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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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现金管理控制制度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库存现金管理等。第3条 企业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4条 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第2章 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第5条 现金的收取范围。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第6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支付给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向股东支付红利。8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第7条 除第6条第2点、第3点外,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部长同意后,报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第3章 现金限额管理第8条 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9条 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第10条 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核定。第11条 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第12条 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重新核定。第13条 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第4章 现金收取与支出第14条 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2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的出纳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企业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3出纳员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4出纳员不得擅自将企业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5出纳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长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员不得私自委托。第15条 有关现金收取工作的规定。1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2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企业财务部和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自己的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3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员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4企业每天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企业自身的支出;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5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第16条 有关现金支付工作的规定。1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会计、财务部长和总经理同时批准同意。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企业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4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5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个人因公借款,按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企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经财务部长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企业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8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9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第5章 现金保管第17条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出纳人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第18条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由出纳员在下班前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第19条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员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第20条 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出纳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第21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第22条 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第23条 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责。第24条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长批准后提取。第6章 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第25条 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3)现金盘点。(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第26条 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长、出纳员、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第27条 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长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第28条 财务部长、主管会计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29条 财务部长、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7章 附则第30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经总经理办公室讨论批准生效。修订、废止时亦同。第31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制度名称日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差旅费报销标准及管理办法第1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着节约开支、负担公平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对差旅费报销标准及管理制度进行如下规定。第2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第3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费用开支标准。机关管理人员到项目部出差,由项目经理部安排住宿及伙食。机关管理人员到分公司、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出差,费用开支标准如下(单位:元/日):级别/出差地点京、沪、穗、深、珠、厦其他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城市县级城市及以下公司领导层住宿标准240200160120伙食补贴80605040交通补贴60504030合 计380310250190部门经理/副经理住宿标准200160120100伙食补贴60504030交通补贴50403020合 计310250190150一般员工住宿标准16012010080伙食补贴50403020交通补贴40302010合 计250190150110以上所列均为各标准段的上限,财务部门依据出差人员发票金额核实报销数额,超过规定的限额部分自理;节省部分按节约金额的50%计发给个人,予以奖励。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凭车票补报实销,无车票的,按上所列标准执行。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执行此规定。第4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将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报销范围之外凭据报销;第5条 员工因公出差,乘坐朝发夕至列车的,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卧铺,乘坐卧铺的,按硬座标准报销;第6条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席卧铺票,公司领导层可购同席火车软席卧铺票。具备乘坐卧铺而未乘坐的,硬座补助标准如下: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Z”字头)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坐的60%补助;乘坐动车组列车的,视同乘坐火车卧铺席位,不计发硬座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员工;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项目部施工人员,因人原因往返的差旅费不予报销。临时工出差、需乘坐火车的,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卧铺,乘坐硬座的按票价实报实销,已乘坐卧铺的按硬座票价标准报销,给予伙食补助20元/天。第7条 乘坐长途客车的,车票注明始发站与终点站(中途有换乘的地点连续),按票面金额报销;未标明起始、终点地点的车票,按0.2元/公里的标准予以核定报销。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们(轮船)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第8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付,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开具票据按实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予计发,公计发往返路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第9条 职工工休、探亲、婚、丧假差旅费,须向财务提供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休、探亲、婚、丧假假条,需乘坐火车的,按最近距离硬座标准报销火车费及相应的长途汽车费,绕道的扣除绕道车费。对已达到公司规定的探亲假条件、资格,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坚守工作岗位的职工,经公司领导同意其家属反探亲的情形,按单人探亲假标准报销车费。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对在异地施工的职工回公司办理计划生育类证明,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硬座标准报销。对在异地施工的职工回公司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报名的与职称相关的考试,按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对新分配、新招聘的大学毕业生、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公司报到的差旅费,按硬座标准报销,绕道的扣除绕道车费,无其他补贴。对新招收的农民工,按硬座标准报销车费及相应的长途汽车费,长途汽车费按第7条规定的标准报销,无其他补贴。第10条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差的人员,途中每人每天补助20元,路上发生的就餐费用自理。第11条 工作人员公司内部工作调动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KG范围内按实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第12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职工出差期间,因浏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工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第13条 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本规定:实行承包管理办法的各部门不适用本规定管理人员出差项目时间超过10天的,按项目部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施工人员的外地施工津贴,属于职工薪金范畴,按人力资源部关于劳资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4条 出差国外的管理人员,其报销、补贴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补贴标准执行。业务招待费标准第15条 公司机关的对外接待、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小额、必须、适当、节约”的原则,根据接待性质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第16条 除特殊原因由公司领导批准外,其他招待、接待就餐一律安排在公司食堂餐厅。就餐费用每月汇总报销一次,费用清单报公司办公室,根据规定限额标准审核登记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按照机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报销。第17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公司食堂餐厅进行招待的,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公司办公室登记,并写明招待原因、来宾单位的招待人数就餐。第18条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招待时,不得擅自提高招待标准,不得以招待名义赠送烟酒及土特产,确需馈赠的,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第19条 节假日、休息日到机关加班人员的就餐应自行解决,标准按15元/天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安排就餐。第20条 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就餐手续的,就餐前必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通知公司办公室安排,其书面手续由各部门事后及时补办。第21条 各职务权限每次开支最高标准。总经理及以上级:实报实销。副总、总监级:500元以下/次.部门经理、项目部经理:200元以下/次.市内交通费标准第22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司员工在公司所在地办理公务所发生的交通费(包括公共汽车、地铁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费用,不包括出租车费),公司员工上下班或因私所发生的交通费不在此列。第23条 公司员工市内办理业务,一般只能乘坐公共汽车和地铁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销出租车费用时,必须在出租车票背面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第24条 公司员工市内办理公务,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出租车费(特殊情况),每月限200元(不分行政级别),超支部分自理。第25条 报销的市内交通费严格界定为办理公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不得将个人上下班交通费混同报销,如经发现,将追缴当次报销的所有市内公共交通费,第二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将移交人力资源部处理。通讯费标准第26条 通讯费是指因公使用通讯工具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移动电话费等。通讯费一律实行限额包干制,财务部直接在工资中支付,不再填列报销单据。第27条 移动电话是指入网电话。使用移动电话的员工,其裸机的购置费及上户费等一律由使用者本人负担。第28条 通讯费报销标准:部 门级 别每月限额营销部门副总经理部 长业 务 员300元200元100-150元综合部门总经理/董事长副总经理部 长普通员工1200元300元200元50元以上标准包括外地出差发生的漫游费,超出限额部分不予弥补(西藏地区不执行此标准)。第29条 享受通讯费标准的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含节假日)通讯畅通。第30条 本规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第31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在此之前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同时废止。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制度名称会计核算制度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公司所属单位必须切实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依据本标准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总、分支机构财务职能部门。第4条 各总、分支机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 2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5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 各总、分支机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务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2.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会计工作。3. 担任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第6条 各总、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1. 会计工作岗位分为: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出纳,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财务分析等。2.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处理。3. 应当建立会计人员轮岗制度,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第7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各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第8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第3章 会计工作交接第9条 会计、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10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定出书面材料。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账套备份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11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出纳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监交。在下列情况下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1. 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2. 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3. 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主管单位会同督促监交。4.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派人监交的其他情况。第12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薄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 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有未达账项的,应当編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没有未过账项的,必须限时查清,理清责任。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5.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13条 项目部会计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14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存档一份。第15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末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有关印鉴、密码应做必要的更换。第16条 会计、出纳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17条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18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或财务部长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必须承担本规范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责任。第19条 项目销号但账务没有上交到一级单位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做好移交工作,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第20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4章 会计核算制度第21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22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23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24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25条 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简称外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26条 记账本位币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第27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统一规定。第28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除制证人的印鉴可以自动生成外,其他印鉴不得直接生成。第29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执行财政部统一规定;对内部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公司统一规定。第30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必须使用中文。第5章 会计凭证第31条 各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第32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 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税务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3 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 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制和取得。支票要按顺序号签发,持票人要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章,不准签发空白票据,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支票作废时,应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和下一张支票存根粘贴在一起,以便于核对。5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等交由本单位员工持有时,持有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和票据领用登记薄上签章;交由非本单位员工持有时,除在付款凭证上签章外,还应留存证明持票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6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7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8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9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已冲销职工备用金的通知单),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10 职工工资、奖金等由本人签字领取,无特殊情况不能由其他人代领,特殊情况需由财务部门认可,但必须由代领人签章;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工资时,可不由个人签章。职工工资、奖金等发放单,要作为原始凭证保管。11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票据原件由承办方留存,保存该原始凭证的承办方开具原始凭证分割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应负担单位留存分割单、票据复印件。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分割单上应加盖留存原件单位的财务印章。12 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以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基本内容包括:汇总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及其合计数、汇制人签章、汇总原始凭证的张数。13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14 内部转账通知书填写齐全(含单位公章、日期、内容、金额、经手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15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或消除字迹。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第33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理1. 会计人员应以有关政策、法令、制度及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对于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令、预算要求,符合节约原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2. 审批手续必须完备。1. 各种借款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2. 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发票和明细单、验收证明。如果确实不能取得明细单时,要有经办验收人员验收后按实填制的与发票总额相符的明细表。3. 工资及劳保费、一次性奖金支付等应有合法依据。4. 购买原材料入库时,须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交料人和仓库保管人(收料人)等业务人员签章齐全的收料单(材料入库单);原材料出库消耗时,应有领料人、仓库保管人签章齐全的领料单(材料出库单),并注明领用数量、金额、用途等。5. 对于遗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经办单位领导人和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方能作为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34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统称会计凭证。第35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2.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 记账凭证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的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编制的,仍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计算机制证的编制跨月凭证)。4. 记账凭证的编号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个类别分别按月顺序编号,即每月从第一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计算机制证的系统自动按默认顺序编号)。5.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记账凭证金额与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包括支票存根)金额必须相符,不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不能合并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第36条 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6. 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7. 往来业务凭证、借款和的取销业务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的所属部门及 姓名。如:支付XX公司工程款, 支付XX部门XX借备用金。8. 收支的结转、费用的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如结转一季度财务费用。9. 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必须使用全称。10. 银行存款与现金的划拔只填写付款凭证。持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的经手人,应当现金付款凭证上签字。11.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充分,足以支持记账凭证的内容。如果一张原始凭证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注明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12. 经济合同、涉外文本等重要原始凭证需单独保管,或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需单独装订时,应在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或备注说明栏)注明“原始凭证另存”,同时在另存的原始凭证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时间、种类和编号等。13. 由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将现金支票的存根附在银行付款凭证的后面;现金存入银行时,应将银行的现金缴款单附在现金付款凭证后面。14. 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的计算应以全部原始【不含“单据(报销)贴单】的自然张数计算,并在记账凭证中“附件张数”中准确注明。单据(报销)粘贴单中所列项目必须填列齐全。15. 一份记账凭证只允许说明一类业务内容,不允许存在多借多贷情形,并账除外。16. 记账凭证签章必须齐全。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打印出来(手工记账凭证应由制证人员签章),交稽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按上述标准审核,发现错误后,退回制证人员重新填制。经确认无误后,审核人员在记账凭证上签章。记账人员记账后要签章,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也要加盖印章或者签字。17. 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办完收款手续和现金或银行票据检点入库,根据付款凭证办完付款手续和现金或银行票据出库手续后,应分别在收、付款凭证后签章,并在收、付款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空白处加盖“收讫”、“付讫”戳记。转账凭证的制证人员应于制证完毕后,在转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讫”戳记。18. 收款和付款凭证应当由缴款人或收款人在记账凭证中,“收款人”或“缴款人”栏内签字,没有收款人(如现金存入银行)或缴款人(如收到一笔电汇)的,应在记账凭证“收款人”或“缴款人”栏内注明或加盖“参见附件”的戳记。第37条 记账凭证的更正1. 在登记入账前 发现记账凭证 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2.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计算机制证的为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某类别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某类别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计算机制证为负数)。3. 应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4. 收、付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更正。第38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1.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2.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 顺序,折叠整齐,及时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按照 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由装订人签名或者盖章。4.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薄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第6章 会记账薄第39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同意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薄。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第40条 采用手工记账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薄。1. 库存现金日记账第一页应注明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一项应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2. 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第41条 启用会计账薄时或计算机打印会计账薄装订前,应当在账薄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薄名称。在账薄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并列明会计科目索引表。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薄页数、记账人员和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及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启用订本式账薄,启用时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照顺序编号,并需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订页码。第42条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薄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按四十九条要求装订成册。第43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每年度至少打印一次。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帐页,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月末打印出全月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44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薄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薄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账账核对。核对不同的会计账薄之间的账薄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薄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务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第45条 账薄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第46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应由本期收益的收入及负担的费用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要把各个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各个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低值易耗品台帐、固定资产台帐及相关辅助台帐,并及时登记台帐。第7章 财务会计报告第47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同意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公司公司的具体要求,编制年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表。第48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是、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会计报表中的非财务数据如人数、产值等指标应与相关部门上报数据保持一致。科目明细表要按明细科目实际发生日期和实际内容进行填列,有动态的按最后一笔业务发生日期填列,科目明细表不能合并填列。第49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汽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第50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会计报表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并范围,编制合并报表。编制合并报表时,内部投资收益事项、债权债务事项、现金流量等交易事项应抵销彻底,并附有抵销依据(如债券债务签认记录等)。在公司范围内有和同级或上级单位的内部交易事项,上报财务部会计报表时,应同时报送核对相符的签认记录。第51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上报财务会计月报、财务会计报告,并上报与汇制程序相统一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与报表数据相一致。不得为了赶编财务报表而提前结账,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第52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和公章,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企业财务总监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总监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室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第53条 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利润实现及分配等情况的综合性分析报告,是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的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分配及亏损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真对本年度(本期)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年度(下期)拟采取的改进管理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以及财务发展规划等。第54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公司统一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第55条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配合和沟通,重视和接纳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及时就整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调整,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各单位应提高财务报告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一是对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事项进行核实,需要调整账务的,应及时调整;二是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所反映对其他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问题,应当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三是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提及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落实整改。第56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第8章 会计档案第57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记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还包括财务证照(如税务登记证、银行资信登记证等)。会计软件投入正式运行后,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技术资料等电子数据视同会计档案。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的档案,按照会计档案规定和保存期限管理。第58条 各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立卷,装订整齐、美观、成册,年末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背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59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由使用单位(部门)填写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借用申请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长的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出借的各类财务汇集档案资料复印件须注有“使用单位及用途”字样和加盖“再复印无效”的印章。各类财务证照原件原则上不出借,确需借用的,须经各单位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用;借用的财务证照原件逾期不还者,以后的借用受到严格限制。借用的会计档案必须严格保管,按规定使用,严禁转借、出租、转让、改变用途等。第60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5年2.会计账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张) 15 年会计移交清册 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年3.财务报告月、和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资料 3年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资料 永久4.其他会计移交清册 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有特殊规定情形外,可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的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岂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4.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为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61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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