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元卖了一座煤矿山西平鲁一价值数亿元煤矿低价转让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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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卖了一座煤矿山西平鲁一价值数亿元煤矿低价转让引争议这是发生在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一桩令人费解的事:一家被视为拥有巨额市场价值的集体企业莫名其妙“被国有”,然后又以“1万元”的价格被私人竞买者拿下。而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该企业挂牌出售一个半月前,转让结果的文件已经出笼,且文件中所述的内容与最终的转让情况几乎完全一致。根据群众举报,“新华视点”记者近日对这起充满蹊跷的产权转让事件进行了跟踪调查。法人代表不知情集体企业“被国有”在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有一片方圆近十公里的矿区。这片矿区原本由3个同属集体性质的煤矿组成,两边较大的矿,分别叫白堂煤矿和潘家窑煤矿,中间的叫东梁煤矿。根据朔州市政府的要求,早在1995年潘家窑煤矿就对另两家煤矿实施兼并,并于次年注册成立了“潘家窑联营煤矿”(以下简称 “潘联矿”),企业性质仍为集体。原来三个矿的采矿许可证全部注销,并给新成立的潘联矿换发了统一的采矿许可证。潘联矿成立后,在原东梁煤矿矿址上设立了内部分支机构潘联矿2号井,潘联矿法定代表人徐步升委派时任潘联矿副矿长徐海福为负责人。徐步升承认,由于当时潘联矿只有一个采矿许可证,按规定只能开一个井,为了让2号井能够独立生产以扩大潘联矿产量,想以“托管”的名义打政策擦边球再申请一个许可证。2000年8月,潘联矿指派徐海福出面签订了2号井的托管协议。然而,由于这种“托管”违背了当时国家“关小并大”“一证一坑”的政策,2号井并没有取得单独的采矿证,2002年5月即被工商部门注销了营业执照。随后,事情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2002年11月,平鲁区财政局居然为早已经不存在的“东梁煤矿”颁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仅突然冒出一个新“东梁煤矿”,而且企业性质成了“国有”。两个月后,平鲁区政府才注册了平鲁区“东梁煤矿”,这个矿实际上是以被注销的2号井资产设立的,因为2号井虽被注销,徐海福却一直在非法经营。而作为潘联矿的法定代表人,徐步升一开始居然对2号井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一无所知,直到2006年才知道2号井“被国有”了。“东梁煤矿早就注销不存在了,平鲁区财政局所谓的东梁煤矿不知道从何而来?将明显的集体性质的企业改为国有,到底有什么用意?”一位知情人提出质疑。煤矿价值数亿元转让价格一万元2008年3月4日,平鲁区经贸局将“东梁煤矿”的产权转让给了徐海福个人,价格是1万元。转让后,徐海福将煤矿名称变更为“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这次转让引起了更大的争议。平鲁区政府的一份文件对“1万元是怎么来的”作了解释:经评估,“东梁煤矿” 总资产 32107314.9元,总负债32097653.64元,净资产9661.26元。对于这一转让价格,当地不少人认为“简直低得离谱”。原平鲁区煤炭工业局局长王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承:“根据当时的煤炭市场形势,1万元的价格确实太低了。”他表示,在这个煤矿权属、企业性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进行改制转让“确有不妥”。那么,东梁煤矿到底值多少钱呢?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相关专业评估人士,他们认为煤矿价值主要取决于煤炭储量。而“东梁煤矿”的煤炭储量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了两个大相径庭的版本:来自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1988年的数份文件显示,“东梁煤矿”年生产能力21万吨,煤炭储量为1511万吨;而“东梁煤矿”2007年底作出的改制方案中称,煤矿年生产能力21万吨,储量229万吨。一些业内人士质疑,从1988年到2008年,即便是每年都按照21万吨足额生产,也就开采了420万吨,到2008年煤炭剩余储量起码也还有1000余万吨,为何在改制方案中,只剩下了229万吨储量?按照专业评估人士的算法,如果以储量1000万吨估算,按照当时煤炭保守利润每吨50元计,1000万吨大约价值5亿元,乘以约60%的回采率,价值约3亿元,再加上“东梁煤矿”以“国有”身份上交1500万元的资源价款必须纳入转让价格,因此,当时东梁煤矿的保守价值应为3.15亿元;即便是改制方案中所称的229万吨储量计算,东梁煤矿至少也值8500万元。相关法律界人士和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煤矿转让主要包括实物资产与无形资产两部分内容,实物资产主要是指地上地下建筑、设备等,无形资产主要是指采矿权。事实上,在煤矿的财产结构中,采矿权是重中之重,通常占总转让价格的百分之八九十,因此煤矿的转让实际上主要是采矿权的转让。有关专家指出,就“东梁煤矿”而言,如果此次转让包括了采矿权,那转让价格就严重背离了煤矿价值,涉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而如果没有涉及采矿权的转让,那么,这次交易就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属无效交易。记者调查发现,在“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中,采矿权的转让价款完全没有被提及。目前,为应对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东梁煤矿”正在筹划出售。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其出售价格相对于两年前的买入价,可能是一个天价。“两年时间,两次转让,富翁可能就此诞生。”一位知情人说。尚未挂牌出售转让结果已出记者调查发现,除了转让价格,“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中还疑点丛生,令人费解:煤矿还未挂牌出售,转让的结果就已出来。2007年12月15日,“东梁煤矿”作出了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改制方案。其中最后一段写道:“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在省级经济类报刊公开披露了产权转让信息,在公告期内只有徐海福同志一人参加竞买。最后以人民币10000元转让价格成交,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已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并上缴财政。”然而,事实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告的时间是2008年1月31日,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是3月4日。这份改制方案居然能将几个月后将要发生的事情,如竞买者、价格等等预料得分毫不差!企业改制方案还没作出,政府同意该方案的批复就提前2个月作出。改制方案的作出日期是2007年12月15日,而早在2007年10月16日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企业改制的批复及资产确认的通知中,已对两个月后作出的方案进行了批复:“你局呈报的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企业改制方案区政府经研究批复如下”两份文号相同的批复文件,关键内容却有差异。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东梁煤矿”转让成功后的批复文件居然有两份,名称完全相同,落款时间也一样。但认真研究却发现其关键内容存在不同。一份写着:“针对该矿实际情况出售给受让方徐海福同志。”另一份写着:“针对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资产转让既成事实的实际情况出售给受让方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另外,东梁煤矿产权转让合同也有两个版本。一份的受让方是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另一份的受让方则是徐海福个人。对于这起产权转让事件中的种种蹊跷,记者多次试图联系平鲁区相关领导以求真相,但他们都以种种理由不接受采访。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对山西平鲁一价值数亿元企业以一万元卖给个人引争议报道的回应近日,有网媒报道山西平鲁一价值数亿元企业以一万元卖给个人引争议。报道发出后,立即引起山西省朔州市委市政府及平鲁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现平鲁区人民政府就报道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回应。一、1万元转让东梁煤矿的真相在2006-2008年平鲁区煤矿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政策,结合平鲁区的实际情况,煤矿企业的产权转让实际上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物资产,二是土地使用权,三是采矿权。就资产而言,在产权转让过程中,仅对实物部分进行了评估,因国有、集体煤矿企业在托管和承包前,多数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且负债大于资产,评估结果的净资产基本上是零资产或负资产。就土地使用权而言,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在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置,当时国家及山西省均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征求国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改制时没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此次产权转让并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待国家和山西省有明确政策时,再行办理;就采矿权而言,在此次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我省在全国率先实行资源有偿使用,但因该政策刚刚开始实施,采矿权一级市场刚刚起步,采矿权转让的二级交易紧随其后。故在采矿权转让时,根据省国土厅的有关规定,需签订单独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均转让给了明晰产权后的煤矿企业。根据当时的省政府187号令,采矿权价款的缴纳采取分期交付的方法,首期交纳的数额为1500万元。东梁煤矿此次的产权转让是在东梁煤矿处于两权分离并由徐海福托管经营的现实情况下实施的产权转让。此次产权转让是对既存事实的认可和尊重。东梁煤矿的此次产权转让属于承接债务型的产权转让。在转让时收取的1万元价款,是严格按照评估和审计结果确定的。仅仅涉及实物资产的价格,而且是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净资产。徐海福在缴纳1万元转让价款的基础上,同时还承接了东梁煤矿3209万元的债务。在此次的产权转让过程中,平鲁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资源有偿使用的政策,对煤矿的采矿权价款进行了第一次征收,额度为1500万元,以后的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厅核定标准逐年缴付。该合同经省国土厅批准生效,不存在储量的隐瞒和采矿权国有权益的流失。二、东梁煤矿的“集体”变“国有”的由来东梁煤矿是1988年1月14日经省煤资委以晋煤资开发字(88)5号文批准设立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94年初,平鲁区政府在部队撤离后接管该矿,因为当时的投入全部为国有资产。1997年2月1日,朔州市平鲁区政府以“平政发(1997)1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东梁等五座煤矿资产属国有,乡镇管理变为区统一管理。1995年,东梁煤矿与潘家窑煤矿和白堂矿联营设立潘家窑联营煤矿。联营期间,东梁煤矿有关执照被吊销。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联营期间,联营各方的企业性质不变。但三家在联营改造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山西省的政策完成联营改造,东梁煤矿以潘家窑煤矿二号井名义经营。2000年8月2日,受区政府委托,潘家窑联营煤矿二号井留守处(平鲁区二铺二矿留守处负责监管二铺、东易、东梁等五座国有煤矿)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徐海福签订了潘家窑联营煤矿二号井托管经营协议书,议定:甲方将二号井的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管理,托管后的二号井经营权范围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标准执行,托管期间,隶属关系不变(包括和潘家窑联营煤矿的联营性质不变),经营性质为国有民营。徐海福向区财政缴纳150万元托管费。2002年3月24日,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2002)第一期会议纪要指出:“未完成联营改造的矿井,如符合验收标准,可参加复产验收,批准后,按联营改造前的状况核发四证。”根据这一精神,从2002年11月起,省国土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先后为东梁煤矿核发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在有关证照上均认定东梁煤矿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因此,徐海福在二号井营业执照被注销后一直非法经营的事实无从谈起。在20062008年平鲁煤炭企业改制时,平鲁区有关部门再次核查东梁煤矿的所有证照和企业档案,该矿均体现为国有企业,更为重要的是,东梁煤矿的国有企业身份得到了省市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平鲁区遂依法对东梁煤矿进行了改制。东梁煤矿由集体变为国有,有非常清晰的演变过程,根本不存在价值数亿的集体企业被莫名其妙的国有化这种情况,也不存在徐步升直到2006年才知道2号井“被国有化”这一事实。三、集体、国有之争实际上是“爷”“孙”利益诉讼之争东梁煤矿的性质之争,缘于徐步升和徐海福的合伙经营东梁煤矿的纠纷。徐步升与徐海福系同宗爷孙关系,徐步升为爷,徐海福为孙,二人曾在潘家窑煤矿共事。在潘家窑煤矿和东梁煤矿联营改造后,潘家窑联营煤矿由徐步升任矿长,东梁煤矿以潘家窑联营煤矿二号井的名义生产经营,并办有营业执照,由徐海福负责。2000年,平鲁区政府从该矿的实际出发,对潘家窑联营煤矿二号井进行托管经营,经公开竞标,徐海福中标,从而成为二号井的托管经营方。2003年9月5日,徐步升在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海福提起诉讼,诉称徐海福中标前与其达成口头协议,各占50%的股份合伙经营东梁煤矿,但徐海福在托管后不承认其合伙经营权,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徐步升享有对东梁煤矿50%的经营权。该诉讼历时4年,经过省市两级法院的三次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以(2005)晋监民再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步升对徐海福的全部诉讼请求。在东梁煤矿改制时,徐步升与徐海福的合伙经营纠纷已经有了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东梁煤矿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均是明晰的。所以,2007年5月18日,平鲁区经贸局制定了平鲁区东梁煤矿产权转让方案。平鲁区经贸局作为本区国有企业产权代表的主管部门,完全有权对东梁煤矿进行改制,无需征得与东梁煤矿解除联营关系的潘家窑联营煤矿以及法定代表人徐步升的同意。徐步升在与徐海福的合伙经营东梁煤矿的诉讼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后,一方面,对本案继续申诉,但该申诉提起的再审,于2009年9月2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8)民抗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再次驳回。另一方面,徐步升又以平鲁区人民政府和东梁煤矿改制后的新设企业山西泰安煤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平鲁区政府与泰安公司签订的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产权转让合同无效。其主要理由是东梁煤矿的性质是集体煤矿而非国有煤矿。该诉讼在2009年11月5日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所以,东梁煤矿的集体与国有的性质之争,实际上是徐步升和徐海福爷孙两人前一个诉讼的继续。原有的集体产权主体对东梁煤矿的性质变更从未提出过异议。四、其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改制文件时间、内容、程序的不一致。东梁煤矿及平鲁区煤矿企业的改制,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是完全一致的。但改制企业在省工商局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时,改制文件与省工商局的要求不完全吻合。所以,根据省工商局的要求,对原有文件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从而出现了文号相同但前后文件在内容上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存在任何违规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况。2、煤企价值数亿的提法不准确。作者以吨煤利润直接计算煤矿转让价格不科学,也不符合政策,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东梁煤矿已经缴纳1000万吨的采矿权价款,也只能转让1000万吨的采矿权,也只能得到1.5倍的补偿,即该矿采矿权只有2250万元的价值。3、有关领导未接受采访的原因。因为此事系爷孙俩的官司引起,涉及法律纠纷,作者联系到平鲁区宣传部时,被告知应到法院了解情况,但作者并未到法院采访。2010年5月22日三问平鲁区政府,算算是否贱卖 山西平鲁“1万元煤矿转让事件”追踪 ( 2010-05-26 08:43:38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1版 新华社记者20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播发令人费解的“产权转让”山西平鲁一价值数亿元企业以一万元卖给个人引发争议一稿,披露了朔州市平鲁区煤矿改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稿件发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平鲁区政府22日深夜在当地政府网站上作出“回应”,对记者报道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为进一步澄清事实,记者24日下午再次来到平鲁区追踪调查,采访了区政府和区国土、财政、经贸、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并于25日在北京邀请国土资源部门权威人士和专家对此案进行评析,发现平鲁区政府在“1万元煤矿转让事件”中,不仅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问题,还存在煤矿办证和改制等文件造假等行为。一问:东梁煤矿到底价值多少?记者20日报道中请专业评估人士以1000万吨的储量估算出东梁煤矿的保守价值是3.15亿元。对此,平鲁区政府在“回应”中称,这种算法“不科学”。 转让为何不评估 东梁煤矿究竟值多少钱,科学的答案首先取决于合法的评估。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转让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是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就此,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副主任李裕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矿权转让中,如果采矿权在政府手中,就应由政府主导招拍挂,出让到矿业权人手里。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说,要进行有效监管,即出让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副秘书长王四光说,法规明确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定。现在有个别地方政府不经评估就转让,这是违法的。 既然评估是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提,那么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中是如何做的呢?平鲁区副区长罗瑞及多位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没有对采矿权进行评估”,并说“没算过,不好算,很难算”。 专家认为,没有评估就转让,东梁煤矿改制首先违背了国家法规,为国有资产被贱卖埋下了伏笔。按照平鲁区的“回应”,东梁煤矿改制中“1万元”转让价是“总资产”减去“总债务”,其总资产中并没有包括最重要的采矿权。 储量到底是多少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矿产企业最大的资产其实就是储量。而关于东梁煤矿的资源储量出现了多个版本,来自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1988年的数份文件显示,东梁煤矿煤炭储量为1511万吨;另一份出自平鲁区国土资源局的关于平鲁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矿井明细表显示,“东梁煤矿”保有资源储量为3400多万吨;然而,在东梁煤矿改制方案中,这个数字仅为229万吨。对于如此大的误差,平鲁区经贸局纪检书记魏志勇承认:“改制方案中的东梁煤矿储量229万吨写错了,是自己的工作疏漏,按照2005年底的数据,东梁煤矿的总储量应该是3400多万吨。”采矿权究竟该怎么算 对于记者报道中提及的山西业界通用的“吨煤利润率”算法,长期跟踪研究煤炭法律政策的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剑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评估煤矿资源价值一种作价方法,没有什么问题。” 也有专家认为,这种方法过于简单。王四光说,矿产储量价值评估受多种因素影响,具体到煤炭而言,如煤层深度、开采厚度、煤质情况、环境因素等,估算方法有折现现金流量法、可比销售法、收入权益法等,国际上通行采用的是折现现金流量法,但这要依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具体数据进行计算。 平鲁区政府的“回应”称:“东梁煤矿已经缴纳1000万吨的采矿权价款,也只能转让1000万吨的采矿权,即该矿采矿权只有2250万元的价值。” 有关专家认为,“回应”存在两大问题:首先违背当时适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其次将采矿权和采矿权价款混为一谈,前者是采矿人的法定权益,后者是山西省另行征收的费用,以采矿权价款计算采矿权转让价值,违背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规定。山西省煤炭勘察院有关专家表示,即使徐海福只获得1000万吨煤炭开采权,乘以当时吨煤的保守利润50元(按当时煤炭市场价,山西省吨煤利润一般超过100元),“东梁煤矿价值数亿元没有任何问题”。而如果按照总储量3400万吨估算,东梁煤矿的资源价值要大得多。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东梁煤矿此次采矿权转让合同中,采矿权转让价款的问题没有提及。这违背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采矿权价格应计入被转让的企事业单位资产总额”的规定。二问:集体煤矿“被国有”是否违反国家政策?对于东梁煤矿“集体”变“国有”的问题,平鲁区政府在“回应”中称:“东梁煤矿由集体变为国有,有非常清晰的演变过程,根本不存在价值数亿的集体企业被莫名其妙的国有化这种情况。”平鲁区政府提供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东梁煤矿1994年由“军办矿”移交地方,所以应是国有的;二是1997年2月1日平鲁区政府以“平政发199710号”文件明确了东梁等五座煤矿资产属国有,乡镇管理变为区统一管理。三是相关法院对东梁煤矿的国有性质已经有了生效判决。 然而,记者调查和咨询当时的国家政策发现,上述依据明显站不住脚。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规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随意平调乡镇企业财产、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变更企业性质”。根据这一精神,山西省委办公厅1994年41号文件强调:“原军队与乡、镇、村、农民投资兴办的煤矿、焦化厂、煤焦发运站等移交地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属于乡镇企业的财产,不改变其乡镇企业的隶属关系。”同年,平鲁区政府下发10号文件,对东梁煤矿等“企业性质”写明:“接收后的原军地联办煤矿均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接收后的企业全部隶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平鲁区政府1997年又下发10号文件,说东梁煤矿为“国有”,这等于否定了1994年自己下发的文件,也明显与当时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 平鲁区政府向记者表示,东梁煤矿此次产权转让,是根据相关法院判决认定“国有”为前提的。而记者查阅发现,相关法院的判决又是根据平鲁区10号文件认定为“国有”。这样,区政府和法院就陷入“相互作为依据”的怪圈。不仅如此,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平鲁区以1万元将东梁煤矿卖给徐海福,在合同上存在“公有变私有、左手倒右手”现象。记者查看当时东梁煤矿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发现转让方“甲方”是平鲁区东梁煤矿,最后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海福;而受让方“乙方”是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最后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徐海福”。记者在山西省工商局查询了解到,泰安煤业实际上是东梁煤矿名称变更,山西省工商局2006第2049号文件显示,工商局核准了煤矿名称变更为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因此,东梁煤矿转让实际上就成了公有变私有、左手倒右手。“自己卖,自己买”,高剑生认为,这种“狸猫换太子”的手法,实际上是将国有资产转让给利益相关者的一种关联交易,是违法和无效的。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秘书长、研究员柳中勤表示,这种手法暴露了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程序极不规范的问题,很多国有资产就是在这种交易中流失的。三问:改制程序的漏洞为何避重就轻?记者在20日报道中指出此次转让过程存在三大程序漏洞:“煤矿还未挂牌出售,区政府的转让结果就已出来”;“企业改制方案还没作出,区政府同意该方案的批复就提前2个月作出”;“两份文号相同的批复文件,关键内容却有差异”。平鲁区政府在“回应”中,对前两个至关重要的违法和违规之处避而不谈,只是针对第三点质疑,把责任推到山西省工商局身上,模糊地声称是“根据省工商局的要求,对原有文件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从而出现了文号相同但前后文件在内容上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存在任何违规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况”。 事实到底如何?记者在此行调查中再次追问,平鲁区政府负责人仍然没正面作答,只是笼统地将之归纳为“改制文件时间、内容、程序的不一致”。区安监局局长刘保平等人解释说:“当时到省工商等部门办理手续时,因为一些文件和省里具体要求不一样,不符合省里各部门的要求,而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显然,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两大关键环节是否违规操作、“先斩后奏”?平鲁区政府至今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其所谓“不存在任何违规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况”的“回应”也很难令人信服。 除了程序上的漏洞,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平鲁区在东梁煤矿改制过程中存在煤矿办证和改制等文件造假等行为。 区政府法律顾问赵悦等人举例说,办采矿证等手续必须有“国有职工”,东梁煤矿没有就作假,在有关文件和申请报告中称有国有正式职工。区财政局长冯海清等人表示:“严格讲,这样做是不对,不太严肃,肯定有问题,但有客观原因,没有办法,否则就办不了证。” (记者张羽、宋振远、叶健、陈芳、任芳、孙闻)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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