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上传人:xgs****56 文档编号:12955864 上传时间:2020-06-04 格式:DOCX 页数:141 大小:216.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_第1页
第1页 / 共141页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_第2页
第2页 / 共141页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_第3页
第3页 / 共1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1、 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v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v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v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 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 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 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 主体范围的扩大 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 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 ; 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 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 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3) 联大规范性协议 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 2、国内立法形式: 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 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 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 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v 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v 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 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 法人的国籍与地位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确立标准:v 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v 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v 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v 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v 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v 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v 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 v 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 2、特征:跨国性、 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2)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 ,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 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v 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v 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 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 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 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 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三)国家行为原则1、概念: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2、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构成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力与尊严3、管辖豁免的例外 :商业交易二、单独关税区(一)单独关税区的概念: 是依据关贸总协定及其WTO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两个协定中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两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二)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只限于特定的范围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1、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 ,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2、基本法律能力: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3、在非成员国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须得到非成员国的承认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1、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2、法理解释上的两种主张:为职能必要说; 为代表性说3、国际经济组织所享的特权与豁免因其性质与职能而昬 4、通常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没收,档案不受侵犯等二、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1、 根据其宗旨、职能、成员构成等因素分类: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2、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分类:国际货币、金融、贸易等重要领域(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成立 :1944年7月签定,1945年12月27日成立2、职能:制定规章; 金融职能3、主要机构: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各国派理事和副理事1人组成,任期5年,每年1次会议执行董事会:24个执行董事组成,8名董事由基金份额最高的成员国分别委派,其余按地域分成选举区推选 ,中国为上检,单独1名; 执行总裁1人,任期5年,无投票权,只有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才可投一决定票每成员国250个基本投票权,每10万美元增加1票计算总票数1980年4月17日,恢复中国席位(二)世界银行集团成立 情况主要机构投票权制度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总部华盛顿世界银行,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5年12月27日成立理事会执行董事会 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公司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理事会执行董事会250票基本投票权,每股1000美元加1票;国际开发协会1955年国际开发协会协定理事会执行董事会自动取得500票基本票权,每股5000加一票(三)世界贸易组织1、成立:1994年4月15日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WTO协定 成立 ,是关贸总协定谈判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是其继续和发展。2、职能:提供 多边贸易关系谈判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机构的框架3、主要机构: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任期4年,是世贸组织的行政首长,职员均为国际官员,是纯国际性质)4、决策程序和表决制度: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未能协商一致的,投票方式,一国一票; 特定事项,如协定解释、撤销给某成员的义务、决定须经成员的3/4多数票通过5、世贸组织成员分类: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6、我国于2001年10月加入WTO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特征:国际性: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合同内容的复杂性合同标的是货物、或称有形动产合同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1、主要条款:标的物; 价格; 运输; 保险;支付; 商检; 免责; 不可抗力; 索赔; 法律适用(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国际法或国内法); 仲裁2、格式化、标准化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一)国际商事惯例1、概念: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通常做法 2、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 )(二)国际商事条约1、概念:是国家向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2、效力:对缔约国法院具有拘束力 (重要的国际商事法律渊源)3、划分:双边、区域性、普遍性国际条约(最具影响力的统一私法公约,即多数国参加,旨在统一与国际商事交易有关的私法条约)4、重要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或买卖)合同公约公约的产生和影响:20世纪30年代产生、980年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 ; 覆盖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货物贸易合同公约的结构 、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v 结构:四个部分101条; v 内容:主要部分是合同的订阅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v 评价: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国际商法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是对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实践的总结,具有可行性;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被广泛采用,在国际商事交易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v 公约的适用范围:(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不适用)主体范围货物买卖具有国际性时缔约国具有公约规定的某种联系客体范围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拍卖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船舶、汽垫船飞行器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排除适用公约应注意的问题排除和修改公约书面作出当事人在合同只提到适用(规则),并不意味排除合同适用公约或某国内法(三)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1、国际统一私法在对1994首次公布、2004、2010修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了(国际商事法统一法领域第一次)一般原则的重述方式 2、法律重述:为了克服判例法不确定性和过分复杂性,美国法学会全面收集收集有关领域的判例法,从中抽象出一般规则,并编纂成法律条文,即将判例法系统化、条理化和简单化3、形式:黑体条文、正式评论、实例阐释,对法院和仲裁机构无约束力,与美国法律重述相似4、作用:通则可以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 作为解释和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工具; 作为国内合同法的示范法5、适用顺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则 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1、采用最多的:装港交货三种术语(FOB;CIF;CFR)其次(FCA; CPT; CIP)(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概念适用范围卖方义务买方义务FOB船上交货当货物上船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承担上船时费用和风险适用海运和内河提供证据、办理出口手续、装货、负软件工具上船前一切费用、提供已交货证明 、支付质检、度量等计数方面费用、包装、标记、通知、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支付价金、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自费办理运输、收货、负担上船后的风险和费用、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向卖方通知船舶名称、装货地点、交货时间、接受交货证明 、支付装船前的检验费等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协奏曲的费用和运费,订立保险合、支付保险费适用海运和内河同上同上CFR不负责 办理保险和交保险费v CIF主要特点之一:是卖方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v 提供的单据:提单、保险单、发票v CFR要注意装船通知问题v 三种贸易术语,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 的界限方面完全相同,卖方承担的风险均在货物装上船舶时转移给买方(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1、 FCA:货物承运人,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v FCA与FOB比较价格构成基本相同,都不包括运费、保险费区别:FOB只适用于海运、 FCA适用于各种运输; FOB货上船时风险转移、FCA是在货交承运人后风险转移2、CPT:运费至付,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适用于各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3、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对比: CIP与CPT: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上相同:CIP增加了保险责任和费用 CIP与CIF:价格构成相同,都包括成本、运费保险费; 不同处:运输方式和风险划分上(3) 其他贸易术语:EXWFASDATDAPDDP(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工厂交货船边交货目的港或集散站交货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完税后交货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一)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货物、数量 、价格(特定情况下,没有价格也可以合同成立)4、应表时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如果建议中使用了“以最后确认为准”等字眼,则是明确表示建议不受约束,不能构成一项要约(二)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撤回:1、生效时间: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撤回: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前(三)要约的撤销1、概念: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承诺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2、各国规定:德国日本法国英美公约除非表明不受拘束、不得随意撤销类似德国判例认为:指定了承诺期限,可以在期限 届满前撤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撤销采用英美法系原则,既可撤销,又根据大陆法原则,作严格限制 3、对撤销要约的两种情形 : 是要约自身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是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依赖并已按该依赖行事(四)要约的终止 1、原因 :有限期满、可撤销的要约于要约人撤销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时终止,但该通知的送达时间须早于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发出时间; 要约于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二、承诺(一)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要由受约要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迟延承诺如下情形,仍有效) 接到迟延承诺,即通知受要约人表示接受 载有迟延承诺文件在传递正常及时送达要约人的(要约人通知其承诺已失效的除外)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质量、数量、交货地点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争端解决等的,均视为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更改要约内容的承诺,要约人对是否确认其为承诺具有决定权 承诺的方式除口头、书面,还可以用行动表示(2) 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原则2、公约了德法的到达生原则(三)承诺的撤回(发出承诺通知后,到达前或同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买卖合同没有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完成交货; 或已知地点; 或营业地点2、交货时间:规定日期、确定日期、选定日期人、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确定合理时间(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三)品质担保义务1、大陆法把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称为对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2、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另有协议外,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通常使用目的; 适用于明示或默示地通知; 样品与实物相同;通用方式的包装或装箱 3、卖方对货物不符负有责任的期限,一般是以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为界限,即卖方负风险转移以前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包括货物不符在风险转移前已存在但是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出来的情况 ,但买方应负举证责任)4、公物质量的检验: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如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1、概念:权利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其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权利。2、第41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作保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除非买方同意此条件下收受货物 3、第42条规定:卖方担保第三人不得基于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对货物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4、第43条规定:买方必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42条规定的权利,卖方已知除外。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如开立信用证、银行保函、申请为付款所必须的外汇等 2、支付价款的地点:卖方营业地、移交货物或单据地点3、付款时间:没有规定付款时间的,将货物控制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为移交条件涉及运输的可以付款后将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作为条件未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三、货物风险的转移(一)概述1、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盗窃、火灾、沉船、破碎等)2、风险的转移:指货物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3、风险转移时间:各国不同,德、日、美以交货时间为划分标准(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1、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后果:一旦风险转移于买方后,买方要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即使货物灭失或损坏,买方必须付款。例外: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归因于卖方时,买方则免除付款的义务2、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货物按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前,风险不转移买方在对货物加标记、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3、 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从订立合同起,风险转到买方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就知货物已灭失,又未如实告知买方的,由卖方负责4、 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买方到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货物未特定化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5、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买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要求交付替代物请滶损害赔偿如未根本违约,买方不能解除合同,承担风险转移后所发生的灭失损害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一)违约1、概念: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反合同的行为,或称违约行为。2、重要特点: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和非根本违反合同行为(采用不同的救济方法)3、根本违反合同的条件:根本违约不是以对合同条款的违反,而是看违约在客观上对对方造成的后果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对于根本违约,公约规定受损方以解除合同,而对于非根本违约,受损方一般不能解除合同。(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 1、解除合同 解险合同的前提条件v 卖方根本违约或不交货的v 买方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买方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或收取货物v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前明显看出对方根本违反合同,可宣告合同无效v 对分批交货合同宣告无效:不履行任何一批义务的; 使一方当事人有理由断定对方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义务的; 买方宣告任何一批交付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无效,除该批货是互相依存的解除合同的生效:第26条规定宣布合同无效的声明 ,必须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投邮生效原则),方始生效解除合同的效果:主要采取大际法原则v 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要求对方归还价款v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义务,但应负责任何赔偿仍应负责v 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或权利义务的任何规定2、损害赔偿无过失责任原则损害赔偿额计算的一般规则v 责任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v 责任范围的责任限制: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或应知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的可能损失v 可预见性的双重标准:违约方预见到的损失(主观标准); 违约方理应预见到的损失(客观标准)宣告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v 如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物价格间的差额以及任何其他损害赔偿v 如合同被宣告无效,而且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合同无效时价间的差额及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减轻损失的义务: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 如不采取措施,违反方可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3、实际履行概念:指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各国规定: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对违反合同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 英美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金钱赔偿,没有实际履行目前司法实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极少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二、卖方的救济方法(一)实际履行 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即要求买方按合同的规定实际履行。(二)给予宽限期1、如果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卖方可以为买方规定一段时限的额外时间履行义务,仍不履行的,卖方可解除合同 2、除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卖方不得在宽限期内采取其他救济方法3、买方的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卖方可直接宣布解除合同(三)解除合同1、解除的情形:买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 不在宽限期内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 声明不在所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2、已支付价款,则不得解除(除非:严重违约;宽限期满或买方声明宣布解除合同; 其他严重违约 )(四)订明货物规格(形状、大小、其他特征)(五)损害赔偿三、买方的救济方法(一)实际履行: 1、如果买方已采取了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救济方法(如解除合同),买方不能再要求实际履行2、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修理3、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2) 给予履行宽限期: 1、规定一段合理时限 2、除非卖方明确宣布不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买方不得采取任何救济方法(三)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修理和换货(四)解除合同:1、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2、不交货的,给定宽限期,或对方声明不在宽限期内交货(五)减价:1、不想解除合同; 要求修理、退换时可以选择减价2、减价限制:卖方主动补救、或买方拒绝接受买方主动补救的(六)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公约实际是采纳了对合同和合同履行可以分割的原则 ) 1、卖方只能对缺漏部分的货物或与合同不符的部分要求修理、退货、降价或宣布部分合同无效(7) 提前、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提前交货的,买方可以收货也可拒绝2、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货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余部分(八)损害赔偿1、是买方主要救济方法2、可与其他救济方法并用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一、 汇票含义 1、概念:汇票是国际贸易结算应用最广泛的主要工具。通常是由卖方作为出票人,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指定以卖方或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作为受款人,通过汇票的移转代替现金铁运送来实现货款的结算。 2、性质:国际贸易中的汇票由卖方签发,属商业汇票; 由于通常附有货运单据,又属跟单汇票。二、票据行为 1、出票:出示人在汇票上填写必要项目,然后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v 出票行为完成出票人和持票人间即产生法律关系v 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付款请求权; 追求权 2、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行为v 在背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上的汇票人称为被背书人v 背书方式:记名(完全/特别背书)、不记名 3、提示:指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付款的行为v 种类:承兑提示、付款提示v 适用:(特别是见票后定期付款)远期票据v 付款提示:即期票据或已到期的远期票据须向付款人作提示v 提示地点:规定的地点,未指定的在营业所、住所 4、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v 承兑于付款人来说即承诺了付款责任,签字后不得拒付v 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好处:利于保护汇票持票人的权利;利于汇票的流通转让v 承兑的作用: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v 承兑首先必须由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即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再由付款人决定是否予以承兑v 权在票面签名的,而未记载“承兑”字样的,视为承兑(也称略式承兑) 5、指汇票的承兑(付款人)或其担当付款人向执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6、汇票的拒付:拒绝承兑(执票人可行使追索权)和拒绝付款、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7、追索:是执标人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出票人和背书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v 执票人是唯一可行使追索权的债权人v 被追索的对象: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他们对执票人负有连带偿付责任)v 追索顺序:可以对任何一个债务人行使追索权v 追索金额:票面金额、到期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作成拒绝证书上、拒付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所支出的费用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一、汇付(一)汇付的含义及种类v 又称汇款,指江付人主动把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最常见的如下三类) 1、电汇:应汇款人请求,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国外汇入行,委托其将汇款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v 特点:收款速度快,费用较高v 适用:金额较小或急用的汇款 2、信汇:是汇出行就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方式v 与电汇的区别:信汇不用电报电传; 不加密押;航空邮寄、费用低廉 3、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 ,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的银行即期汇票,给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v 与信汇、电汇的区别:票汇由汇款人购买银行即期汇票 ,并邮寄给收款人或自带出国; 票汇既不加注密押,也不核对印鉴而是核对汇票; 可以经背书转让 4、汇付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v 参与人 1、汇付人:即买方,指要求银行将货款汇给国外人收款的人(汇付人是债务人或付款人) 2、汇出银行:指受汇付人委托,汇出货款的银行(汇出行的汇款业务叫汇出汇款) 3、汇入银行:又称解付银行,指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汇入行的汇款业务叫汇入汇款) 4、收款人:即卖方,指汇款结算方式中的国外收款人(收款人是债权人或受益人)v 四个步骤 汇付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签字盖章 汇出银行收取汇款金额 汇入银行接受付款委托书,发给收款人收款通知书 收款人凭收款通知书及其他适当的证明文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汇入行领取汇款二、托收(一)托收的含义和种类 1、含义:托收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种类: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货款支付一般采用的方式) 光票托收:指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没有附具任何装运单据 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v 付款交单: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分为即期和远期) 延伸:允许买方承兑远期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出货运单据提货 ,待汇票到期时再付还货款 延伸:信托收据是由买方向银行出具的表示愿意以银行的受托人的身份代银行保管和处理货货物 ,并承认货物 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出售后所得的货款亦应交付银行或代银行暂为保管的一种书页文件。v 承兑交单: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二)托收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v 参与人 1、委托人:又称出票人,指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其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的人。通常是卖方2、托收银行:指接受委托人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3、代收银行:指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买方收取货款的银行4、付款人:指在委托人开出的汇票上载明支付票款的人。通常是买方5、提示行: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v 步骤1、在货物销售合同中双方规定采用哪种托收2、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装完货物后,到托收行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跟单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3、托收行将汇票及货运单据寄交代收行4、代收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汇票5、即期汇款 ,付款人付清货款,代收行交给货运单据; 付款交单的远期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代收行保留汇票及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时,付款人付清票款,代收行交给货运单据6、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货款收收妥入账7、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委托人延伸:委托人与托收行间为代理关系,托收行的收款行为,由委托人直接承担(三)托收统一规则(1964年制定,1996年元月1日生效)的主要内容1、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 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约束2、银行除要检查所收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人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内容并无审核之现3、未经晚会头发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4、在委托书上必须指明是付款交单5、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拒绝通知书后60天内未接到提示,可转告委托人单据退回,代收行不承担直接追索责任6、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如因寄送、传送的延误丢失残缺错误、或专门术语翻译解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和责任第三节 信用证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及其法律规范1、概念: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页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2、作为国际商事交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是银行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 3、调整法律: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二)信用证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v 参与人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 3、受益人 4、通知银行 5、议付银行 6、付款银行 7、保兑银行 8、偿付银行v 基本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2、买方向当地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按合同内容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由开证行开证3、开证行将信用证航寄或电传接受委托的卖方所在地银行即通知行4、通知行核对氶开信用证签字、印鉴无误或电传信用证密押相符、判明信用证真实后,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5、受益人核查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单据,开出跟单汇票,在行用证有效期内送请议付银行议付6、议付行审核跟单汇票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按汇票金额扣除信用证到期利到息,垫付货款给受益人,同时将跟单汇票航寄付款行索付7、付款行审核 “单据相符”无误后,电汇或信汇货款给议付行8、付款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四)信用证的种类1、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使用最普遍)2、可撤销信(很少使用)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4、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承兑及议付信用证二、信用证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买方与卖方无直接的法律关系责任主要在货物销售合同中作出规定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委托关系是由买方签具一份开证申请书而建立开证行与受益人合同关系;特殊的付款和受款关系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中介行与开证行、受益人开证行与通知行是委托关系中介行是与受益人的关系取决于中价银行的性质 延伸:信用证交易特点:开证行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卖方付款,开证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后果由开证申请人转承三、信用证交易的原则和审单标准(一)信用证自治原则 内涵:信用证独立于其基础合同 ; 也适用于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 信用证自治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二)审单标准 1、严格相符原则 2、审单期限:5个工作日 3、不含单据的条件的处理四、信用证欺诈及救济 1、种类:伪造单据; 欺诈性陈述; 提单欺诈行为; 伪造信用证本身 2、绝大多数单据欺诈是卖方伪造单据或伪造其内容或为提单欺诈行为以获取货款 3、信用证欺诈例外:银行可以不顾单据与信用证的表面符合而拒绝付款 4、解释规定: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 记载内容虚假单据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 贸易待遇制度一、 最惠国待遇(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v 是受惠国享有的待遇.给惠国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是指一成员对产自或运往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所给予的优惠,应当立即无条件给予产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2) 最惠国待遇特点v 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被称为多边的、普遍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成员中,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都承担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其他成员享有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三)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和对象 1、关贸协定中适用范围: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 关税和费用征收方水; 进出口的规章手续; 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2、适用对象:上述四个方面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不限于给予世贸组织成员。(四)最早惠国待遇的例外v 重要例外: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特殊差别待遇和边境贸易。二、国民待遇(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一)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1、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裗,又独立于最惠国待遇,二者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2、世贸组织三个协定中都确立 了国民待遇原则(即:GATT1994第3条;GATS第17条; TRIPS第3条)3、国民待遇义务在三个协议中性质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关贸总协定(GATT):是成员的普遍义务,适用范围是国内税费和国内规章方面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属于各成员具体承诺的范围,有承诺才有义务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普高性义务,但其范围依赖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二)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的规定1、概述: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相对于内国的外国之间,禁止对来自不同出品国的产品歧视,一国不应优惠某一外国而歧视另一外国; 国民待遇则是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贸总协定第3条支付宝的国民待遇根本目标是确保国内措施不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方式适用于进口或国内产品; 实质是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对与国内产口有关系的进口产品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第3条共10款,核心条款是第1、2、4款,第8款规定适用例外,即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补贴。 2、国民待遇的适用要求国内税费(两种情形)v 进品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待遇:( 确定是否违反这一义务确定问题)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同类产品; 进口产品承担的税费是否高于国内产品承担的税费。v 进品产品与国内产品是不同类产品,而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重要问题( 确定是否违反这一义务考查三个方面)是否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进口产品承担的税费是否没有同等征收税费; 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是否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简言之:进口产品税费高于国内同类产品,则认为是保护国内产业)国内规章:法律、规章和要求,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 企业自愿接受的要求也属于此范围 三、区域贸易协定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种方式)(一)概述 1、典型: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 2、最普遍的是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建立自由贸易区。 3、关税同盟:指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对该领土间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同盟的成嘤对于之外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的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 4、自由贸易区:由两个或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贸易限制。 5、区别:关税同盟对内无关税,对外统一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 自由贸易区仍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对区内成员国的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 前者有一条实实在在的界线,后者是一条虚线。(二)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制度v 区域贸易协定在促进区域内贸易发展时,带来了贸易转移效应,损害了非协定方的贸易,也影响到作为多边贸易制度基石的非歧视原则的适用。v 自由贸易协定数量的增多,不是削弱多边体制的结果,而是实施多边制度的结果,自由贸易协定产生的更优惠待遇,是世贸规则本身所允许的。v 自由贸易协定是多边贸易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世贸组织成员自己创设的制度,其可能产生的问题,也应当由多边贸易制度来解决。四、特殊差别待遇(一)特殊差别待遇的由来(发展国与发达国发展不平衡,发展国代表主张应该对发展国提供特别优惠以补救这一不平衡)1、1965年2月8日,关贸总协定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第四部分,于1966年6月27日生效,但确立的更多的是道义责任,而非法律责任。2、 普遍优惠待遇 斩时性豁免授权条款特殊差别待遇(二)特殊差别待遇的内容1、关税待遇;2、非关税措施的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 3、关税减让 或取消区域或全球性安排 4、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第二节 关税及相关制度一、约束关税(一)关税的含义1、含义:指一国或单独关税区的海送葬根据其法律及关税税则的规定,代表国家或政府按货物进出关境时的状态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2、正常关税外征收的为特别关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3、关税税则:是一国或单独关税区通过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税率目录表。公类:v 单一税则:一个科税目只规定一种单一税率 ,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统一适用; v 多栏税则: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法定税率、最优惠国税率、特殊优惠税率) 4、关境:又称税境,是一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海关法律、规章实施的领土范围。v 关税同盟的情况下:关境大于国境; v 一国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区或单独税区时,关境小于国境。v 商品归类:是与征收关税相关的重要内容,归世界海关组织管理,制度为商品乐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关税分类划分根据分类概念特点适用对象根据货物进出关境的流向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按确定关税的独立程度自主关税一国或单独关税区税法独立确定的关税税率高与征税国无协定或未取得优惠关税的国家出口的商品协定关税是根据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确定的关税税率低于自主关税税率从征收方法上从价税按照进出口商的价值收税价值不同,税额不同从量税按货物的单位或数量收税与货物价值无关混合税是前两种税的结合国际贸易中征收从价税,商品、产地、价值不同,关税不同(二)约束并进一步削减关税(是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1、关税减让:指各成员在降低关税谈判作出的关税减少承诺(构成关税减让表,受约束,其公布的税率是可适用的最高限。)2、适用关税:指约束关税不禁止作出减让的成员国家实际适用比约束关税低的关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