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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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理 核 心 法 律 法 规 及 制 度 试 题 1 、 护 士 条 例 2 0 0 8 年 1 月 3 1 日 ,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5 1 7 号 公 布 ( A ) 起 施 行 A、 2 0 0 8 年 5 月 1 2 日 B、 2 0 0 8 年 1 月 1 2 日C、 2 0 1 0 年 5 月 1 2 日 D、 2 0 1 0 年 7 月 1 日 2 、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 ( B) A 2 年 B 5 年 C 8 年 D 1 0 年3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自 ( D ) 起 施 行 。 A、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B、 2 0 1 0 年 1 月 1 日C、 2 0 1 0 年 5 月 1 日 D、 2 0 1 0 年 7 月 1 日 4 、 护 士 申 请 延 续 注 册 的 时 间 应 为 ( B)A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半 年 B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 0 日 C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3 0 日 D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半 年5 、 护 士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抢 救 患 者 生 命 实 施 必 要 的 紧 急 救 护 , 应 该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 但 除 外 ( B )A 必 须 依 照 诊 疗 技 术 规 范 B 必 须 有 医 师 在 场 指 导 C 根 据 患 者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自 身 能 力 水 平 进 行 力 所 能 及 的 救 护 D 避 免对 患 者 造 成 伤 害 6 、 以 下 哪 项 不 属 于 专 科 护 士 的 职 能 ( D )A 提 供 某 一 领 域 的 临 床 护 理 服 务 B 开 展 专 科 领 域 的 护 理 研 究 C 对 同 业 的 护 理 人 员 提 供 专 科 领 域 的 信 息 和 建 议 D 对 专 科 疾 病 的 诊断 和 治 疗 提 供 建 议 和 指 导 7 、 我 国 ( B ) 开 始 执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A、 1 9 9 9 年 B、 1 9 9 4 年 C、 2 0 0 4 年 D、 2 0 0 8 年 8 、 申 请 注 册 的 护 理 专 业 毕 业 生 , 应 在 教 学 或 综 合 医 院 完 成 临 床 实 习 , 其 时 限 至 少 为 ( B) A 6 个 月 B 8 个 月 C 1 0 个 月 D 1 2 个 月9 、 护 士 发 现 医 师 医 嘱 可 能 存 在 错 误 , 但 仍 然 执 行 错 误 医 嘱 , 对 病 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该 后 果 的 法 律 责 任 承 担 者 是 ( C)A 开 写 医 嘱 的 医 师 B 执 行 医 嘱 的 护 士 C 医 师 和 护 士 共 同 承 担 D 医 师 和 护 士 无 需 承 担 责 任1 0 、 可 以 组 织 护 士 专 业 培 训 的 机 构 是 ( D ) A 护 士 所 在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B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C 学 术 团 体D 以 上 都 是 1 1 、 护 士 条 例 的 根 本 宗 旨 是 ( A )A 维 护 护 士 合 法 权 益 B 促 进 护 理 事 业 发 展 , 保 障 医 疗 安 全 和 人 体 健 康 C 规 范 护 理 行 为 D 保 持 护 士 队 伍 稳 定 1 2 、 健 康 医 务 人 员 患 血 源 性 传 染 病 的 原 因 最 主 要 的 是 ( A)A 针 刺 伤 B 对 患 者 的 侵 袭 性 操 作 C接 触 患 者 的 污 染 体 液 D 为 污 染 伤 口 换 药1 3 、 关 于 申 请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 错 误 的 是 ( D) A 申 请 人 向 拟 执 业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B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的 受 理 期 限 为 2 0 个 工 作 日 C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证 书 包 含 有 效 期 信 息 D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证 书 不 包 含 护士 执 业 地 点 信 息 1 4 、 以 下 属 于 护 士 权 利 的 是 ( C )A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诊 疗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B 保 护 患 者 隐 私 C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D 发 现 患者 病 情 危 急 , 立 即 通 知 医 生 1 5 关 于 医 疗 废 物 的 运 输 , 错 误 的 是 ( C)A 禁 止 邮 寄 医 疗 废 物 B 禁 止 通 过 铁 路 运 输 医 疗 废 物 C 有 水 路 通 道 的 , 禁 止 通 过 陆 路 运 输 医 疗 废 物 D 禁 止 航 空 运 输 医 疗废 物 1 6 、 患 者 有 损 害 ,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推 定 医 疗 机 构 没 有 过 错 :( D ) A、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诊 疗 规 范 的 规 定B、 隐 匿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与 纠 纷 有 关 的 病 历 资 料 C、 伪 造 、 篡 改 或 者 销 毁 病 历 资 料D、 患 者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不 配 合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符 合 诊 疗 规 范 的 诊 疗 1 7 、 医 院 管 理 评 价 指 南 规 定 的 ,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护 士 与 床 位 比 为( C ) A 1 -2 : 1 B 2 -2 .5 : 1 C 2 .5 -3 : 1 D 3 -3 .5 : 11 8 、 以 下 不 属 于 医 疗 废 物 的 是 ( D ) A 使 用 过 的 注 射 器 针 头 B 传 染 病 人 的 生 活 垃 圾 C 包 扎 伤 口 拆 下 的 敷料 D 骨 折 病 人 的 饮 料 瓶 1 9 、 取 得 以 下 哪 种 法 律 文 书 , 则 代 表 持 有 者 具 备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 可以 从 事 护 理 专 业 技 术 活 动 ( A) A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B 高 等 学 校 护 理 学 专 业 毕 业 证 书C 专 科 护 士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D 护 理 员 资 格 证 书 2 0 、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被 吊 销 , 是 指 ( D )A 是 基 于 特 定 事 实 的 出 现 , 有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法 定 程 序 收 回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证 书B 不 具 备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的 条 件 而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的 , 由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吊 销C 具 备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的 条 件 , 但 因 执 业 注 册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修 改 或 废 止 , 或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需要 , 由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吊 销 D 护 士 取 得 执 业 注 册 后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予 以 吊 销 执 业注 册 2 1 、 护 士 条 例 规 定 护 士 的 义 务 中 , 护 士 执 业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和 诊 疗 技 术 规 范 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正 确 的 ( ABCD )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D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血 液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2 2 、 护 士 条 例 规 定 护 士 正 确 执 行 医 嘱 的 义 务 正 确 的 是 : (ABCD)A首 先 核 对 医 嘱 , 然 后 按 照 正 确 的 时 间 、 对 象 、 剂 量 、 途 径 、 方 法 执 行 医 嘱 。 B观 察 患 者 的 临 床 反 应 。C一 般 情 况 下 , 护 士 应 当 一 丝 不 苟 的 执 行 医 嘱 , 随 意 篡 改 或 无 故 不 执 行 医 嘱 都 属 于 违 规 行 为 。D护 士 在 执 行 医 嘱 过 程 中 , 发 现 和 怀 疑 医 嘱 存 在 错 误 , 护 士 有 权 利 提 出 质 疑 拒 绝 执 行 , 并 向 医 师 提 出 质 疑 , 保 护 患 者 .。2 3 、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主 动 报 告 制 度 正 确 的 是 ( ABC ) A护 理 人 员 在 护 理 活 动 中 发 生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 未 给 病 人 造 成 严 重 损 伤时 , 发 生 或 发 现 者 应 当 立 即 逐 级 报 告 护 士 长 或 当 班 主 管 护 士 。 B相 关 医 生 及 科 主 任 , 护 士 长 根 据 不 良 事 件 的 情 节 口 头 或 电 话 报 告 护理 部 。 C三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护 理 部 。D 小 的 不 良 事 件 不 用 上 报 护 理 部 2 4 、 防 范 护 患 纠 纷 的 措 施 中 寻 找 证 据 的 方 法 正 确 的 是 : ( ABCDE)A是 否 遵 守 技 术 规 范 、 规 章 制 度 B是 否 尽 到 了 义 务C是 否 对 患 者 及 家 长 的 知 情 权 给 予 了 尊 重 D各 种 器 械 、 药 品 、 用 品 保 存 有 关 资 料E发 生 纠 纷 及 时 安 排 专 人 保 存 所 有 证 据 ; 死 因 不 明 申 请 尸 检 ; 2 5 、 病 人 一 旦 发 生 跌 倒 、 坠 床 , 护 士 正 确 的 做 法 是 ( ABCD)A及 时 赶 到 现 场 B与 医 生 一 起 及 时 积 极 处 理 , 并 按 照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管 理 制 度 及 时 。C认 真 记 录 患 者 跌 倒 或 坠 床 的 经 过 及 抢 救 处 理 过 程 , 及 时 准 确 记 录 病 情 变 D及 时 上 报 护 理 部 。 2 6 、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护 理 法 颁 布 于 ( A) A. 1 9 1 9 年 英 国 B. 1 9 4 7 年 国 际 护 士 委 员 会 C. 1 9 5 3 年 WHO D.1 9 6 8 年 国 际 护 士 委 员 会 2 7 . 2 0 0 8 年 1 月 3 1 日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签 署 第5 1 7 号 国 务 院 令 公 布 护 士 条 例 正 式 施 行 于 ( D) A.同 年 1 月 3 1 日 B.同 年 3 月 1 日 C.同 年 3 月 1 2 日 D.同 年 5 月 1 2 日2 8 . 护 理 对 象 的 权 益 不 包 括 (C) A.人 身 自 由 权 B.生 命 健 康 权 C.定 期 查 看 医 嘱 权 D.监 督 批 评 权 2 9 . 患 者 , 男 性 , 青 霉 素 皮 试 结 果 阳 性 , 护 士 误 进 行 肌 内 注 射 , 导 致 该 患 者 发 生 过 敏 性 休 死 亡 , 该 护 士 构 成 的 是 (D) A.医 疗 事 故 B.差 错 C.渎 职 罪 D.以 上 都 是 3 0 . 实 习 护 士 李 某 , 主 动 要 为 一 患 者 独 自 实 施 导 尿 术 , 被 带 教 老 师 严 厉 阻 止 , 主 要 原 因 为 (B) A.病 房 护 士 人 数 多 能 完 成 任 务 B.护 生 没 有 独 立 操 作 的 权 利 C.带 教 老 师 不 信 任 该 护 生 D.护 生 没 有 掌 握 该 项 操 作3 1 、 因 抢 救 病 人 未 能 及 时 书 写 护 理 记 录 , 应 在 抢 救 结 束 后 几 小 时 内 补 记 (D) A.3 H B.4 H C.5 HD.6 H 3 2 . 护 理 核 心 制 度 包 括 (D) A.护 理 分 级制 度 B.护 理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制 度C.护 理 查 对 制 度 D.以 上 均 是3 3 . 构 成 传 染 病 的 流 行 过 程 哪 个 不 是 必 备 环 节 (A) .A社 会 环 境 B.传 播 途 径 C.传 染 源D.易 感 人 群 3 4 . 以 下 哪 个 不 属 于 物 理 消 毒 法 (B) A.煮 沸B.优 氯 净 C.高 压 蒸 汽D.紫 外 线 3 5 . 医 疗 机 构 应 该 实 行 传 染 病 (B) 制 度 , 对 传 染 病 人 或 疑 似 传 染 病 人应 当 引 导 至 相 对 隔 离 的 分 诊 地 点 进 行 初 诊 。A.隔 离 、 消 毒 B.预 检 、 分 诊C.分 类 、 隔 离 D.定 点 、 隔 离 3 6 、 判 断 题(1 )、 感 染 者 分 泌 物 意 外 溅 入 工 作 人 员 的 眼 睛 中 不 会 感 染HIV。 ( .) (2 )、 职 业 暴 露 后 暴 露 的 皮 肤 、 粘 膜 应 用 生 理 盐 水 或 清 水 冲 洗 干 净 。 ( ) ( 3 ) 、 伤 口 接 触 到 病 人 的 血 液 应 该 用 9 5 %乙 醇 进 行 消 毒 。 ( .) ( 4 ) 、 某 护 士 HBV抗 体 阳 性 工 作 中 沾 染 到 可 能 含 有HBV病 毒 的 针 头 不 需 要 进 一 步 治 疗 。 ( )( 5 ) 、 暴 露 类 型 为 暴 露 源 沾 染 了 有 损 伤 的 皮 肤 或 者 粘 膜 暴 露 量 大 且 暴 露 时 间 较 长 为 二 级 暴 露 。 ( ) ( 6 ) . 护 士 近 距 离 1 米 之 内 接 触 传 染 或 疑 似 病 人 时 必 需 佩 戴 外 科 口 罩 。 ( ) ( 7 ) . 某 些 心 理 社 会 性 因 素 也 是 护 士 职 业 暴 露 的 主 要 危 险 因 素 之 一 。 ( ) ( 8 ) 护 士 不 是 HIV职 业 暴 露 的 最 高 危 人 群 。 ( .) ( 9 ) 护 士 进 行 传 染 病 管 理 时 应 最 大 限 度 的 确 保 自 身 及 患 者 的 安 全 。( ) ( 1 0 ) 接 触 任 何 患 者 的 体 液 、 血 液 或 含 有 体 液 、 血 液 的 医 疗 器 械 、 物品 后 均 应 彻 底 洗 手 。 ( ) 3 7 、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下 列 什 么 治 疗 措 施 时 不 必 征 得 患 者 或 家 属 等 同 意 并签 字 。 ( D ) A、 手 术 B、 特 殊 检 查 C、 特 殊 治 疗 D、 住 院 治 疗3 8 、 泄 露 患 者 隐 私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将 受 到 ( C ) A、 向 患 者 赔 礼 B、 向 患 者 提 供 经 济 补 偿 C、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生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暂 停 六 个 月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执 业 活 动 D、 以 上 都 是D、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9 、 护 士 的 义 务 不 包 括 ( D )A、 预 防 保 健 工 作 B、 宣 传 防 病 治 疗 知 识 C、 进 行 康 复 指 导 D、 进 行 临 床 诊 断4 0 、 护 士 首 注 时 , 应 向 注 册 机 关 缴 验 的 文 件 中 不 包 括 ( C ) A、 身 份 证 明 B、 健 康 检 查 说 明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D、 单 位 介 绍 信 4 1 、 可 以 免 于 护 士 执 业 考 试 的 包 括 ( B )A、 获 得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护 理 专 业 专 科 以 上 毕 业 文 凭 者 B、 获 得 经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免 考 资 格 的 普 通 中 等 卫 生 学 校 护 理 专 业 毕 业 文 凭 者C、 获 得 其 他 普 通 中 等 卫 生 学 校 护 理 专 业 毕 业 文 凭 者 D、 无 文 凭 者4 2 、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是 指 在 医 疗 机 构 或 其 科 室 的 患 者 中 , 短 时 间 内 发 生 ( B ) 人 以 上 同 种 同 源 感 染 病 例 的 现 象 。A、 4 B、 3 C、 2 D、 5 4 3 、 患 甲 类 传 染 病 、 炭 疽 死 亡 的 应 当 ( B )A、 应 当 将 尸 体 立 即 进 行 卫 生 处 理 , 就 近 深 埋 B、 应 当 将 尸 体 立 即 进 行 卫 生 处 理 , 就 地 火 化C、 应 当 将 尸 体 立 即 进 行 卫 生 处 理 解 剖 分 析 D、 应 当 将 尸 体 立 即 进 行 卫 生 处 理 放 入 太 平 间 报 上 级 部 门4 4 、 下 列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的 情 形 是 ( D ) A、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抢 救 垂 危 患 者 生 命 而 采 取 紧 急 医 学 措 施 造 成 不 良 后果 的 B、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由 于 患 者 病 情 异 常 或 者 患 者 体 质 特 殊 而 发 生 医 疗 意 外的 C、 无 过 错 输 血 感 染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D、 因 医 生 原 因 延 误 诊 疗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的 4 5 、 下 列 属 于 三 级 医 疗 事 故 的 是 ( C )A、 造 成 患 者 死 亡 、 重 度 残 疾 的 B、 造 成 患 者 中 度 残 疾 、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C、 造 成 患 者 轻 度 残 疾 、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的 D、 造 成 患 者 明 显 人 身 损 害 的 其 他 后 果 的4 6 、 特 殊 检 查 、 特 殊 治 疗 , 是 指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诊 断 、 治 疗 活 动 : ( ABCE )A、 有 一 定 危 险 性 , 可 能 产 生 不 良 后 果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 B、 患 者 病 情 危 笃 , 可 能 对 患 者 产 生 不 良 后 果 和 危 险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C、 临 床 试 验 性 检 查 和 治 疗 。 D、 可 能 产 生 纠 纷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E、 收 费 可 能 对 患 者 造 成 较 大 经 济 负 担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 4 7 、 护 士 执 业 违 反 医 疗 护 理 规 章 制 度 及 技 术 规 范 的 , 处 罚 形 式 有( ABCD ) A、 警 告B、 责 令 改 正 C、 中 止 注 册D、 取 消 注 册 E、 情 节 严 重 的 , 提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 8 、 医 疗 机 构 发 现 甲 类 传 染 病 时 ,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 ABCD )A、 对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 予 以 隔 离 治 疗 , 隔 离 期 限 根 据 医 学 检 查 结 果 确 定B、 对 疑 似 病 人 , 确 诊 前 在 指 定 场 所 单 独 隔 离 治 疗 C、 对 医 疗 机 构 内 的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 疑 似 病 人 的 密 切 接 触 者 , 在 指定 场 所 进 行 医 学 观 察 和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 D、 拒 绝 隔 离 治 疗 的 可 以 由 公 安 机 关 协 助 医 疗 机 构 采 取 强 制 隔 离 治 疗 措施 E、 以 上 都 不 对4 9 、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 2 小 时 内 向 所 在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的 情 况 是 ( ABE )A、 导 致 患 者 死 亡 或 者 可 能 为 二 级 以 上 的 医 疗 事 故 B、 导 致 3 人 以 上 人 身 损 害 后 果C、 导 致 2 人 以 上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D、 导 致 1 人 以 上 人 身 损 害 后 果E、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省 、 自 洁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5 0 、 患 者 有 权 复 印 的 病 历 部 分 包 括 ( ABCD ) A、 住 院 志 B、 体 温 单 C、 医 嘱 单 D、 手 术 及 麻 醉 记 录 E、 病 种 记录 5 1 、 判 断 题1 )、 采 供 血 机 构 对 献 血 者 每 次 采 集 血 液 量 一 般 为 二 百 毫 升 ,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四 百 毫 升 , 两 次 采 集 间 隔 期 不 少 于 三 个 月 。 ( )2 )、 护 士 执 业 中 得 悉 就 医 者 的 隐 私 , 不 得 泄 露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3 )、 护 士 注 册 机 关 为 执 业 所 在 地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 ) 4 )、 疑 似 输 液 、 输 血 、 注 射 、 药 物 等 引 起 不 良 后 果 , 医 患 双 方 应 当 共 同对 现 场 进 行 封 存 和 启 封 , 封 存 的 现 场 实 物 由 医 疗 机 构 保 管 。 ( ) 5 )、 患 者 在 医 疗 机 构 内 死 亡 的 , 尸 体 应 当 立 即 移 放 太 平 间 , 存 放 时 间 一般 不 得 超 过 1 周 。 ( ) 6 )、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属 于 乙 类 传 染 病 。 ( )5 2 .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 在 传 染 病 暴 发 、 流 行 时 , 当 地 政 府 可 报 上 一 级 政 府 决 定 采 取 必 要 的 紧 急 措 施 。 下 列 措 施 中 ,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是 (D) A.限 制 或 停 止 集 市 、 集 会 、 影 剧 院 演 出 或 者 其 他 人 群 聚 集 的 活 动B.停 工 、 停 业 、 停 课 C.封 闭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污 染 的 公 共 饮 用 水 源 D.限 制 或 不 允 许 离 开 自 家 家 门 5 3 .医 疗 机 构 在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工 作 中 对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C) A.可 以 使 用B.尽 量 不 用 C.不 得 使 用D.在 次 要 的 科 室 可 以 使 用 5 4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办 法 由 哪 个 部 门 制 定 AA.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C.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高 级 人 民 法 院 5 5 .对 传 染 病 人 的 控 制 , 正 确 的 是 C A.对 乙 、 丙 类 传 染 病 病 人 予 以 隔 离 治 疗B.对 艾 滋 病 病 人 密 切 接 触 者 应 在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医 学 观 察 C.淋 病 、 梅 毒 病 人 未 治 愈 前 不 准 去 公 共 浴 室 、 理 发 店 等 公 共 场 所D.对 甲 类 传 染 病 病 原 携 带 者 限 制 活 动 范 围 5 6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除 了 DA.擅 离 职 守 , 贻 误 诊 治 时 机 而 造 成 过 失 B.遇 复 杂 难 题 不 执 行 上 级 医 师 指 导 , 擅 自 处 理 造 成 过 失C.上 级 医 师 接 到 下 级 医 师 报 告 后 不 及 时 处 理 造 成 过 失 D.由 于 相 应 职 称 的 一 般 水 平 , 能 力 不 足 而 造 成 的 过 失 5 7 .医 疗 事 故 是 指 C A.虽 有 诊 疗 护 理 错 误 , 但 未 造 成 病 员 死 亡 、 残 废 、 功 能 障 碍 的B.由 于 病 情 或 病 员 体 质 特 殊 而 发 生 难 以 预 料 和 防 范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C.在 诊 疗 护 理 工 作 中 , 因 医 务 人 员 诊 疗 护 理 过 失 , 直 接 造 成 病 员 死 亡 、残 废 、 组 织 器 官 损 伤 导 致 功 能 障 碍 的 D.发 生 难 以 避 免 的 并 发 症 的 5 8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 的 施 行 日 期 是 B A.1 9 9 9 年 1 0 月 1 日B.1 9 9 8 年 1 0 月 1 日 C.1 9 9 7 年 1 2 月 2 9 日D.1 9 9 8 年 1 2 月 2 9 日 5 9 .下 列 哪 种 人 群 不 能 注 册 执 业 护 士 DA.无 完 全 民 事 能 力 者 B.色 盲C.违 反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被 中 止 或 取 消 注 册 的 D.以 上 都 是 6 0 .医 疗 事 故 的 违 法 性 是 指 行 为 人 在 诊 疗 护 理 中 违 反 CA.法 律 B.行 政 法 规C.技 术 操 作 规 程 D.和 院 方 的 约 定 6 1 .护 士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 B A.1 年B.5 年 C.3 年D.4 年 6 2 .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 除 了 AA.手 术 开 错 部 位 造 成 较 大 创 伤 B.诊 疗 护 理 中 违 反 了 规 章 制 度 , 尚 未 给 病 员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损 害C.因 体 质 特 殊 发 生 难 以 预 料 的 后 果 D.由 于 一 种 疾 病 合 并 发 生 另 一 种 疾 病 6 3 .隐 匿 、 伪 造 或 者 擅 自 销 毁 医 学 文 书 , 构 成 犯 罪 的 A A.给 予 刑 事 处 罚B.开 除 C.注 销 注 册 、 收 回 医 师 执 业 证 书D.责 令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3 6 个 月 6 4 .下 列 属 于 法 定 乙 类 传 染 病 的 是 BA.鼠 疫 B.艾 滋 病C.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D.流 行 性 感 冒 6 5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公 布 和 实 施 的 时 间 为 D A.1 9 8 2 年 1 0 月 3 0 日B.1 9 8 7 年 1 0 月 3 0 日 C.1 9 9 4 年 1 0 月 3 0 日D.1 9 9 5 年 1 0 月 3 0 日 6 6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工 作 的 人 员 违 反 母 婴 保 健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给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依 法 取 消 执 业 资 格 D A.做 产 前 诊 断B.做 医 学 技 术 鉴 定 C.做 终 止 妊 娠D.做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6 7 .根 据 药 品 管 理 法 规 定 按 假 药 论 处 的 下 列 药 品 中 不 包 括 D A.变 质 的B.被 污 染 的 C.所 标 明 的 适 应 证 或 者 功 能 主 治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的D.未 标 明 有 效 期 或 者 更 改 有 效 期 的 6 8 .护 士 注 册 的 条 件 包 括 DA.专 业 条 件 B.身 体 条 件C.品 行 条 件 D.以 上 都 是6 9 .下 列 情 形 中 属 于 医 疗 技 术 事 故 的 是 B A.由 于 难 以 预 料 的 原 因 造 成 病 员 死 亡B.因 技 术 不 熟 练 , 术 中 误 伤 大 血 管 造 成 病 员 大 出 血 死 亡 C.无 法 避 免 造 成 死 亡 或 残 废D.由 于 难 以 预 料 的 原 因 造 成 残 废 7 0 .患 者 要 求 术 前 自 身 贮 血 和 术 野 自 身 血 回 输 时 , 输 血 科 医 生 的 职 责 是 A A.采 血 和 贮 血B.输 血 C.向 患 者 说 明 输 血 可 能 引 起 的 不 良 反 应D.填 写 输 血 治 疗 同 意 书 7 1 .亲 友 互 助 献 血 , 在 输 血 科 填 写 登 记 表 后 应 如 何 CA.护 士 负 责 采 血 B.输 血 科 负 责 采 血 和 贮 血C.到 血 站 或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采 血 点 无 偿 献 血 D.经 治 医 师 负 责 采 血 和 贮 血 7 2 .医 疗 事 故 的 处 理 程 序 不 包 括 D A.凡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件 , 当 时 的 医 务 人 员 应 立 即 向 本 医 疗 单 位 的 科 室负 责 人 报 告 。 科 室 负 责 人 应 随 即 向 本 医 疗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B.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件 的 医 疗 单 位 , 应 指 派 专 人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的 各 种 原始 资 料 。 C.医 疗 单 位 对 发 生 的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件 , 应 立 即 进 行 调 查 、 处 理 , 并 报 告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凡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事 件 、 临 床 诊 断 不 能 明 确 死 亡 原 因 的 , 都 必 须 进 行尸 检 。 应 在 患 者 死 亡 2 4 小 时 以 内 进 行 。 7 3 .申 请 输 血 应 由 经 治 医 师 遂 项 填 写 临 床 输 血 申 请 单 后 由 谁 核 准 签字 A A.主 治 医 师 B.其 他 医 生C.院 长 D.护 士 长 7 4 .无 偿 献 血 的 血 液 用 途 ,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D A.在 保 证 临 床 用 血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出 售 给 单 采 血 浆 站B.在 保 证 临 床 用 血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出 售 给 血 液 制 品 生 产 单 位 C.由 血 站 自 主 决 定D.必 须 用 于 临 床 7 5 .受 血 者 配 血 试 验 的 血 标 本 必 须 是 输 血 前 几 天 的 CA.1 天 之 内 的 B.2 天 之 内 的C.3 天 之 内 的 D.4 天 之 内 的 7 6 .对 甲 类 传 染 病 , 向 卫 生 防 疫 站 报 告 的 时 间 A A.城 镇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6 小 时 , 农 村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1 2 小 时B.城 镇 应 于 1 2 小 时 内 , 农 村 应 于 2 4 小 时 内 C.城 镇 和 农 村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1 2 小 时D.城 镇 和 农 村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2 4 小 时 7 7 .护 士 是 指 DA.获 得 普 通 中 等 卫 生 ( 护 士 ) 学 校 护 理 专 业 中 等 文 凭 者 B.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者C.护 理 员 D.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执 业 证 书 并 经 过 注 册 的 护 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7 8 .对 传 染 病 人 的 控 制 , 正 确 的 是 CA.对 乙 、 丙 类 传 染 病 病 人 予 以 隔 离 治 疗 B.对 艾 滋 病 病 人 密 切 接 触 者 应 在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医 学 观 察C.淋 病 、 梅 毒 病 人 未 治 愈 前 不 准 去 公 共 浴 室 、 理 发 店 等 公 共 场 所 D.对 甲 类 传 染 病 病 原 携 带 者 限 制 活 动 范 围 7 9 .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不 包 括 D A.用 骗 取 、 伪 造 或 替 换 的 方 法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者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予 以 撤销 B.违 反 医 疗 护 理 规 章 的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视 情 节 予 以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终止 注 册 直 至 取 消 注 册 C.违 反 技 术 规 范 的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视 情 节 予 以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终 止 注册 直 至 取 消 注 册 D.行 为 造 成 医 疗 事 故 的 ,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终 止 注 册 直 至 取 消 注 册 8 0 .凡 血 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律 不 得 发 出 , 除 了 A A.没 有 说 明 书B.标 签 破 损 、 字 迹 不 清 C.血 袋 有 破 损 、 漏 血D.血 液 中 有 明 显 凝 块 8 1 .患 哪 些 疾 病 的 人 员 , 治 愈 前 不 得 从 事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的 工 作 D A.伤 寒 B.痢 疾C.病 毒 性 肝 炎 D.以 上 都 是 8 2 .依 照 对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要 求 的 规 定 , 医 疗 机 构 有 以 下 义 务 , 除 了 B A.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预 防 工 作 和 保 健 工 作B.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医 疗 卫 生 知 识 的 宣 传 普 及 工 作 C.承 担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的 支 援 农 村 的 任 务D.承 担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的 指 导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的 任 务 8 3 .下 列 哪 种 人 群 不 能 注 册 执 业 护 士 DA.无 完 全 民 事 能 力 者 B.色 盲C.违 反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被 中 止 或 取 消 注 册 的 D.以 上 都 是 8 4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D A.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是 基 本 方 针B.是 劳 动 者 享 有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 是 该 法 的 中 心 内 容 C.实 行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是 基 本 制 度D.以 上 都 对 8 5 .须 予 以 隔 离 治 疗 的 患 者 是 BA.鼠 疫 、 霍 乱 和 炭 疽 B.甲 类 传 染 病 人 和 病 原 携 带 者 、 乙 类 传 染 病 病 人 中 的 艾 滋 病 病 人 、 炭 疽中 的 肺 炭 疽 病 人 C.对 疑 似 甲 类 传 染 病 病 人D.对 除 了 艾 滋 病 病 人 、 肺 炭 疽 患 者 以 外 的 乙 、 丙 类 8 6 .当 传 染 病 暴 发 、 流 行 时 , 经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政 府 决 定 , 可 以 对其 实 行 封 锁 的 地 区 是 C A.甲 类 传 染 病 疫 区B.乙 类 传 染 病 疫 区 C.甲 类 和 乙 类 传 染 病 疫 区 D.甲 、 乙 、 丙 三 类 传 染 病 疫 区 8 7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的 实 施 时 间 是 B A.1 9 8 9 年 2 月 2 1 日B.1 9 8 9 年 9 月 1 日 C.1 9 9 1 年 1 2 月 6 日D.1 9 9 9 年 9 月 1 日 8 8 .血 液 发 出 后 , 受 血 者 和 供 血 者 的 血 样 保 存 于 2 6 冰 箱 中 至 少 应 保存 多 少 天 D A.4 天B.5 天 C.6 天D.7 天 8 9 .新 生 儿 溶 血 病 如 需 要 换 血 疗 法 的 程 序 如 下 , 除 了 BA.由 经 治 医 师 申 请 , 主 治 医 师 核 准 ; 患 儿 家 属 或 监 护 人 签 字 同 意 B.由 院 长 审 批C.由 血 站 和 医 院 输 血 科 提 供 适 合 的 血 液 D.换 血 由 经 治 医 师 和 输 血 科 人 员 共 同 实 施 9 0 .医 疗 事 故 是 指 C A.虽 有 诊 疗 护 理 错 误 , 但 未 造 成 病 员 死 亡 、 残 废 、 功 能 障 碍 的B.由 于 病 情 或 病 员 体 质 特 殊 而 发 生 难 以 预 料 和 防 范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C.在 诊 疗 护 理 工 作 中 , 因 医 务 人 员 诊 疗 护 理 过 失 , 直 接 造 成 病 员 死 亡 、残 废 、 组 织 器 官 损 伤 导 致 功 能 障 碍 的 D.发 生 难 以 避 免 的 并 发 症 的 9 1 .某 患 者 手 术 中 输 血 后 发 生 溶 血 反 应 , 由 于 发 现 及 时 , 抢 救 得 当 , 病 员 转 危 为 安 。 经 调 查 发 现 , 系 血 库 工 作 人 员 甲 将 血 样 试 管 搞 错 , 导 致定 错 血 型 发 生 溶 血 反 应 。 甲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临 床 输 血 技 术 规 范 的 CA.输 血 申 请 规 定 B.受 血 者 血 样 采 集 和 送 捡 规 定C.交 叉 配 血 规 定 D.发 血 规 定 9 2 .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不 包 括 D A.用 骗 取 、 伪 造 或 替 换 的 方 法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者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予 以 撤销 B.违 反 医 疗 护 理 规 章 的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视 情 节 予 以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终止 注 册 直 至 取 消 注 册 C.违 反 技 术 规 范 的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视 情 节 予 以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终 止 注 册 直 至 取 消 注 册 D.行 为 造 成 医 疗 事 故 的 ,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终 止 注 册 直 至 取 消 注 册 9 3 下 列 哪 种 情 形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D A.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抢 救 垂 危 患 者 生 命 而 采 取 紧 急 医 学 措 施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B.在 医 疗 活 动 中 由 于 患 者 病 情 异 常 或 者 患 者 体 质 特 殊 而 发 生 医 疗 意 外 的 ; C.无 过 错 输 血 感 染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D.以 上 都 不 是 医 疗 事 故 9 4 .血 站 对 献 血 者 采 集 血 液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C A.只 对 献 血 者 抽 取 一 定 比 例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B.对 身 体 状 况 不 符 合 献 血 条 件 的 , 在 采 集 血 液 前 应 向 献 血 者 说 明 情 况 C.每 次 采 集 血 液 量 一 般 为 2 0 0 毫 升 D.两 次 采 集 间 隔 期 不 少 于 3 个 月 9 5 .构 成 医 疗 事 故 的 要 件 之 一 是 C A.直 接 故 意 B.间 接 故 意 C.过 失 D.意 外 事 件 9 6 .发 生 医 疗 纠 纷 需 进 行 尸 检 的 , 尸 检 时 间 应 在 死 后 D A.1 2 小 时 内 B.2 4 小 时 内 C.3 6 小 时 内 D.4 8 小 时 内 97、 判 断 题 ( 1) 采 血 时 遵 循 “ 一 对 一 ” 原 则 , 1名 护 士 1次 只 能 采 集 1人 血 样 , 禁 止 同 时 采 取 两 人 及 以 上 的 血 液 标 本 。 ( ) ( 2) 抽 血 时 如 对 输 血 申 请 单 与 患 者 身 份 有 疑 问 , 应 与 主 管 医 生 重 新 核 对 , 不 能 在 错 误 的 输 血 申 请 单 和 标 签 上 直 接 修 改 , 应 重 新 填 写 ( 打 印 ) 输 血 申 请 单 及 标 签 。 ( ) ( 3) 取 血 时 遵 循 “ 一 对 一 ” 原 则 , 每 次 只 能 取 1名 患 者 血 液 。 ( ) ( 4) 血 液 到 病 房 后 , 由 两 名 医 护 人 员 持 患 者 病 历 、 输 血 记 录 单 、 血 袋 严 格 执 行 “ 三 查 十 对 ” 。 ( ) 三 查 : 血 液 有 效 期 、 血 液 物 理 外 观 、 血 袋 有 无 破 损 。 十 对 : 科 别 、 床 号 、 姓 名 、 性 别 及 年 龄 、 住 院 号 、 血 型 ( 包 括 RH血 型 ) 、 血 量 、 血 液 成 分 、 交 叉 配 血 试 验 结 果 、 血 液 编 号 。 以 上 核 对 完 成 后 , 在 输 血 记 录 单 上 双 签 字 。 ( 5) 采 集 两 人 以 上 血 标 本 时 , 要 严 格 查 对 , 逐 一 分 别 采 集 血 标 本 , 严 禁 同 时 采 集 两 人 或 以 上 患 者 的 血 标 本 。 ( ) ( 6) 输 血 前 将 血 袋 内 的 成 分 轻 轻 混 匀 , 使 用 标 准 输 血 器 进 行 输 血 , 血 液 需 在 离 库 30分 钟 内 输 注 。 ( ) ( 7) 血 液 内 不 得 加 入 任 何 药 物 , 以 防 止 血 液 变 质 。 如 需 稀 释 只 能 用 生 理 盐 水 。 ( ) ( 8) 输 血 前 后 用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输 血 管 道 , 确 认 静 脉 通 路 通 畅 , 连 续 输 注 不 同 献 血 者 的 血 液 时 , 两 袋 血 之 间 需 用 生 理 盐 水 将 输 血 管 路 冲 洗 干 净 。 调 换 每 袋 血 液 时 , 必 须 坚 持 双 人 查 对 制 度 。 输 血 器 连 续 使 用 12小 时 以 上 , 必 须 更 换 新 的 输 血 器 。 ( ) ( 9) 输 血 时 要 遵 循 “ 先 慢 后 快 ” 的 原 则 , 开 始 输 入 速 度 宜 慢 , 一 般 速 度 不 超 过 20滴 /分 , 观 察 15分 钟 无 不 良 反 应 , 再 根 据 病 情 及 血 液 种 类 调 节 滴 速 , 成 人 一 般 为 40 60滴 /分 , 老 年 人 、 儿 童 、 心 功 能 不 全 者 酌 减 。 原 则 在 4小 时 内 输 注 完 毕 。 ( ) ( 10) 输 血 过 程 中 , 应 加 强 巡 视 , 严 密 观 察 患 者 情 况 及 穿 刺 部 位 有 无 血 肿 或 渗 出 , 尤 其 对 婴 幼 儿 、 意 识 不 清 、 全 麻 、 用 大 量 镇 静 剂 等 不 能 表 述 自 我 感 受 的 受 血 者 , 应 注 意 有 无 输 血 反 应 发 生 。 ( ) ( 11) 红 细 胞 离 开 冰 箱 后 30分 钟 以 内 开 始 , 4小 时 内 ( 如 室 内 温 度 增 高 则 需 在 更 短 时 间 内 结 束 ) ; 血 小 板 立 即 开 始 , 30分 钟 内 输 完 ; 血 浆 立 即 开 始 , 30分 钟 内 输 完 ; 冷 沉 淀 立 即 开 始 , 10分 钟 内 输 完 .( ) ( 12) 医 护 人 员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和 自 理 能 力 , 确 定 并 实 施 不 同 级 别 的 护 理 。 由 医 生 以 医 嘱 的 形 式 下 达 护 理 级 别 , 分 为 特 级 护 理 、 一 级 护 理 、 二 级 护 理 和 三 级 护 理 四 个 级 别 。 ( ) ( 1 3 ) 分 级 方 法 : 患 者 入 院 后 应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严 重 程 度 确 定 病 情 等 级 ; 根 据 患 者 Barth el指 数 总 分 , 确 定 自 理 能 力 等 级 。 依 据 病 情 等 级 和 ( 或 ) 自 理 能 力 等 级 , 确 定 患 者 护 理 分 级 。 临 床 医 护 人 员 应 根 据 患 者 的 病 情 和 自 理 能 力 的 变 化 动 态 调 整 患 者 护 理 分 级 。 ( ) ( 1 4 ) 根 据 病 区 情 况 安 排 两 班 制 或 APN排 班 。 各 护 理 单 元 在 病 区 正 常 排 班 的 基 础 上 实 施 弹 性 排 班 , 合 理 调 配 护 理 人 员 。 ( ) ( 15) 各 护 理 单 元 在 正 常 科 学 合 理 排 班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情 况 设 立 二 线 班 , 二 线 班 人 员 必 须 保 证 电 话 24小 时 畅 通 , 在 接 到 电 话 后 半 小 时 内 到 位 。 ( ) ( 16) 每 班 必 须 按 时 交 接 班 , 接 班 者 应 提 前 15分 钟 进 入 病 区 , 阅 读 交 班 记 录 及 相 关 护 理 文 书 。 在 接 班 者 未 到 之 前 , 交 班 者 不 得 离 开 岗 位 。 ( ) ( 17) 所 有 患 者 都 须 床 头 交 接 班 。 交 班 中 发 现 病 情 、 治 疗 、 物 品 交 代 不 清 , 应 立 即 查 问 。 ( ) ( 18) 接 班 时 发 现 问 题 , 应 由 交 班 者 负 责 ; 接 班 后 如 因 交 班 不 清 , 发 生 差 错 事 故 或 物 品 遗 失 , 应 由 接 班 者 负 责 。 ( ) ( 19) 晨 会 集 体 交 班 由 护 士 长 主 持 , 全 体 人 员 应 严 肃 认 真 地 听 取 夜 班 交 班 报 告 , 要 求 做 到 交 班 时 护 理 文 书 要 写 清 , 口 头 要 讲 清 , 患 者 床 头 要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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