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物资租赁合同.doc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1282323 上传时间:2019-10-13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251.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和物资租赁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建设和物资租赁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建设和物资租赁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 工程施工合同编号: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条 款 甲 方 ( 全 称 ) : 乙 方 ( 全 称 )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本 工 程 项 目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 一 .工 程 概 况 1.1 工 程 名 称 : 1.2 工 程 地 点 :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和 内 容 三 、 承 包 方 式 四 .合 同 工 期 4.1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以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开 工 报 告 为 准 )。 4.2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4.3 合 同 工 期 : 总 日 历 天 数 天 。 五 .质 量 标 准 本 工 程 应 达 到 的 质 量 标 准 : 。 六 .合 同 价 款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采 用 ( ) 价 款 方 式 。 (一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第 1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金 额 ( 小 写 ) : 元 ( 人 民 币 ) ; (大 写 ): 元 ( 人 民 币 ) 。 以 上 合 同 价 款 为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一 次 性 包 死 价 , 除 下 列 因 素 外 , 合 同 价 款 不 因 任 何 因 素 调 整 : 6.1 由 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合 同 价 款 进 行 调 整 时 , 依 据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十 一 条 的 相 应 规 定 办 理 。 6.2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或 甲 方 指 令 变 更 , 一 次 性 增 减 工 程 造 价 元 以 上 时 ,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认 , 据 实 调 整 ; 6.3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或 甲 方 指 令 变 更 , 一 次 性 增 减 人 工 费 元 以 上 时 ,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认 , 据 实 调 整 。 以 上 所 列 三 项 价 款 调 整 必 须 履 行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6.2 条 关 于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的 约 定 程 序 。 ( 二 ) 综 合 单 价 承 包 合 同 6.4 本综合单价包括未完成项目内容所发生的一切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设备费、管理费用、利润及税金等全部费用。 6.5 乙方调遣费(包括人工及机械进出场费、零件费用、施工便道贯 通费等)已全部包含在本综合单价内。 6.6 施工中所产生的工程弃方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须服从甲方的运 输调配,按要求将工程弃方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6.7 如因施工需要甲方调整施工工序和方法,乙方必须予以执行,并 不因此增加费用;如需调用乙方施工人员或机械设备,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但甲方将按人工工作日和机械台班给予计价(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对 本 合 同 涉 及 单 价 约 定 如 下 : 工 程 单 价 一 览 表 ( 附 表 1) 七 .图 纸 7.1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图 纸 的 日 期 和 套 数 : 第 2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 7.2 甲 方 对 图 纸 的 保 密 要 求 : 。 八 .甲 乙 双 方 驻 场 人 员 8.1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 8.2 乙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 8.3 乙 方 授 权 下 列 人 员 在 约 定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作 为 其 代 表 并 保 证 所 有 人 员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乙 方 授 权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 附 表 2) 九 .甲 乙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9.1 甲 方 工 作 9.1.1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要 求 及 完 成 的 时 间 : 。 9.1.2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时 间 : 。 9.1.3 双 方 约 定 甲 方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 9.1.4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办 理 的 工 作 : 。 9.2 乙 方 工 作 9.2.1 应每日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名单及现场使用设备清单,并 经甲方签字确认。 9.2.2 应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及进度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第 3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9.2.3 施工场地文明施工、清洁卫生的要求: 。 9.2.4 双方约定乙方应作的其他工作: 。 9.3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 。 9.4 本项目施工中控制测量由甲方负责,施工测量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必须自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测量仪器并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十 .供 应 服 务 及 费 用 支 出 10.1 甲 方 提 供 给 乙 方 的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均 有 偿 使 用 , 其 费 用 抵 作 施 工 进 度 款 。 临 时 设 施 使 用 一 览 表 ( 附 表 3) 10.2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风 、 水 、 电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甲 方 按实际发生 金额从 施 工 进 度 拨 款 中 扣 除 。 10.3 乙 方 现 场 人 员 的 食 宿 安 排 : 由乙方自行负责,但零件设施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十 一 .施 工 方 案 和 进 度 11.1 须 由 乙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方 案 和 进 度 计 划 的 时 间 : 。 11.2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确 认 的 时 间 : 。 十 二 .质 量 与 验 收 双 方 约 定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 。 第 4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十 三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13.1 工 程 款 拨 付 幅 度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85%。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5%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如 果 该 工 程 未 达 到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该 保 证 金 不 再 支 付 乙 方 ; 如 果 该 工 程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待 保 修 期 满 后 30 日 内 付 清 。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5%作 为 安 全 保 证 金 ,如 果 施 工 过 程 中 因 为 乙 方 原 因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该 保 证 金 不 再 支 付 乙 方 ,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安 全 保 证 金 的 部 分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如 果 施 工 中 未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该 保 证 金 于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后 30 日 内 支 付 乙 方 。 合同总价款的 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发放农民工工资,该保证金不再支付乙方. 13.2 13.1 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 13.3 13.1 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时间: 甲方在建设方拨付进度款后 10 日内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13.4 13.1 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含甲方供应材料和甲方提供的水、 电、风、机具和临时设施等费用。 13.5 13.1 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含乙方聘用的工人工资费用。乙 方内部发生劳资纠纷,应由乙方自行妥善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乙方内部纠纷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符合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情形的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6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发放乙方雇佣的农民工工资。乙方应于 13.1 条中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之前按月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表, 甲方有权从当期应拨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当期全部农民工工资,直接发 放给农民工 乙方农民工工资表(附表 4) 13.7 工程量确认 13.7.1 乙方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需经甲方现场工 程人员、计划人员、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至少三方签字认可方 第 5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可确认为本次有效工程量。 13.7.2 甲方确认时间: 。 十 四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14.1 甲 方 统一采购 14.1.1 甲 方 统一采购材 料 范 围 : 。 甲 方 统一采购材 料 一 览 表 ( 附 表 5) 14.1.2 甲 方 统一采购材 料 的 结 算 方 法 : 由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实 际 领 取 材 料 的 数 量 计 算 金 额 , 并 在 当 期 应 付 乙 方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回 。 14.2 乙 方 采 购 材 料 乙 方 采 购 材 料 的 约 定 : 。 14.3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的 采 购 及 费 用 承 担 : 。 14.4 所 需 施 工 设 备 ( 包 括 各 种 机 具 , 下 同 ) 的 提 供 和 结 算 : 14.4.1 甲 方 提 供 并 由 乙 方 租 用 的 设 备 : 。 14.4.2 甲 方 提 供 并 由 乙 方 租 用 的 设 备 的 结 算 方 法 : 。 14.4.3 由 乙 方 提 供 并 使 用 的 设 备 : 详见乙方上场设备清单(乙方自行拟定) 14.4.4 由 乙 方 提 供 并 使 用 的 设 备 的 结 算 方 法 : 。 14.4.5 双 方 关 于 设 备 的 其 它 约 定 : 。 第 6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十 五 .竣 工 验 收 与 结 算 15.1 竣 工 验 收 15.1.1 乙 方 提 供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的 约 定 : 。 15.1.2 中 间 交 工 工 程 的 范 围 和 竣 工 时 间 : 。 15.2 乙 方 应 于 竣 工 验 收 后 一 个 月 内 向 甲 方 递 交 结 算 报 告 。 十 六 .质 量 保 修 16.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对 工 程 保 修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没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部 分 质 量 保 修 期 限 为 年 。 16.2 该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建 设 方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16.3 质 量 保 修 的 范 围 : 。 16.4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16.4.1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维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7 日 内 派 人 履 行 保 修 责 任 , 乙 方 未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甲 方 可 以 自 行 保 修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从 质 量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超 过 质 量 保 证 金 部 分 由 乙 方 承 担 。 16.4.2 发 生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的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应 当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 否 则 该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 16.4.3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 由 甲 方 组 织 验 收 。 十 七 .履 约 担 保 17.1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担 保 方 式 为 : ; 担 保 额 度 : 。 担 保 期 间 : 。 17.2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 如 出 现 乙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 该 履 约 保 证 第 7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金 不 再 退 还 , 在 退 还 之 前 不 计 利 息 。 十 八 .违 约 责 任 18.1 工 程 实 际 进 度 滞 后 于 进 度 计 划 时 , 进 度 每 滞 后 一 天 , 甲 方 按 本 进 度 计 划 未 完 成 部 分 工 程 造 价 的 1 标 准 同 从 乙 方 工 程 款 中 进 度 滞 后 违 约 金 ; 如 至 本 合 同 约 定 竣 工 日 期 , 乙 方 仍 未 交 工 , 则 乙 方 自 竣 工 第 2 日 起 , 按 日 支 付 总 价 款 %的 违 约 金 。 18.2 乙 方 逾 期 交 工 的 , 竣 工 日 期 每 滞 后 一 天 , 甲 方 按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标 准 从 乙 方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竣 工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 18.3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擅 自 停 工 , 每 停 工 一 日 , 乙 方 应 承 担 本 合 同 总 价 款 1 的 违 约 金 。 18.4 上 述 违 约 情 形 发 生 时 , 甲 方 有 权 按 上 述 标 准 从 乙 方 工 程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 十 九 .争 议 解 决 1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其一)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甲方营业执照住所地法院起诉。 18.2 协商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按本合同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 十 .其 他 20.1 工 程 分 包 禁 止 乙 方 以 任 何 手 段 将 本 工 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包 或 再 分 包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不 予 退 还 乙 方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如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将 部 分 劳 务 作 业 再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的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 则 乙 方 应 对 该 部 分 的 劳 务 作 业 的 质 量 等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并 承 担 相 关 连 带 责 任 。 20.2 禁 止 乙 方 转 让 本 合 同 项 下 债 权 。 20.3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两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副 本 第 8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份 , 由 甲 方 持 有 。 20.4 补 充 条 款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补 充 以 下 约 定 : 20.5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 20.6 合 同 生 效 20.6.1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20.6.2 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20.6.3 本 合 同 自 订 立 之 日 起 生 效 。 20.7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一 切 与 本 合 同 相 抵 触 的 在 先 协 议 或 约 定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 20.8 附 表 附 表 1: 工 程 单 价 一 览 表 附 表 2: 乙 方 授 权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附 表 3: 临 时 设 施 使 用 一 览 表 附 表 4: 乙 方 农 民 工 工 资 发 放 表 附 表 5: 甲 方 统 一 采 购 材 料 一 览 表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9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以 下 条 款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 一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 1.1 书 面 形 式 : 仅 限 指 合 同 书 、 信 件 和 纸 质 传 真 。 1.2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2.1 本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 1.2.2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 1.2.3 图 纸 ; 1.2.4 合 同 履 行 中 , 甲 方 乙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 1.3 甲 、 乙 双 方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 1.4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不 得 将 本 工 程 图 纸 转 给 第 三 人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 除 乙 方 存 档 需 要 的 图 纸 外 , 应 将 全 部 图 纸 退 还 给 甲 方 。 1.5 乙 方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保 留 一 套 完 整 图 纸 , 供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及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时 使 用 。 二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2.1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在 甲 方 授 权 范 围 内 向 乙 方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 函 件 , 与 甲 方 发 出 的 函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乙 方 对 甲 方 及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向 其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 函 件 有 疑 问 时 , 可 将 此 函 件 提 交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应 当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 2.2 除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外 , 甲 方 派 驻 工 地 的 其 他 人 员 均 无 权 向 乙 方 发 出 任 何 指 令 、 签 署 任 何 合 同 文 件 。 2.3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的 指 令 、 通 知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后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乙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 乙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 确 有 必 要 时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可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 并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 乙 方 对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的 指 令 应 予 执 行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不 能 及 时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的 , 乙 方 应 于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后 7 天 内 提 出 书 面 确 认 要 求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在 乙 方 提 出 确 认 要 求 后 48 小 时 内 第 10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不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口 头 指 令 已 被 确 认 。 2.4 乙 方 认 为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指 令 不 合 理 ,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24 小 时 内 向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提 出 修 改 指 令 的 书 面 报 告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在 收 到 乙 方 报 告 后 24 小 时 内 作 出 修 改 指 令 或 继 续 执 行 原 指 令 的 决 定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 紧 急 情 况 下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要 求 乙 方 立 即 执 行 的 指 令 或 乙 方 虽 有 异 议 , 但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决 定 仍 继 续 执 行 的 指 令 , 乙 方 应 予 执 行 。 乙 方 应 在 指 令 执 行 完 毕 后 48 小 时 内 , 就 因 甲 方 指 令 错 误 发 生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和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向 甲 方 提 出 确 认 申 请 , 甲 方 应 该 在 接 到 确 认 申 请 后 7 日 内 提 出 确 认 意 见 , 逾 期 未 提 出 确 认 意 见 的 , 视 为 已 经 确 认 。 2.5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供 所 需 指 令 、 批 准 并 履 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由 于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甲 方 应 承 担 延 误 造 成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并 赔 偿 乙 方 有 关 损 失 , 顺 延 延 误 的 工 期 。 2.6 乙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的 姓 名 、 职 务 在 协 议 条 款 内 写 明 。 2.7 乙 方 应 于 正 式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前 向 甲 方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甲 乙 双 方 应 共 同 对 此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进 行 核 对 , 乙 方 应 在 复 印 件 上 盖 章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完 全 承 担 。 2.8 乙 方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通 知 ,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乙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签 字 后 送 交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 2.9 乙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按 甲 方 认 可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指 令 组 织 施 工 。 在 情 况 紧 急 且 无 法 与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联 系 时 , 乙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应 当 采 取 保 证 人 员 生 命 和 工 程 、 财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措 施 , 并 在 采 取 措 施 后 48 小 时 内 向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提 交 报 告 。 甲 方 应 该 在 接 到 报 告 后 7 日 内 提 出 意 见 , 逾 期 未 提 出 确 认 意 见 的 , 视 为 甲 方 已 经 同 意 。 责 任 在 甲 方 或 第 三 人 , 由 甲 方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追 加 第 11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合 同 价 款 ,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责 任 在 乙 方 , 由 乙 方 承 担 费 用 , 不 顺 延 工 期 。 2.10 乙 方 如 需 要 更 换 驻 工 地 代 表 ,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请 , 并 需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 后 任 应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职 权 , 履 行 义 务 。 2.11 甲 方 可 以 与 乙 方 协 商 , 建 议 更 换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乙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 2.12. 本 合 同 附 表 2 乙 方 授 权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所 列 人 员 的 行 为 视 为 乙 方 的 行 为 。 2.13 甲 方 按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2.13.1 向 乙 方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的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性 负 责 。 2.13.2 协 助 乙 方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及 其 他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 批 件 和 临 时 用 地 、 停 水 、 停 电 、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 爆 破 作 业 等 的 申 请 批 准 手 续 ( 证 明 乙 方 自 身 资 质 的 证 件 除 外 ) 。 2.13.3 组 织 乙 方 和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 2.13.4 甲 方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双 方 在 协 议 条 款 内 约 定 。 2.14 乙 方 按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2.14.1 向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提 供 年 度 、 季 度 、 月 度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及 相 应 进 度 统 计 报 表 。 2.14.2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提 供 和 维 修 非 夜 间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 围 栏 设 施 ,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 2.14.3 遵 守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 施 工 噪 音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 生 产 等 的 管 理 规 定 ,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2.14.4 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甲 方 之 前 , 乙 方 按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负 责 已 完 工 程 的 保 护 工 作 ,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 乙 方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采 取 特 殊 措 施 保 护 的 工 程 部 位 和 相 应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双 方 在 协 议 条 第 12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款 内 约 定 。 2.14.5 按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做 好 施 工 场 地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的 保 护 工 作 。 2.14.6 保 证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符 合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交 工 前 清 理 现 场 达 到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的 要 求 , 承 担 因 自 身 原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罚 款 。 2.14.7 本 施 工 任 务 应 由 乙 方 自 力 完 成 , 如 需 甲 方 配 合 提 供 辅 助 工 人 的 , 经 双 方 协 商 ,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人 员 工 资 及 费 用 , 在 竣 工 结 算 中 扣 除 。 2.14.8 乙 方 应 允 许 甲 方 授 权 的 人 员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合 理 进 入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或 材 料 存 放 的 地 点 , 以 及 施 工 场 地 以 外 与 分 包 合 同 有 关 的 乙 方 的 任 何 工 作 或 准 备 的 地 点 , 乙 方 应 提 供 方 便 。 2.14.9 如 甲 方 向 业 主 或 总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请 求 , 则 索 赔 请 求 中 涉 及 本 分 包 工 程 的 部 分 乙 方 应 予 以 配 合 。 如 因 乙 方 不 予 配 合 导 致 甲 方 的 索 赔 请 求 未 获 批 准 或 未 获 完 全 批 准 , 则 未 获 批 准 部 分 的 索 赔 金 额 应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 2.14.10 乙 方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双 方 在 协 议 条 款 内 约 定 。 2.15 乙 方 不 得 以 甲 方 的 名 义 对 外 发 生 经 济 关 系 ,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并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而 受 到 的 损 失 。 2.16 乙 方 未 能 履 行 2.14 款 各 项 义 务 ,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有 关 损 失 。 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期 3.1 乙 方 必 须 按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时 间 提 交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进 度 计 划 报 表 , 并 按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确 认 的 进 度 计 划 组 织 施 工 , 接 受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对 进 度 的 检 查 、 监 督 。 工 程 实 际 进 度 与 经 确 认 的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时 , 乙 方 应 按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并 按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的 要 求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 经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确 认 后 执 行 。 因 乙 方 的 原 因 导 致 实 际 进 度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 乙 方 无 权 就 改 进 措 施 提 出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3.2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工 。 乙 方 不 能 按 时 开 工 , 第 13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应 当 不 迟 于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提 出 延 期 开 工 的 理 由 和 要 求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应 当 在 接 到 延 期 开 工 申 请 后 48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乙 方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在 接 到 延 期 开 工 申 请 后 48 小 时 内 不 答 复 , 视 为 不 同 意 乙 方 要 求 , 乙 方 应 按 时 开 工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不 同 意 延 期 要 求 或 乙 方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延 期 开 工 要 求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3.3 因 甲 方 、 业 主 或 总 包 人 的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工 或 停 工 的 , 甲 方 承 担 的 全 部 损 失 为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因 乙 方 原 因 需 要 停 工 的 , 乙 方 应 提 前 5 日 向 甲 方 递 交 书 面 停 工 申 请 , 如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批 准 , 乙 方 擅 自 停 工 , 由 乙 方 承 担 发 生 的 费 用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并 按 本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3.4 因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经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确 认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3.4.1 甲 方 未 能 按 协 议 条 款 的 约 定 提 供 图 纸 及 开 工 条 件 ; 3.4.2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所 需 指 令 、 批 准 等 , 致 使 施 工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 3.4.3 不 可 抗 力 ; 3.4.4 协 议 条 款 中 约 定 或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 3.5 乙 方 在 3.4 款 情 况 发 生 后 14 天 内 , 就 延 误 的 工 期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提 出 报 告 , 逾 期 未 提 出 报 告 的 视 为 没 有 发 生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在 收 到 报 告 后 14 天 内 予 以 确 认 , 逾 期 不 予 确 认 也 不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视 为 同 意 顺 延 工 期 。 四 .质 量 与 检 验 4.1 乙 方 应 认 真 按 照 标 准 、 规 范 和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以 及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技 术 交 底 和 指 令 施 工 , 随 时 接 受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的 检 查 检 验 , 为 检 查 检 验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4.2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约 定 标 准 的 部 分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可 以 要 求 乙 第 14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方 拆 除 和 重 新 施 工 , 直 到 符 合 约 定 标 准 。 因 乙 方 原 因 达 不 到 约 定 标 准 , 由 乙 方 承 担 拆 除 和 重 新 施 工 的 费 用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因 乙 方 违 章 施 工 、 偷 工 减 料 等 行 为 致 使 甲 方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 业 主 扣 款 和 遭 受 其 他 损 失 的 ,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经 济 及 返 工 责 任 。 4.3 工 程 具 备 隐 蔽 条 件 或 达 到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的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 乙 方 进 行 自 检 , 并 在 隐 蔽 或 中 间 验 收 前 48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验 收 。 通 知 包 括 隐 蔽 和 中 间 验 收 的 内 容 、 验 收 时 间 和 地 点 。 乙 方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 验 收 合 格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后 , 乙 方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 验 收 不 合 格 , 乙 方 在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限 定 的 时 间 内 修 改 后 重 新 验 收 。 4.4 无 论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是 否 已 对 已 经 隐 蔽 的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当 其 要 求 重 新 检 验 时 , 乙 方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剥 离 或 开 孔 , 并 在 检 验 后 重 新 覆 盖 或 修 复 。 检 验 合 格 , 甲 方 承 担 重 新 检 验 发 生 的 费 用 , 并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检 验 不 合 格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并 承 担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五 .安 全 施 工 5.1 乙 方 应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 并 随 时 接 受 各 级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由 于 乙 方 安 全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 5.2 在 施 工 场 地 涉 及 危 险 地 区 或 需 要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时 , 乙 方 应 提 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经 甲 方 批 准 后 实 施 , 由 此 发 生 的 相 应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5.3 在 进 行 本 工 程 施 工 时 如 需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 乙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管 理 和 使 用 爆 炸 物 品 , 建 立 健 全 各 个 环 节 的 安 全 保 障 制 度 。 乙 方 还 须 和 甲 方 签 订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专 项 责 任 状 , 确 保 爆 破 作 业 安 全 。 5.4 乙 方 在 用 工 时 保 证 遵 守 劳 动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负 。 5.5 发 生 伤 亡 及 其 他 安 全 事 故 , 乙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立 即 通 知 甲 方 驻 第 15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工 地 代 表 , 同 时 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处 理 , 由 事 故 责 任 方 承 担 发 生 的 费 用 。 六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6.1 本 合 同 价 款 及 计 算 方 法 、 支 付 方 式 与 甲 方 和 业 主 或 总 包 人 签 订 的 承 包 合 同 相 应 部 分 无 任 何 连 带 关 系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和 方 式 将 其 他 合 同 的 价 款 条 款 套 用 到 本 合 同 中 。 6.2 乙 方 应 当 在 协 议 条 款 6.1 条 、 6.2 条 、 6.3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发 生 后 14 天 内 , 将 调 整 原 因 和 金 额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 逾 期 未 通 知 的 , 视 为 没 有 调 整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确 认 调 整 金 额 后 作 为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与 工 程 款 同 期 支 付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收 到 乙 方 通 知 后 14 天 内 不 予 确 认 也 不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视 为 不 同 意 该 项 调 整 。 6.3 乙 方 应 按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 向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提 交 已 完 工 程 量 的 报 告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接 到 报 告 后 7 天 内 核 实 已 完 工 程 量 ( 以 下 称 计 量 ) , 并 在 计 量 前 24 小 时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为 计 量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并 派 人 参 加 。 乙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不 参 加 计 量 , 计 量 结 果 有 效 , 作 为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 6.4 对 乙 方 超 出 设 计 图 纸 范 围 和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返 工 的 工 程 量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不 予 计 量 。 七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7.1 约 定 由 甲 方 供 应 的 材 料 , 乙 方 在 施 工 中 , 因 用 料 浪 费 、 质 量 返 工 及 不 合 理 使 用 超 出 限 额 用 料 部 分 , 由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损 失 。 7.2 乙 方 采 购 的 材 料 必 须 满 足 工 程 设 计 标 准 及 甲 方 要 求 , 并 提 供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和 检 验 资 料 。 乙 方 采 购 的 材 料 设 备 与 设 计 标 准 要 求 不 符 时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要 求 的 时 间 运 出 施 工 场 地 , 重 新 采 购 符 合 要 求 的 产 品 ,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7.3 乙 方 采 购 的 材 料 设 备 在 使 用 前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或 试 验 ,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 检 验 或 试 验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第 16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7.4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发 现 乙 方 采 购 并 使 用 不 符 合 设 计 和 标 准 要 求 的 材 料 设 备 时 , 应 要 求 乙 方 负 责 修 复 、 拆 除 或 重 新 采 购 , 由 乙 方 承 担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7.5 乙 方 需 要 使 用 代 用 材 料 时 , 应 经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认 可 后 才 能 使 用 , 由 此 增 减 的 合 同 价 款 双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议 定 。 7.6 甲 方 或 乙 方 对 自 己 负 责 供 应 的 材 料 、 设 备 如 不 能 按 期 、 保 质 、 保 量 供 应 ,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均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7.7 由 甲 方 租 赁 给 乙 方 使 用 的 设 备 , 乙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 合 理 使 用 , 发 生 损 坏 或 丢 失 , 应 负 责 赔 偿 。 八 .工 程 变 更 8.1 施 工 中 甲 方 需 要 变 更 的 , 应 提 前 三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乙 方 发 出 变 更 通 知 。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发 出 的 变 更 通 知 及 有 关 要 求 , 进 行 下 列 需 要 的 变 更 : 8.1.1 更 改 工 程 有 关 部 分 的 标 高 、 基 线 、 位 置 和 尺 寸 。 8.1.2 增 减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工 程 量 。 8.1.3 改 变 有 关 工 程 的 施 工 时 间 和 顺 序 。 8.1.4 其 他 有 关 工 程 变 更 需 要 的 附 加 工 作 。 8.2 施 工 中 乙 方 不 得 对 原 工 程 设 计 进 行 变 更 。 因 乙 方 擅 自 变 更 设 计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由 此 导 致 甲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8.3 乙 方 在 施 工 中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涉 及 到 对 设 计 图 纸 或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更 改 及 对 材 料 、 设 备 的 换 用 , 须 经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同 意 。 未 经 同 意 擅 自 更 改 或 换 用 时 ,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并 赔 偿 甲 方 的 有 关 损 失 ,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同 意 采 用 乙 方 合 理 化 建 议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收 益 , 甲 方 乙 方 另 行 约 定 分 担 或 分 享 。 8.4 乙 方 在 工 程 变 更 确 定 后 14 天 内 , 提 出 变 更 工 程 价 款 的 报 告 , 经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确 认 后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按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 第 17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8.4.1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合 同 已 有 的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 8.4.2 合 同 中 只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可 以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 8.4.3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由 乙 方 提 出 适 当 的 变 更 价 格 , 经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确 认 后 执 行 。 8.5 乙 方 在 双 方 确 定 变 更 后 14 天 内 不 向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提 出 变 更 工 程 价 款 报 告 时 , 视 为 该 项 变 更 不 涉 及 合 同 价 款 的 变 更 。 8.6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应 在 收 到 变 更 工 程 价 款 报 告 之 日 起 14 天 内 予 以 确 认 ,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确 认 时 , 自 变 更 工 程 价 款 报 告 送 达 之 日 起 14 天 后 视 为 变 更 工 程 价 款 报 告 已 被 确 认 。 8.7 因 乙 方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的 工 程 变 更 , 乙 方 无 权 要 求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九 .竣 工 验 收 与 结 算 9.1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 乙 方 按 国 家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有 关 规 定 , 向 甲 方 提 供 完 整 竣 工 资 料 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双 方 约 定 由 乙 方 提 供 竣 工 图 的 , 应 当 在 协 议 条 款 内 约 定 提 供 的 日 期 和 份 数 。 9.2 甲 方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 28 天 内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验 收 , 并 在 验 收 后 14 天 内 给 予 认 可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乙 方 按 要 求 修 改 , 并 承 担 由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整 改 的 费 用 。 9.3 工 程 竣 工 日 期 为 甲 方 对 乙 方 递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批 准 日 期 。 工 程 按 甲 方 要 求 整 改 后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的 ,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为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并 在 竣 工 报 告 上 签 批 的 日 期 。 9.4 竣 工 验 收 中 发 现 不 合 格 而 需 要 返 工 的 , 属 于 乙 方 施 工 过 失 的 由 乙 方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修 好 重 新 报 验 ; 属 于 其 它 方 面 原 因 的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责 任 。 9.5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 28 天 内 不 组 织 验 收 , 从 第 29 天 起 承 担 工 程 保 管 及 一 切 意 外 责 任 。 第 18 页共 26 页 合同范本 9.6 因 特 殊 原 因 , 甲 方 要 求 部 分 单 位 工 程 或 工 程 部 位 甩 项 竣 工 的 ,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甩 项 竣 工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责 任 和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方 法 。 9.7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经 甲 方 认 可 后 28 天 内 , 乙 方 向 甲 方 递 交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 双 方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及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内 容 , 进 行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 9.8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递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结 算 资 料 后 28 天 内 进 行 核 实 , 给 予 确 认 或 者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9.9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经 甲 方 认 可 后 28 天 内 , 乙 方 未 能 向 甲 方 递 交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 造 成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或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不 能 及 时 支 付 , 甲 方 要 求 交 付 工 程 的 , 乙 方 应 当 交 付 ; 甲 方 不 要 求 交 付 工 程 的 , 乙 方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9.10 甲 方 乙 方 对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发 生 争 议 时 , 按 本 通 用 条 款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 十 .违 约 和 争 议 解 决 10.1 下 列 情 况 视 为 甲 方 违 约 : 10.1.1 甲 方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 导 致 施 工 无 法 进 行 ; 10.1.2 甲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其 他 情 况 。 甲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赔 偿 因 其 违 约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顺 延 延 误 的 工 期 。 双 方 在 协 议 条 款 内 约 定 甲 方 赔 偿 乙 方 损 失 的 计 算 方 法 或 者 甲 方 应 当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或 计 算 方 法 。 10.2 下 列 情 况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 10.2.1 本 通 用 条 款 提 到 的 因 乙 方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或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同 意 顺 延 的 工 期 竣 工 ; 10.2.2 本 通 用 条 款 提 到 的 因 乙 方 原 因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商业合同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