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题库-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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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断 题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中,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 )5、政府行政首长作出暂缓决定超过2年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6、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 )8、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9、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 )11、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行政管理事项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13、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再行移送。( )14、风险评估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15、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6、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1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 )18、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19、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 )2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22、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经行政机关批准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23、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2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但可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26、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7、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28、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可以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29、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30、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3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 )32、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33、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3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3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7、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决定。( )3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 )39、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 )40、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42、行政执法程序只能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 ) 4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其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但不需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46、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的,应当口头说明理由,无需记录在卷。( )47、行政机关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旁听。( )4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9、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50、法律、法规、规章对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应当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51、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2、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5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 )54、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1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5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予以追回。( )56、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并组织调解。( )57、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理和处分,两者可以合并适用。( ) 58、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59、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 )60、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61、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外事项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 )6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 )63、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 )64、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 )65、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6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口头审查申请。( )67、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8、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9、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 )70、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71、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 )72、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7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74、行政机关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申请,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75、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 )76、应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 77、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不签字的,不具有证据效力。 ( )78、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 )79、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80、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 )81、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但可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82、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83、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84、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可以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85、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种类有责令期限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黄牌警告等。( ) 8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87、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88、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89、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90、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 91、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92、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9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 94、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95、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9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97、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98、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9、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00、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01、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0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03、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0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05、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10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7、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 )108、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09、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1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无权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 )111、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无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112、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改由原告进行举证。 ( )113、根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即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114、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向被告调取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1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16、除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117、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18、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1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讼的法定原则,不存在任何例外规定。( )120、在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12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原则,裁定准许。( )12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12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正确的处理方法为,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指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124、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法院无权向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12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至日起七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126、行政机关制发的文件,凡是带有行政处罚内容的,都应向社会公开。( )127、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128、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9、统一着装的执法人员执法时可以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130、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13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13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133、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34、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135、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自己强制执行。( )136、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37、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138、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13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40、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41、县、乡两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42、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43、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144、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145、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 )146、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147、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48、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4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150、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51、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15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 )15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15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155、举行行政处罚听证,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代理。( )156、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157、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58、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委托联防队员依照法律生效的裁决,收缴罚款。 ( )15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160、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16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6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163、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16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16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复议机关也可以受理。( )16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而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167、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68、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次日起继续计算。( )169、有权申请复议的某甲已死亡的,其儿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70、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只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7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7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17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74、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 ( )175、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被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7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77、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17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7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8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8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无权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18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18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84、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法定机构。( )185、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能申请行政复议。( )18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是适当性。( )187、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188、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9、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9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19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9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4、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195、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196、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97、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198、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99、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200、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给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201、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02、情况紧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48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03、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并且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204、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05、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206、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应当及时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07、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208、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使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9、因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所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 )210、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211、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21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1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14、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15、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216、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17、行政机关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218、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15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21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220、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221、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222、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日内受理。( )223、人民法院应当自行政机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22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申请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225、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226、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27、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2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29、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23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231、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3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3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五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34、行政许可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行政制度。( )235、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出国申请进行批准的行为应受行政许可法调整。( )236、在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内,如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性管理或者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能够予以规范和约束的,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37、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38、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239、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24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4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42、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44、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45、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电话记录方式提出。( )246、行政许可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 )247、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48、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49、行政机关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50、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尽量要当场作出决定,并作出书面或口头的行政许可决定。( )25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5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5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54、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可以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55、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56、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不指定教材但应当组织考前培训。( )25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258、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5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60执法人员对公民没收50元以下财物,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61、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62、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63、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6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6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66、罚金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267、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可以按比例分给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作为执法经费。( )26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69、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态度不好,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加重行政处罚。( )27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71、扣押、查封、冻结财产属于限制财产流转的行政处罚。( ) 27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73、执法人员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7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7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处罚款。( ) 276、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7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78、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临时人员收缴罚款。( ) 279、行政机关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280、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1、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282、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8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8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85、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286、行政机关拟对张某处以3万元罚款,无论张某是否要求听证,行政机关都必须举行听证。( ) 287、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288、听证后,行政机关最终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当事人承担听证费用。( ) 289、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90、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91、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292、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本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29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294、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95、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96、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297、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98、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2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300、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301、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302、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303、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30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305、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306、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307、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经过培训也可以实施。( )30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0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1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 )31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1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31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1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17、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 )318、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319、案件需要,可以对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进行查封、扣押。( )320、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321、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22、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323、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 324、行政强制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 325、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326、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327、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328、李某因超生被计生部门处以罚款。李某拒不缴纳罚款,计生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李某履行行政决定。( )329、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330、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 )33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无权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3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3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34、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责令下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335、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 )336、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337、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338、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重新调查取证。( )339、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并不排除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 )340、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341、对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也可以决定变更。( )342、公开原则,只要求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公开,即行政复议机关收集的所有材料都允许当事人自由查阅。( )3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4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34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346、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34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停止执行。( )348、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349、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5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51、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政府应当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352、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353、行政复议申请人已就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已被受理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5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355、行政复议中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以调解。( )35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5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58、凡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359、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6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36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362、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证据,但其代理人可以。( )363、经复议的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行政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 )364、行政诉讼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36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66、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367、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未受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判决。( )368、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进行变更,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369、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370、行政诉讼中,非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被告。( )37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37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73、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不能因此作出判决。( )374、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其上诉期是10日。( )37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7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37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78、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 379、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80、行政诉讼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38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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