污 的 , 可 以 自 作 出 责 令 停 止 排 污 决 定 之 日 的 _起 , 按 照 原 处 罚 数 额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 因 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 依 法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 C) A.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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