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CFR术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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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CFR交易下的货物纠纷案,材料,1,2,2003年,美国出口商A与韩国进口商B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A出售1000公吨小麦给B,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inbulk)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000吨给B。但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使小麦发生变质,而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但A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逐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交货的责任,对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不能转嫁给买方。,CFR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什么是CFR术语?,卖方A对买方B负有交1000吨小麦的责任。在2000通则中,B5款对风险转移明确规定:“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但在本例中,由于卖方出售的1000吨小麦是散装的,而且和另外2000吨小麦混装在一起。A在出售这1000吨小麦时,并未指定或特定化。因此,在这1000吨小麦交给B以前,卖方A就不能以损失1200吨为理由,把其中1000吨认定是卖给B的。因此A仍然不能推卸他交付B1000吨小麦的责任。虽然按照CFR合同的规定,如果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只,那么,自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便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种规定适合一般情况下的CFR合同。,2000通则,2010通则,为了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Board”术语相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从本案例我们可以引申出另一个重要问题: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虽然与合同的性质有关,但同时也要考虑风险的划分与货物的交货状态有关。假设本例中A出售的是1000吨包装小麦,卖方在装船时,已把这1000吨小麦清楚地分开,并在包装上刷注了指定的唛头,从而确定这1000吨是出售给B的,如果这1000吨货物因风险导致全部或部分损失,那么,这项风险应属于B的责任。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教条。本案例中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所以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也就如“无源之水”,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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