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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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11条 目的和内容第12条 依据第13条 适用范围第14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第15条 调查单元 第16条 坐标系统第17条 基本精度第18条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第19条 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10条 解释权第二章 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 分类依据第22条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第23条 土地权属性质分类第24条 土地编号第25条 界址点编号第三章 准备工作第31条 制定调查测量计划第32条 资料收集与分析第33条 制定确权规定第34条 编写技术设计书第35条 表册及器材准备第36条 人员培训第37条 宣传动员第四章 地籍调查第41条 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第42条 调查底图及要求第43条 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第44条 界址调查第45条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第46条 土地权属调查第47条 宗地草图绘制第48条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 地籍调查成果整理第五章 地籍控制测量第5l条 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第52条 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第53条 基本控制测量第54条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55条 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第56条 观测成果检验第57条 平差计算基本要求第六章 地籍要素测量第61条 地籍要素测量内容第62条 地籍要素测量精度第63条 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第64条 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 地籍图编绘第71条 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第72条 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第73条 地籍图绘制精度第74条 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第75条 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第76条 地籍图的清绘整饰第77条 地籍图的分色规定第78条 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第79条 宗地图编绘第710条 专题地籍图的编制第711条 地籍索引图的编制第712条 地籍图图式第八章 面积量算与汇总第81条 面积量算内容第82条 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第83条 面积汇总 第84条 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第九章 文字报告编写第91条 阶段工作小结第92条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 工作总结报告第94条 技术总结报告第十章 成果资料整理上交第101条 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第102条 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第十一章 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第111条 检查验收制第112条 检查验收程序第113条 检查验收内容第114条 检查验收办法第115条 质量评定第116条 成果验收第十二章 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第121条 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22条 土地编号的变更第123条 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第124条 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第十三章 简易地籍图编绘第131条 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第132条 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第133条 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11条 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第12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第13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第14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第15条 调查单元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第16条 坐标系统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第17条 基本精度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172界址点精度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精度等级可根据土地价值、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管理需要等选定。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表1.1173地籍原图的精度地籍原图的基本精度指标如表达1.2表1.2第18条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地籍测量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彩:(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采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的,应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第19条 地籍调查测量程序准 备 工 作制定计划资料收集与分析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编写技术设计书表格、器材准备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权属调查界址调查成果整理及小结绘制宗地草图地籍图绘制地籍要素测量地籍控制测量面积量算汇总成果整理用技术小结地 籍 调 查地 籍 测 量土地利用统计分析编写总结报告成果资料整理上交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地籍调查测量1.2第110条 解释权本细则由广东省国土厅负责解释。第二章 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 分类依据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的权属性质和用途为主要依据。第22条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根据土地用途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雎具体分类的名称、含义及代码见表2.1表2.1第23条 土地要属性质分类土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大类,分别以“国”和“集”字表示,也可在宗地号中用不同的识别码表示。第24条土地编号241土地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一般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编列街道号时,应根据镇(乡)、行政街道的大小及宗地数量情况,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统一拟定。242“街道”是以行政区内行政界线、主干道路、河沟等线状地物所封闭的大地块。243“街坊”是“街道”内互通的小巷、沟渠等封闭起来的地块。244“宗”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凡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有明确权属主和利用类别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宗地一般只属于一个权属单位,一个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称为共有宗地。特大宗地,宗地内利用类别不同,用地分类界线明显的,可划分为若干宗地;被公用道路、河沟分割的应划为若干宗地。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地块,如马路、街巷、广场、水域或城镇内部公用地、归属不明的空地、城乡交接处的农用地等,用“块地”表示。“块地”与宗同级。“块地”可由权属界封闭,也可由地类界封闭。245县级行政区编号直接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规定代码的后四位。一般不注记在图面,仅反映在地籍簿册中。246土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街道、街坊编号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号包括一位识别码(以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未定时可用0代替)和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块地号占用90009999编号区间。宗地号和块地号均以街坊为单位编列。例如:广州市东山区第3街道第5街坊第28宗地,其地籍簿册上的地号为:0102 03 05 00028广州市东山区 街道号 街坊号 宗地号图面的宗地仅注记宗地号“28”,前面内容可省去。247街道、街坊号应在图幅中街道、街坊内适中位置用规定字体注出。宗地号和宗地的地类号应在图面按宗注出,不得取舍。“块地”亦必须在图上逐块注记地号和地类号,“块地”号不注记在地籍簿册中。对违章建筑占用的土地,可按“块地”编号注记。248铁路、公路贯穿市(县)的土地编号方法(1)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进行线路地籍测量时,土地编号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单独编列,用九位数编号,其第五位以T、G、S分别代表铁路、公路及水利线路用地。例如,某铁路线路在新兴县的第一宗地,编为5321T0001,其中前四位数为新兴县的行政编号,T代表铁路,后四位数为宗地号。(2)当线路经过的地区已开展了地籍测量,并已对测区范围内土地进行了统一编号时,在铁路、公路进行地籍测量的专用地籍图上,可将原地号用括号表示在新地号后面。第25条 界址点编号界址点编号以宗为单位,从宗地西北角的界址点开始,逆时针顺序编列,界址点号只在宗地图和地籍簿册上表示,地籍图上不注记。第三章 准备工作第31条 制定调查测量计划凡开展地籍调查测量的市(县),应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的计划。计划应将调查测量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第32条 资料收集与分析321开展地籍调查测量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l)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性文件,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测量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2)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包括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3)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成果资料;(4)土地申报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5)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6)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7)标准地名资料;(8)土地等级评估资料;(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322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确定能否满足地籍测量的需要。对原有的地形图和航摄成果资料应检查其现势性。第33条 制定确权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的确权定界规定。第34条 编写技术设计书341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技术设计书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测量区域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用地特点;(2)技术依据;(3)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和利用;(4)坐标系统的选择;(5)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6)地籍调查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的范围,确权规定,采用的工作用图,街道、街坊、宗地的划分和编号要求,地籍调查工作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界标设置要求等;(7)地籍测量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对已有控制点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测量布设方案、技术规格、精度指标、控制点理设要求、施测纲要、计算方法;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地籍图成图方法、精度要求;面积量算方法和精度、面积统计汇总等;(8)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9)成果资料的检验要求;(10)成果资料的上交。第35条 表册及器材准备351统一印制表册,主要有:(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2)指界委托书;(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附页: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调查审批表);(5)宗地(块地)面积量算表;(6)图幅内街坊面积计算表;(7共有土地分摊面积统计表;(8)以街道为单位宗地(块地)面积汇总表;(9)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10)检查记录表;(11)各种土地登记用表(见土地登记规则)。352界桩(见附录4)。353仪器工具(1)测绘仪器;(2)面积量测仪器及工具,计算机;(3)绘图工具和材料。354生活、交通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等。第36条 人员培训地籍调查前必须对参加地籍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有关地籍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和操作要领,增强责任心,以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第37条 宣传、动员地籍调查测量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开展调查工作时,应由政府全面动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第四章 地籍调查第41条 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411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目的是查清每宗(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等级及其地卜附着物、建筑物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41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1)收集调查资料,准备调查底图;(2)标绘调查范围,划分街道、街坊;(3)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4)实地进行调查、指界、签界;(5)绘制宗地草图;(7)填写地籍调查审批表;(8)调查资料整理归档。第42条 调查底图及要求421调查底图可采用1:500-1:2000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也可采用与上述相同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放大航片。422没有上述图件的地区,可利用城镇规划图件作为调查底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避免出现重漏。423根据城镇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进行街道、街坊划分。第43条 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431正街道的划分原则(1)一个县级行政区的街道总数不得超过99个。(2)街道的划分应保持镇(乡)行政区的完整性;镇(乡、行政街道)范围内可根据居民点及宗地情况,以主干道路、河沟、行政界线等划分为若干街道。街道的划分不得跨越行政界线。(3)县城以下城镇建成区,一般划分为一个街道;城镇范围较大,宗地数量较多,必须划分为2个以上街道的,应在县级行政区统一给定的该镇(乡、行政街道)街道总数范围内。(4)大中型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应以主干道路、河沟等明显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432街坊的划分原则(1)一个街道的街坊总数不得超过99个。(2)一个街坊内包含的宗地总数,原则上除块地外可以有8999宗,考虑到宗地合并、分割等土地变更情况,街坊内的宗地总数在首次划分时不宜超过6000宗。(3)城镇建成区的街坊一般应以巷道、沟渠等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4)农村的街坊划分一般应保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范围的完整性,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范围(或一个较大村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街坊。第44条界址调查441根据调查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发送调查指界通知单并签收,通知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442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座落,界址点、界址线位置,界标物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置。443宗地的座落包括地名和门牌号码,地名应采用标准地名。444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现场指界。(1)单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见附录1)。(2)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3)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2)。(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445实地界址认定(1)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m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2)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3)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05m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4)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上界线与实际界线吻合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签章认可,可不再经邻宗地指界认可;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作为块地,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属批多用少的,原则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代征的市政建设用地,应按规定进行扣除,按扣除后的范围定界。(5)历史用地、没有权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廊不规则的宗地,属结构性的,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见附录3)。(6)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单独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7)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应作为本宗地与邻宗地共有界址点处理。如图41所示的甲宗地3号界址点和乙宗地的2号界址点。甲乙1 4 1 52 33 4图4.1(8)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较大宗地中,没有争议部分有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9)块地的界线按其权属、利用类别和实际现状确定。446界址调查时,应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确定本宗地界址点位置有关的相关距离。距离量注至0.01m实地面积小于 125m 或图上面积小于5cm 的宗地和实地可通过丈量边长(间距)求算面积的宗地,界址调查时应丈量求算宗地面积必需的边长、间距。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的,界址调查时,可不丈量边长和间距,待测量结束后,利用坐标反算过长。447宗地界址点应实地设置界址标志或界桩。界标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详见附录4。 448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3)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5)。449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的办法处理。第45条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451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城镇土地利用分类规定调查至二级分类。452土地利用类别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即一宗地调查注记一个主要的利用类别,一般以批准用地时确定的主要用途为准,当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则按实际用途调查填写。453综合使用的楼房,一般可按第一层的主要用途进行调查,当第一层为大堂等情况时,则可按第二层的用途调查;也可按当地的统一规定确定利用类别。454违法用地和其他块地按其实际利用类别调查。455实地不能确定土地利用类别的在建宗地和土地利用类别不明确的其他块地,可归入“其他用地”类别。456土地等级按当地制定的土地分等定级标准执行。尚未制定土地等级标准的,可暂不调查。第46条 土地权属调查461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土地权属的性质和来源,内容包括权属性质、来源和土地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462宗地(块地)权属情况调查(1)查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2)查清土地的使用权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应查清用地方式,即划拨用地、出让用地。(3)查清土地的他项权利情况:租赁、抵押权利及其他土地使用限制等。(4)查清土地的共有使用权情况:独自使用权、共有使用权及其分排情况。463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调查(l)查清宗地权属来源的具体方式:划拨、出让、转让、入股、兼并、继承等;(2)查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3)批准用地的面积、用途,实际使用的面积、用途等;(4)违法用地的数量、用途、性质。464查核上地使用者的基本情况(1)权利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记载的名称是否一致。单位名称必须采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2)查核权利人的性质: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和个人等具体情况,以及与此有关的主管部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3)查核申请者的法人资格;(4)共有宗地的其他共有人情况。第47条 宗地草图绘制4.7.1三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本宗地与邻宗地相关关系的原始图件,必须在实地绘制。472宗地草图的内容(1)本宗地地号、门牌号码、权利人名称(或姓名);(2)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界址点编号,界址边长;(3)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关系和计算建筑占地面积必需的有关间距、边长;(4)本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别(或用途)和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5)相邻宗地的位置、宗地号、门牌号、权利人及相关地物;(6)与确定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位置有关的相关距离、条件距离等;(7)指北方向、比例尺、绘制日期和调查绘制人员。宗地草图式样可参照附录8的宗地图。473宗地草图的绘制要求(1)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规格大小可根据宗地情况采用32开、16开或8开,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2)线条。字迹清晰,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3)本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用红色表示;(4)宗地草图上的一切注记应是实地勘丈记录,不得涂改。474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且有城镇大比例尺地形图件的地方,可将调查宗地直接标绘在地形图上作为宗地草图,标绘的宗地至少应表示宗地号、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别和权利人名称。地籍调查测量后,采用正式编绘的宗地图作为宗地调查资料归档。475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权利人时,宗地图可根据需要按共有人数进行复制,并相应地标绘权利人名下独自使用的范围、注记权利人名称及独自使用面积和共有面积。分摊面积。第48条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481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录6)包括地籍调查表、界址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四个部分,是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结果及土地登记审批意见的真实记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填写,不得事后追忆补填。482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主要内容(1)本宗地的土地编号和宗地所在图幅号;(2)土地座落及宗地四至;(3)土地权属性质及使用权类型,建筑物的归属、类型、容积率及限高等;(4)土地使用者(人,方)名称、性质及主管部门;(5)法人代表或户主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6)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和使用期限;(7)城、镇、村(宅基地)的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独自使用面积、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用地使用权、宗地的土地总面积及其查至详查二级分类的图斑面积和一级分类的汇总面积;(8)界址调查记录和界址点坐标表;(9)宗地图;(10)地籍调查记事及调查人员签名;(11)土地登记审批表(在土地登记时填写);(l2)附页: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调查审批表。483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采用统一格式,式样详见附录6。各地可根据具体管理需要,对表中栏目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改变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主体结构。48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填写要求(l)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按一宗地一个土地使用者填写,共有宗地先填写一份以宗地为单位的综合性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再按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个数逐户填写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附页“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调查审批表”,详细记载各用户的具体调查审批情况。(2)填写时必须使用钢笔或墨水笔,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以利于档案资料的长期保存。(3)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内容应逐项调查记录齐全、准确无误,记录字体清晰。整洁,做到表、图、实地一致。(4)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划改必须加盖划改人印章,同一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5)界址调查表可以续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续页或附贴的,必须加盖管理机关印章。(6)表中各项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土地管理规定,具体要求详见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填表说明。(7)本地籍调查全地登记审批表(含附页)适用于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各种情况。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491地籍调查成果是地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籍测量的依据,成果的整理应符合档案管理规定,便于地籍测量工作的实施。492宗地调查资料按宗进行立卷。立卷资料的规格必须一致,不得参差不齐。卷内资料按下列次序统一编排:(1)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2)土地登记收件单;(3)土地登记申请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指界委托书等;(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及征地补偿协议,出让合同书及交纳地价。税费的凭证;转让、继承等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决书。裁定书;违法用地的处理文件,居委会、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等;(6)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7)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资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管理机关印章后才能归档。493调查资料五卷后,应逐宗用资料(档案)袋装放。档案封面必须说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和土地编号、卷内资料的编号及名称目录,并按街道。街坊汇总。同一街道。街坊的宗地档案按宗地编号的先后顺序统一排列。494违法用地的调查资料参照宗地调查资料的整理办法进行,整理后的资料按街道、街坊汇总,与宗地资料集中存放,并造册摘录违法用地者名称、块地编号、面积、用途和违法用地性质,以便处理。495编制街道街坊分区示意图。街道、街坊分区示意图可与地籍图分幅接合图一起编制成地籍索引图。496采用地形图进行调查标绘宗地草图的,应标明街道、街坊的界线,检查地籍要素调查注记是否齐全,以便提供地籍测量时使用。497在整理过程中,应查核调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或调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进行补调、修正。第五章 地籍控制测量第51条 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511地籍控制测量包括基本控制测量和图根控制测量。基本控制点包括国家各级大地控制点和城镇二、三、四等控制点及一、二级控制点。512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市网,逐级加密的原则,也可根据测区实际越级布网。513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514各级控制网测量的技术要求和精度指标,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分别执行表5l、表52表53规定,GPS定位测量执行5345、5346规定。四等以下控制网最弱点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上 5cm,四等控制网最弱相邻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上 5cm。515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应根据测区内建筑物的稀密程度和通观条件而定,以满足地籍要素测绘需要为原则。一般每隔100200m应有一点。516基本控制点应理设固定标石,埋石有困难的沥青或水泥地面上可打入刻有十字的钢桩代替标石,在四周凿刻深度为1cm、边长为15cm*15cm的方框,涂以红漆,内写等级及点号。标石钢桩规格见附录7。517控制测量采用的坐标系统按第16条执行。当投影长度变形大于25cmkm时,可采用任意带高斯正形投影坐标系或采用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坐标系。518各级控制点应参照城市测量规范规定要求测量其高程。第52条 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521测区首级控制网是地籍测量控制的基础。可根据测区面积。自然地理条件、布网方法,并顾及规划发展远景,选择二、王、四等和一级控制网中的任一等级作为首级控制网。一般面积 100km 以上的大城市应选二等,面积 30100km 的中等城市选二等或三等,面积1030km 的县城镇选三等或四等,10km 以下的可选一级。首级控制应布成网状结构。522对测区内已有控制网点应分析其控制范围和精度。当控制范围、精度符合本细则规定,可直接利用,否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建、改造或扩展。第53条 基本控制测量531三角测量5311各等级三角网应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三角形内角一般应不小于30,确有困难时,个别角亦不应小于25,当三角网精度估算偏低时,应增设起算边。5312各等级三角网应符合表51的技术要求表51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来532三边测量5321三边网的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确有困难时,个别内角办不应小于25。5322四等(含)以上的三边网,宜在一些三角形中,以相应等级的测角精度观测一个较大角度以作检核。5323各等级三边网测边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规定。表52 三边网主要技术要来注;测距1测回指照准目标1次读数3次(下同)。533导线测量533.各等级导线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3规定。表5.3 测距导线主要技术要求:n为导线转折角个数;、为测距仪等级5332附会导线应尽量布成等边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1:35333导线布成结点网时,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导线长度,不应超过相应等级导线总长的07倍。5334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l2时,导线全长闭合差不得超过 12cm。5335在三、四等导线点上,当只有两个观测方向时,应观测左角、右角,左右角分别观测总测回数的一半测回,左角、右角分别取中数后组成圆周角的不符值,应不大于相应等级测角中误差的两倍。534 GPS静态定位测量5341各等级GPS网应布成具有独立检核条件的图形(如三边形、四边形、五边形、导线网形等)。5342 GPS网点与原有控制网的高级点重合应不少于3点,当重合点数少于3点时,应与原有控制网的高级点进行联测,重合与联测的点总数不得少于3点。5343设计GPS布网方案时,应根据测区已有控制网的情况,尽量使其与原有控制点的点位重合,以便对原有控制网成果改算。5344 GPS控制网的点位应满足GPS观测要求,同时顾及后续使用常规仪器进行加密测量的需要,所选的点必须保证有2个以上方向通视。5345各等级GPS网相邻点间弦长测量中误差规定如下: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级 ;二级 。式中:d为相邻点间距离,以km为单位。5346各等级GPS静态相对定位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规定。表5.45347当GPS接收机具有快速静态定位功能时,观测时段长度可根据实际况,在技术设计书中规定,一般不少于15分钟。各等GPS首级控制网必须用静态定,方法测定。第54条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541图根控制点是地籍要素测量的依据,图根点在基本控制点基础上加密。542图根控制点通常采用图根导线加密,在等级网点基础上可连续加密二组当受地形条件限制导线无法附会时,可布设不超过四条边的支导线,支导线点不得发;新点。图根支导线的起点上应观测两个连接角,交点上应观测左、右角,距离应往返:测或单程双测。543图根点的密度应满足地籍要素测量的需要,一般每幅1:500图不少于8点,1:1000图不少于12点,1:200O图不少于15点。544图报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 5cm。545图根点一般可设临时标志,当测区内基本控制点密度较疏时,应在一级根点上适当埋设固定标五,使每幅图内理石点数量1:500图不少于4点,1:1000图不于7点,1:2000图不少于9点。每个理五点至少应与另一埋石点通视。图根点标石格见附录7。546用交会法加密时,交会角不应小于30,或大于150前方、侧方交会应有3个方向;后方交会应有4个方向,交会角、和固定角C之和应小于160,大于200,以免点位落在危险圆范围内。547图根导线的技术要求按表55规定执行。表55 图根导线主要技术要求548图根导线边长用测距仪或用经检定的钢尺测定。钢尺丈量时须作往返测或单程双测。当尺长改正数大于尺长的110000时,应加尺长改正;量距时平均尺温与检定时温度相差超过上 10时,应进行温度改正;尺面倾斜大于1.5时,应进行倾斜改正。549图根导线可采用近似平差法。计算时,角度取至整秒,边长、坐标取至0001m第55条 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551三水平均观测5511水平角观测一般采用方向观测法,也可采用全组合测角法、三方向法。5512水平均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各等三角点、导线点在晴天日出、日落和中午前后成像模糊或跳动剧烈时不应进行观测。5513水平角观测各测回应均匀地分配在度盘和测微器不同位置上。观测前应事先编制观测度盘表。5514二等点观测的全部测回应在两个时段进行,每个时段观测的基本测回数应不多于全部测回的23,用全组合测角法观测时,同一角度各测回不得连续观测。5515当观测方向总数超过6个时,可分两组观测。每组至少应包括两个共同方向,其中一个为共同零方向。两组观测结果共同方向角值之差不得超过相应等级测角中误差的两倍。测站平差按等权观测进行。5516在高等级点上观测低等级点方向时,须联测两个高等级点方向。两个高等级点方向夹角的观测值与固定值之差不应超过。m 、m 为新、旧观测成果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5517水平方向观测各项限差应符合表57规定。表5.75.5.1.8当水平角观测站中心、照准目标偏离点位中心时,应进行归心投影,并对观测值进行归心改正。552距离测量5521测距边选择的要求(1)测线就高出地面或离开障碍物1.3m以上,对精度要求较低的一、二级测距边可以适当放宽。(2)测线成避免通过吸热和散热不同的地段。如散热、塔烟等,测线通过较大水域上空时,应把测线高度提高到2m以上,并选择有利的观测时间。(3)测线应避开电磁场干扰,当测线与高压输电线路平行时,应离开高压线2m以上。(4)测线及其延长线上避免有反光物体。(5)测距边采用对向三角高程测定两端高差进行倾斜改正时,两端高差不应超过下式要求:式中:h-测距边两端高差(m);R-实测边长(m);T-测距边规定的相对中误差分母值。当测距边两端高差用等级水推测定时,高差不受限制。5522距离测量要求(1)仪器高、棱镜高应量至mm。(2)各级测距仪观测各项限差应符合表5.8规定。表5.8注:往返测或不同时段间观测值较差必须将观测结果化算到期同一水平面貌一新上进行比较。式中a测距仪固定误差,b-测距仪比例误差,D-距离。(3)各等级测距边应选择大气稳定、成像清晰的气象条件下进行测量,雷雨前后、大雾、大风、雨天和大气透明度很差时,不应进行测量。5522气象元素测定应符合表5.9规定。表5.9 气象元素测量要来5524测距边的归算(l)测距边观测值必须经过气象改正,加常数、乘常数(必要时顾及周期误差)改正。(2)将各项改正后的斜距化为水平距离:a. 测距边两端高差按公式计算水平距离:b用测距边垂直角观测值按公式计算水平距离:式中:D-水平距离(m);S-经各项改正后的斜距(m);h-测距边的两端高差(m);a-垂直角观测值;f-地球率与大气折光对垂直角的改正值,其值按公式:计算。式中 k为当地的大气折光系数;R为地球平均曲率半径,206265。不论垂直角是仰角还是俯角,f恒为正值。(3)将水平距离投影到参考椭球面上,计算公式:式中:D -参考椭球面上距离(m);D-水平距离(m);h -测距边所在处的大地水准面差距(m);H -测距边高出大地水准面的平均高程(m);R -测距边方向参考椭球面法截弧的曲率半径(m)。当投影到大地水准面上时,h 0(4)参考椭球面上距离投影到高斯投影面上,计算公式:式中D -参考椭球面上距离(m);D -高斯投影面上距离(m);y -测距边两端点楼坐标平均值(m);y-测距边两端点横坐标坐标差(m);R -测距边中点处参考椭球面的平均曲率半径(m)。553仪器检验新购置或经修理后的仪器,必须经过严格的全面检验,必须具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书。已用上作业的仪器,作业前必须进行必要项日的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作业。5331经纬仪作业前的检验项目(1)照准部旋转正确性检验;(2)光学测微器行差与隙动差的检验(电子经纬仪除外);(3)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的检验;(4)垂直微动螺旋使用正确性的检验;(5)视准轴不垂直于横轴之差的测定;(6)光学对中器的检验与校正。5532测距仪作业前的检验项目:(1)发射、接收、照准三轴平行性的检验与校正;(2)周期误差的检验;(3)加常数与乘常数的测定;(4)光学对中器的检验与校正。5533 GPS接收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检验按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型接收机检定规程规定进行。5534仪器检验数据应详细记录,记录字体清晰、计算无误,各项检验资料装订成册。5535全站仪的检验项:(1)测角部分参照5.5.3.1执行;(2)测距部分参照5.5.3.2执行。5.5.4观测记录要求5541观测数据用于手工或电子记录。5342电子记录可用专用记录器(如电子手簿),也可使用由软件控制能对数据进行处理、传输的电子计算器(如E500)或便携式微机。5543电子记录程序必须经过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用于生产。电子记录器中的记录程序不得擅自修改。5544应按记录程序操作手册规定要求进行电子记录,输入到记录器中的观测数据,不得作任何修改。5545记录在存储介质上的原始观测数据文件,应制作备份,以使存查。5546手工记录的观测数据和记事项目必须现场记录在手簿中,字体要清晰、美观,不得擦改、涂改、连环划改或转抄。观测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观测数据,检查观测结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第56条 观测成果险验561三角测量观测成果的检验5611三角形闭合差应符合表5.1相应等级限差规定。5612测角中误差检验,当三角形在20个以上时,测角中误差用下式计算:式中:W-三角形闭合差;n-三角形个数。5.6.1.3三角网极条件、边条件自由项检验:极条件自由项限差 边条件自由项限差 式中:-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三角形转距角;、 -起算边相对中误差;5614方位均条件自由项检验:方位角条件自由项限差 式中:n-推算方位角条件所经过的测站数;-相府等级的测角巾误差;、 -起算方位角中误差。562三边测量观测成果检验5621测距边测量精度计算(1)计算距离测量单位权中误差:距离测量单位权中误差 式中:d-往返测(或不同时段观测)距离较差;n-测距边数;P-距离测量先验权。先验权按 P = 计算。 为测距仪标称精度。(2)计算任一测距边测距中误差:。5622三边网中角度观测值与计算值较差检验限差:式中:m -测距边平均测距中误差;h -观测角顶点至对边的垂距;、-三角形中观测角以外的另两个角度。或 式中: 为测距边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 同前。5623三边网角条件(包括圆周角条件和组合角条件)自由项限差检验限差:式中:m -观测边平均测距中误差;-圆周角条件或组合角条件方程式系数。563导线测量成果检验5631附合导线方位角闭合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应符合表5.3规定。5632导线测量角度观测值中误差计算(1)用方位角闭合差计算导线(网)角度测量中误差 式中:-附合导线或闭合环的方位角闭合基;n-计算闭合差的转折角个数;n-附合导线或闭合环的个数。(2)用左、右角观测的圆周角闭合差计算测角中误差:式中:-测站圆周角闭合差;n-圆周角个数。5633边长测量测距中误差按5.6.2.1公式计算。5.6.4 GPS静态相对定位测量成果检验5.6.4.1同步环闭合差检验(l)三边同步环闭合差限差:式中:-相应等级规定的相邻点弦长测量中误差(按平均边长计算)、 、 -各坐标差分量闭合差;n-闭合环的边数。(2)多边同步环闭合差限差(3)若干条独立观测边组成闭会环的闭合差限差式中: 、 、 同前。5642同边任意两时段观测结果较差不得超过所用接收机标称精度的2 倍。第57条 平差计算基本要求5.7.1外业观测记录经检查观测成果经检验,拥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平差计算。5.7.2二、三、四等控制网应采用严密平差法,平差采用的计算机程序须经有关部鉴定。平差计算时应对所有输人数据认真核对,确保元误。平差计算中应进行精度评定。573一、二级控制网可采用近似平差法,但作为首级控制的一级网应采用严密平差。574内业计算数字取位应按表5.10规定。表5.10 内业计算数字取位规定边长、坐标、方位角最后成果取位按上表现定。第六章 地籍要素测量第6.1条 地籍要素测量内容地籍要素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界线、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地类界线、块地界线、保护区界线;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和与权界线关联的线状地物;水系和植被,同时调查房屋结构与层数、门牌号码、地理名称和大的单位名称等。地籍要素测量成果应能满足地籍图编制、面积量算、统计的要求。第62条 地籍要素测量精度界址点测量精度、地籍原图基本精度按总则第17条执行。第63条 地籍要素测量方法地籍要素测量主要采用地面测量手段。在建筑密度低、测区面积较大的地区,也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技术与地面调查相接合的方法。631解析法6311解析法是利用实地观测数据(角度、距离等)或采用数字摄影测量技术,按公式计算被测点坐标的方法。利用所测点的坐标可随时根据需要展绘不同比例尺的地籍图,实现计算机自动绘制地籍图,并为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土地信息系统服务。6312解析法应预先布测密度较大的控制网,施测时采用经纬仪和测距仪或全站仪(电子速测仪)。对于街坊外围的所有界址点,应尽可能在野外直接测定坐标:对宗地内部无法直接观测的界址点和建筑物主要特征点,可按解析几何方法求得解析坐标,但必须进行检核。6313野外观测时应注意防止出现粗差。仪器安置后应进行方向和距离检核,并在观测中经常检查定向方向以确认仪器没有移动。电子手薄的数据处理程序应经过严格试算检验。应注意棱镜中心与被测点实际位置的偏差,并加以改正。632部分解析法6321部分解析法是先采用解析法测量街坊外围界址点和街坊内部部分界址点的坐标,并将这些解析点展绘在图上,然后对其余点位进行勘丈,再根据勘丈数据用装绘的方法将这些点位绘制在图上的方法。装线时可采用三角板、圆规、比例尺等绘图工具,按距离交会法、截距法、直角坐标法等几何关系作图。6322大宗地内的地物可以用平板仪测绘,测绘时可直接在已展好解析界址点的薄膜图上进行,也可在另一薄膜上按假定的坐标系自由定位和定向后测绘,然后与展点薄膜图套合透绘成图。6.3.3图解法6331图解法是指用平板仪测图、航测法测图或利用测区已有现势性较好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勘文编绘地籍图的方法,适应于土地价值较低且技术力量与物质条件达不到采用以上两种方法的地区。6332用平板仪测制地籍图时,应充分利用控制点设站,不足时可增设测站点。测站点相对于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 01mm,测站点至界址点的距离,不得超过50m,展绘目标点的位置用复式比例尺和卡规,实地小于50m的界址边长应用钢尺直接丈量至001m。6333采用航测法测制地籍图时其工作程序宜先内业测图,后外业实地核实、修正和补充,再完成正式地籍图。技术要求如下:(l)航空摄影计划编制、技术设计、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参照GBT 1566119951:5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进行航空摄影前,一般宜采用全野外布设地面标志。(2)航测外业、内业测绘工作要求参照1:500、l:1000、l: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执行。(3)解算界址点点位坐标宜采用空中三角测量独立模型法区域网平差或光束法平差,以保证界址点精度。(4)土地利用类别、单位名称、门牌号码等地籍要素应实地调注。第64条 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641界址点、界址线按权属调查确定的位置测绘。没有调查成果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界线测绘。642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测绘应以外墙基为准,悬空建筑(水上房屋、飘楼、骑楼、柱廊等)按其外轮廓测绘并注房屋结构与层数。悬空建筑用虚线表示。643房檐及三面悬空的阳台、临时性棚房和简易房屋不表示。房屋内天井大于图上4mm 的应表示,房屋外轮廓凹、凸小于图上04mm时可综合,大于04mm的依实际轮廓测绘。落地阳台应综合为房屋,构筑物按外轮廓测绘。644位于宗地界址线上的台阶、外楼梯应表示,宗地内部房屋的台阶,楼梯一般不表示。645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围墙、栏栅、铁丝网、活树篱笆等)应测绘。646铁路、公路、街道、内部道路及道路交叉处、公共场所内的大花圃应测绘。铁路、公路两侧用地界线已有权属调查成果的,应予实测。公路按路肩测绘,街道技渠边石施测;无渠边石的不测绘街道线,内部道路按实际界线测绘。道路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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