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自考—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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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 有关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A厂的行为属于侵害B厂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A厂不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B厂的商业秘密,同时还实施了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已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2、 有关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承担。1、 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责任。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的主张不成立。丙的主要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合伙人的出资形式不影响合伙债务的承担,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银行债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3、 有关企业合并中的一些重要事项(1)存在违法之处,本案中两公司的合并属新设合并。依照公司法第174条之规定,公司应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而乙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只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是不合法的。(2)该条还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本案中丙公司在公告之日后5天内便要求乙公司还款,故乙公司应当偿还欠款。4、 有关银行拆入资金的使用问题(1)甲银行在拆入资金使用上的违法之处有: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将拆入资金借贷给房地产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2)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除此之外不能将拆入资金用于其它方面。5、 有关缺陷产品的相关问题(1)该果汁饮料产品属于缺陷产品,因为该产品警示方法不当,生产者应以醒目的字体或标志揭示产品的特殊使用方法、特殊危险以及预防方法,而该果汁饮料产品的标签标注不醒目。(2)黄某可以要求某商场对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予以赔偿。6、 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涉及企业转产)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正确。因为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转产,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该企业可通过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该企业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该5名职工解除合同,并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7、 有关合同转包纠纷的问题(1)合同有效。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订立的程序,应为有效。 (2)建筑公司的转包行为不合法。因为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所以建筑公司的转包行为不合法。 (3)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因为建筑公司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其违反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8、 有关专利侵权方面的问题乙厂未侵犯甲厂的专利权。专利法第63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以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9、 有关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等问题(1)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该会议应该这样召集:由监事丁召集和主持;监事丁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如果公司董事长甲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由于该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所以,经乙、丙等二位董事一致同意,可推举乙或丙中的任何一位董事履行主持会议的职责。10、有关劳动争议的问题(涉及加班工资) 该争议的性质是劳动争议。争议发生后,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内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仍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后,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但是只有经过仲裁之后才能提出诉讼,即“先裁后审”。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有错误。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1)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在本案中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才做出决定,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2)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束,而本案却在3个月后作出裁决。 (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人民法庭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才可结案。而本案却在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11、有关共同出资成立企业中不同出货形式涉及的问题 (1)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如下手续: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验资。 (2)股东丙不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份,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或材料如下: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的批准文件。 (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30%,而丙的实际出资额低于此标准。12、有关劳动争议问题(涉及试用期问题) 1、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为被厂方录用,采取请人代为体检的欺诈方式订立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王某不能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但厂方应支付王某已经履行部分劳动报酬和相应待遇。13、有关售房协议问题1、曹某与朱某的协议未成立,曹某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从中牟取私利,欺骗、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2、曹某与钱某的协议虽成立,但未能生效,因为曹某属于处分他人财产,事后未获得权利人同意;曹某应退回预付款,并应负损失赔偿责任。3、曹某与张某的协议成立、有效,曹某属于处分他人财产,事后取得了处分权;曹某负履行的义务。14、有关注册商标纠纷问题(1)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达康厂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3)如果两厂同一天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法第29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本案中,应当初审公告达康厂的商标申请。(4)达康厂可以根据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康健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达康厂由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失。(5)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企业应当尽早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应注意在商标注册时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15、有关公司设立中相关职务任职要求、债权转让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1、有关职务任职要求(1)刘某同时担任新天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不合法。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董事。 (2)新天公司聘请张某担任经理不合法,因为我们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案中,张某担任A公司董事长期间,由于其玩忽职守、经营不善,导致A公司破产,说明张某对A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同时,自A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即2005年3月8日)到2006年1月14日新天公司聘请张某担任经理,时间未超过3年,故新天公司聘请张某担任经理不合法。 2、债权转让合同 该债务转让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新天公司作为债务人,只是在签订债务转让合同后才通知债务人K公司,即未事先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该债务转让合同无效。 3、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责任承担)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马某购买电风扇的价款的一倍,因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16、有关劳动合同中涉及伤残责任的问题(1)劳动合同违法:该厂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只支付工资而不承担医疗费用,是违法的。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胡某表示同意,但这种条款本身是违反我国劳动法的,属于无效条款。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条款从订立起,就无法律效力。因此,该厂不支付胡某工伤医疗费是不能成立的,也是违法行为。(2)我国劳动法相关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需要的挂号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部报销。(3)仲裁裁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胡某提出的要求,应当依法给予支持;皮革制造厂应当支付胡某的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支出,共计人民币*元。17、有关公司设立中相关职务任职要求针对规模较小的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合法的。理由是: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甲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合法。理由:我国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理由: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甲同意以A公司财产为乙股东提供担保不合法。理由: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18、有关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扩大生产涉及的问题(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因此,委托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是错误的。(2)证券法规定,证券的承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故承销期为96天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3)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收受赠送的股票。所以,打算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每人赠送1000股是违法的。(4)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新股其预期利润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因此,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是错误的。19、关于房屋买卖方面的问题(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可对甲父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产涨价导致的损失不属赔偿范围。20、有关产品缺陷涉及的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甲和经营者商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另外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甲可以向销售商场要求赔偿:消费者甲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要求赔偿。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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