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相关模拟试题二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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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 的 相 关 模 拟 试 题 二 及 答 案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所 给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 1 、 甲 购 买 乙 的 一 辆 二 手 车 , 但 双 方 没 有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甲 付 款 购 车后 , 驾 驶 该 车 到 某 汽 车 空 调 配 件 经 销 部 丙 处 , 购 买 汽 车 空 调 配 件 并 安 装 。 安 装 好 并 付 清 款 项 后 , 甲 驾 车 离 开 。 途 中 , 因 空 调 泵 线 圈 短 路 引 起电 源 线 起 火 造 成 火 灾 , 该 车 被 全 部 烧 毁 。 经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丙 作 为 汽 车 空 调 提 供 者 对 火 灾 负 有 间 接 责 任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甲 和 乙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未 生 效 , 因 为 双 方 没 有 办 理 车 辆 过 户 手 续 B 甲 取 得 该 车 的 所 有 权 , 因 为 动 产 所 有 权 转 让 自 交 付 时 发 生 效 力C 甲 不 能 向 丙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因 为 其 不 是 该 车 的 所 有 权 人 D 甲 不 可 以 向 丙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因 为 该 车 转 让 没 有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第三 人 2 、 甲 、 乙 、 丙 、 丁 共 有 一 轮 船 , 甲 占 该 船 7 0 %份 额 。 现 甲 欲 将 该 船 作抵 押 向 某 银 行 贷 款 5 0 0 万 元 。 已 知 各 共 有 人 事 先 对 此 未 作 约 定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甲 将 共 有 轮 船 抵 押 应 经 过 乙 、 丙 的 同 意 B 甲 将 共 有 轮 船 抵 押 须 乙 或 丙 两 者 中 的 一 个 同 意 C 甲 将 共 有 轮 船 抵 押 无 须 经 任 何 人 同 意 D 甲 将 共 有 轮 船 抵 押 属 于 无 权 处 分3 、 赵 某 孤 身 一 人 , 因 外 出 打 工 , 将 一 祖 传 古 董 交 由 邻 居 钱 某 保 管 。 钱 某 因 结 婚 用 钱 , 情 急 之 下 谎 称 该 古 董 为 自 己 所 有 , 卖 给 了 古 董 收 藏 商 孙某 , 得 款 1 0 0 0 0 元 。 孙 某 因 资 金 周 转 需 要 , 向 李 某 借 款 2 0 0 0 0 元 , 双 方 约 定 将 该 古 董 押 给 李 某 , 如 孙 某 到 期 不 回 赎 , 古 董 归 李 某 所 有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钱 某 与 孙 某 之 间 的 古 董 买 卖 合 同 无 效B 孙 某 取 得 该 古 董 的 所 有 权 C 李 某 对 该 古 董 的 占 有 属 于 无 权 占 有D 赵 某 可 以 直 接 请 求 李 某 归 还 该 古 董 4 、 甲 、 乙 、 丙 合 伙 开 一 家 小 餐 厅 , 甲 出 资 1 万 元 加 上 自 己 的 一 间 房屋 , 乙 出 资 两 万 元 , 丙 出 资 1 万 元 。 餐 馆 营 业 后 1 年 , 甲 因 要 出 国 定 居 照 顾 自 己 唯 一 的 亲 人 舅 舅 , 未 来 得 及 处 理 合 伙 事 宜 就 出 国 了 。 此 后 其 从国 外 来 信 称 : 自 己 在 合 伙 中 的 财 产 不 要 了 , 但 没 有 指 定 财 产 归 属 。 2 年 后 , 乙 要 求 退 伙 , 请 求 分 割 财 产 , 主 张 甲 的 财 产 应 该 和 丙 平 均 分 配 ; 丙认 为 合 伙 未 到 期 , 财 产 不 能 分 割 ; 街 道 居 委 会 认 为 , 甲 出 资 的 房 屋 应 归 集 体 所 有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甲 出 资 的 房 屋 不 能 分 割 B 甲 出 资 的 房 屋 可 以 由 乙 、 丙 均 分 C 甲 出 资 的 房 屋 由 乙 、 丙 按 照 其 在 合 伙 中 应 有 部 分 的 比 例 分 割 D 甲 出 资 的 房 屋 属 抛 弃 物 , 应 归 集 体 所 有 5 、 甲 乙 合 作 建 一 楼 房 , 前 后 楼 上 楼 下 各 2 间 , 中 间 隔 一 天 井 。 建 成后 , 双 方 约 定 , 甲 拥 有 前 截 上 下 两 间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乙 拥 有 后 截 上 下 两 间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双 方 出 入 均 由 前 截 房 屋 右 侧 通 行 。 天 井 、 走 廊 、 楼 梯为 双 方 共 有 。 其 后 , 甲 将 其 所 有 的 两 间 房 屋 租 给 了 丙 。 现 甲 打 算 将 其 所 有 的 两 间 房 卖 出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甲 和 乙 之 间 就 该 楼 房 形 成 按 份 共 有 关 系 B 甲 和 乙 之 间 就 该 楼 房 形 成 共 同 共 有 关 系C 乙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D 丙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6 、 甲 公 司 欠 乙 公 司 货 款 5 0 0 万 元 , 乙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担 保 , 甲 公 司 遂 以 其 在 A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占 股 份 质 押 给 乙 公 司 , 双 方 签 订 股 权 质 押 合 同 。同 日 , A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甲 公 司 以 其 股 权 质 押 给 乙 公 司 并 作 出 董 事 会 决 议 。 为 保 险 起 见 , 乙 公 司 为 股 权 质 押 合 同 及 相 关 质 押 资 料 办 理 了 公证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该 股 权 质 权 设 立 有 效B 该 股 权 质 权 的 设 立 不 生 效 力 C 该 股 权 质 权 自 A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并 作 出 董 事 会 决 议 之 日 起 有 效 设立 D 该 股 权 质 权 自 办 理 公 证 之 日 起 有 效 设 立7 、 甲 将 三 间 私 房 中 的 西 屋 两 间 作 价 5 万 元 投 入 与 丙 合 伙 办 的 综 合 商 店 , 又 将 东 屋 出 租 给 乙 居 住 。 _ 竾 開 _ 坽 现 甲 因 急 事 用 钱 , 要 将 整 个 房 屋转 让 。 乙 和 丙 均 欲 以 同 一 价 格 购 买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应 将 整 个 房 屋 卖 给 乙 B 应 将 整 个 房 屋 卖 给 丙 C 按 照 房 屋 的 使 用 现 状 , 分 别 卖 给 乙 和 丙D 可 以 任 意 选 择 乙 或 者 丙 作 为 购 买 者 8 、 甲 乙 (均 为 某 村 村 民 )订 立 借 款 合 同 一 份 , 作 如 下 约 定 : 甲 借 给 乙 1 0万 元 , 乙 交 付 甲 一 件 黄 金 饰 品 作 担 保 , 3 年 后 乙 归 还 本 金 , 甲 归 还 该 饰 品 , 如 乙 无 力 还 款 , 则 该 饰 品 归 甲 所 有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甲 乙 之 间 关 于 “如 乙 无 力 还 款 , 则 该 饰 品 归 甲 所 有 ”的 约 定 无 效 B 因 甲 乙 之 间 关 于 “如 乙 无 力 还 款 , 则 该 饰 品 归 甲 所 有 ”的 约 定 无 效 ,故 担 保 合 同 无 效 C 因 甲 乙 之 间 的 担 保 合 同 无 效 , 故 其 借 款 合 同 无 效D 担 保 合 同 的 全 部 条 款 有 效 , 故 甲 乙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有 效 9 、 王 甲 写 信 给 其 侄 女 王 乙 , 表 示 要 赠 与 5 0 0 0 元 美 金 , 王 乙 回 信 表 示 接 受 , 但 此 款 因 故 一 直 未 实 际 给 付 。 后 王 乙 与 李 丙 登 记 结 婚 , 婚 后 第 六 个月 接 到 王 某 的 赠 金 5 0 0 0 美 金 。 该 项 钱 款 依 法 : A 应 属 于 王 乙 的 婚 前 个 人 财 产B 应 属 于 王 乙 与 李 丙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C 属 于 婚 前 取 得 , 但 归 二 人 共 有 D 属 于 婚 后 取 得 , 归 二 人 共 有 1 0 、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购 买 两 台 小 汽 车 ,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 甲 公 司 向 乙 公司 全 额 付 款 。 因 甲 公 司 前 往 购 车 者 不 会 开 车 , 又 未 带 驾 驶 员 , 故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约 定 , 乙 公 司 将 小 汽 车 钥 匙 交 甲 公 司 后 , 将 甲 公 司 已 选 定 的 两台 车 暂 时 保 留 在 乙 公 司 的 车 库 里 , 待 甲 公 司 自 提 。 但 乙 公 司 未 将 两 台 小 汽 车 的 有 效 单 证 等 交 付 给 甲 公 司 。 当 晚 , 这 两 台 车 被 盗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是 : A 甲 和 乙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未 生 效 , 因 为 双 方 没 有 办 理 车 辆 过 户 手 续B 甲 和 乙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生 效 , 但 是 两 台 车 因 为 尚 未 交 付 给 买 方 , 故 所 有 权 仍 未 转 移 给 甲 C 甲 和 乙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生 效 , 但 是 两 台 车 因 为 尚 未 办 理 车 辆 过 户 手 续 , 故 所 有 权 仍 未 转 移 给 甲D 两 台 车 被 盗 的 风 险 应 由 甲 自 己 承 担 1 1 、 0 7 年 1 月 1 日 , 甲 青 年 为 结 婚 到 乙 家 具 店 定 作 家 具 , 约 定 价 款 6 0 0 0元 , 1 0 天 后 交 货 付 款 。 1 月 1 1 日 , 甲 到 家 具 店 付 款 6 0 0 0 , 家 具 店 要 给 他 送 货 , 甲 说 因 家 中 未 装 修 完 , 不 能 将 家 具 送 去 , 需 要 暂 放 家 具 , 后 天再 说 。 不 料 第 二 天 乙 家 具 店 失 火 ( 雷 电 引 起 电 线 着 火 ) 甲 要 求 家 具 店 返 还 6 0 0 0 元 , 但 乙 家 具 店 认 为 这 是 意 外 事 故 与 他 们 无 关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确 的 是 : A 甲 于 定 作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即 1 月 1 日 起 取 得 该 家 具 的 所 有 权B 由 于 家 具 还 未 实 际 交 付 给 甲 , 故 甲 还 未 获 得 该 家 具 的 所 有 权 C 甲 已 经 取 得 该 家 具 的 所 有 权 , 但 由 于 不 实 际 控 制 该 家 具 , 故 不 承 担家 具 灭 失 的 风 险 D 甲 无 权 要 求 乙 返 还 6 0 0 0 元 家 具 价 款 1 2 、 根 据 物 权 法 规 定 , 下 列 财 产 中 不 可 以 作 为 抵 押 权 的 客 体 的 是 : A 在 建 房 屋B 某 大 学 的 教 学 楼 C 企 业 的 生 产 设 备 、 原 材 料D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未 禁 止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 1 3 、 下 列 选 项 中 取 得 所 有 权 是 基 于 物 权 变 动 的 公 示 公 信 原 则 的 有 :A 甲 在 垃 圾 堆 拾 取 他 人 抛 弃 的 旧 物 B 甲 从 市 场 上 以 正 常 价 格 买 到 一 件 赃 物 C 甲 从 乙 处 买 得 一 台 电 脑 D 甲 误 将 乙 的 房 子 登 记 为 自 己 的 房 子 , 后 甲 将 此 房 转 让 给 丙 , 甲 丙 之 间 办 理 房 屋 过 户 手 续 , 丙 取 得 该 房 所 有 权1 4 、 对 于 区 分 所 有 人 的 建 筑 物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区 分 所 有 人 对 整 个 建 筑 物 享 有 共 同 所 有 权B 区 分 所 有 人 得 就 共 有 部 分 请 求 分 割 C 区 分 所 有 人 得 就 共 有 部 分 的 权 利 可 单 独 转 让D 共 有 部 分 的 修 缮 费 用 及 其 他 分 担 , 由 各 区 分 所 有 人 按 其 专 有 部 分 所 占 比 例 分 担 1 5 、 A 与 B 系 前 后 邻 居 , 两 家 房 距 5 8 米 。 A 翻 盖 房 屋 , 准 备 在 原 来 的 宅 基 地 上 建 两 层 9 2 2 米 高 的 楼 房 , 便 找 到 B 协 商 。 B 表 示 , 按 农 村 风俗 前 房 不 能 高 出 后 房 , 自 己 的 房 屋 是 4 8 米 , B 不 能 超 建 。 A 认 为 , 在 自 己 的 宅 基 上 建 房 , 想 盖 多 高 盖 多 高 , 谁 都 无 权 干 涉 。 故 趁 B 外 出 做 生意 之 机 , 强 行 超 建 将 房 建 成 。 经 科 学 测 算 , 因 A 的 超 建 , B 的 房 屋 整 个 窗 户 在 冬 季 近 二 个 月 不 能 受 阳 光 照 射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A A 建 房 属 于 合 法 行 使 自 己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 B 无 权 干 涉 B A 和 B 之 间 形 成 地 役 权 法 律 关 系C B 有 权 要 求 A停 止 侵 害 , 排 除 妨 碍 D A 的 行 为 违 反 乡 规 民 俗 属 于 无 效1 6 、 某 甲 和 某 乙 是 邻 居 , 某 甲 靠 着 某 乙 的 墙 建 了 一 间 棚 子 , 后 来 某 甲 离 家 出 走 3 年 。 某 乙 见 棚 子 坏 了 , 又 邻 自 己 的 墙 , 于 是 修 理 了 一 下 , 在 里面 放 东 西 。 某 甲 回 来 后 也 没 说 什 么 。 后 来 某 甲 要 盖 房 子 , 就 提 出 要 某 乙 将 东 西 搬 出 去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甲 不 能 要 求 乙 将 棚 子 里 的 东 西 搬 出 去 , 因 为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B 甲 可 以 要 求 乙 将 棚 子 里 的 东 西 搬 出 去 , 因 为 还 没 过 诉 讼 时 效C 甲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以 要 求 乙 将 棚 子 里 的 东 西 搬 出 去 , 这 与 诉 讼 时 效 无 关D 乙 对 某 甲 棚 子 的 使 用 构 成 有 权 占 有 , 因 为 某 甲 明 知 却 未 明 确 表 示 反 对 1 7 、 甲 在 家 将 一 件 内 藏 5 0 0 0 元 人 民 币 的 旧 大 衣 仍 到 垃 圾 堆 , 后 被 拾 荒 人 乙 拾 取 , 并 发 现 了 此 钱 。 后 甲 闻 讯 前 往 乙 家 要 钱 , 未 果 。 则 下 列 说 法中 正 确 的 是 : A 甲 已 抛 弃 了 衣 服 和 钱B 乙 依 据 先 占 原 则 得 到 了 衣 服 和 钱 C 该 钱 为 隐 藏 物 , 乙 因 发 现 而 取 得 D 乙 应 将 钱 返 还 给 甲 , 仅 仅 保 有 衣 服 1 8 、 某 小 区 拟 解 聘 现 有 的 物 业 管 理 机 构 , 则 下 列 关 于 业 主 表 决 情 况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应 当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或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B 应 当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C 应 当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同 意D 应 当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或 占 总 人 数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同 意1 9 、 根 据 我 国 物 权 法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不 属 于 物 权 的 是 : A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B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C 典 权D 海 域 使 用 权 2 0 、 农 民 甲 一 家 4 口 承 包 了 本 村 6 亩 家 庭 承 包 地 , 并 取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证 。 后 甲 的 女 儿 乙 结 婚 嫁 到 外 村 , 由 于 其 夫 家 所 在 村 农 地 紧 张 , 致 其 在 夫 家 始 终 未 取 得 家 庭 承 包 地 。 甲 所 在 村 村 委 会 依 据 自 定 的 村 规 民 约 ,抽 回 了 乙 1 .5 亩 承 包 地 , 并 作 为 家 庭 承 包 地 补 给 本 村 村 民 丁 经 营 管 理 。 甲 多 次 要 求 村 委 返 还 却 遭 拒 绝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A 村 委 会 侵 害 了 甲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B 女 儿 外 嫁 后 收 回 承 包 地 是 村 规 民 约 , 村 委 会 并 未 侵 权C 甲 可 以 请 求 丁 返 还 该 承 包 地 D 甲 可 以 请 求 村 委 会 赔 偿 其 相 应 的 损 失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所 给 选 项 中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正 确 答 案 , 少 答 或多 答 均 不 得 分 。 2 1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物 权 法 上 物 的 有 哪 些 ?A 无 线 电 频 谱 B 水 流C 海 域 D 空 气 2 2 、 甲 委 托 乙 办 理 房 产 证 , 但 乙 将 房 产 证 办 成 了 自 己 的 名 字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甲 可 以 要 求 登 记 机 关 更 正 登 记 , 然 后 行 使 所 有 物 的 返 还 请 求 权 B 因 登 记 错 误 , 给 甲 造 成 损 害 的 ,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C 登 记 机 构 赔 偿 后 , 可 以 向 乙 追 偿 。 D 甲 可 以 直 接 根 据 委 托 合 同 起 诉 要 求 乙 返 还 房 屋 。 2 3 、 甲 、 乙 各 有 一 套 住 房 A、 B, 某 日 两 人 口 头 约 定 互 相 换 房 居 住 。 甲搬 到 B 房 , 乙 搬 到 A房 。 其 后 不 久 , 甲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将 B 房 租 给 丙 居 住 并 收 取 租 金 , 租 期 2 年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甲 乙 交 换 了 房 屋 的 产 权 B 甲 乙 交 换 了 房 屋 的 使 用 权C 甲 将 房 屋 租 给 丙 居 住 属 于 无 权 处 分 D _ _ _ _ _ _ _ _ _ _ 2 年 后 , 乙 若 要 求 收 回 B 房 , 承 租 人 丙 可 以 继 续 租 赁 ,无 须 乙 同 意 。 2 4 、 甲 在 生 前 借 用 乙 的 自 行 车 , 未 及 返 还 , 甲 即 去 世 。 其 继 承 人 丙 并 不知 道 甲 遗 留 的 自 行 车 系 他 人 的 财 产 , 遂 作 为 遗 产 继 承 , 并 在 上 下 班 或 业 余 时 间 使 用 。 一 年 后 , 乙 要 求 丙 返 还 自 行 车 , 并 赔 偿 因 其 使 用 给 自 行 车造 成 的 磨 损 , 丙 表 示 拒 绝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丙 可 以 拒 绝 乙 返 还 该 自 行 车 的 请 求 , 因 为 该 车 是 继 承 其 父 遗 产 而 来 B 丙 无 权 拒 绝 乙 返 还 该 自 行 车 的 请 求C 丙 应 该 赔 偿 因 其 使 用 给 自 行 车 造 成 的 磨 损 D 丙 无 须 赔 偿 因 其 使 用 给 自 行 车 造 成 的 磨 损 2 5 、 甲 从 乙 处 偷 来 一 台 电 视 机 , 因 故 障 送 至 丙 处 修 理 。 丙 不 知 该 电 视 机 为 赃 物 , 将 该 电 视 修 好 了 。 但 甲 迟 迟 不 支 付 修 理 费 。 在 丙 保 有 该 电 视 机期 间 , 该 电 视 机 被 丁 偷 走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A 在 丙 占 有 该 电 视 机 期 间 , 丙 对 该 电 视 机 不 享 有 留 置 权 B 在 丙 占 有 该 电 视 机 期 间 , 丙 对 该 电 视 机 享 有 留 置 权 C 丙 对 丁 不 享 有 占 有 返 还 请 求 权D 丙 对 丁 享 有 占 有 返 还 请 求 权 2 6 、 王 某 与 一 房 地 产 公 司 签 订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 预 购 商 品 房 一 套 , 并 向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了 预 告 登 记 。 随 后 该 房 地 产 公 司 将 王 某 选 购 的 商 品 房 以 更 高 价 格 销 售 给 不 知 情 的 张 某 , 并 与 张 某 依 法 办 理 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书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王 某 不 能 取 得 该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因 为 房 地 产 公 司 已 经 与 张 某 依 法 办理 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B 王 某 不 能 取 得 该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只 能 追 究 开 发 商 的 违 约 责 任C 王 某 可 以 取 得 该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因 为 房 屋 进 行 了 预 告 登 记 D 房 地 产 公 司 未 经 王 某 同 意 进 行 房 屋 出 卖 的 行 为 , 不 发 生 所 有 权 变 动的 效 力 2 7 、 甲 要 出 售 自 己 拥 有 的 一 栋 商 品 房 。 乙 得 知 此 消 息 后 , 与 甲 联 系 , 双方 谈 妥 了 条 件 后 以 1 0 0 万 成 交 , 并 进 行 了 过 户 登 记 。 就 在 登 记 后 第 二 天 , 丙 也 联 系 了 甲 , 希 望 以 1 2 0 万 的 价 格 买 下 此 楼 。 出 于 价 格 的 诱 惑 , 甲 又 将 楼 卖 与 丙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若 丙 是 善 意 的 , 则 由 甲 选 择 是 将 房 屋 卖 给 乙 还 是 丙 , 因 为 债 权 具 有 平 等 性B 不 管 丙 是 善 意 还 是 恶 意 , 丙 都 不 能 取 得 该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C 若 丙 是 善 意 的 , 则 丙 不 能 取 得 该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的 情 况 下 , 其 可 以 追究 甲 的 违 约 责 任 D 若 丙 是 恶 意 的 , 则 丙 不 能 取 得 该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的 情 况 下 , 也 不 能 追究 甲 的 违 约 责 任 2 8 、 某 制 酒 厂 与 某 安 装 队 签 订 了 一 份 制 酒 设 备 安 装 合 同 。 合 同 规 定 : 安装 队 负 责 为 制 酒 厂 安 装 一 套 制 酒 设 备 , 包 工 包 料 。 为 降 低 工 程 造 价 , 安 装 队 向 第 三 人 买 了 一 套 旧 设 备 并 开 始 安 装 。 主 体 工 程 完 工 时 , 安 装 队 共开 支 5 万 元 。 在 辅 助 工 程 开 始 前 , 制 酒 厂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 发 现 安 装 队 安 装 的 设 备 是 旧 设 备 。 为 此 , 制 酒 厂 要 求 安 装 队 重 新 购 买 新 设 备 并 赔偿 损 失 , 安 装 队 拒 绝 。 于 是 , 制 酒 厂 便 将 安 装 队 停 放 在 工 地 的 一 切 车 辆 、 工 具 等 均 予 以 扣 留 。 在 双 方 调 节 纠 纷 过 程 中 , 被 扣 的 物 资 及 工 具 大多 损 坏 , 散 失 , 造 成 安 装 队 直 接 损 失 达 5 万 元 之 多 。 安 装 队 于 是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而 制 酒 厂 认 为 他 们 行 使 的 是 合 法 的 留 置 权 。 如 果 安装 队 不 赔 偿 他 们 的 损 失 , 则 有 权 将 留 置 的 财 产 变 卖 以 偿 还 损 失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制 酒 厂 扣 留 安 装 队 财 物 的 行 为 是 行 使 留 置 权 的 合 法 行 为 B 安 装 队 有 权 要 求 制 酒 厂 支 付 主 体 工 程 的 5 万 元 开 支 C 安 装 队 被 扣 留 财 物 的 5 万 多 元 的 损 失 应 由 制 酒 厂 赔 偿 D 安 装 队 应 赔 偿 因 为 其 安 装 旧 设 备 给 制 酒 厂 造 成 的 损 失2 9 、 1 6 岁 的 甲 将 其 小 提 琴 卖 给 乙 , 乙 又 卖 给 丙 , 并 依 双 方 合 意 交 付 了 小 提 琴 。 甲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对 甲 所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及 物 权 行 为 拒 不 承认 , 并 发 现 甲 系 受 胁 迫 而 卖 掉 小 提 琴 , 丙 明 知 胁 迫 之 事 , 但 不 知 其 为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甲 和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有 效 B 甲 和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无 效C 丙 善 意 取 得 该 小 提 琴 的 所 有 权 D 丁 可 以 请 求 丙 返 还 小 提 琴3 0 、 2 0 0 2 年 , 某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A支 行 与 B公 司 签 订 一 个 合 同 , 双 方 约 定 , B公 司 以 一 幢 价 值 2 0 0 0 万 的 楼 房 为 其 从 A 支 行 借 款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自 2 0 0 2 年 1 月 2 日 至 2 0 0 4 年 1 月 1 日 期 间 , 发 生 的 借 款 都 以 该 楼 房 抵 押 。 签 订 合 同 后 , 双 方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此 后 , 约 定 期 间 内 , B 公 司 3次 向 A 支 行 借 款 1 5 0 0 万 。 2 0 0 5 年 , A 支 行 与 某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签 订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 将 上 述 借 款 合 同 债 权 与 担 保 权 利 转 让 给 C 公 司 , 并 向 B 公 司 发 出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和 担 保 权 利 转 让 通 知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A 支 行 与 B 公 司 签 订 了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B 支 行 转 让 债 权 及 抵 押 权 的 行 为 有 效C 支 行 转 让 债 权 及 抵 押 权 的 行 为 无 效 D B 有 权 拒 绝 在 担 保 权 利 转 让 通 知 上 签 字3 1 、 某 甲 在 上 班 路 上 将 一 台 手 提 电 脑 遗 失 在 一 辆 出 租 车 上 , 发 现 后 , 他 迅 速 与 出 租 车 公 司 取 得 联 系 , 并 得 到 证 实 。 该 电 脑 己 被 出 租 车 司 机 乙 拾到 。 当 某 甲 提 出 要 回 电 脑 时 , 乙 以 公 司 有 相 关 规 定 为 由 索 要 1 0 0 0 元 , 及 电 脑 价 值 1 0 %的 报 酬 。 而 某 甲 只 愿 付 5 0 0 元 , 因 此 , 甲 没 有 能 够 拿 到电 脑 。 甲 随 即 打 电 话 到 该 出 租 车 公 司 询 问 情 况 , 工 作 人 员 告 诉 某 甲 , 公 司 为 了 鼓 励 司 机 拾 金 不 昧 , 曾 宣 传 过 物 权 立 法 欲 采 拾 得 人 报 酬 请 求 权 这一 做 法 的 报 道 , 并 承 诺 公 司 特 许 拾 金 不 昧 者 向 失 主 索 要 部 分 报 酬 。 另 外 , 由 于 乙 为 保 护 该 手 提 电 脑 , 曾 与 两 位 欲 将 电 脑 据 为 己 有 的 顾 客 发 生争 执 , 并 被 打 , 所 以 , 希 望 得 到 1 0 0 0 元 赎 金 及 电 脑 价 值 1 0 %的 报 酬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乙 可 以 要 求 甲 支 付 报 酬 B 乙 有 义 务 将 电 脑 归 还 给 甲C 乙 如 果 不 归 还 电 脑 , 会 构 成 不 当 得 利 D 乙 只 能 请 求 甲 支 付 其 为 保 护 该 电 脑 与 人 争 执 被 打 而 支 出 的 费 用 3 2 、 若 担 保 合 同 中 出 现 以 下 条 款 , 该 条 款 可 能 有 效 的 是 : A 甲 公 司 向 乙 银 行 贷 款 购 买 一 设 备 , 双 方 在 抵 押 合 同 约 定 , 甲 公 司 以其 未 来 1 年 内 利 用 该 设 备 生 产 出 来 的 全 部 产 品 作 为 借 款 的 担 保 B 甲 向 乙 借 款 1 0 0 万 元 , 甲 以 其 价 值 5 0 万 元 的 房 屋 为 该 借 款 设 定 担保 , 乙 表 示 同 意 C 甲 和 乙 的 抵 押 合 同 中 约 定 : 抵 押 人 甲 必 须 对 抵 押 物 进 行 保 险 , 否 则抵 押 权 人 乙 即 可 实 现 抵 押 权 D 甲 以 其 房 屋 作 为 抵 押 向 乙 借 款 , 双 方 约 定 : 甲 到 期 不 还 款 , 该 房 屋即 归 乙 所 有 3 3 、 下 列 哪 些 权 利 可 以 作 为 权 利 质 权 的 标 的 :A 汇 票 、 本 票 、 支 票 、 债 券 、 存 款 单 、 仓 单 、 提 单 B 依 法 可 以 转 让 的 股 份 、 股 票 、 基 金 份 额C 商 标 专 用 权 、 专 利 权 、 著 作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D 依 法 可 以 转 让 的 债 权3 4 、 下 列 关 于 物 权 设 定 生 效 时 间 的 说 法 中 , 错 误 的 是 : A 甲 卖 给 乙 两 间 房 屋 , 乙 自 该 房 屋 变 更 登 记 时 起 取 得 该 房 屋 所 有 权B 甲 以 自 己 的 两 间 房 屋 为 抵 押 物 向 乙 借 款 , 乙 自 该 房 屋 进 行 抵 押 登 记 时 起 取 得 该 抵 押 权 C 甲 继 承 其 父 母 作 为 遗 产 的 两 间 房 屋 , 自 该 房 屋 变 更 登 记 时 起 取 得 该房 屋 所 有 权 D 甲 自 建 两 间 房 , 自 该 房 屋 变 更 登 记 时 起 取 得 该 房 屋 所 有 权3 5 、 关 于 地 役 权 与 相 邻 关 系 的 区 别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相 邻 关 系 不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物 权 ; 地 役 权 是 独 立 的 用 益 物 权B 相 邻 关 系 的 产 生 基 于 法 律 的 规 定 ; 地 役 权 是 通 过 当 事 人 缔 结 合 同 而 产 生C 相 邻 关 系 是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的 财 产 权 利 的 延 伸 ; 地 役 权 的 内 容 依 当 事 人 自 由 设 定D 相 邻 关 系 的 权 利 的 取 得 是 无 偿 的 ; 而 地 役 权 合 同 是 有 偿 的 3 6 、 甲 委 托 好 友 乙 管 理 、 出 售 其 一 幢 房 屋 。 后 两 人 关 系 交 恶 , 甲 撤 销 了其 对 乙 的 委 托 , 并 办 理 了 公 证 。 乙 为 了 报 复 , 以 甲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将 该 幢 房 屋 出 租 给 了 丙 。 在 出 租 过 程 中 , 乙 向 丙 出 示 了 委 托 书 复 印 件 , 并 且 以房 屋 管 理 人 的 身 份 带 丙 去 看 房 。 其 后 , 丙 搬 入 该 房 屋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乙 将 房 屋 出 租 给 丙 的 行 为 构 成 无 权 处 分 B 乙 丙 之 间 的 合 同 效 力 待 定C 丙 可 以 善 意 取 得 该 房 屋 的 承 租 权 D 甲 有 权 要 求 丙 搬 出 该 房 屋3 7 、 A 因 出 国 , 将 其 一 公 一 母 两 只 宠 物 狗 委 托 B 保 管 , 并 约 定 支 付 B 一 笔 保 管 费 。 B 保 管 期 间 , 母 宠 物 狗 生 下 两 只 小 狗 。 A 回 来 后 , 要 求 B 归宠 物 狗 以 及 两 只 小 狗 。 B 只 同 意 归 还 两 只 狗 , 不 同 意 归 还 小 狗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A 无 权 请 求 B返 还 小 狗 B A 可 以 基 于 物 上 请 求 权 请 求 B 返 还 小 狗C A 可 以 基 于 侵 权 请 求 权 请 求 B 返 还 小 狗 D A 可 以 基 于 不 当 得 利 请 求 B 返 还 小 狗3 8 、 甲 向 乙 借 款 , 将 自 己 所 有 的 奥 迪 车 出 质 于 乙 , 乙 又 擅 自 将 该 车 转 质 于 丙 , 丙 因 违 章 驾 驶 该 车 造 成 该 车 灭 失 , 为 此 引 起 纠 纷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的 有 : A 乙 无 权 将 该 车 转 质 B 乙 有 权 将 该 车 转 质 C 对 该 车 的 损 失 应 由 乙 承 担D 对 该 车 的 损 失 应 由 乙 丙 负 连 带 责 任 3 9 、 A 小 区 王 某 等 住 户 因 车 位 问 题 与 该 小 区 的 开 发 商 B 公 司 发 生 争 议 。B 公 司 与 王 某 等 住 户 的 购 房 合 同 规 定 : B 公 司 将 为 本 楼 住 户 提 供 地 下 停 车 场 的 停 车 车 位 。 但 王 某 等 住 户 搬 进 小 区 后 , 发 现 B 公 司 已 将 该 楼 5 0 多 套 房 连 同 地 下 停 车 场 卖 给 了 C 公 司 。 C 公 司 明 确 表 示 , 地 下 停 车 场 的 车位 仅 供 本 楼 本 单 位 的 职 工 使 用 , 其 他 住 户 要 停 车 必 须 按 每 天 1 5 元 的 标 准 缴 费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地 下 停 车 场 属 于 业 主 共 有 部 分 , B 公 司 无 权 转 让 B 王 某 等 住 户 可 以 根 据 其 与 B 公 司 的 购 房 合 同 追 究 B 公 司 的 违 约 责 任C 王 某 等 住 户 有 权 无 偿 使 用 地 下 停 车 场 的 停 车 车 位 D 公 司 是 地 下 停 车 场 的 新 的 所 有 权 人 , 有 权 决 定 停 车 场 的 使 用 方 式4 0 、 甲 、 乙 、 丙 三 人 各 出 资 3 万 元 , 购 买 一 辆 汽 车 跑 出 租 , 由 丙 驾 驶 , 收 入 各 按 1 /3 比 例 分 配 。 丙 开 出 租 车 不 尽 心 , 经 常 喝 酒 赌 牌 , 经 营 几 个月 也 没 有 什 么 收 入 。 一 次 酒 后 驾 车 撞 伤 路 人 丁 。 甲 、 乙 一 气 之 下 将 车 出 租 给 戊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路 人 丁 只 能 请 求 丙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B 路 人 丁 可 以 请 求 甲 、 乙 、 丙 三 人 承 担 连 带 损 害 赔 偿 责 任C 甲 、 乙 出 租 给 车 给 戊 应 该 征 得 丙 同 意 D 甲 、 乙 出 租 给 车 给 戊 无 需 征 得 丙 同 意 三 、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所 给 的 选 项 中 有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正 确 答 案 , 不答 、 少 答 或 多 答 均 不 得 分 。 4 1 、 下 列 担 保 物 权 的 设 定 , 能 生 效 的 是 :A 甲 与 乙 签 订 以 某 房 屋 为 抵 押 物 的 抵 押 合 同 , 合 同 已 生 效 , 但 尚 未 办 理 登 记B 甲 与 乙 签 订 以 某 机 器 设 备 为 抵 押 物 的 抵 押 合 同 , 合 同 已 生 效 , 但 尚 未 办 理 登 记 C 甲 与 乙 签 订 以 某 机 器 设 备 为 质 押 物 的 质 押 合 同 , 合 同 已 生 效 , 该 设 备 已 交 付 , 但 尚 未 办 理 登 记D 甲 与 乙 签 订 以 甲 公 司 享 有 的 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权 为 质 押 标 的 的 质 押 合 同 , 合 同 已 生 效 , 该 项 质 押 丙 公 司 已 经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上 , 但 尚未 向 工 商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4 2 、 下 列 能 成 为 集 体 组 织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客 体 的 有 :A 森 林 、 山 岭 、 草 原 、 荒 地 、 滩 涂 B 教 育 、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 交 通 设 施C 道 路 、 交 通 设 施 D 矿 藏 、 水 流4 3 、 甲 为 一 开 发 商 , 乙 为 一 苗 圃 经 营 商 , 甲 将 已 出 卖 的 楼 房 的 房 顶 租 与 乙 进 行 苗 圃 种 植 。 因 乙 在 房 顶 种 植 花 草 浇 水 引 起 纠 纷 。 以 下 表 述 正 确 的是 : A 甲 对 该 房 顶 享 有 所 有 权 , 其 与 乙 之 间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有 效 合 同 B 甲 对 该 房 顶 不 享 有 所 有 权 , 其 将 房 顶 出 租 给 乙 侵 犯 了 房 屋 各 区 分 所有 人 的 共 有 权 C 本 案 应 _ _ _ _ _ _ _ _ _ _ 按 照 相 邻 关 系 处 理D 本 案 应 按 照 区 分 所 有 处 理 4 4 、 下 列 民 事 关 系 中 , 应 按 照 相 邻 关 系 处 理 的 是 :A 甲 在 乙 的 房 屋 后 挖 菜 窖 , 造 成 乙 的 房 屋 基 础 下 沉 , 墙 体 裂 缝 引 起 纠 纷B 甲 开 发 商 购 得 一 块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欲 建 一 露 天 餐 厅 , 其 与 该 土 地 相 邻 的 乙 约 定 , 乙 不 得 再 露 天 餐 厅 , 为 此 甲 给 予 乙 每 年 3 万 元 的 补 偿C 甲 村 在 河 流 上 游 修 建 拦 河 坝 , 使 乙 村 用 水 量 剧 减 , 引 起 纠 纷 D 甲 家 与 乙 家 相 邻 , 甲 家 的 猫 闯 入 乙 家 , 打 碎 乙 家 的 花 瓶 , 引 起 纠 纷4 5 、 天 虹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于 2 0 0 1 年 7 月 1 日 以 出 让 方 式 获 得 某 市 一 块 国 有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使 用 年 限 为 4 0 年 。 经 开 发 建 成 商 品 房 后 , 2 0 0 5 年 7 月1 日 将 该 宗 房 屋 一 并 转 让 给 大 洋 公 司 , 大 洋 公 司 将 其 作 为 职 工 住 宅 分 配 给 职 工 居 住 , 职 工 李 某 于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搬 入 新 居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是 此 时 : A 李 某 对 该 土 地 的 使 用 年 限 为 4 0 年B 李 某 对 该 土 地 的 使 用 年 限 为 3 5 年 6 个 月 C 该 土 地 的 使 用 年 限 到 期 后 , 李 某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 应 该 在 期 间 届 满之 前 一 年 申 请 续 期 D 该 土 地 的 使 用 年 限 到 期 后 , 自 动 续 期 , 李 某 无 需 申 请4 6 、 2 0 0 6 年 8 月 1 0 日 , 甲 将 自 有 的 一 辆 小 车 卖 给 乙 ,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 约 定 价 款 1 5 万 分 期 支 付 , 同 时 约 定 , 必 须 按 约 给 付 货 款 , 如 有 延 误 ,甲 有 权 扣 留 、 处 置 车 辆 。 合 同 签 订 后 , 乙 按 约 交 付 5 万 元 , 甲 将 车 辆 交 给 乙 。 双 方 办 理 了 车 辆 的 过 户 登 记 。 此 后 , 约 定 于 1 0 月 1 0 日 、 1 1 月 1 0日 给 付 的 两 笔 5 万 元 价 款 乙 一 直 未 给 付 , 甲 索 要 未 果 。 1 2 月 8 日 , 乙 将 该 车 卖 给 了 丙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A 甲 乙 之 间 签 订 了 所 有 权 保 留 买 卖 合 同 B 乙 在 付 清 全 部 价 款 前 未 取 得 该 车 的 所 有 权C 乙 将 该 车 卖 给 丙 属 于 无 权 处 分 D 丙 可 以 取 得 该 车 的 所 有 权 4 7 、 若 上 题 中 ,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未 办 理 车 辆 的 过 户 登 记 。 此 后 , 约 定 于 1 0 月 1 0 日 、 1 1 月 1 0 日 给 付 的 两 笔 5 万 元 价 款 乙 一 直 未 给 付 , 甲 索 要未 果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若 甲 在 1 2 月 1 日 将 车 再 转 让 给 丁 , 约 定 依 指 示 方 式 交 付 该 车 , 此 后双 方 办 理 了 车 辆 过 户 登 记 , 则 丁 可 以 取 得 该 车 的 所 有 权 B A 情 形 下 , 丁 能 否 取 得 该 车 所 有 权 , 视 乙 是 否 愿 意 补 足 欠 款 C 若 乙 在 1 2 月 8 日 , 将 车 卖 给 了 丙 , 则 乙 的 行 为 构 成 无 权 处 分D C 情 形 下 , 丙 不 能 取 得 该 车 所 有 权 4 8 、 甲 的 一 只 羊 走 失 , 被 乙 拾 得 赶 回 家 中 , 饲 养 半 月 后 被 甲 发 现 , 但 乙拒 绝 返 还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甲 有 权 请 求 乙 返 还 走 失 的 羊B 乙 若 返 还 该 羊 , 有 权 要 求 甲 给 付 其 饲 养 牛 实 际 支 出 的 费 用 C 甲 乙 之 间 发 生 无 因 管 理 的 法 律 关 系D 甲 若 拒 绝 给 付 乙 饲 养 羊 实 际 支 出 的 费 用 , 乙 可 以 留 置 该 羊 4 9 、 如 上 题 , 若 乙 在 饲 养 过 程 中 , 自 己 花 钱 配 种 使 该 羊 产 下 两 只 羊 羔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A 两 只 羊 羔 属 于 甲 所 有 , 因 为 属 于 羊 的 孳 息B 两 只 羊 羔 属 于 乙 所 有 , 因 为 是 其 花 钱 配 的 种 C 两 只 羊 羔 可 以 归 甲 所 有 也 可 以 归 乙 所 有 , 哪 方 拥 有 哪 方 就 补 偿 对 方D 如 果 乙 将 两 只 羊 羔 返 还 给 甲 , 就 这 两 只 羊 羔 , 乙 只 能 请 求 甲 支 付 其 为 母 羊 配 种 的 费 用5 0 、 同 上 题 , 之 后 , 乙 将 拾 到 的 羊 以 3 0 0 元 的 价 格 买 给 丙 , 并 向 丙 隐 瞒 了 羊 的 来 历 。 数 月 后 , 甲 发 现 丙 的 羊 是 自 己 的 。 则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是 : A 甲 某 可 以 要 求 丙 返 还 该 羊 , 因 为 物 权 具 有 追 及 效 力 B 乙 和 丙 的 买 卖 行 为 效 力 待 定 , 有 待 甲 的 追 认 C 丙 取 得 了 该 羊 的 所 有 权 D 甲 可 以 要 求 乙 返 还 3 0 0 元 卖 羊 的 价 款 四 、 案 例 分 析 题 5 1 、 7 8 岁 的 甲 因 儿 子 在 外 地 工 作 , 独 自 住 在 自 己 的 一 幢 房 子 里 , 由 一个 在 其 家 里 服 务 了 几 年 的 老 保 姆 乙 照 顾 。 某 日 , 甲 与 乙 签 订 一 个 合 同 约 定 : 甲 死 后 , 乙 可 以 在 该 幢 房 子 里 居 住 , 直 到 死 为 止 。 此 后 不 久 甲 即 死亡 。 其 子 丙 继 承 了 甲 某 该 幢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丙 考 虑 到 自 己 在 外 地 工 作 无 法 照 看 该 房 , 故 将 该 房 卖 给 了 当 地 的 丁 。 丁 要 求 乙 搬 出 该 幢 房 屋 。 适 逢物 权 法 草 案 面 向 全 国 征 求 意 见 , 天 天 在 做 宣 传 。 乙 因 为 经 常 看 电 视 看 报 纸 , 有 所 了 解 。 故 拿 出 其 与 乙 签 订 的 合 同 声 称 :甲 给 自 己 设 定 了 居 住权 , 丁 无 权 要 求 自 己 搬 出 。 运 用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理 , 并 根 据 新 物 权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分 析 本 案 例 。5 2 、 甲 有 一 手 表 , 委 托 乙 保 管 , 乙 擅 自 将 手 表 以 市 场 价 卖 与 不 知 情 的 丙 , 丙 又 赠 与 女 友 丁 ,丁 戴 上 3 天 后 在 街 头 被 戊 偷 走 , 戊 后 又 遗 失 于 街 头 , 为 申 捡 到 。 申 将 该 手 表 交 给 当 地 派 出 所 。 派 出 所 发 布 了 招 领 公 告 , 但 1 年 后 , 该 手 表 仍 无 人 认 领 。 于 是 派 出 所 即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手 表 交 给 代 售 店 拍 卖 。 该 手 表 后 来 被 A 以 拍 卖 价 买 下 。 本 题 中 谁 最 终 享 有 手 表 的 所 有 权 ? 为 什 么 ? 该 如 何 保 护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的 合 法 权 益 ? 参 考 答 案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所 给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 1 答 案 : B2 答 案 : C 3 答 案 : B4 答 案 : C 5 答 案 : D6 答 案 : B 7 答 案 : B8 答 案 : A 9 答 案 : A1 0 答 案 : D 1 1 答 案 : D1 2 答 案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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