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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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检讨与重构1摘 要: 我国“重保密,轻解密”的国防专利制度现状,阻碍了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市场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损害了国防专利权人的利益。国防专利派生于普通专利制度,公开性是传统专利制度的首要特征,而保密性却为国防专利最显著的特征。因而,在把握国防专利的知识产权本质的基础上,准确认识保密的重要性及解密的必要性与及时性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检讨我国现有国防专利制度的不足,建议细化现有国防专利解密制度,通过完善解密原则、解密年限、解密标准、解密程序以及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来重构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关键词: 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制度重构 The Review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National Defense Patent Decryption System in China Yang Meilan1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Nanjing 210016, China) Abstract: The status quo of our countrys national defense patent system is “Heavy secret, light decryption”, which hindered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defen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transforming to the civilian market into productive ,and greatly harmed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defense patent holder. National defense patent is derived from ordinary patent system, openness are the primary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patent system, and the confidentiality is for national defense patent the most prominent feature. Therefore,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accurately recogn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nfidentiality of the national defense patent,as well as the necessity and timeliness of the decrypt, which ar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Using empirical analysis, comparative research, analyzing its disadvantages. Suggest that refining system of our countrys national defense patent decryption, through perfecting decryption principle, decrypt the fixed number of year, decryption standards, declassification procedures, and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supporting system to reconstruct the system of national defense patent decryption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The national defense patent; Decryption system; Institutional reconstruction可修改编辑引 言 精选资料国防专利制度是专利制度框架下的一种以保护国防科技成果为目的的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依据国防专利条例第2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也是衡量国防知识产权状况的重要标志。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国防知识产权作为专项任务予以规划,力图建立更有效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和利用机制。国防专利制度具有多重功能和价值,不仅能够有效鼓励国防发明创造、迅速占有和控制国防技术、全面保护和合理使用国防技术成果等,还对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休戚相关,是国防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因此,国防专利制度理应为法律所完备规定,但国防专利制度的现有法律规定并没有细化国防专利的解密制度,无法调动个体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实现国防专利的社会效益价值。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在成果转化率还是市场应用率上,较于国外相对缓慢,大量的国防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无法投入民用生产,既而导致资源浪费。保密性是国防专利制度最主要的特征,而公开性是传统专利的标志。因此,在正确把握国防专利的知识产权本质的基础上,准确认识保密的重要性及解密的必要性与及时性问题显得尤为重要。1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的法律规定及解密现状目前,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的法律规定呈现出以一部专门法规为中心、多部法规细则点状散布的局面。国防专利条例是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的专门法规,除此之外,还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专利局第四号通告及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及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等基于保密要求涉及到的关于国家秘密的一些法规。但在申请和审批国防专利时,主要以国防专利条例为在法律依据,因而,国防专利条例是我国国防专利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我国国防专利条例第6条的规定是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国防专利局有权对不需要保密的国防专利作出及时解密决定。国防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书面请求国防专利局进行解密审查。国防专利局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是否解密的决定,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国防专利条例第6条,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由此可知,我国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是全程性的,从申请、受理、审查到转让和实施,在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保密程序规定,但是,关于解密程序的实体标准的规定却少之又少,在这种“重保密、轻解密”背景下,国防专利给人一种保密适用范围宽泛、保密程序繁琐、解密程序无望的印象,导致一大部分国防科技成果的权利人放弃申请国防专利。这极大地打击了国防科技成果创造者申请国防专利的积极性,我国每年有众多的国防科技成果因未申请国防专利,反而被国外批量地申请。即使国防科技成果权利人成功申请了国防专利,无处不在、严密多层的保密枷锁也会妨碍国防专利的推广实施。由于我国法律对国防专利解密制度没有细化规定,迄今为止,我国只解密了4件国防专利,且均是经国防专利人情求解密的1,国防专利局主动解密的工作根本就没有开展。尽管基于固守国家安全利益考虑,国防专利制度具有极高的保密性要求,但也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固化国防专利技术,“严防死守”的方式只会极大地挫伤研究人员的积极性,降低国防专利技术的市场适用价值。通过走访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七二五研究所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防科研院所,很多国防企业都在努力开辟民用市场,科研支撑产业,产业反哺科研。因此,在不危及国防秘密及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公开”应是国防专利应循之径。建议定期、及时解密没有保密价值的国防专利,在民用市场领域对其进行可控、有效地推广和应用。2我国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区别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相比有其特殊性:2.1 极高的保密性要求因为国防专利与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休戚相关,在申请、受理、审查、复审、授权、转让、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代理机构的选择、密级变更、解密以及信息的交流方式等各方面都要严格恪守国家保密法的要求和相关保密规定。而普通专利申请后就会被公开,将权力垄断和知识共享有机结合,既而实现保护国防科技成果创造者的权益并促进先进技术成果传播的价值追求。这是国防专利区别于普通专利最显著的特征。2.2 保护对象仅限于发明专利在我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发明创造均为普通专利的保护对象。而国防专利的保护对象仅为涉密的发明一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在国防专利的保密范畴之内。另外,依据国防专利条例第 4 条,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的发明也不得申请国防专利。2.3 局域定向式的信息交流方式公开专利申请和已授权专利是传统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防专利的信息交流方式出于保密性考虑,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保密措施。国防专利局国防专利局通过出版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并按机密级管理文件,并指定发放范围或者向有关部门递送“专利副本”是我国的国防专利信息交流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2.4 无需缴纳专利维持费普通专利申请自第3年起缴纳专利维持费,而国防专利申请不需要缴纳专利维持费。同国防专利局设立国防专利补偿费,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时,或者该专利被首次实施后,亦或者因保密造成国防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经济损失的,经提出补偿申请,国防专利申请人获得补偿费,数额由国防专利局确定。而普通专利的专利权人则无获得补偿的权利。除此之外,在诸如保护期限、代理机构的选择、审查和授权机构等其他方面,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都存在着不同,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国防专利是基于普通专利派生出来的。3我国国防专利定期及时解密的重要性3.1 防止重复科研,鼓励军事技术民用化作为一种技术知识,国防专利因其强烈的正外部效应,需要推广应用技术才能发挥其价值作用。在国防专利制度的制度缺陷、信息交流的局限性以及国家秘密的“高压线”警示的多重作用下,很多甚至是国防部门的科研工作者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快速获取相关国防专利信息,难以了解到相关领域的技术更新进度。信息分享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便导致国防科技成果知识的交流断层及国防科研的重复研究,影响国防科研的投资效益。总而言之,我国“重保密,轻解密”的制度建构痼疾已经极大地阻碍了了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军转民战略的有效实施。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国防专利的市场开拓度及应用率非常低,很多不需要继续特殊保密并且能用于民用生产的知识产权被束之高阁。据不完全统计,项目计划目的内的国防专利实施率在80%90%,项目计划目的外的国防专利的实施,因为需要征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层层审批列入有关计划因此加大了工作难度,故其实施率比较低仅为15%20%。2如果能将技术适时转入民用市场,将会促进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甚至可能有质的飞跃。而定期及时的解密制度正是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机制,可以有效鼓励军事技术民用化,让更多的科研工作者“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开展科研工作,节省时间精力物资。3.2现有补偿过低,国防技术流失我国现有的国防专利补偿标准过低,根据国防专利补偿办法,由国防专利局来对国防专利权人的国防专利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从1000元到30000元间六个等级, 且对一项国防专利只补偿一次。值得一提的是,尽管2004年我国新修改的国防专利条例将职务发明人的补偿比例从20%提高到了50%,但由于补偿标准较低,补偿费用评定等级过多,补偿申请和评定程序过于复杂,补偿制度仍然难以发挥实质意义的补偿作用和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截至 2004 年,在国防技术领域,国外在华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数量的2倍多,其中在核技术领域是3.4倍,航天技术领域是2.3倍。尤其在某些关键技术领域,诸如卫星技术领域、核燃料技术领域、航空发动机技术领域,国外在华申请专利分别占89.5%、96.8%、97.8% ,显然,国外在华申请专利的数量已占据绝对优势。3这种被动不利的局面更加桎梏着我国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专利创新。另一方面,因为我国“重保密,轻解密”的国防专利制度现状,无论是审查还是申请国防专利降密或者解密,很多人会选择确定密级而不是解除密级,理由很简单,因为确定密级基本不会出现重大过失,顶多是定密不当,然而,一旦解除密级出现问题,那就要面临担负“泄露国家秘密”的罪名。这根据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风险与制度紧密相连,甚至可以置于制度的中心。这直接导致国防技术难以向民间转移,成果转化率较低,从长远来看,必将极大地损害国防专利人的权益。3.3 国防专利解密制度有其经济学基础国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国防专利技术保密有其经济学依据。保密在经济学层面意义上实际是一种资源的消耗,之所以要耗费多种资源来保护国防专利,其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更大的资源国防安全利益,一旦国防专利被泄密,将会极大地消耗资源。因此,我们宁愿选择一种不经济的手段来降低这样极大损耗的概率4。但问题是解密机制的缺失,国防科技成果一旦申请国防专利,致使保密这种不经济的方式长久地持续下去,从长远看,其资源浪费的累加是极有可能大于泄密耗费的资源量的。如果在国防专利已不具有保密需要的时候及时解密,将有利于军事技术的民用化转移,及时有效制止资源消耗。4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完善建议4.1解密原则 4.1.1 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首重原则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首重原则应当为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也是居于首位的重要原则。国防专利制度的最高价值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国防利益,因而,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大前提是,解密、降密决定以及整个流程不会威胁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防利益。4.1.2 促进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原则促进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原则可以是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目的性原则。国防专利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特殊模式,“公开性”是其本质属性,“授予个体垄断权”是暂时的、相对的。虽然,国防技术研发及技术转化中所产生的机密维护与安全管制问题与国防技术推广实施运用是一对矛盾,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当国防专利不再具有保密价值时,其终将会从局域内信息交流转入公众视域,由军事转化为民用领域。4.1.3 适时经济原则适时经济原则是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路径性原则。根据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第3条规定,国防科技成果的保密和解密工作,遵循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原则。据此,当国防专利不再具有保密意义时,应当鼓励及时解密将此项专利,尽早投入民用市场,为相关领域注入新鲜技术血液,以便更大化地推动社会生产力。4.2 解密年限现代科学技术更新周期变短,一些军民两用技术于产生初期具有相当高的国防战略意义,申请国防专利加以保密,但随着时间的斗转星移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其保密价值已不再突出,如果能够及时解密,便可以尽快投入民用领域,有效地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美国采用的是保密令的形式,其国防专利保密的时间为一年,一年后大都转为普通专利。发达国家为了促进国防技术向民间转移,提高成果转化率,每年都会组织专家解密不再需要保密的专利成果。若出于国家利益建议颁发保密令的国防部门要求该专利申请继续保密,并已作出肯定的决定时,则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在接到通知后在上述期限届满或者在更新期限届满时应延长一年。我国关于国防专利的保密期限没有单独的法律规定,但是通过综合多部零星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此外,法律规定属于绝密级的国防发明创造不得授予国防专利。因而,基于不同的密级标准,国防专利的保密期限分为20年和10年这两档期。即,就算是自动解密至少也要等到10年后,加之微薄的补偿费用,对于专利权利人来说,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增加经济效益的周期未免太长了点。建议可以学习美国的“保密令”形式,一般国防专利的保密限制为2年 美国保密令的保密期限一般为一年,作者认为两年可能更适合中国国情。,期满之际如果仍需继续保密,就要继续申请签发“保密令”,否则将转为普通专利,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一旦申请保密专利即被打入冷宫,长期无人问津的情况。同时,也将敦促行政管理机关化被动为主动,让技术方案被公开和转化成为普遍现象。让解密的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或专利申请,进入普通专利程序。4.3 解密标准 我国国防专利的解密标准主要分两大类:一是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二是在保密期限内,国防科技成果秘密用于已经退出现役装备的,或已有接替技术,且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亦或虽属现役装备中的国防科技成果,但国内外已通过专利或其它途径公开其主要秘密,使其失去保密价值的,可以提前解密。我国的解密标准过于原则化,给鉴定密级带来很大的困难,实践过程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很多实务操作者因为害怕密级解除失误,担负“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罪名而不敢轻易解密,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损害了国防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阻碍了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市场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因而,建议细化、量化我国国防专利的解密标准,大胆引入专家评估、行政审核机制。4.4 解密程序 根据我国国防专利条例,我国国防专利的解密方式有两种:国防专利权人的主动请求解密方式和国防专利局的自动审查解密方式。但时至今日,我国国防专利权人主动请求解密的国防专利屈指可数,而国防专利局的自动审查解密机制根本未能有效实践。解密程序方面,除了上文提到的可以采用美国的“保密令”模式,也可由国防权利人或由专门机构提出解密申请,然后由技术研发单位组织实施解密,通过专家评估、行政审核等程序,最终确定是否对该项国防专利进行解密还是降密亦或是维持原密级。根据过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军队单位的,申请解密时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意见。4.5 管理机构我国目前只有统一的国防专利授予机关,缺乏统一的国防专利管理部门,为有效地避免在国防专利管理上存在的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以及地区差别等方面的问题,建议由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国防专利。知识经济时代,一项国防技术成果的诞生绝非单个主体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大多数是由多个研究重点和方向各异的国防科研机构互相配合、共同研发取得,这就要求相关政府机构在对国防专利成果解密的过程中具有高度协调性。即便是个别国防科研机构或个人单独研发了某项国防科技成果,其在申请国防专利解密的过程中,仍避免不了需要其它科研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的协调帮助,这中间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成本是极高的。试想一下,如果由掌握大量行政资源的政府机构进行外化的协调替代这种国防科研机构自己内化的协调,必将大大节约行政资源和社会成本。因此,政府应该在国防专利解密过程中,导入充分的引导、协调职责,各省国防科工委在国防专利解密系统中切实承担起这个职能。在法律层面赋予各省国防科工委赋予一定的权限和责任,使其有能力和义务去关注本省国防专利的技术发展状况,及时引导、协调国防专利权人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解密申请5。让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国防专利,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规定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国防科技成果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工作。5构建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相关制度衔接5.1 完善定期解密审查制度前文我们已探讨了解密期限、解密方式、管理机构等内容,需要补充的是,解密审查机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需要准确评估、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密级、保密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制作详细的解密审查报告,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和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名单,一方面以便于解密审查机关精准定位是否解密,另一方面也利于完善审查备案登记制度,方便日后内部系统共享审查记录信息。5.2建立行政、刑事责任制度建议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引入定密专业资质制度及个人负责制度,在国防专利条例中明确规定,只有获得国家授予的法定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才能行使国防专利定、解、降密权。在解密、降密程序中的主导性环节文件中标明其姓名、职务及所属部门,做到权责统一、定点到人,确保定密工作的专业化。立法还应明确规定解密制度中违规操作的惩处制度,引入停职、撤销定密权、不得接触涉密信息、限制出境等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措施。6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国家,并最早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引入刑事保护。在知识产权体系下建构国防专利权理论最大的问题在于:国防专利的保密性与传统专利的公开性以及国家干预的公权力特性和专利权的私权属性这两对矛盾。从理念上看,法国将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纳入刑事惩罚范畴,既利于保护私人财产权又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二者间毫无偏废7。我国国防专利解密程序的过程中,能够涉及的刑事责任的主要行为是泄露国家秘密,刑法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是什么?这就需要细化国防专利的密级了,根据所泄露的国防专利的密级等级以及主观恶性来定罪量刑将更具合理化。在国防专利条例中增加责任规定,完善的责任机制是法律得以执行的保障。5.3 完善国防专利补偿制度国防专利补偿制度是解密制度的外延价值,是一种事后救济制度,也是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国防专利的补偿标准一直沿用十几年前制定的标准,赔偿数额较研发成本乃至是经济损失相差较远,尤其在当前一日千里的经济发展形势下,亟需提高现有的补偿标准。综合考虑经济形势、物价上涨等各种指标,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对稳定性,建议国防专利补偿标准应以5年为一个基准周期,后续进行适当调整。5.4 建立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申诉机制根据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的现实情况,除了增加责任机制,在专利权受到不当保密或未及时解密等侵害时,还需要赋予国防专利权人以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例如,国防专利解密申诉机制,国防专利权人自行提出解密申请后,经国防专利局审查后,作出不能解密的决定,复审的决定,宣告无效的决定等,接到决定通知后,国防专利权人对决定不服的,可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可以向国防专利局的上级领导机构进行申诉,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于国防专利补偿费用不服的,也要有相应的诸如可以法院提起索赔之类的司法救济,诉讼时效可以参考国家赔偿法2年的标准。参考文献:1 任雪娜 王赛.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保密性问题探析与制度完善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24(5):93942 张近乐 杨云霞.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和应用的策略探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3 吴伟仁.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防科技工业J. 国防科技工业,2006(5):21-23.4 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145 袁晓军 李娟 杨云霞.论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的制度系统设计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29(1):18236 李旻.我国科技保密的定密机制及其法律完善以高校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09,79(3):64667 董莘 林建成.美国国防部研究开发合同中专利管理政策分析J.知识产权.1993,(3):40438甘利人 陈翔宇 郎项贞.国防专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J.学术论坛.1994,(6):11139 李振亚 孟凡生.国防专利制度内在矛盾冲突分析J.情报杂志.2010,29(4):18919210 朱显国.完善我国国防专利法律制度的研究J.知识产权.2013,(7):7795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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