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综合工作应知应会50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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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监察综合应知应会50题1、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受第五届中央委员会的委托,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决案增设了“党的监察委员会”一章,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正式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2、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恢复行政监察体制,组建监察部。3、1993年初,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开始实行合署办公。4、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5、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6、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7、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8、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行政监察法。9、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10、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被监察的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责令被监察的人员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12、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视和督察。13、纪检监察工作职能: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权有监督检查权、立案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党内“条规”制定权。14、中央提出的源头治腐“四项制度”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15、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16、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17、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予以辞退。18、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19、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1、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2、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2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24、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25、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26、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30、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31、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32、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3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3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3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36、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37、公文基本要素,即公文必须具备的项目。包括:发文机关(公文名称)、标题、正文、落款(印章、签署)、成文日期。38、监察机关的职责是什么?答: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39、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有哪些?答:(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40、行政监察法对申诉程序有哪些规定?答: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因对主管行政机关所给予的处分不服,而要求监察机关复查,作出复查决定的一种制度,行政监察法第38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41、申诉应具备哪些条件?答:申诉的条件是:(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答: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43、什么是商业贿赂?答: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44、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答:总体要求: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指导原则:(一)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多种手段。(二)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三)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四)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既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4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对哪些人员实施监察?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46、监察机关有哪些检查程序?答: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47、监察机关遇到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答:(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48、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什么规定进行? 答:(一)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49、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有哪些受理范围?答: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0、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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