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保险精算双学位2020年金融案例分析考核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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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1424 李可能1、分析以下案例,并给出结论:答:(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第二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所以不能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40万元。答:分析 (1)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 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2)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3)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答:(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2)保险人按定值保险的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20-6)/2016.8万元答: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案情简介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 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 业 财 产 险,期限 为 一 年。当 年 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请分析案情并得出结论。答:案例评析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3、 案情简介 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该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 厂,发 现 成 衣 厂 防 盗 门 被 人 撬 开 ,厂 内 的 财 产 被 盗 。经 现 场 查 勘 ,该 成 衣 厂 的 财 产 损 失 约 16万元。由 于 此 案 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 日 向 保险 公司 提 交 书 面 索 赔 报 告。同 年6月20日,保 险 公 司 出 示 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请分析案情,说明处理意见。答:从投保人的签名来看,保险公司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案情简介 2003年7月,某市纺织有限公司将固定资产和存货按帐面价值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一切险。9月16日,安装工人在成品库安装吊筋,并在仓库顶部钻孔,钻孔时引发风管顶部火灾,消防官兵用消防水喷射灭火,将火扑灭。在位于起火点6米处,存放有2台异纤探测仪,救火时因受到消防水的殃及而受损。经核查被保险人的财务帐和承包设备明细帐,设备投保标的中包括3台青花机生产线,并没有单独承包异纤探测仪。异纤探测仪仅仅是清花机生产线上的辅助设备。出现时,3台青花机生产线在一层清花机车间完好无损。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答:案情分析及结论被保险人认为3台清花机生产线按账面投保,原来的一线探测仪理应是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并对换下的2台异纤探测仪按全部损失128万元提出索赔。经查,2003年5月被保险人为更换2台新进口的异纤探测仪将旧型号设备从清华机生产线上拆卸后转入棉纱成品仓库。投保时没有单独说明异纤探测仪的置换情况,也没有增保。由于新的异纤探测仪是用于替换设备并构成清花机设备的一部分,也就是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因此,旧的异纤探测仪成为闲置的帐外物资,不再是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保险公司理赔专家认为,承保标的为3台清花机生产线,更换下来的异纤探测仪已不再是清花机的一部分,对其损失不予赔偿。本案启迪闲置设备的处理。同一保险事故中,同样是闲置设备,可能出现补同的处理结果,关键在于判别闲置设备是否为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范围的核定。若主机为保险标的,那么主机使用的附属设备或部件称为主机的一部分,自然是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置换下来的旧的附属设备已经与主机分离,不再是主机的一部分,所以不是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准确区分事故损失和非事故损失。除非是报废或者损坏设备,否则,尽管闲置,但并不能降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尽的义务。4、 租用厂房的保险利益 案情简介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480万元,其中:厂房及附属建筑3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存货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发生台风事故,造成附属建筑简易房屋顶被吹坏,设备、存货受不同程度损失,受灾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现场察看、损失清点,保险双方签订损失确认书,核定损失为设备维修保养费1.2万元、存货损失6.5万元、简易房维修费9万元。保险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系租用他人房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文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基于此,对房屋的损失你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怎样赔付?答:案情分析及结论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低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也是基于对租赁物具有保证其完好状态的义务。如无需承担该义务,对被保险人而言在事故中没有受到损失,也就丧失了对租赁物的保险利益,即无损失无保险。本案中,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说,本案中的台风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将不承担台风事故对房屋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房屋损失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房屋的损失不予赔偿。本案启迪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索赔权利的基础,特别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属于共有、抵押、管理、保管、占有、租赁等形式时,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常受到保险标的索夫责任大小的影响,有时会出现对整个损失仅具有部分的索赔权利。5、 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 险 公 司 投 保 财 产 综 合 险,承 包 房 屋 建 筑 及 附 属 机 器设 备 等 设 施。保 险 期 间 内,被 保 险 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请分析是否应该赔偿?答: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因此拒赔。本案启迪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既要大胆设想,更要严密推证。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要以诚信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技术与逻辑分析为手段。6、 某人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从2000年1月25日起至2001年1月24日止。2000年3月25日,被保险人因从高处意外坠楼而导致左上肢永久完全残废,同时丧失右手拇指。试问保险公司应给付残废保险金多少?2000年11月9日,被保险人又因遭遇车祸而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是否负责给付保险金?若给付,给付多少?答案:(1)按照我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因意外事故造成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即为10505(万元)。丧失拇指全部为25%。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百分率10252.5(万元)当一次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多处伤残时,按总计的伤残程度百分率来计算伤残保险金。所以总计给付52.57.5(万元)。(2)对2007年11月9日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负责给付2.5万元。因为按照我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每次意外伤害,保险人都必须按合同规定给付,但累计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金额。7、 龙门钢铁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固定资产损失15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50万元。出险时,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280万元,流动资产的账面余额110万元。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答:固定资产赔偿: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投保,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赔款=150(万元)流动资产赔偿: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投保,应按比例赔偿赔款=10011050=500/11=455 (万元)9、新车购置价100000元,投保时实际价值80000元,出险时实际价值75000元。保险金额分别为为100000元、80000元、70000元时,(1)若发生全损,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 ? (2)若发生部分损失,施救费用2000元,实际修理费用15000元,则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又各应赔偿多少 ?答:(1)保险公司分别要赔偿75000元、75000元和70000元。(2)15000+2000=17000(元); (15000+2000)80000/100000=13600(元); (15000+2000)70000/100000=11900(元)。 。8、 金融案例分析对所学的知识是否会有所帮助?是否会对案例理解和分析有意义?答:金融案例分析是对所学知识的实际应用,有利于加深对课本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可以进一步培养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金融案例分析,我们相当于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案件,对于如何处理不同的复杂情况也有了一定的经验,对于不同案例的理解也会更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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