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真题模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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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执 法 真 题 模 拟 ( 二 十 四 ) 一 、 单 选 题 ( 1.00分 /题 , 共 35题 ) 1.潘 某 2010年 3月 31日 向 A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提 出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申 请 。 4月 8日 , A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告 知 潘 某 需 要 补 正 的 材 料 , 潘 某 当 天 补 齐 , A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当 场 予 以 受 理 。 程 某 2010年 3月 29日 向 A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提 出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申 请 , 3月 30日 A县 局 告 知 程 某 需 要 补 正 的 材 料 ; 4月 1日 程 某 补 正 材 料 , A县 局 当 场 予 以 受 理 。 经 审 查 , 潘 某 和 程 某 申 请 的 商 店 资 金 、 场 所 等 都 符 合 规 定 , 但 根 据 A县 零 售 点 合 理 布 局 规 定 , 两 个 商 店 只 能 核 发 一 份 许 可 证 。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B A.A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应 向 潘 某 核 发 许 可 证 B.A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应 向 程 某 核 发 许 可 证 C.A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应 向 潘 某 、 程 某 都 核 发 许 可 证 D.A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应 让 潘 某 和 程 某 抽 签 , 并 向 中 签 人 核 发 许 可 证 2.下 列 选 项 中 , 效 力 最 高 的 为 ( ) A A.法 律 B.行 政 性 法 规 C.部 委 规 章 D.地 方 性 法 规 3.某 行 政 机 关 在 对 公 司 甲 实 施 强 制 执 行 过 程 中 , 公 司 甲 因 其 他 原 因 终 止 ,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 又 无 义 务 承 受 人 。 请 问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 ( ) B A.中 止 执 行 B.终 结 执 行 C.代 履 行 D.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4.某 建 筑 公 司 雇 工 修 建 某 镇 农 贸 市 场 , 但 长 期 拖 欠 工 资 。 县 劳 动 局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书 , 要 求 该 公 司 支 付 工 资 , 并 加 付 应 付 工 资 50%的 赔 偿 金 。 该 公 司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既 未 履 行 处 理 决 定 , 也 未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起 诉 讼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 ) B A.县 劳 动 局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应 当 自 该 公 司 的 法 定 起 诉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90日 内 提 出 B.县 劳 动 局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由 该 县 法 院 受 理 C.县 劳 动 局 申 请 执 行 应 当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包 括 申 请 执 行 书 、 据 以 执 行 的 行 政 法 律 文 书 、 证 明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的 材 料 D.法 院 受 理 申 请 执 行 案 件 后 , 应 当 在 30日 内 由 执 行 庭 对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5.某 行 政 机 关 将 查 封 、 扣 押 的 财 物 , 进 行 截 留 、 私 分 或 变 相 私 分 , 对 此 , 下 列 选 项 中 不 是 属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规 定 可 以 给 予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分 的 种 类 是 ? ( ) A A.警 告 B.记 大 过 C.降 级 D.撤 职 或 者 开 除 6.制 定 机 关 不 具 有 制 定 该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法 定 权 限 , 或 者 送 审 稿 的 主 要 内 容 不 合 法 的 , 法 制 部 门 ( 机 构 ) 建 议 ( ) 。 B A.请 示 本 级 政 府 同 意 后 再 制 定 B.不 制 定 该 规 范 性 文 件 C.退 回 起 草 单 位 补 正 程 序 D.逐 一 提 出 具 体 修 改 意 见 7.行 政 机 关 依 照 ( ) 提 供 政 府 服 务 。 A A.法 定 职 责 B.群 众 要 求 C.上 级 安 排 D.领 导 指 示 8.当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对 当 事 人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 ) 加 处 罚 款 。 A A.百 分 之 三 B.百 分 之 五 C.百 分 之 十 D.百 分 之 一 9.某 市 B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员 到 陈 某 开 设 的 诊 所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现 场 发 现 诊 所 内 张 贴 有 刮 痧 、 按 摩 的 广 告 标 识 , 诊 桌 上 放 有 血 压 计 、 听 诊 器 , 诊 所 内 陈 设 有 输 液 架 和 诊 床 , 有 医 疗 废 弃 物 一 箱 及 其 他 药 品 , 当 事 人 不 能 出 示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执 法 人 员 制 作 了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 询 问 笔 录 , 拍 摄 了 现 场 照 片 , 本 案 最 终 以 陈 某 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从 事 诊 疗 活 动 为 由 ,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关 于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不 得 开 展 诊 疗 活 动 。 ” 和 第 四 十 四 条 关 于 “ 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擅 自 执 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停 止 执 业 活 动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和 药 品 、 器 械 , 并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的 规 定 , 给 予 当 事 人 罚 款 1000元 的 行 政 处 罚 。 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D A.办 案 人 员 有 书 证 (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 、 证 人 证 言 ( 询 问 笔 录 ) 和 视 听 资 料 ( 照 片 ) 作 为 证 据 ,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做 法 是 正 确 的 B.办 案 人 员 现 场 检 查 过 程 中 并 未 对 发 现 的 物 证 进 行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进 而 在 最 终 的 处 罚 决 定 中 缺 失 了 没 收 的 罚 种 C.由 于 调 查 取 证 环 节 的 裁 量 权 行 使 不 当 , 导 致 了 处 罚 决 定 的 罚 种 缺 失 , 印 证 了 裁 量 权 无 处 不 在 D.办 案 人 员 有 书 证 (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 、 证 人 证 言 ( 询 问 笔 录 ) 和 视 听 资 料 ( 照 片 ) 作 为 证 据 ,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做 法 是 不 正 确 的 10. 湖 南 省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的 实 施 方 案 提 出 ,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普 遍 设 立 ( ), 参 与 决 策 咨 询 论 证 、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促 进 依 法 办 事 、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 B A.社 会 律 师 B.公 职 律 师 C.公 司 律 师 D.法 律 顾 问 11.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只 能 由 ( ) 行 使 。 B A.人 民 法 院 B.公 安 机 关 C.国 务 院 D.人 大 常 委 会 12.某 区 公 安 分 局 以 蔡 某 殴 打 孙 某 为 由 对 蔡 某 拘 留 十 日 并 处 罚 款 500元 。 蔡 某 向 法 院 起 诉 , 要 求 撤 销 处 罚 决 定 和 赔 偿 损 失 。 一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定 处 罚 决 定 违 法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 ) D A.蔡 某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对 本 案 无 管 辖 权 B.一 审 法 院 应 判 决 撤 销 拘 留 决 定 , 返 还 罚 款 500元 按 照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赔 偿 拘 留 十 日 的 损 失 和 一 定 的 精 神 抚 慰 金 C.如 一 审 法 院 的 判 决 遗 漏 了 蔡 某 的 赔 偿 请 求 , 二 审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 发 回 重 审 D.如 蔡 某 在 二 审 期 间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 二 审 法 院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应 告 知 蔡 某 另 行 起 诉 13.刘 某 2006在 县 城 农 贸 市 场 附 近 购 得 一 幢 房 屋 , 下 为 两 间 店 面 , 上 有 两 层 住 房 。 2009年 , 刘 某 看 到 房 价 飞 涨 , 未 经 县 规 划 建 设 局 批 准 , 擅 自 在 原 来 的 住 房 上 再 加 建 两 层 。 同 年 8月 , 建 了 一 层 ( 即 第 四 层 ) 后 , 被 县 城 管 大 队 ( 县 规 划 建 设 局 内 设 执 法 机 构 ) 发 现 , 对 刘 某 作 出 罚 款 20000元 的 行 政 处 罚 。 刘 某 上 交 罚 款 后 , 继 续 建 了 一 层 ( 即 第 五 层 ) 并 装 修 好 , 出 租 给 别 人 。 同 年 12月 , 全 县 开 展 非 法 违 章 建 筑 专 项 整 治 清 理 工 作 , 县 规 划 建 设 局 、 国 土 局 等 单 位 联 合 执 法 , 对 刘 某 的 两 层 违 章 建 筑 进 行 强 行 拆 除 。 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A.执 法 机 关 对 其 违 章 建 筑 已 经 作 过 一 次 罚 款 处 罚 , 不 应 再 强 行 拆 除 B.执 法 机 关 对 刘 某 违 章 建 筑 应 当 进 行 强 行 拆 除 C.城 管 大 队 发 现 刘 某 违 规 建 房 , 并 对 其 作 出 罚 款 处 罚 , 应 视 为 对 一 个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的 终 结 D.刘 某 不 但 不 加 以 改 正 其 违 规 行 为 , 停 止 建 设 , 反 而 继 续 建 第 五 层 , 应 视 为 实 施 另 一 个 独 立 的 违 法 行 为 14.行 政 法 有 一 般 行 政 法 和 特 别 行 政 法 之 分 , 属 于 一 般 行 政 法 的 是 ( ) 。 A A.行 政 组 织 法 B.民 政 行 政 法 C.科 技 法 D.卫 生 行 政 法 15.下 列 哪 一 工 作 不 是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机 构 的 法 定 职 责 ? ( ) B A.更 新 本 行 政 机 关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B.办 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C.对 拟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审 查 D.组 织 编 制 本 行 政 机 关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16.依 法 接 受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县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 对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其 他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 应 当 自 接 到 该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7日 内 ( ) 。 A A.送 依 法 有 权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B.不 予 受 理 C.向 市 政 府 请 示 D.向 省 政 府 请 示 17.贾 某 从 事 外 贸 生 意 ,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征 税 时 认 定 的 税 额 为 5万 , 贾 某 认 为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征 收 的 税 额 过 高 , 关 于 贾 某 的 救 济 途 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B A.只 能 通 过 申 请 税 务 机 关 行 政 复 议 解 决 B.必 须 先 复 议 , 才 能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C.可 以 任 意 选 择 进 行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行 政 诉 讼 D.只 能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18.2001年 原 信 息 产 业 部 制 定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简 称 办 法 ) 规 定 “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 需 要 继 续 经 营 的 , 应 提 前 90日 ,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续 办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 ” 2003年 9月 1日 获 得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许 可 证 (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 的 甲 公 司 , 于 2008年 拟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某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提 出 续 办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 ) C A.因 办 法 为 规 章 , 所 规 定 的 延 续 许 可 证 申 请 期 限 无 效 B.因 办 法 在 行 政 许 可 法 制 定 前 颁 布 , 所 规 定 的 延 续 许 可 证 申 请 期 限 无 效 C.如 甲 公 司 依 法 提 出 申 请 , 某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应 在 甲 公 司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延 续 的 决 定 D.如 甲 公 司 依 法 提 出 申 请 , 某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在 60日 内 不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拒 绝 延 续 19.某 县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因 某 饭 馆 的 卫 生 质 量 存 在 问 题 , 遂 以 违 反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为 由 , 决 定 吊 销 其 卫 生 许 可 证 。 这 一 行 为 属 于 :( ) A A.行 政 处 罚 B.行 政 强 制 措 施 C.行 政 强 制 执 行 D.行 政 监 督 检 查 20.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 。 A A.不 是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定 的 方 式 、 形 式 、 手 段 、 时 限 等 程 序 进 行 的 B.适 用 了 不 应 适 用 的 法 律 或 者 不 应 适 用 的 条 款 C.应 当 适 用 特 别 法 而 适 用 了 一 般 法 D.应 当 适 用 特 别 法 21.某 公 安 机 关 以 赵 某 涉 嫌 犯 罪 为 由 , 依 有 关 规 定 , 决 定 拘 留 赵 某 限 制 其 人 身 自 由 。 请 问 拘 留 赵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下 列 哪 个 选 项 ? D A.行 政 强 制 执 行 B.行 政 监 督 检 查 C.行 政 处 罚 D.行 政 强 制 措 施 22.某 市 水 利 局 根 据 甲 自 来 水 厂 申 请 颁 发 其 取 水 许 可 证 。 因 受 自 来 水 厂 取 水 影 响 的 某 村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不 服 该 许 可 决 定 ,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在 诉 讼 中 , 市 水 利 局 怠 于 提 供 取 水 许 可 的 规 范 性 依 据 和 证 据 。 受 诉 法 院 依 职 权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调 取 有 关 证 据 后 , 认 定 市 水 利 局 颁 发 给 甲 自 来 水 厂 的 取 水 许 可 合 法 。 据 此 , 下 列 哪 个 说 法 正 确 ? ( )D A.因 市 水 利 局 怠 于 举 证 , 故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判 决 撤 销 该 取 水 许 可 B.因 取 水 许 可 合 法 , 故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判 决 维 持 该 取 水 许 可 C.人 民 法 院 不 应 当 依 职 权 调 取 证 据 D.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判 决 驳 回 刘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23.某 市 C区 卫 生 局 卫 生 监 督 员 到 刘 某 开 设 的 诊 所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现 场 发 现 有 口 腔 综 合 治 疗 台 及 一 次 性 使 用 口 腔 器 械 盒 , 治 疗 台 上 有 使 用 过 的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 口 镜 、 镊 子 、 探 针 等 医 疗 废 弃 物 , 当 事 人 不 能 出 示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执 法 人 员 制 作 了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 询 问 笔 录 , 拍 摄 了 现 场 照 片 , 并 将 一 次 性 使 用 口 腔 器 械 盒 38盒 , 打 磨 机 1台 , 牙 钻 机 1个 作 为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本 案 最 终 以 刘 某 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从 事 诊 疗 活 动 为 由 ,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关 于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不 得 开 展 诊 疗 活 动 。 ” 和 第 四 十 四 条 关 于 “ 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擅 自 执 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停 止 执 业 活 动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和 药 品 、 器 械 , 并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的 规 定 , 给 予 当 事 人 没 收 一 次 性 使 用 口 腔 器 械 盒 38盒 , 打 磨 机 1台 , 牙 钻 机 1个 , 并 罚 款 人 民 币 1000元 的 行 政 处 罚 。 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D A.办 案 人 员 有 书 证 (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 、 证 人 证 言 ( 询 问 笔 录 ) 和 视 听 资 料 ( 照 片 ) 作 为 证 据 , 不 仅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政 处 罚 , 还 处 以 没 收 非 法 物 品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做 法 是 正 确 的 B.执 法 人 员 及 时 对 发 现 的 非 法 物 品 进 行 了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进 而 作 为 没 收 的 有 力 证 据 , 完 成 了 最 终 的 行 政 处 罚 C.卫 生 行 政 执 法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 都 存 在 着 裁 量 权 行 使 的 空 间 D.办 案 人 员 有 书 证 (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 、 证 人 证 言 ( 询 问 笔 录 ) 和 视 听 资 料 ( 照 片 ) 作 为 证 据 , 不 仅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政 处 罚 , 还 处 以 没 收 非 法 物 品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做 法 是 不 正 确 的 24.1月 23日 , 杭 州 市 散 装 办 派 执 法 人 员 甲 与 乙 前 往 市 预 制 构 件 厂 现 场 检 查 。 在 厂 房 附 近 发 现 临 时 搭 建 的 袋 装 水 泥 存 放 棚 , 里 面 有 袋 装 水 泥 , 旁 边 有 已 拆 封 的 水 泥 袋 , 工 人 正 在 进 行 现 场 搅 拌 , 生 产 水 泥 预 制 品 。 初 步 了 解 : 市 预 制 构 件 厂 法 人 代 表 张 某 , 现 场 由 林 某 负 责 日 常 生 产 。 执 法 人 员 发 出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通 知 书 ,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包 装 水 泥 。 执 法 人 员 回 来 后 上 报 办 领 导 , 按 规 范 执 法 程 序 的 要 求 , 对 该 工 厂 进 行 立 案 调 查 。 经 过 询 问 调 查 和 进 一 步 取 证 , 确 认 该 工 厂 正 常 生 产 时 使 用 散 装 水 泥 , 因 近 期 水 泥 价 格 上 涨 , 供 货 不 及 时 , 为 了 赶 制 一 批 水 泥 制 品 , 从 外 地 进 了 一 批 袋 装 水 泥 使 用 , 市 散 装 办 对 该 工 厂 发 出 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并 要 求 今 后 安 排 好 生 产 和 库 存 , 禁 止 使 用 袋 装 水 泥 。 听 证 程 序 中 , 当 事 人 须 在 接 受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之 日 起 ( )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听 证 会 的 ( ) 日 前 , 散 装 水 泥 管 理 机 构 通 知 当 事 人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 地 点 。 D A.5, 7 B.3, 5 C.7, 3 D.3, 7 25.某 镇 政 府 以 一 公 司 所 建 钢 架 大 棚 未 取 得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为 由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 该 公 司 逾 期 未 拆 除 , 镇 政 府 现 场 向 其 送 达 强 拆 通 知 书 并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拆 除 。 该 公 司 向 有 监 督 权 的 机 关 要 求 撤 销 该 强 拆 行 为 。 若 有 权 机 关 认 为 强 拆 行 为 违 法 , 应 当 作 出 的 ( ) 处 理 结 果 。 B A.撤 销 B.确 认 违 法 C.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更 正 D.责 令 履 行 26.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因 商 标 产 生 纠 纷 , 2016年 1月 , 甲 公 司 派 员 工 外 出 考 察 , 发 现 同 行 业 的 乙 公 司 的 使 用 的 商 标 与 甲 公 司 一 致 , 甲 公 司 多 次 向 乙 公 司 发 出 停 止 使 用 该 商 标 的 通 知 , 但 乙 公 司 仍 继 续 使 用 , 甲 公 司 遂 向 商 标 局 提 出 申 请 , 请 求 商 标 局 进 行 裁 决 。 商 标 局 在 做 出 以 下 行 政 裁 决 的 过 程 中 , 哪 些 行 为 是 错 误 的 ? ( ) B A.先 对 甲 公 司 和 乙 公 司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依 法 作 出 裁 决 B.审 理 案 件 时 , 派 出 1名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C.商 标 局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 可 以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核 实 证 据 D.甲 公 司 和 乙 公 司 对 主 要 事 实 没 有 异 议 的 , 商 标 局 可 以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的 办 法 进 行 审 理 27.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 可 以 设 定 一 定 数 量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 罚 款 的 数 额 由 哪 一 机 关 规 定 ? ( ) C A.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B.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的 厅 、 局 C.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D.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28.行 政 机 关 在 进 行 调 查 或 者 检 查 时 ,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 并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 出 示 证 件 。 这 一 规 定 体 现 以 下 哪 项 制 度 ? ( )C A.调 查 制 度 B.告 知 制 度 C.表 明 身 份 制 度 D.信 息 公 开 制 度 29. 行 政 复 议 法 规 定 , 申 请 人 对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但 ( ) 除 外 。 A A.法 律 规 定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为 最 终 裁 决 的 B.国 务 院 部 门 作 出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C.省 级 政 府 作 出 的 维 持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D.国 务 院 法 制 办 作 出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30.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A.某 区 动 植 物 检 验 检 疫 局 未 按 法 定 标 准 收 取 许 可 费 用 , 应 对 其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行 政 处 分 B.医 生 李 某 死 亡 ,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撤 销 其 医 师 资 格 C.某 省 公 安 厅 对 某 高 校 教 师 出 国 护 照 的 审 批 不 适 用 行 政 许 可 法 D.某 企 业 通 过 贿 赂 手 段 取 得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许 可 证 被 撤 销 以 后 , 在 2年 后 可 再 次 申 请 该 项 行 政 许 可 31.某 单 位 开 展 学 法 活 动 , 大 家 围 绕 法 治 和 德 治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展 开 讨 论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理 解 是 错 误 的 ? ( )C A.道 德 可 以 滋 养 法 治 精 神 和 支 撑 法 治 文 化 B.通 过 公 民 道 德 建 设 提 高 社 会 文 明 程 度 , 能 为 法 治 实 施 创 造 良 好 的 人 文 环 境 C.坚 持 依 法 治 国 和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 更 要 强 调 发 挥 道 德 的 教 化 作 用 D.道 德 教 化 可 以 劝 人 向 善 , 也 可 以 弘 扬 公 序 良 俗 , 培 养 人 们 的 规 则 意 识 32.行 政 机 关 收 取 检 索 、 复 制 、 邮 寄 政 府 信 息 等 成 本 费 用 标 准 由 ( ) 制 定 。 D A.国 务 院 及 各 主 管 部 门 B.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C.国 家 改 革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D.国 务 院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33.某 行 政 机 关 将 对 陈 某 查 封 、 扣 押 的 财 物 委 托 第 三 人 甲 公 司 进 行 保 管 , 甲 公 司 在 保 管 过 程 中 不 慎 将 保 管 的 财 物 丢 失 。 请 问 对 于 因 丢 失 保 管 财 物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何 处 理 ? ( ) B A.由 陈 某 自 行 负 担 B.某 行 政 机 关 赔 付 陈 某 损 失 后 , 有 权 向 甲 公 司 追 偿 C.陈 某 直 接 要 求 甲 公 司 赔 付 D.陈 某 和 甲 公 司 共 同 承 担 损 失 34.某 行 政 机 关 对 丙 公 司 作 出 10万 元 、 吊 销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决 定 , 但 在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未 告 知 丙 公 司 听 证 的 权 利 。 丙 公 司 不 服 该 处 罚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查 明 , 丙 公 司 确 有 违 法 行 为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作 出 ( ) 的 复 议 决 定 : A A.以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撤 销 处 罚 决 定 , 责 令 重 作 ; B.以 程 序 瑕 疵 未 影 响 实 体 公 正 , 予 以 维 持 ; C.变 更 处 罚 决 定 ; D.受 理 丙 公 司 的 申 请 后 以 程 序 瑕 疵 未 影 响 实 体 公 正 予 以 驳 回 35. 行 政 复 议 法 规 定 ,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处 理 期 间 , 应 当 ( )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审 查 。 B A.停 止 B.中 止 C.终 止 D.不 停 止 二 、 多 选 题 ( 2.00分 /题 , 共 15题 ) 1.甲 乙 丙 丁 四 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对 于 在 申 请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复 议 的 时 候 , 可 以 附 带 审 查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哪 些 正 确 的 有 ( ) AB A.甲 说 : “ 国 务 院 部 门 的 规 定 可 以 附 带 审 查 B.乙 说 : “ 乡 镇 政 府 的 规 定 可 以 附 带 审 查 C.丙 说 : “ 国 务 院 的 所 有 抽 象 行 为 也 可 以 附 带 审 查 D.丁 说 :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也 可 以 附 带 审 查 2.娄 底 市 政 府 准 备 编 纂 行 政 执 法 指 导 案 例 , 请 指 出 下 列 编 号 不 正 确 的 选 项 : ( )ABD A.HNCC 2014 第 25号 B.LDPC 2014 第 25号 C.LDCC 2014 第 25号 D.LDDC 2014 第 25号 3.行 政 裁 量 权 层 级 监 督 的 主 体 包 括 : ( ) AB A.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B.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C.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D.审 计 部 门 4.某 规 划 局 以 一 公 司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搭 建 地 面 工 棚 为 由 , 限 期 自 行 拆 除 。 该 公 司 逾 期 未 拆 除 。 根 据 规 划 局 的 请 求 , 区 政 府 组 织 人 员 将 违 法 建 筑 拆 除 , 并 将 拆 下 的 钢 板 作 为 建 筑 垃 圾 运 走 。 如 该 公 司 申 请 国 家 赔 偿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 ) BD A.可 以 向 区 规 划 局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B.区 政 府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C.申 请 国 家 赔 偿 之 前 应 先 申 请 确 认 运 走 钢 板 的 行 为 违 法 D.应 当 对 自 己 的 主 张 提 供 证 据 5.根 据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的 几 项 处 分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处 分 种 类 :( ) ABD A.记 过 B.警 告 C.降 职 D.开 除 6.( ) 不 得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 ACD A.议 事 协 调 机 构 B.政 府 派 出 机 关 C.部 门 派 出 机 构 D.部 门 内 设 机 构 7.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所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 享 有 ( ) 等 权 利 。 ABCD A.陈 述 权 B.申 辩 权 C.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权 D.要 求 行 政 赔 偿 权 8.行 政 机 关 执 行 强 制 拆 除 行 为 时 , 下 列 哪 些 做 法 是 不 合 理 的 : ( ) BCD A.在 强 制 拆 除 前 实 施 公 告 , 并 向 当 事 人 进 行 催 告 B.采 取 停 止 供 水 、 供 电 、 供 热 、 供 燃 气 等 方 式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相 关 行 政 决 定 的 C.在 夜 间 或 者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施 行 强 制 拆 除 D.情 况 紧 急 , 需 要 当 场 实 施 强 制 措 施 的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48小 时 之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 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9.我 国 中 央 军 委 的 组 成 人 员 有 ( )。 ABC A.主 席 B.副 主 席 C.委 员 D.秘 书 长 10.某 县 公 安 局 决 定 对 叶 某 实 施 查 封 、 扣 押 的 。 请 问 该 公 安 局 不 可 以 对 下 列 哪 一 项 实 施 查 封 、 扣 押 ? ( ) ABD A.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的 场 所 、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B.公 民 个 人 及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C.涉 案 的 场 所 、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D.当 事 人 的 场 所 、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已 被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查 封 的 11.甲 县 宋 某 到 乙 县 访 亲 , 因 醉 酒 被 乙 县 公 安 局 约 束 24小 时 。 宋 某 认 为 乙 县 公 安 局 的 行 为 违 法 ,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BC A.约 束 宋 某 的 行 为 为 行 政 处 罚 B.甲 县 法 院 对 此 案 有 管 辖 权 C.乙 县 法 院 对 此 案 有 管 辖 权 D.宋 某 的 亲 戚 为 本 案 的 第 三 人 12.某 县 国 土 局 根 据 管 理 的 需 要 , 将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许 可 权 委 托 给 某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行 使 。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 该 国 土 局 在 委 托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时 ,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有 ( ) ABCD A.公 告 受 委 托 机 关 B.公 告 受 委 托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内 容 C.监 督 受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D.要 求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以 县 国 土 局 的 名 义 作 出 许 可 13.关 于 环 境 监 管 失 职 罪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 )ABCD A.犯 罪 主 体 是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B.犯 罪 结 果 是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C.客 观 方 面 可 以 是 作 为 D.客 观 方 面 可 以 是 不 作 为 14.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主 管 机 关 包 括 ( )。 AB A.国 务 院 办 公 厅 B.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室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其 他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C.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的 法 制 机 构 D.县 级 以 上 监 察 机 关 15.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 2015-2020年 ) 提 出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制 度 ,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等 专 题 培 训 。 ABC A.通 用 法 律 知 识 B.专 门 法 律 知 识 C.新 法 律 法 规 D.诉 讼 技 巧 策 略 三 、 判 断 题 ( 1.00分 /题 , 共 35题 ) 1.行 政 诉 讼 期 间 ,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行 政 行 为 的 执 行 会 给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裁 定 停 止 执 行 。 ( ) 2.行 政 机 关 拟 发 布 的 政 府 信 息 涉 及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 , 应 当 经 该 行 政 机 关 确 认 ;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由 拟 发 布 该 信 息 的 行 政 机 关 报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室 )协 调 解 决 。 ( ) 3.甲 某 向 卫 生 局 为 其 饭 店 申 请 卫 生 许 可 证 时 ,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 4.省 人 民 政 府 经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 根 据 精 简 、 统 一 、 效 能 的 原 则 , 可 以 决 定 某 县 行 政 审 批 局 行 使 县 直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许 可 权 。 ( ) 5.向 政 府 申 请 获 取 政 府 信 息 , 如 果 该 信 息 主 要 由 政 府 部 门 具 体 制 作 的 , 政 府 也 不 得 委 托 政 府 部 门 答 复 。 ( ) 6.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给 付 ,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适 用 依 据 、 条 件 、 范 围 和 标 准 。 ( ) 7.经 某 市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决 定 给 予 本 市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先 进 单 位 和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 这 种 批 准 行 为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 ( ) 8.某 食 药 监 管 局 在 办 理 公 民 甲 提 出 的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时 , 由 于 情 况 比 较 复 杂 , 在 二 十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 经 本 局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延 长 二 十 日 。 ( ) 9.市 民 小 武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滥 用 公 款 超 标 采 购 汽 车 , 其 有 权 以 自 己 名 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 10.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使 用 偷 拍 、 偷 录 、 窃 听 等 手 段 获 取 证 据 , 如 果 该 行 为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取 得 的 证 据 就 不 可 以 作 为 定 案 的 依 据 。 ( ) 11.2009年 3月 15日 , 严 某 向 某 市 房 管 局 递 交 出 让 方 为 郭 某 ( 严 某 之 母 ) 、 受 让 方 为 严 某 的 房 产 交 易 申 请 表 以 及 相 关 材 料 。 4月 20日 , 该 局 向 严 某 核 发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后 因 家 庭 纠 纷 郭 某 想 出 售 该 房 产 时 发 现 房 产 已 不 在 名 下 , 于 2013年 12月 5日 以 该 局 为 被 告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撤 销 向 严 某 核 发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并 给 自 己 核 发 新 证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维 持 被 诉 行 为 , 郭 某 提 出 上 诉 。 本 案 的 起 诉 期 限 从 2009年 4月 20日 起 算 。 ( ) 12.国 务 院 近 日 决 定 取 消 价 格 鉴 证 师 注 册 核 准 这 一 许 可 。 公 民 甲 并 不 知 道 国 务 院 已 经 取 消 了 这 一 许 可 , 仍 向 某 发 改 部 门 提 出 了 许 可 申 请 。 发 改 部 门 应 当 即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受 理 申 请 。 ( ) 13.向 某 与 张 某 因 相 互 看 不 顺 眼 厮 打 起 来 , 派 出 所 民 警 江 某 认 为 事 实 简 单 即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可 以 不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 直 接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 14.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确 定 年 度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重 点 , 努 力 为 人 民 群 众 办 实 事 。 ( ) 15.某 市 公 安 局 经 市 规 划 局 批 准 , 在 居 民 区 旁 盖 一 栋 高 大 的 办 公 楼 , 由 于 距 离 过 近 , 致 使 大 批 居 民 的 住 宅 无 法 采 光 。 于 是 居 民 将 城 市 规 划 局 诉 至 法 院 。 法 院 经 审 查 认 为 规 划 局 的 批 准 行 为 违 法 。 此 时 法 院 应 直 接 撤 销 规 划 局 的 批 准 行 为 。 ( ) 16.某 县 公 安 局 召 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会 , 由 于 人 手 不 够 , 案 件 调 查 人 员 可 以 担 任 听 证 主 持 人 、 听 证 员 或 者 记 录 员 。 17.某 直 辖 市 连 续 发 生 几 起 宠 物 狗 咬 人 , 引 发 狂 犬 病 致 人 死 亡 的 事 件 。 由 于 目 前 对 宠 物 狗 饲 养 问 题 尚 无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为 此 该 市 人 大 出 台 地 方 性 法 规 , 规 定 所 有 宠 物 狗 只 有 经 过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登 记 , 注 射 疫 苗 , 发 给 养 狗 证 后 方 可 进 行 饲 养 。 () 18.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 现 场 笔 录 应 由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当 事 人 拒 绝 的 , 在 笔 录 中 予 以 注 明 。 ( ) 19.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提 出 , 重 要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由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组 织 起 草 。 ( ) 20.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时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 ( ) 21.某 区 质 监 局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时 , 擅 自 改 变 处 罚 种 类 、 幅 度 , 其 上 级 机 关 可 以 责 令 改 正 。 ( ) 22.邯 郸 某 乡 屠 夫 王 某 与 李 某 因 打 扑 克 发 生 争 吵 , 王 某 大 怒 用 尖 刀 刺 伤 李 某 腋 下 动 脉 , 经 乡 医 院 抢 救 3天 后 无 效 , 李 某 死 亡 。 公 安 机 关 以 涉 嫌 故 意 伤 害 将 王 某 拘 留 。 而 王 某 家 人 则 认 为 李 某 的 直 接 死 因 是 医 院 抢 救 不 力 ,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 市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认 为 , 乡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虽 有 失 误 但 还 不 足 以 构 成 医 疗 事 故 。 王 某 家 有 异 议 , 应 向 上 一 级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委 员 会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 23.精 神 病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但 应 当 责 令 其 监 护 人 严 加 看 管 和 治 疗 。 ( ) 24.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生 效 判 决 、 裁 定 、 调 解 书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将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的 情 况 予 以 公 告 。 ( ) 25.行 政 机 关 不 可 能 成 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人 。 ( ) 26.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座 谈 会 、 论 证 会 、 咨 询 会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等 方 式 广 泛 听 取 有 关 机 关 、 组 织 、 专 家 学 者 和 公 众 的 意 见 。 ( ) 27.甲 因 赌 博 被 A市 公 安 局 B区 公 安 分 局 C派 出 所 处 以 100元 罚 款 。 甲 不 服 , 他 可 以 向 B区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 28.市 卫 生 检 疫 局 认 为 个 体 户 李 某 超 范 围 经 营 , 处 以 200元 罚 款 , 李 某 可 以 向 市 卫 生 检 疫 局 所 在 地 的 区 法 院 起 诉 。 ( ) 29.孙 某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 市 工 商 局 以 其 欠 缴 年 检 费 为 由 作 出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决 定 。 孙 某 对 该 决 定 提 起 诉 讼 ,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的 受 案 范 围 。 ( ) 30.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和 方 式 限 制 行 政 相 对 人 依 法 提 出 的 救 济 请 求 , 哪 怕 其 结 果 并 不 能 获 得 补 救 。 31.行 政 调 解 与 人 民 调 解 的 实 施 主 体 都 是 国 家 机 关 。 ( ) 32.交 警 谭 某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对 违 反 交 通 规 则 的 李 某 进 行 处 罚 时 , 必 须 采 用 格 式 化 的 方 式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 33.间 歇 性 精 神 病 人 吴 某 在 精 神 正 常 时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 ) 34.某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在 核 发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时 , 要 求 受 让 建 设 用 地 的 单 位 提 供 该 市 规 划 设 计 院 编 制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 才 能 进 行 审 批 。 该 要 求 不 合 法 。 ( ) 35.某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采 取 或 者 变 相 采 取 措 施 迫 使 服 务 对 象 接 受 有 偿 服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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