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一体化复习全答案L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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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 选 题 1 .小 李 下 班 回 家 途 中 , 遭 遇 抢 劫 , 在 搏 斗 过 程 中 , 小 李 将 歹 徒 的 刀 扭 转方 向 刺 进 了 歹 徒 的 胸 部 , 致 歹 徒 死 亡 。 小 李 得 知 消 息 后 , 非 常 害 怕 , 律 师 告 诉 小 李 , 他 的 行 为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 小 李 松 了 一 口气 , 这 最 能 体 现 法 的 ( B ) 。 B 评 价 作 用 2 . .宪 法 是 国 家 根 本 法 ,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 下 列 有 关 宪 法 法 律 效 力 的哪 一 项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B) B在 我 国 ,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都 不 得 与 宪 法 规 范 、 宪 法 基 本 原 则 和 宪 法 精 神相 抵 触 3 、 我 国 公 民 在 选 举 权 方 面 要 求 年 满 ( D ) D、 1 8 周 岁 4. 法 是 调 整 ( A ) 的 行 为 规 范 。A、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社 会 关 系 5 .、 王 甲 犯 抢 劫 罪 和 故 意 杀 人 罪 , 因 罪 行 严 重 、 手 段 恶 劣 、 社 会 影 响 极坏 , 被 人 民 法 院 处 死 刑 ,3 月 1 5 日 执 行 枪 决 。 试 问 : 王 甲 因 犯 罪 而 最 终 遭 到 惩 处 , 最 能 体 现 下 列 法 的 哪 个 特 征 ? ( B ) B.法 是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障 实 施 6 .我 们 将 “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权 利 义 务 所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 ” 称 为 ( D )D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7 . 法 是 以 ( B ) 为 内 容 的 行 为 规 范 。B、 权 利 义 务 8. 我 国 民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是 指 ( B ) 。B、 自 治 区 、 自 治 州 、 自 治 县 9. 我 国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是 ( A ) 。A、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10.1982年 宪 法 是 我 国 建 国 以 来 的 第 ( 4) 部 宪 法 。11.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的 年 满 ( D)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可 以 被 选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 副 主 席 .D四 十 五 周 岁 1 2 .法 的 溯 及 力 , 是 指 法 律 颁 布 后 ( C )是 否 适 用 , 如 果 适 用 , 就 有 溯 及力 ; 如 果 不 适 用 , 就 没 有 溯 及 力 。 C 对 其 生 效 以 前 发 生 的 事 件 和 行 为 13. 中 国 历 史 上 唯 一 一 部 具 有 进 步 性 的 资 本 主 义 宪 法 性 质 的 档 是 ( B ) 。 B、 中 华 民 国 临 时 约 法 14. 我 们 将 “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依 法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称 为 (A ) A、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15. 我 国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属 于 ( A )。 A 单 一 制 16. 在 我 国 ,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机 关 是 ( D )。 D 全 国 人 大 及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1 7 .我 国 目 前 没 有 形 成 统 一 、 完 整 法 典 的 部 门 法 是 ( D )。 D.行 政 法 18. 下 列 组 织 中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是 ( B )。 B 子 公 司 1 9 各 类 行 政 处 罚 中 最 为 严 厉 的 一 种 处 罚 方 式 是 ( C ) 。 C 行 政 拘 留 2 0 .行 政 法 调 整 ( B ) 在 行 使 职 权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以 及 在此 基 础 上 产 生 的 监 督 行 政 关 系 。 B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21.下 列 权 利 中 , 属 于 身 份 权 的 是 ( D)D 监 护 权 22.( C) ,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其 为 失 踪 人C自 然 人 下 落 不 明 满 两 年 23.我 国 民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是 ( C ) 。C、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24. 某 日 , 甲 路 过 一 照 像 馆 , 发 现 两 个 月 前 他 儿 子 在 该 照 像 馆 拍 摄 的 一张 儿 子 一 周 岁 照 片 悬 挂 在 该 照 像 馆 的 厨 窗 内 。 该 照 像 馆 侵 犯 了 ( C) 。 C、 甲 的 儿 子 的 肖 像 权25.甲 、 乙 两 家 各 有 小 院 , 隔 墙 而 居 , 院 墙 高 约 两 米 。 一 天 , 甲 家 夫 妇 下 田 务 农 , 将 两 周 岁 的 儿 子 丙 锁 在 自 家 的 院 子 里 玩 。 不 巧 , 乙 家 的 一 只公 鸡 飞 过 院 墙 , 将 丙 的 左 眼 啄 伤 。 甲 家 为 此 支 出 医 药 费 近 万 元 。 对 甲 家 所 受 的 损 失 应 如 何 承 担 ? ( A)A 应 完 全 由 乙 家 承 担 26.行 政 复 议 的 受 案 范 围 ( C )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 C 大 于 27. 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中 , 必 有 一 方 是 ( D ) 。 D、 行 政 主 体 28.小 明 今 年 10周 岁 , 他 的 父 亲 在 学 校 时 为 他 交 学 费 。 这 一 行 为 是 基 于( B ) 而 产 生 的 行 为 。 B法 定 代 理 29. 某 厂 采 购 员 甲 外 出 采 购 一 批 水 泥 , 某 甲 是 该 厂 的 ( D ) 。 D、 委 托 代 理 人30.在 下 列 何 种 情 形 中 , 乙 构 成 不 当 得 利 ( D) D甲 雇 人 耕 田 , 雇 工 误 耕 了 乙 的 数 亩 待 耕 之 田31.有 权 对 自 然 人 做 出 宣 告 失 踪 的 机 关 是 ( C) C人 民 法 院32.自 然 人 从 ( A)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 A、 出 生 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3 3 行 政 复 议 被 申 请 人 必 定 是 ( B) 。 行 政 主 体 34.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保 护 民 事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 B),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B、 两 年 3 5 .王 某 今 年 17周 岁 , 为 某 大 学 学 生 , 智 力 超 常 ,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很 强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王 某 是 ( C) 。C、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36. 小 张 因 急 需 用 钱 , 于 2002年 2月 3日 向 小 王 提 出 借 款 。 小 王 当 即 将5000元 现 金 借 给 了 小 张 , 两 人 约 定 , 小 张 应 于 2002年 9月 1日 前 还 款 。 假 设 , 碍 于 情 面 , 小 王 从 未 向 小 张 催 款 , 小 张 也 不 再 主 动 与 小 王 联 系 , 那么 小 王 的 这 一 债 权 自 ( D) 起 将 不 再 受 法 律 保 护 。 D、 2004年 9月 1日37. 行 政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是 违 法 行 政 的 ( A ) 。 A 行 政 机 关 3 8 .行 政 处 罚 的 对 象 是 (B ) B 行 政 相 对 人 3 9 .我 国 的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当 事 人 在 实 施 法 律 行 为 时 , 行 为 时 , 不 得 欺 诈 、 胁 迫 对 方 当 事 人 , 双 方 不 得 串 通 实 施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 第 三 人的 利 益 的 行 为 。 这 一 规 定 是 ( D )原 则 的 体 现 。 D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40.婚 姻 法 第 37条 规 定 , 离 婚 后 , 一 方 抚 养 的 子 女 ,另 一 方 应 负 担 必 要 的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 的 ( D) D 一 部 或 全 部 41. 行 为 人 利 用 他 人 的 危 难 处 境 或 紧 迫 需 要 , 强 迫 对 方 接 受 某 种 明 显不 公 平 的 条 件 并 作 出 违 背 其 真 实 意 思 的 意 见 表 示 , 称 为 ( D ) D乘 人 之 危4 2 .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准 予 离 婚 的 条 件 是 ( B ) 。 B感 情 确 已 破 裂 4 3 . 当 几 种 继 承 方 式 间 发 生 冲 突 时 , 按 其 效 力 ( 由 高 到 低 ) 的 排 列 顺 序 应 是 : ( C )C遗 赠 扶 养 协 议 ,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 法 定 继 承 4 4 . 根 据 我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 兄 弟 姐 妹 是 ( D ) D第 二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45 老 人 柏 某 74岁 , 亲 笔 写 下 遗 嘱 : “ 三 个 女 儿 都 读 完 大 学 , 在 外 地 工 作 , 有 固 定 工 资 收 入 , 小 儿 子 柏 文 , 中 学 毕 业 尚 在 待 业 , 没 有 固 定 的 生活 来 源 , 我 别 无 长 物 , 百 年 之 后 , 所 遗 房 屋 三 间 , 归 柏 文 继 承 。 ” 老 人 亲 自 签 名 , 记 明 年 月 日 , 不 久 老 人 去 世 。 这 份 遗 嘱 ( D)D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有 效 45. . 王 家 有 三 兄 弟 甲 、 乙 、 丙 , 丙 幼 年 时 送 给 胡 某 作 养 子 , 丙 结 婚时 , 胡 某 为 其 盖 了 新 房 , 后 因 失 火 致 使 该 房 屋 被 烧 毁 。 丙 的 生 母 就 将 自 己 的 住 房 腾 出 1 间 来 , 让 丙 夫 妇 及 胡 某 居 住 , 不 久 丙 的 生 母 病 故 。 甲 与乙 要 收 回 房 子 , 丙 认 为 自 ( A ) A甲 和 乙 46.按 照 我 国 法 定 夫 妻 财 产 制 , 下 列 财 产 中 哪 一 项 属 于 夫 妻 个 人 财 产( B) B一 方 在 婚 前 接 受 继 承 而 于 婚 后 实 际 取 得 的 财 产4 7 .根 据 我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 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等 违 约责 任 。 该 规 定 采 用 的 民 事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是 什 么 ? ( D ) D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48.甲 厂 向 乙 厂 发 一 电 报 称 : “ 尚 有 250克 玻 璃 瓶 装 的 菠 萝 罐 头 2吨 , 每 吨 2500 元 , 需 否 ? ” 乙 厂 回 电 : “ 需 250克 听 装 的 午 餐 肉 罐 头 2吨 ,以 市 场 价 结 算 。 ” 乙 的 回 电 是 ( B) 。 B、 要 约 49.甲 将 其 电 脑 借 给 乙 使 用 , 乙 却 将 该 电 脑 卖 给 丙 , 依 据 我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乙 丙 之 间 买 卖 电 脑 的 合 同 效 力 的 表 述 哪 一 种 是 正确 的 ? ( C) C效 力 待 定50.下 列 合 同 中 ,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的 是 ( A) A技 术 转 让 合 同 51.下 列 选 项 中 , 不 需 要 证 人 在 场 即 为 有 效 的 遗 嘱 是 ( A)A自 书 遗 嘱 52.合 同 的 订 立 , 在 法 律 上 分 为 ( B) 两 个 阶 段B要 约 和 承 诺 53.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 女 方 有 下 列 哪 种 情 形 的 , 男 方 不 得 提出 离 婚 ( C) C怀 孕 期 间 和 分 娩 后 一 年 内 或 终 止 妊 娠 后 六 个 月 内54.甲 公 司 得 知 乙 公 司 正 在 与 丙 公 司 谈 判 。 甲 公 司 本 来 不 并 不 需 要 这 个 合 同 , 但 为 排 挤 乙 公 司 , 就 像 丙 公 司 提 出 了 更 好 的 条 件 , 乙 公 司 退 出后 , 甲 公 司 也 借 故 终 止 谈 判 , 给 丙 公 司 造 成 了 损 失 , 甲 公 司 的 行 为 如 何 定 性 ( C)C恶 意 磋 商 55.依 据 我 国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 实 用 新 型 的 保 护 期 为 ( B )B.10年 56.依 据 我 国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 发 明 专 利 的 保 护 期 为 ( D) D.20年 57.已 满 1 4 周 岁 不 满 1 6 周 岁 的 人 ,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致 人 轻 伤 的 , ( B )刑 事 责 任 。 B 不 负 58.小 A为 使 小 B归 还 欠 款 , 将 小 B骗 至 某 处 加 以 扣 押 , 并 打 电 话 给 小 B之 妻 , 声 明 交 款 后 即 放 人 。 后 , 小 B之 妻 交 清 了 欠 款 , 小 A遂 将 小 B放 掉 。小 A的 行 为 构 成 ( A ) A 非 法 拘 禁 59. 某 医 院 妇 产 科 护 士 甲 值 夜 班 时 , 一 新 生 婴 儿 啼 哭 不 止 , 甲 为 了 止 住 其 哭 闹 , 遂 将 仰 卧 的 婴 儿 翻 转 成 俯 卧 , 并 将 棉 被 盖 住 婴 儿 头 部 。 半 小 时后 , 甲 再 查 看 时 , 发 现 该 婴 儿 已 无 呼 吸 , 该 婴 儿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经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 该 婴 儿 系 俯 卧 使 口 、 鼻 受 压 迫 , 窒 息 而 亡 。 甲对 婴 儿 的 死 亡 结 果 有 何 种 主 观 罪 过 ?( A ) A间 接 故 意 60. 甲 和 乙 多 次 发 生 争 吵 , 矛 盾 日 深 。 某 日 两 人 又 发 生 争 吵 , 二 人 决 定 决 斗 。 决 斗 中 , 甲 将 乙 刺 成 重 伤 , 乙 刺 穿 甲 的 心 脏 致 甲 死 亡 。 乙 的 行 为属 于 ( C ) C故 意 犯 罪 61. 甲 欲 害 死 乙 , 将 毒 药 放 人 乙 的 食 物 中 , 当 甲 看 到 乙 吃 下 食 物时 , 猛 然 醒 悟 , 立 即 将 乙 送 往 医 院 , 但 经 医 生 全 力 抢 救 , 乙 仍 中 毒 死 亡 。 甲 的 行 为 是 ( A )。A犯 罪 既 遂 62. 王 某 因 犯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5年 。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 王 某 在 监 狱 服 刑期 间 ( A)。 A享 有 选 举 权 , 因 为 其 未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63.小 C刑 满 释 放 后 决 心 改 邪 归 正 。 某 日 ,以 前 的 同 伙 小 D找 到 小 C, 要 小 C与 他 一 起 去 盗 窃 某 商 店 。 小 C不 愿 意 , 但 小 D威 胁 小C说 要 告 诉 小 C女 友 有 关 小 C以 前 的 劣 迹 。 小 C怕 失 去 女 友 , 就 与 小 D于 当 晚 盗 窃 了 商店 。 在 这 一 犯 罪 中 , 小 C是 ( C) C胁 从 犯 64. 甲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2年 , 在 经 过 几 次减 刑 后 , 甲 实 际 执 行 的 刑 期 不 能 少 于 ( 8 年 ) 。 65. 宋 某 持 三 角 刮 刀 抢 劫 王 某 财 物 。 王 某 夺 下 宋 某 的 三 角 刮 刀 , 并 将 宋 某 推 倒 在 水 泥 地 上 , 宋 某 头 部 着 地 , 当 即 昏 迷 。 王 某 随 后 持 三 角 刮 刀 将宋 某 杀 死 。 关 于 王 某 行 为 的 性 质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 D ) D王 某 前 面 的 行 为 是 正 当 防 卫 , 后 面 的 行 为 是 故 意 杀 人 66. 甲 犯 三 罪 , 分 别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0年 、 7年 和 5年 , 则 对 甲 决 定 执 行的 刑 期 应 该 是 ( D ) D10年 以 上 20年 以 下54. 小 王 将 邻 居 家 的 10000元 现 金 偷 回 家 中 , 经 家 人 规 劝 , 小 王 后 悔 , 在 邻 居 未 发 现 时 , 又 偷 偷 将 该 10000元 现 金 放 回 原 处 。 小 王 的 行 为 是( C )。 C犯 罪 既 遂 67. 自 然 人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为 ( C ) C作 者 终 生 及 其 死 后 50年68. 甲 拐 骗 了 5名 儿 童 , 偷 盗 了 2名 婴 儿 , 并 准 备 全 部 卖 往 A地 。 在 运 送 过 程 中 甲 因 害 怕 他 们 哭 闹 , 给 他 们 注 射 了 麻 醉 药 。 由 于 麻 醉 药 过 量 , 致使 2名 婴 儿 死 亡 , 5名 儿 童 处 于 严 重 昏 迷 状 态 , 后 经 救 治 康 复 。 对 甲 的 行 为 应 以 何 罪 论 处 ?( A )A拐 卖 儿 童 罪 69.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为 ( A )A自 商 标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10年 70. 区 分 犯 罪 未 遂 和 犯 罪 中 止 的 关 键 在 于 ( D )。 D 是 否 自 愿 放 弃 犯 罪 意 图 71.民 事 诉 讼 开 庭 审 理 的 程 序 是 ( A )A开 庭 准 备 , 宣 布 开 庭 , 庭 审 调 查 , 法 庭 辩 论 , 法 庭 辩 论 后 的 调 解 , 合 议 庭 评 议 , 宣 告 判 决72. 王 某 , 15岁 , 因 涉 嫌 抢 劫 被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起 公 诉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该 案 的 时 候 , 对 于 如 何 贯 彻 公 开 审 判 原 则 发 生 了 分 歧 ,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是正 确 的 ? ( B ) B应 当 不 公 开 审 理 , 但 应 当 公 开 宣 判73.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 实 行 ( B ) B开 庭 审 理 74.人 民 法 院 传 唤 当 事 人 按 时 出 庭 的 方 式 是 ( A )A传 票 75.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公 民 可 将 ( D ) 扭 送 至 有 关 机 关 处 理 。D正 在 犯 罪 或 犯 罪 后 即 被 发 觉 的 人 76.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 案 件 , 应 适 用 ( A )A普 通 程 序 77.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0条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 依 照 法 律 规定 实 行 ( B ) B 二 审 终 审 制 度 78. 下 列 不 属 于 刑 事 诉 讼 强 制 措 施 的 是 ( D ) D扭 送 79.小 李 、 小 王 共 同 拥 有 一 台 电 视 机 。 一日 电 视 机 被 小 孟 弄 坏 , 小 李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小 孟 赔 偿 , 法 院 受 理 后 , 小 王 要 求 参 加诉 讼 , 小 王 在 诉 讼 中 的 地 位 是 ( A ) 。A共 同 原 告 80. 金 沙 区 法 院 在 开 庭 审 判 徐 某 故 意 伤 害罪 的 过 程 中 , 徐 某 的 辩 护 人 请 求 通 知 新 的 证 人 到 庭 , 并 请 求 重 新 对 被 害 人 伤 势 进 行鉴 定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法 庭 可 以 ( A )A决 定 延 期 审 理 81 人 民 法 院 适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 C ) 内 审 结 C6 个 月 82.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以 下 哪 个 选 项 是 不 正 确 的 。 ( D )D 外 国 人 犯 罪 刑 事 案 件 不 公 开 审 理 83.甲 从 乙 手 中 买 到 录 像 机 一 台 , 不 久 ,丙 说 该 录 像 机 是 他 的 , 并 强 行 带 走 。 甲 向 法 院 起 诉 , 要 求 丙 返 还 录 像 机 , 法 院 通 知乙 参 加 诉 讼 , 乙 在 诉 讼 中 的 地 位 属 于 ( C ) C第 三 人 84. 某 县 公 安 机 关 在 侦 破 一 起 敲 诈 勒 索 案 的 过 程 中 , 依 法 收 集 到 犯 罪 嫌 疑 人 通 过 电话 进 行 敲 诈 的 录 音 磁 带 一 盘 。 该 录 音 带 属 于 ( B )B视 听 资 料 85. 在 法 庭 审 判 中 , 被 告 人 王 某 以 公 诉 人知 名 度 太 高 为 由 , 申 请 出 席 法 庭 的 公 诉 人 李 某 回 避 。 对 王 某 的 申 请 , 合 议 庭 应 当( C ) 。 C法 庭 应 当 当 庭 驳 回86 按 照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 D ) 无 权 行 使 侦 查 权 。 D 人 民 法 院 87. 下 列 人 员 中 , 不 能 充 当 被 告 人 的 辩 护人 的 是 ( D ) D、 被 告 人 的 父 亲 , 但 其 已 被 剥 夺 了 政 治权 利 次 重 点 世 纪 2 6 7 88.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民 事 判 决 ,裁 定 以 及 刑 事 判 决 ,裁 定 中 的 财 产 部 分 ,由 下 列 哪 一 个法 院 执 行 (C) C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89.我 国 的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由 (A)受 理 和 审 理 ,A普 通 法 院 90.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收 到起 诉 状 , 经 审 查 , 认 为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 , 应 在 ( B ) B 7 日 内 立 案 并 通 知 当 事 人 9 1 小 F窃 得 一 冰 箱 ; 骗 小 。 C说 是 自 己 买 的 二 手 货 , 借 小 G的 三 轮 车 拉 一 下 , 小 C相 信 , 主 动 帮 助 小 F将 冰 箱 装 上 车 拉 到 小 F处 。 小 C的 行 为 属 于 (A )。 A 不 构 成 犯 罪 92 某 化 肥 厂 因 随 意 排 放 废 水 , 导 致 甲 、 乙 、 丙 三 家 鱼 塘 受 到 污 染 , 损 失 惨 重 。 甲 、 乙 、 丙 起 诉 至 法 院 , 要 求 化 肥 厂 赔 偿 。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 法 院 决 定 合 并 审 理 。 该 诉 属 于 ( C ) 。 C、 甲 、 乙 、 丙 系 普 通 的 共 同 诉 讼 93、 有 关 简 易 程 序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D ) 。 D、 简 易 程 序 应 在 3个 月 内 审 结94.“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处 罚 ”体 现 的 是 ( A ) A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95.在 主 刑 中 , 最 轻 的 刑 罚 方 法 是 ( C )。、 C 管 制 (二 )多 选 题1.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BCDE) 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法 院 是 国 家 的 审 判 机 关 ,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的 审 判权 。 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检 察 院 是 法 律 的 监 督 机 关 ,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的 检 察权 。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是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D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我 国 最 高 权 利 机 关 E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利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2以 下 属 于 我 国 法 的 渊 源 的 有 ( ABDE) A宪 法 B行 政 规 章 C法 学 专 家 观 点 D国 际 条 约 E地 方 性 法 规3.任 何 法 律 关 系 都 是 由 下 列 ( ABC) 要 素 构 成 缺 一 不 可 。 A主 体 B客 体 D 行 为 E事 件4.法 的 社 会 作 用 包 括 ( CD) C维 护 阶 级 统 治 作 用D执 行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5.根 据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 下 列 选 项 中 哪 一 种 情 况 是 公 民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全 的条 件 ( ABD) A公 民 在 年 老 时B公 民 在 疾 病 时 D公 民 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时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是 ( CD ) 。 C、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D、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7. 在 我 国 , 最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即 狭 义 的 法 律 )是 由 ( A C )制 定 的 。 A.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C.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E、 地 方 各 级 权 力 机 关8 . 根 据 我 国 的 法 律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情 况 可 以 形 成 法 律 关 系 ?( BCDE ) B 甲 区 警 方 查 处 存 在 火 灾 隐 患 的 企 业 , 有 关 人 员 或 被 拘 留 或 被 处 以 重 罚C 何 某 为 急 赶 回 家 , 将 已 过 有 效 期 限 的 身 份 证 涂 改 , 机 场 安 检 站 不 予 放 行 登 机D 任 某 在 医 院 进 行 肾 移 植 手 术 E.王 某 到 某 商 店 购 物9.以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为 标 准 , 可 将 法 律 责 任 分 为 ( ABCD) A违 宪 责 任 B刑 事 责 任C行 政 责 任 D民 事 责 任10.宪 法 规 定 , 公 民 的 政 治 自 由 包 括 ( ABDE ) 。 A、 言 论 自 由 B、 结 社 自 由 D、 集 会 、 游 行 、 示 威 自 由 E、 出 版 自 由 1 1 . 法 的 效 力 包 括 ( A BC ) A 对 人 的 效 力 B 时 间 效 力 C 空 间 效 力 1 2 . 财 产 所 有 权 包 括 四 项 权 能 , 除 了 占 有 , 还 包 括 ( BCDE ) 。 B占 有 C、 使 用 D、 收 益 E、 处 分13.法 具 有 以 下 哪 些 特 征 ( A C D )。 A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 具 有 国 家 意 志 性 C 以 权 利 义 务 为 内 容 D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障 实 施 1 4 .家 创 制 法 的 方 式 包 括 ( A C )。A 制 定 B 制 订 C 认 可 D 颁 布 1 5 . 行 政 行 为 的 特 征 有 ( BC D )。B 行 政 行 为 是 行 政 主 体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 实 C 行 政 行 为 是 单 方 行 为 而 不 是 双 方 行 为D 行 政 行 为 是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行 为 16.宣 告 死 亡 的 法 律 后 果 有 ( A C D )。A.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终 止 C 继 承 开 始 D.婚 姻 关 系 消 灭 1 7 . 公 民 因 遭 受 他 人 不 法 侵 害 而 造 成 身 体 伤 害 或 死 亡 的 , 可 以 请 求 赔 偿 (A BC D )。 A 医 疗 费B 因 误 工 减 少 的 收 入 C 残 疾 者 生 活 补 助 费D 丧 葬 费 和 死 者 生 前 扶 养 的 人 必 要 的 生 活 费 18. 某 甲 今 年 1 5 周 岁 , 他 用 口 头 协 议 的 方 式 将 家 里 的 钢 琴 卖 给 某 乙 , 因 某 甲 身 高 体 健 , 某 乙 并 不 知 道 某 甲 尚 未 成 年 。 该 协 议 (A D )。A 因 主 体 资 格 欠 缺 而 效 力 待 定 D 某 乙 在 某 甲 的 父 母 表 态 前 (经 催 告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 可 以 撤 销 该 协 议19. 张 某 误 将 邻 居 的 衣 物 当 成 自 己 家 的 收 了 回 来 , 并 放 进 柜 子 里 。 在 法 律 上 , 张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 BC ) 。 B 非 法 占 有 C 善 意 占 有 20. 以 下 哪 些 情 形 属 于 民 法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 ( ABCE ) 。 A 一 般 的 债 权 债 务纠 纷 B 侵 害 他 人 名 誉( 情 节 一 般 ) C 遗 产 继 承 E 房 屋 买 卖 21. 行 政 法 特 有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 AB ) 。A、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则 B、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则 22. 以 下 哪 些 人 可 能 是 法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ADE) 。A、 公 司 董 事 长 D、 工 厂 厂 长 E.学 校 校 长 23.下 列 行 为 中 , 可 以 代 理 的 是 ( AD)A签 订 购 销 合 同 D参 加 民 事 诉 讼 24.行 政 法 是 调 整 行 政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其 主 要 作 用 有 ( ABCDE)A保 障 公 民 权 利 B统 一 行 政 管 理 活 动C控 制 行 政 机 关 行 为 D维 护 行 政 机 关 权 威E指 导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25. 以 下 所 列 四 项 中 , 属 于 法 定 孳 息 的 有 ( AC ) 。 A、 租 金 C、 利 息 26. 构 成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必 不 可 少 的 要 素 有 ( ABC ) 。A、 主 体 B、 客 体 C、 内 容 27 人 格 权 包 括 ( 生 命 健 康 权 , 身 体 权 , 姓 名 权 , 名 称 权 , 肖 像 权 ) 28.债 权 人 以 对 自 己 造 成 损 害 为 由 ,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下列 哪 些 行 为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AC) A. 债 务 人 无 偿 将 财 产 赠 与 他 人C. 债 务 人 放 弃 其 到 期 债 权 29.按 照 我 国 的 法 律 的 规 定 ,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的 法 定 条 件 是 ( ABD)A双 方 确 系 自 愿 离 婚 B双 方 均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D双 方 对 子 女 , 财 产 等 问 题 已 有 适 当 的 处 理 30.某 甲 在 国 外 经 商 多 年 , 1992年 回 家 乡 定 居 。 1993年 甲 立 自 书 遗 嘱 将自 己 的 财 产 在 自 己 身 后 归 侄 子 乙 继 承 。 后 甲 与 乙 关 系 恶 化 , 甲 想 撤 销 这 个 遗 嘱 。 甲 可 以 采 取 ( ABCD) 等 方 式A声 明 原 遗 嘱 无 效 B出 售 遗 嘱 处 分 的 财 产C抛 弃 遗 嘱 处 分 的 财 产 D立 新 遗 嘱31.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下 列 亲 属 不 属 于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的 有 ( AC ) 。 A、 叔 叔 、 舅 舅 c、 孙 子 孙 女 32.离 婚 时 的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发 生 的 根 据 有 ( ABCD)A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B重 婚C虐 待 ,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的 D有 配 偶 与 他 人 同 居 的32 . 某 甲 被 宣 告 死 亡 , 后 又 重 新 出 现 , 法 院 撤 销 了 死 亡 宣 告 , 则 会 有 下 列 哪 些 后 果 ? ( A B D )A如 甲 妻 尚 未 结 婚 , 夫 妻 关 系 人 撤 销 死 亡 宣 告 之 日 起 自 行 恢 复 B如 甲 妻 再 婚 , 则 夫 妻 关 系 已 不 存 在D如 甲 妻 再 婚 后 配 偶 又 死 亡 , 夫 妻 关 系 不 可 自 行 恢 复 33.甲 因 公 死 亡 , ( AC) 应 当 按 遗 产 处 理A甲 继 承 父 母 的 砖 房 三 间 C甲 的 存 款 五 百 元34.下 列 选 项 中 , 属 于 无 效 婚 姻 的 有 ( BCD) B仅 差 两 天 即 达 到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而 登 记 形 成 的 婚 姻C一 审 判 决 准 予 离 婚 , 在 上 诉 期 内 与 他 人 结 婚 形 成 的 婚 姻 D表 兄 妹 之 间 的 婚 姻35.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ABCD)A假 借 订 立 合 同 , 恶 意 进 行 磋 商 的 B故 意 隐 瞒 与 订 立 合 同 有 关 的 重 要 事 实 的C故 意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D其 他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36.婚 姻 终 止 的 原 因 有 ( ABD) A离 婚B婚 姻 一 方 当 事 人 自 然 死 亡 D婚 姻 一 方 当 事 人 被 宣 告 死 亡37.下 列 遗 嘱 形 式 中 , 须 有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 方 为 有 效 遗 嘱 的 是 ( ACD) A录 音 遗 嘱B自 书 遗 嘱 、 D代 书 遗 嘱 38. 对 公 婆 或 岳 父 母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丧 偶 儿 媳 或 女 婿 , 作 为 第 一 顺序 继 承 人 进 行 继 承 的 ,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CE )。 A、 只 能 发 生 在 法 定 继 承 中 C、 无 论 是 否 再 婚 E不 影 响 其 子 女 的 代 位 继 承39. 下 列 哪 些 合 同 既 属 于 双 务 合 同 , 又 属 于 有 偿 合 同 : ( ACD ) A买 卖 合 同 C租 赁 合 同 D附 有 保 管 费 的 保 管 合 同40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的 犯 罪 分 子 ,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赦 免 以 后 , 在 ( D) 以 内 再 犯 应 当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之 罪 的 , 是 累 犯D 五 年 41.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排 除 社 会 危 害 性 的 行 为 有 ( CD )C正 当 防 卫 D紧 急 避 险42.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消 费 者 想 有 以 下 哪 些 权 利 ? ( ABCDE ) A知 悉 真 情 权B公 平 交 易 权 C获 得 尊 重 权D依 法 结 社 权 E保 障 安 全 权43. 以 下 属 于 我 国 刑 罚 的 有 ( ABE ) A拘 役B没 收 财 产 E有 期 徒 刑44. 专 利 权 的 客 体 是 指 能 够 取 得 专 利 法 保 护 的 发 明 创 造 , 包 括 ( ABC )A发 明 B实 用 新 型 C外 观 设 计 45. 在 刑 罚 主 刑 中 , 最 轻 的 刑 罚 方 法 是 ( C )A拘 役 B刑 事 拘 留 C管 制 D罚 金 46.不 正 当 竞 争 是 指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权益 , 扰 乱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的 行 为 。 某 商 场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属 于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有 ( ABDE)A在 商 品 上 冒 用 认 证 标 志 和 名 优 标 志 B利 用 有 奖 销 售 的 手 段 推 销 质 次 价 高 的 商 品 D利 用 广 告 对 商 品 的 质 量 作 引 人 误 解 的 虚 假 宣 传 E以 在 账 外 暗 中 给 予 有 关 单 位 人 员 回 扣 的 手 段 销 售 商 品47. 我 国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ACE)。 A罪 刑 法 定 原 则 C罪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E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原 则48. 我 国 刑 法 的 任 务 是 通 过 运 用 刑 罚 同 一 切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 从 而 达 到 ( ABCDE ) 。A保 护 公 民 私 人 所 有 的 财 产 B保 护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 民 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C保 卫 国 家 安 全 , 保 卫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政 权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D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经 济 秩 序 ,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的 顺 利 进 行E保 护 国 有 财 产 和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的 财 产 49. 村 民 张 某 为 了 筹 集 结 婚 费 用 , 动 起 了 盗 窃 国 防 通 信 线 路 的 念 头 , 先后 三 次 用 钢 丝 钳 等 工 具 , 偷 剪 该 线 路 电 缆 2000余 米 , 价 值 2万 元 , 销 赃 后 得 赃 款 3000元 , 致 使 该 线 路 中 断 通 信 三 个 多 小 时 。 张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何罪 ?(C) 49 . 下 列 各 罪 中 , 哪 一 个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复 杂 客 体 ? ( C )C抢 劫 罪 50.已 满 14周 岁 不 满 16周 岁 的 人 犯 ( BCE ) 的 ,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 B抢 劫 罪 C放 火 罪 E贩 卖 毒 品 51.养 花 专 业 户 李 某 为 防 止 偷 花 , 在 花 房 周 围 私 拉 电 网 。 一 日 晚 , 白 某偷 花 不 慎 触 电 , 经 送 医 院 抢 救 , 不 治 身 亡 。 李 某 对 这 种 结 果 的 主 观 心 理 态 度 是 什 么 ?( B)A直 接 故 意 B间 接 故 意 C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 D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 52.我 国 刑 法 解 决 溯 及 力 问 题 的 原 则 是 ( C ) 。C从 旧 兼 从 轻 原 则 53. 甲 企 业 与 乙 企 业 就 彩 电 购 销 协 议 进 行 洽 谈 , 其 间 乙 采 取 了 保 密 措 施的 市 场 开 发 计 划 被 甲 得 知 , 甲 遂 推 迟 与 乙 签 约 , 开 始 有 针 对 性 地 吸 引 乙 的 潜 在 客 户 , 导 致 乙 的 市 场 份 额 锐 减 。 下 列 说 法 中 哪 些 说 法 正 确 ?( AC) A甲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乙 的 商 业 秘 密C甲 应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5 4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以 下 属 于 经 营 者 应 当 承 担 的 义 务 有 。 ( ABCDE )A听 取 意 见 和 接 受 监 督 的 义 务 B保 证 商 品 和 服 务 安 全 的 义 务 C提 供 真 实 信 息 的 义 务 D表 明 真 实 名 称 和 标 记 的 义 务E保 证 质 量 的 义 务 5 5 . 从 犯 是 指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 AB )A起 次 要 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 B起 辅 助 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56. 小 X犯 了 挪 用 公 款 罪 , 因 为 是 中 共 党 员 , 又 是 劳 动 模 范 , 所 以 法 院 就 减 轻 了 对 他 的 处 罚 。 法 院 的 这 一 做 法 违 背 了 ( C ) C适 用 刑 法 人 人 平 等 原 则57.小 X扬 言 要 杀 小 Y全 家 , 小 Y报 了 案 , 公 安 人 员 尾 随 追 赶 , 在 通 向 小 Y 家 的 路 上 , 将 携 带 凶 器 的 小 X截 获 。 小 X的 行 为 属 于 ( A )A。 犯 罪 预 备 58. 收 购 废 品 的 小 贩 赵 某 答 应 收 购 某 铜 厂 17岁 青 工 罗 某 偷 的 工 业 用 铜 ,罗 遂 偷 出 4500元 的 铜 块 交 给 赵 某 , 二 人 的 行 为 ( B ) B赵 罗 构 成 共 同 盗 窃 罪59. 在 下 列 机 关 中 , 有 权 就 刑 法 进 行 司 法 解 释 的 是 ( C D) C最 高 人 民 法 院D国 务 院 60.缓 刑 适 用 于 被 判 处 ( A C )的 犯 罪 分 子 oA. 拘 役 C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61. 关 于 两 审 终 审 制 , 以 下 观 点 正 确 的 是 (A C D )。 A 两 审 终 审 制 , 是 我 国 诉 讼 的 基 本 制 度 C 任 何 案 件 必 须 经 两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理 才 能 终 结 D 被 判 处 死 刑 的 案 件 , 其 判 决 即 使 经 过 二 审 也 还 未 生 效 , 还 必 须 经 死 刑 复 核 程 序6 2 .起 诉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包 括 ( A BC )。 A 原 告 与 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B 有 明 确 的 被 告C 有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63. 李 强 系 东 海 县 刘 家 镇 人 , 1998年 7月 因 涉 嫌 故 意 伤 害 罪 被 取 保 候 审 。 下 列 李 强 的 哪 些 行 为 违 反 了 刑 诉 法 关 于 取 保 候 审 的 规 定 ? ( ACD ) 。 A、 离 开 本 镇 到 另 一 镇 贩 卖 水 果 , 两 日 后 方 返 回 。 C、 将 扎 人 的 刀 子 扔 进 枯 井 中 D、 请 证 人 吃 饭 , 要 证 人 作 证 时 多 多 关 照 64.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裁 定 先 予 执 行 的 案 件 有 ( ABC ) 。 A、 王 某 诉 其 子 给 付 赡 养 费 B、 李 某 诉 其 所 在 单 位 支 付 工 资 C、 赵 某 诉 孙 某 给 付 医 药 费 65.人 民 法 院 的 执 行 措 施 包 括 ( ABC ) 。 A、 查 封 、 扣 押 B、 强 制 交 付 财 产 C、 划 拨 被 执 行 人 银 行 存 款 6 6 . 合 法 进 入 一 国 的 外 国 人 在 该 国 境 享 有 的 权 利 有 ( A D E)。 A 进 行 诉 讼 的 权 利 B.参 加 选 举 的 权 利C 该 国 宪 法 中 规 定 的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D 参 加 继 承 的 权 利 E 参 加 民 事 活 动 的 权 利 6 7 .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 原 告 可 以 ( ABCD ) A提 出 诉 讼 请 求B放 弃 诉 讼 请 求 C坚 持 诉 讼 请 求D变 更 诉 讼 请 求 68. 人 民 法 院 的 执 行 措 施 包 括 ( ABCDE ) 。A查 封 B强 制 交 付 财 产C划 拨 被 执 行 人 银 行 存 款 D扣 押E搜 查 6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下 列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的 有 ( CD )C在 全 国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案 件 D认 为 应 当 由 本 院 审 理 的 案 件70.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裁 定 先 予 执 行 的 案 件 有 ( ABCE ) 。 A王 某 诉 其 子 给 付 赡 养 费B李 某 诉 其 所 在 单 位 支 付 工 资 C赵 某 诉 孙 某 给 付 医 药 费E甲 厂 要 求 乙 公 司 返 还 货 款 以 购 买 生 产 急 需 的 原 料 71.下 列 各 项 措 施 , 属 于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规 定 的 强 制 措 施 的 有 ( BDE ) 。 B拘 传 D 监 视 居 住 E取 保 候审 72.因 继 承 遗 产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 管 辖 法院 是 ( AB ) A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住 所 地B遗 产 所 在 地 C继 承 人 住 所 地 D被 告 住 所 地73.对 不 动 产 的 执 行 措 施 , 主 要 是 指 ( CD ) C强 制 迁 出 房 屋D强 制 退 出 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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