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管理制度汇编绩效考核版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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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平煤业梨园矿长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 目 录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9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0三、长虹公司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1四、管理人员包保工作管理制度13五、领导跟班、带班下井制度16六、安全监督检查制度20七、长虹公司岗位安全操作管理制度21八、长虹公司矿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22九、长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25十、长虹公司安全举报制度26十一、长虹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7十二、长虹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制度30十三、长虹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32十四、现场安全检查制度35十五长虹公司安全生产承诺制度36十六、长虹公司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38十八、民主监督管理制度48十九、长虹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9二十、长虹公司安全确认制度50二十一、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52二十二、长虹公司牌板使用管理制度53二十三、安全隐患排查制度54(一)、安全隐患排查制度54(二)、长虹公司战线隐患排查制度56(三)、安全事故与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58(四)、长虹公司重大隐患登记、销号制度63(五)、长虹公司安全事故隐患分析预警制度65(六)、长虹公司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68二十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72二十四、长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73二十五、长虹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78二十六、长虹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制度82二十七、长虹公司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84二十八、长虹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制度85二十九、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88(一)防火管理制度89(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90(三)瓦斯防治管理制度91(四)防治水安全技术管理制度93(五)综采工作面安全管理规定94(六)开拓掘进巷道顶板管理规定95三十、长虹公司安全分析预警制度95三十一、长虹公司应急避险“六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98一、供水施救系统使用管理制度98二、通讯联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104三、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管理制度108四、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110五、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113六、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119三十二、长虹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21(一)、安全质量标准化抵押制度121(二)、安全质量达标和“五优”矿井创建管理责任制度122(三)、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126(四)、质量标准化一票否决制度128(五)、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保障制度128(六)、精品工程管理办法129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办法130三十三、长虹公司班组长任职管理制度132第二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37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37二、矿井瓦斯检查制度140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44四、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147五、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50六、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155七、防灭火制度156八、爆破管理制度160九、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66十、通风仪器、仪表的管理制度176十一、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177十二、煤层注水管理制度178十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发放、检查、维修、检定制度179十四、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179十五、一通三防例会制度180十六、通风调度管理制度181十七、防突日常管理制度182十八、防突办公会议制度183十九、瓦斯抽放管理制度183二十、抽放工程检查验收制度184二十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管理制度185二十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187二十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消突评价制度189二十四、钻孔施工防瓦斯超限管理制度191二十五、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制度194二十六、防突打钻、抽放防灭火管理制度197二十七、防突打钻管理制度202二十八、区域瓦斯治理工程设计审查批准制度209二十九、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预警机制215第三章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216一、机电战线例会制度216二、事故追查分析制度217三、要害场所管理制度218四、机电战线干部上岗查岗制度219五、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220六、设备定期检修制度221七、设备包机制度222八、机电设备设计、安装管理制度223九、防爆管理奖惩制度225十、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安装验收管理制度228十一、大型固定设备润滑油脂管理制度228十二、小绞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29十三、轨道运输管理制度233十四、斜井人车管理制度235十五、图纸资料档案管理制度235十六、交接班制度236十七、变电所交接班制度237十八、机电设备管理制度237二十、小型电器设备管理制度254二十一、电缆管理制度256二十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259二十三、电气设备检查、检修制度259二十四、电气试验制度260二十五、配件管理制度261二十六、钢丝绳及连接装置使用、管理制度262二十七、钢丝绳检查制度265二十八、钢丝绳验收使用管理制度266二十九、停、送电管理制度267三十、变电所设备缺陷管理制度271三十一、变电站(所)设备巡视检查制度272三十二、绞车房巡回检查制度273三十三、锅炉巡回检查制274三十四、皮带机巡回检查制度274三十五、机房硐室防火制度275三十六、水质分析管理制度275三十七、井下大巷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76三十八、变电站(所)值班制度277三十九、变电站(所)事故处理制度277四十、变电站(所)设备及生产场所维护清扫制度279四十一、变电站(所)安全用具管理制度279四十二、两票管理制度280四十三、变电站(所)运行分析制度281四十四、变电站(所)倒闸操作制度281四十五、变电站(所)事故追查分析处理制度282四十六、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283第四章 工程技术管理制度285一、探放水制度285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286三、矿井防治水制度288四、水害隐患排查、分析、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289五、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290六、测量业务联系制度290七、地测安全巡回检查制度291八、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291九、地测防治水定期会议制度292十、技术资料保密、销毁制度292十一、 开、掘巷道技术管理规定293十二、工程质量标准管理制度294十三、生产技术部科室管理制度296十四、生产、安全联系制度297十五、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298十六、仪器工具保管、使用制度299十七、地质测量工作保安制度301第五章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302一、调度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02二、通风调度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302三、运输(矿车)调度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303四、运输(皮带)调度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303第六章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304一、瓦斯日报审批制度304二、安全监测装备使用管理制度305三、监测工岗位责任制306四、监测机房值班员岗位责任制307五、监测仪器维修工岗位责任制307六、监测系统井下巡回检查记录填写制度307七、长虹公司通风调度室操作规程308八、瓦斯传感器和风电、瓦斯电闭锁管理制度308第七章 企管劳资供应管理制度310一、煤矿企业管理制度310二、劳动保障制度311三、工程进尺验收制度311四、材料管理规定制度312五、企管劳资管理规定制度312第八章 后勤管理制度314一、卫生管理制度314二、食堂管理制度315三、澡堂管理标准315四、职工宿舍管理制度316五、职工宿舍设备设施检查标准317六、服务员工作内容318七、打扫楼道洗手间服务流程318第九章 保卫消防爆破物品管理制度319一、保卫科管理制度319二、保卫科规章制度322三、消防制度323四、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23五、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324六、爆破器材井下装卸、运输制度325七、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326八、爆破器材保管员制度327九、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327十、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328十一、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329十二、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330十三、爆破工领退管理制度330十四、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331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为加强安全工作领导,落实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例会的主要任务。(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精神。(二)听取和各职能部室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三)对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四)听取公司领导对上一阶段安全工作总结及下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五)审定安全奖惩考核意见。二、具体要求(一)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例会召开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公司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二)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其它有关领导及有关部室、区队负责人参加;安全例会由安全副总经理主持,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有关部室、各区队干管人员参加。(三)每次会议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发言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四)每次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例会,要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室、区队贯彻执行。(五)有关部室、区队对会议决议要按照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安检科要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其结果要向下次安全办公会议汇报。对严重“三违”行为和重大隐患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三、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行保障机制,严肃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顺利实现公司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集团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由总经理组织,每年初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标。第二条 第二条 安全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第三条 安全目标。1原煤生产单位杜绝瓦斯、煤尘、水、火、顶板和机电运输重大安全事故,杜绝死亡和一级非伤亡事故;2地面生产单位杜绝重伤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3按计划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治理整顿项目;4落实并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费用、安全治理整顿项目和质量标准化建设项目。5安全质量标准化保持省一级标准,保持企业“五优”矿井。第四条 安全目标分解。按照梨园矿安全层次化管理细则规定,从公司级领导决策层到各职能部室监管层,再到各区队(车间)执行层,将安全目标层层分解,使每一个职工人人有责任、有目标,把安全工作落实到生产全过程中,在全公司范围内形成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公司的安全层次化、网络化管理体系。第五条 安全责任。井下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责令事故责任生产 ( 区 ) 队停产整顿,并对该 ( 区 ) 队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撤职,总经理、书记免职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本战线一年内累计死亡2人事故,对事故责任生产 ( 区 ) 队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给予总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其他事故处罚,按公司及矿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每月(季度、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凡是完成本月 (季度、年度)安全目标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没有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平能化集团梨园矿长虹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长矿201016号)同时废止。三、长虹公司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队必须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使用,制定并严格执行井口验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核制度。第三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作业,井口要24h公示每班下井作业人数。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人员不得入井:(1)未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者和人员定位卡的;(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的;(3)穿化纤衣物的;(4)班前喝酒的;(5) 休息不好、精神恍惚者、疲劳上岗的;(6) 因工作、家庭及其他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的;(7) 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的;(8) 生产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第五条、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第六条 区队跟班人员负责掌握本区队当班入井职工的人数、升井人员情况。当班人员下班后,区队跟班人员应最后离开施工现场。第七条 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交灯,严禁升井后不交灯或延时交灯。第八条 检身工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第九条 井口检身工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对检身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条 井口检身工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第十一条 井口信息站、调度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升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班领导落实。第十二条 矿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矿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每班换班两小时后,把尚未归还矿灯、自救器人员的名单报调度室,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报告调度室。第十三条 要定期对入井检身和升井清点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检查。四、管理人员包保工作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人,调动全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实现全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安全发展的良好机制,进一步抓细抓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部室、各区队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安全责任人员)。二、包保工作实行一级包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班组保区队,区队保井级,井级保矿级的安全包保体系。三、包保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规章制度。(2)坚持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准备。(3)扎实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杜绝“一通三防”、矿井水患、顶板、机电和运输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包保工作面的安全生产。(4)认真督促指导做好包保工作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工作,全面提升矿井本质安全能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5)包保工作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包保管理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调查处理事故。检查内容为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落实情况。对矿井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通风系统、瓦斯防治、水害治理、机电管理、掘进头管理、瓦斯尾巷管理等重点部位、环节和违章违规指挥、操作等进行检查。并对煤矿企业领导跟班下井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八、主要职责:四、包保工作检查内容(1)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2)检查对“一通三防”、通风系统、瓦斯防治、水害治理、顶板、机电运输管理等重点部位、环节和违章违规指挥、操作,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3)对领导跟班下井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及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五、包保工作工作要求(1)安全责任人员负责对包保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工作。(2)安全责任人员必须深入到工作面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制定方案,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现一般安隐患时,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必须严格按照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安全责任人员对每次检查处理的安全问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填写好安全检查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矿调度室做好保管、存档。(4)安全责任人员的入井天数必须按照矿规定的下井天数执行。每班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5)所有安全责任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严禁吃、拿、卡、要。六、任何人员对安全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或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纪检、安检科揭发和举报。七、纪检、安检科负责对安全责任人员包保工作面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通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据集团和公司相关规定作出严格处理。八、安全责任人员的奖惩严格按照矿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办法考核。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五、领导跟班、带班下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和中平能化集团关于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的通知(中平【2011】98号)文件精神,结合长虹公司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政工部、安全检查部对公司领导跟班、带班、部室管理人员及区队管理人员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跟班、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下井带班领导,是指长虹公司副总工程师及以上所有公司领导。第四条 每班必须有公司领导跟班、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全公司落实领导跟班、带班下井制度负责。第六条 任何区队和个人对公司领导未按照规定跟班、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监察机构、矿纪委和安检机构揭发和举报。第二章 值班、带班下井第八条 公司领导必须保证每班有1人带班作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书记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开拓和技术管理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8次,其中带班不少于6次(公司按每月制定的带班计划考核),其他公司级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跟班、带班次数按公司每月制定的带班计划执行。下井跟班、带班的主要职责为:(1)负责对公司大的生产系统、重点工作面和关键环节施工地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2)全方位指挥协调井下各个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活动;(3)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4)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或设备缺陷情况;(5)检查安全设施完好状况;(6)当班遇到险情时,负责组织井下职工立即进行安全撤离;(7)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8)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9)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九条 各安全生产一线部室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8次;副职及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非安全生产部室正副职及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部室人员跟班按照每月公司制定的跟班表执行; 下井安全检查的主要职责为:(1)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队长、班组长等下井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3)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4)负责对带班过程中本专业范围内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或向公司领导汇报协调;(5)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第十条 各安全生产一线区队管理人员必须每班有1人下井跟班带班作业。队长、书记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18次,区队副职下井带班不少于22次。非安全生产区队正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下井跟班、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1)负责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2)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3)负责监督检查本队班组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负责监督检查本队当班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5)负责本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6)负责并监督检查本队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落实情况;(7)监督检查当班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8)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9)带领本队当班职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跟班、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由政工部、综合办公室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跟班、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领导跟班、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干部四点、零点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下井指标的1/3。第十四条 如果没有公司领导井下跟班、带班,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调度部门要及时制定领导跟班、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公司政工部、安检部门对领导跟班、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违犯带跟班、班下井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矿井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从业人员反映、调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公司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跟班、带班下井情况;(二)公司是否制订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三)下井带班领导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四)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五)职工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第四章 奖 罚第十八条:当班实现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值班、带班相关规定的带班领导、部室人员每班每人(奖励)入井补助50元。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一)公司领导未严格落实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每人次罚款100元。(二)公司领导未执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每人次罚款100元。(三)公司领导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每人次罚款100元。(四)部室人员、区队管理人员,未履行带班、跟班工作职责的及未进行交接班的,每人次罚款100元。(五)公司领导每月未按照规定且无任何原因,未完成下井带班任务的,严格责任追究。(六)各级领导干部未按规定带班、跟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记录虚假的,严格责任追究。(七)带班、跟班班次未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事故的,严格责任追究。六、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每周组织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由公司领导带队,安检部组织,各业务科室、“八条线”和区队负责人参加。检查前由安检部对检查提出具体要求。二、每月月底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质量达标大检查。由公司领导带队,安检部组织,各业务科室和区队负责人参加。检查前由安检部对检查做出具体安排。三、日常安全检查。各战线、业务部室、区队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所分管的业务范围,组织日常的安全检查。四、安全小分队节假日、肆点、零点安全检查。业务保安部室、安检部和政工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所分管的业务范围,着重对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井下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现场管理等情况组织安全检查。五、各战线、业务部室,根据季节特点和不同时期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检查时间、形式和内容由各战线、部室确定。六、每旬分管战线领导组织一次本战线安全质量自查;生产区队进行24时安全生产巡回检查。七、公司领导、各部室、区队管理人员,按照上级规定的下井次数,经常下井检查安全工作。八、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每个采掘工作面要评定等级。九、各类安全检查,都要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通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保留书面材料。各业务部室和安检部要督促问题的整改,并跟踪复查,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要追查处理。十、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现场进行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要限期整改,对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要责令停产整改,对严重“三违”行为列为重大隐患,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虹公司安全检查制度(长虹20101号)同时废止。七、长虹公司岗位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按工程制定详尽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2、新工人必须接受操作规程培训,并熟练操作规程内容和技能。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定时向作业人员贯彻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程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的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的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日常工作中要敦促和检查作业人员按操作规程办事。 4、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增强,增加操作规程的实用性,应通过审批后,对操作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操作规程。对不合理的部分删减,对日常中的新工艺、新技术要认真研究后,补充至操作规程中。1、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工程具体管理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写。2、安全操作规程要函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3、要分别制定各种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和危害。4、安全操作规程初稿编好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会审,并根据各部门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完善。5、安全操作规程完稿打印后,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学习,熟悉后才能进行操作。6、安监部门对各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有不合理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八、长虹公司矿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 总则:1设备设施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为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2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设备设施管理的台帐档案1机电运输部负责机械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设帐。2设备设施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统一编号;(2)设备的购买日期:(3)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三、设备设施标识1设备标识应制作统一的标识牌。 2标识牌应按要求填写。3标识牌应固定在设备较明显的部位。三、设备设施的组织1凡属新开掘进、开拓工作面,机电运输部应先根据该掘进、开拓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施工设备组织计划,并报生产调度室审批、备案。2机电运输部设备来源可分为“新购、调配、自有、租赁”。3机电运输部需购置新的大、中型设备时,生产调度室配合机电运输部填写设备购置申请表,报矿机电科审批。机电运输部需购置小型施工设备可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购置。4凡由机电运输部自行制作、改制的设备均要评定合格才可投入使用。四、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1设备设施的保养由机电运输部组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按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保养、维修,并由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分别填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中。2设备检修计划由机电运输部根据机械设备保养制度编制,并报生产调度室审核、备案。3设备的检修,由机电运输部结合实际情况,按设备检修计划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由机电队组织进行,所有维修工作,维修人员均要填写设备维修记录。五、设备设施的安装、拆卸、运输1小型设备设施的安装、拆卸、运输,由机电运输部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机电运输部应做好相应记录。2大、中型设备设施到公司后由机电运输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由机电运输部将验收结果填入设备验收单中。3大、中型设备设施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机电队来完成,并事先制定好安装、拆卸方案,报生产调度室审批。若拆装工作由非本公司队伍来承担,应先由生产调度室评审通过后,方可承担拆装工作。4大、中型设备设施的运输,按运输操作规程执行。5大、中型设备设施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运输部组织,按有关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由机电运输部填写相应的安装验收记录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六、机械设备设施的停用管理1中途停工的掘进、开拓工作面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做好保护工作,小型设备应清洁、维修好入库;大型设备应定期(一般一个月一次)做维护保养工作。2工作面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尽快组织入库,入库后根据设备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3因停工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恢复使用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试验。七、设备设施的报废批准。1设备设施凡是属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报废:(1)主要机构部件已严重损坏,即使修理,其工作能力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2)修理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的;(4)技术性能低、能耗高、没有改造价值的;(5)国家规定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无配件来源的。2应予报废的机械设备,机电运输部应填写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送生产调度室审查、备案。大、中机械设备要送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3报废了的机械设备不得再投入使用。九、长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全生产法、第3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结合我井实际,对发生安全事故生产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报告。1、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向矿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在报告的时间,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安全事故由每月统一上报矿安检科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 事故发生的原因;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 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根据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知道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去报报告渠道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由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十、长虹公司安全举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要求,确保煤矿企业依法生产,及时有效的解决和处理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减少“三违”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向公司安检部门和纪律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安检科:6096 :纪委:6696777。第二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组织生产的;(二)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职工个人违章作业,人为制造事故隐患的;(四)现场存在严重“三违”不及时制止或纠正的;(五)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六)职工不按规定培训,出具虚假证件的;(七)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八)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四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严肃的处分。 第六条 安检部门和纪律监察部门应加大安全执法力度,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查处,并在10天内给予回复。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十一、长虹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本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制度。第一条 发生1起死亡1人责任事故,对区队当班跟班副职和区队党政正职撤职并罚款3000元;对当班部室跟班人员及区队主抓安全副队长给予免职并罚款2000元;对主管或战线部室负责人撤职并罚款2000元;对公司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部室负责人免职并罚款2000元;给予公司分管战线副总师(级)免职并罚款2000元;其他处罚和处理,按集团公司及梨园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条 发生1起死亡2人或年度内累计死亡3人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起重大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责任事故的,给予区队党政正职及当班跟班副职撤职并分别罚款10000元;给予部室跟班人员及区队主抓安全副队长撤职并罚款3000元;给予区队其他有关责任的副职撤职并罚款5000元;给予公司战线部室负责人撤职并罚款5000元;给予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工作部室负责人撤职并罚款5000元;给予公司分管战线副总师(级)撤职并罚款5000元;其他处罚和处理,按集团公司及梨园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条 发生1起重伤1人责任事故的,给予区队当班跟班干部免职,并罚款2000元;给予区队党政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并罚款5000元;给予部室跟班干部行政记大过,并罚款2000元;给予战线部室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并罚款3000元;给予区队主抓安全副队长、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工作的部室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并罚款2000元;给予公司分管战线副总师(级)行政记大过并罚款3000元;其他处罚和处理,按集团公司及梨园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发生1起群伤(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第五条 地面发生1起死亡1人责任事故的、发生1起群伤(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第六条 计划外瓦斯浓度超限(一)计划外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小于1.5的,对责任区队罚款12万元,对责任班组罚款500010000元,对区队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连带责任的部室负责人罚款1000元2000元,对区队跟班队干罚款1000元,对区队主抓安全副队长及当班班组长分别罚款5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二)计划外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5小于2%的,对责任区队罚款23万元,对责任班组罚款12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部室负责人、负有责任的施工队、通防区队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罚款1000元3000元。对区队跟班队干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对区队主抓安全副队长及当班班组长分别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其他处罚和处理,按集团公司及梨园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造成计划外高浓度瓦斯超限(2及以上)的,对责任区队罚款510万元,对责任班组罚款35万元,对负有责任的施工队、通防区队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免职处分,并处罚款2000元,对区队当班跟班队干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对主管部室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分别罚款30005000元,对区队主抓安全副队长及当班班组长分别罚款2000元,其他处罚和处理,按集团公司及梨园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 (一)出现一起机电设备电气失爆的,对责任区队罚款35万元,对责任班组罚款23万元,对责任区队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对责任区队机电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对区队主抓安全副队长、跟班副队长及负有责任的主管部室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5000元;其他处罚和处理,按集团公司及梨园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出现两起以上机电设备电气失爆的,对责任区队罚款510万元,对责任班组罚款35万元,对区队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对责任区队机电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对区队主抓安全副队长、跟班副队长及负有责任的主管部室负责人给予行政免职处分,并罚款30005000元;其他处罚和处理,按集团公司及梨园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没有制定防突规划、防突措施及没有认真执行防突措施的,对责任区队罚款5万元10万元,对责任班组罚款3万元5万元,对责任区队、责任部室负责人和跟班队干行政记大过,分别罚款3000元;对区队主抓安全副队长、战线部室负责人及安检部负责人行政记过,并分别罚款2000元;对班组长罚款1000元,其他处罚和处理,按集团公司及梨园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上级安全检查查出上述问题,实施责任追究,按本规定执行。第十条 未尽事宜按中平能化集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虹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长虹20101号)同时废止。十二、长虹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体制,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增强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梨园矿安全生产精神,结合长虹公司井的实际,特制订本制度。长虹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均为监督考核的对象,均适用本制度。一、长虹公司安全生产内部实行层次管理及考核体制,安全生产分为决策层、监督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四个层次。 (一)决策层是指长虹公司领导层,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对长虹公司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监管层是指长虹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协调,对安全生产业务保安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三)管理层是指长虹公司所属的各单位,负责本层次职权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层次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四)安全生产各层次行政正职是本层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层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各安全层次必须为上一级管理层次负责。二、考核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梨园矿及长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 监督考核组织形式和方法 (一)有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二)采用动态与综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每月由组织,各业务保安部室参与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同时,对各单位、各部室日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相关业务保安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作为月底考核的依据;每月25日前由各业务科室提供业务检查、考核信息(如机运部提供当月查失爆情况、通防部提供综合防尘检查情况、生产调度室提供干部跟班带班汇报情况等);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数一并纳入总分。每月综合汇总考核评分情况,并在每月第一个安办会上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六、考核与责任追究(一)考核以被考核单位和考核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依据,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照考核。考核结果与季度安全奖金挂钩。(二)监管层和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况的,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上级有关安全会议和文件精神,不及时安排部署本单位、本业务范围安全工作的。2、本单位、本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重点不突出,矿井主要生产系统、生产区域,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高空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防范措施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存在重大隐患的;不按规定要求审理工程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出现工程设计不合理,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和针对性不强的。3、本单位、本业务范围内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制定安全整治工程计划或安全整治工程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的;本单位、本业务范围安全整治工程计划措施保证而组织生产的。4、不能完成本单位、本业务范围内质量标准化专业达标计划和影响梨园矿达标规划完成的。5、本单位、本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力的。6、人事、财务、计划、物资供应等部门不能按安全生产要求提供人、财、物供应而造成重大隐患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执行层得考核由管理层根据中平能化集团以及梨园矿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严格组织实施。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十三、长虹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方针,切实搞好安全生产,以杜绝各类重大事故,减少零星事故,把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到最低限度为宗旨,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梨园矿长虹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条 梨园矿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作为对公司和业务科室奖罚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长虹公司部门定期对各区队进行考核,提出奖罚意见经主管安全领导审查,分别提交长虹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工资部门核实,财务和安监(检)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长虹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奖惩大会,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宣布奖罚意见。第五条 长虹公司在矿财务部门建立安全奖励基金账户,安全奖励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第二节 安全奖励基金的提取第六条 长虹公司按吨煤提取安全奖励基金,纳入安全奖励基金账户。以上提取的安全奖励基金,除按规定标准每月上缴并纳入梨园矿安全奖励基金账户外,其余部分由公司用于安全奖励。第七条 安全奖励基金来源: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罚款和梨园矿拨付的安全奖励基金。不足部分从公司工资结余中解决。第三节 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 考核与奖罚周期,井每季度考核奖罚一次; 第九条 奖励条件(考核周期内):(一) 各区队杜绝重伤以上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二)百万吨死亡率控控制在1以下,杜绝重伤以上及二类以上非伤亡事故。累计不超过梨园矿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三) 全公司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公司业务科室人员按标准给予奖励。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 季度内达到安全考核指标一线队奖励1500-2000元,二线队奖励1000元,业务科室按同比例奖励。(二) 完成考核指标其它科室按上述基金的80%奖励。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内符合第十条奖励条件(一)的区队,按奖励标准全额奖励;符合第十条奖励条件(二)或(三)的区队,每发生死亡1人次或1起一级非伤亡事故,分别减发奖励标准的80%。第十二条 对于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管理难度大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实行安全加奖。季度内杜绝重伤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在执行其它奖励规定的同时,可以奖励,全年超过井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扣回年内所得加奖部分。第十三条 为搞好安全基础工作,体现安全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在全公司范围内继续开展安全“八条线”安全检查活动,季度内经检查评定,对优良或不合格单位实行安全奖励和处罚,安全“八条线”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奖励标准,实行单项奖励,由各线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进行奖励。第十四条 根据季节特点和上级要求,适时开展阶段性安全活动,制定具体的奖罚办法,并严格考核兑现。第十五条 为体现重奖重罚原则,对全年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不超过安全考核指标的一线队实行重奖。(一) 一线队全年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按生产任务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11.5万元。 (二) 全年不超过安全考核指标,完成下达生产任务指标, 每减少重伤1人,加奖1000元。以上两项奖励取高限,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在日常安全生产中,对抵制严重“三违”行为或抢险救灾有功人员,奖励500-1000元。第四节 罚 则第十七条 对查出的隐患及三违人员由按井下发一号文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考核指标内,每死亡1人,降低单位当月工资20%,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进行处罚。第二九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罚款,由上级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隐瞒事故不报,一经发现,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对事故单位加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降低当月工资10%,并进行追究。罚款2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1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 5000元。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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