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资料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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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编号:会人社集登(2014)第 号工 会 名 称企业(单位)名称(企业的名称)工会委员会(企业的名称)工会代表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工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企业(单位)地址人社部门收文日期人社部门审查意见: 会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协商双方代表名单企业名称(企业的名称)企业性质私营法定代表人员工总人数企业方代表协商首席代表姓名代表产生方式推荐协商代表人数3联系电话协商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123职协商首席代表姓名代表产生方式选举协商代表人数3工方代表联系电话协商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123(企业的名称)集体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是企业与企业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章 劳动报酬第四条 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第五条 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第六条 企业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七条 企业每月10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八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九条 企业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一)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云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企业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的,由于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第十三条 职工请事假的,企业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每日8时至 17时(包括午间2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六和周日为周休息日。第十七条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第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经营等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二十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保险和福利第二十八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第二十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六章 职业培训和教育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三十六条 企业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会同企业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第三十八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三十九条 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十一条 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第四十二条 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十五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八章 奖 惩第四十六条 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第四十八条 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企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第九章 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第五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2014年 月 日起至2016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五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一)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第十一章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 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六十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5日内,由企业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会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审查备案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布。 (企业的名称) (企业的名称)工会委员会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2014年8月6日 会泽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对本企业和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第二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禁止安排已婚待孕女工从事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3、禁止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第四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公假一天。第五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第六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对有定额的女职工扣减相应的劳动定额。第七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包括流产)、哺乳假待遇按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执行:第九条 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 企业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第十一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有女职工协商代表。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第十三条 本有效期为2年, 2014 年 月 日起至 2016年 月 日止。第十四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企业的名称) (企业的名称)工会委员会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2014年 月 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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