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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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学习要点与要求:本章要介绍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四个条款所涉及的问题。虽然很多人认为这四个条款并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对它们的合理规定,在防范及解决国际贸易中所发生的争议方面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商检问题上,要重点了解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含义与内容、对商检时间与地点的具体规定方法、复验时间与地点如何规定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在索赔问题上,要了解索赔的含义、违约导致的法律后果、合同中索赔条款的两种规定方式及其内容;在不可抗力问题上,要说明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后果,及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在仲裁问题上要了解仲裁的含义与特点、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作用等问题。通过学习应能够根据所交易的商品的特征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合理规定商检条款和索赔条款,并在特定情况发生时既能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又能防止交易对手通过扩大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来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最后还要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以便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发生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的争议时,将争议案件提交仲裁,以确保自己的合理权益受损害。,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和内容(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是指在货物离开或及进入一个国家时,要由合同中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对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指标、安全性能、残损情况、货物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从而确定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是否符合交易双方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商检机构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的依据。正是由于有商检机构的参与,才使得国际贸易中相距遥远的买卖双方不致因难以在成交时当面验看货物而在交货的品质或数量(重量)等问题上产生异议。也正是由于商检机构的参与,使得在有关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争议发生时,可以明确责任的归属,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可以讲,商品检验是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和内容(一)商品检验的意义除此之外,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有助于出口国保持良好的信誉,使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保持稳定的销售,并推动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有助于更好地保障进口国的社会福利、经济利益,更有助于保障进出口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各国法律及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有关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收到”货物与“接受”货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买秀在收到货物之后、接受货物之前,应享有对所购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但买方对货物的这种检验权并不是强制性的,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就意味着他自动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规定,凡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我国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除非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免于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和内容(二)商品检验的内容在国际贸易中,商检机构可以针对进出口商品的不同方面进行检验。以下几种检验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比较常见。1品质检验品质检验是指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外观、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检验,以判断卖方交货的品质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品质检验一般要借助于仪器检验和感观检验这两种方法,仪器检验是利用各种有关仪器和机械对商品进行物理检验、化学分析和微生物检验等,而感观检验则是通过检验人员的耳、鼻、眼、口、手对商品进行鉴定。2数量(重量)检验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使用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重量)进行鉴定,以确定卖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重量)向买方提交了货物。因各种检验商品数量(重量)的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实际业务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有一定的合理误差。,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和内容(二)商品检验的内容3包装检验包装检验指商检机构对商品包装的牢固性和完整性进行检验,以判断其是否适合商品的性质和特点,是否适应货物流转过程中的装卸、搬运,包装方法及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和衬垫物料或填充物料)是否符合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对包装进行检验时,还要核对包装标志的各项内容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4卫生检验这是各国的商检机构对进出口贸易中与人类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肉、蛋、奶制品及水果等商品都必须进行的一种检验,对在检验中检出细菌或寄生虫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和进口。5残损检验这是商检机构对发生残损问题的进口商品所进行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检验。商品的残损主要指商品的残破、短缺、生锈、发霉、虫蛀、油浸、变质、受潮、水渍、腐败等情况。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主要要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分析致残原因及残损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影响,估定损失程度,并出具证明,作为向有关方面索赔的依据。在进口商品残损检验中,商检机构的检验依据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保险单、重量单、提单、商务记录及外轮理货报告等有效单证或资料。,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二、商品检验机构(一)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1官方商检机构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粮谷检验署、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验所等都是世界著名的官方商检机构。这类商检机构由政府出资设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2半官方商检机构这类机构并非由某一国家的政府出资设立,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民间机构。但它们却得到政府的授权,代表政府进行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例如,在国际知名的美国担保人实验室就属于这种情况,各国若想将与防盗信号、化学危险晶以及与电器、供暖、防水等有关的产品出口到美国,都必须先通过其检验,并贴上“UL标志,否则产品就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3非官方机构非官方商检机构是由私人开设的,包括由同业公会、协会开办的公证行、检验公司等。它们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并被当地法律所认可。在这类机构中既包括一些历史悠久、在全球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的机构,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也包括一些规模庞大、具有垄断睦的全球性机构,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二、商品检验机构(二)我国的商检机构1我国商检机构概况建国后,我国一般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进出口口岸、进出口商品集散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来承担的。与此同时,各专业部门的检验机构也根据专业特点和国家安排分别承担有关进出口商品的专业检验工作。这些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及其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陆海、空港口的检疫局;交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各地的分局;卫生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检验所、食品卫生检验所等等。1980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我国成立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了分公司,以非官方机构的身份,独立开展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签发相应的证书,并对进出口双方当事人提供有关商品检验的咨询服务。,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二、商品检验机构(二)我国的商检机构1998年7月,为改变过去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由多家机构承担的状况,原国家商检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我国出入境商品检验进行统一管理。2001年4月,为符合WTO对商品检验与质量监督的要求,也为了使我国的商品检验和技术认证与监督制度与国际接轨,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的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人境卫生检疫、出人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国家质检总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又进人了一个新的时期,为不断提高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水平创造了条件。,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二、商品检验机构(二)我国的商检机构2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任务国家质检总局是我国的国家商检机构,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它应承担以下几方面责任:(1)对我国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对特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有关的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对列入种类表中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对出口食品进行卫生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晶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进行适载检验;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二、商品检验机构(二)我国的商检机构(3)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公证鉴定国家质检总局除承担部分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工作外,对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出口商品,也可以依据进出口商提出的公证鉴定申请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公证鉴定证书。国家质检总局公证鉴定业务的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车辆、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舱口检视、监视装、卸载,验残、海损货物鉴定,鉴封样品,货载衡量,签发产地证明书、价值证明书以及其他公证鉴定业务。,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三、检验时间和地点(一)在出口国检验1在产地(工厂)检验如果采用这种做法,则货物在产地启运或工厂出厂前,就要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有时还要会同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重量)等方面状况的最后依据。卖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只限于货物启运或出厂之前,而对日后货物在流转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大型机械设备的交易中经常采用这种规定方法,于设备发运前在生产厂家进行设备的安装测试,一旦发现问题,就要由供货商立即解决。2在装运港(地)检验国际贸易实践中习惯将这种规定商检时间和地点的方法称为“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它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作为判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的最后依据。,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三、检验时间和地点(二)在进口国检验1。在目的港(地)检验国际贸易业务中习惯将这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称为“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它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货到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目的港(地)商检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作为判断货物品质和重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最后依据。在这种做法下,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证书就到货品质或重量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双方事先的约定处理。2在进口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国际贸易中有些货物使用的是密封包装,在目的港(地)不便拆开,或需要一定的检验条件和设备才能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无法在进口目的港(地)卸货后对货物进行检验。为此,可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进口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对这类货物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判断卖方交货品质、数量(重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最终依据。,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三、检验时间和地点(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这是国际贸易中规定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最常见的方法。按照这种规定方法,卖方在发运货物时,要委托合同约定的、装运港(地)的商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向当地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但并不作为卖方交货品质和数量(重量)的最后依据。待货到目的港(地)后,再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商检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果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量(重量)与合同不符,并经分析证明确属卖方责任时,买方就可以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这种规定方式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合理,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也多用此种规定方式来约定检验地点和检验时间。,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三、检验时间和地点(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这种规定方法经常出现在大宗商品的交易中。为调和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时间与地点问题上的矛盾,有时在合同中规定在出口国对货物的重量进行检验,而在进口国对货物的品质进行检验,称“离岸重量和到岸品质”。在采用这种做法时,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是判断卖方交货重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最后依据,而目的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是判断卖方交货品质是否合乎合同规定的最后依据。若货到的目港(地)后,经检验发现由于卖方责任致使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则买方可凭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若是货物重量出现不符,则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异议。,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四、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一)检验标准检验标准是指在商检过程中使用的、判断进出口商品的某些指标是否合格的依据。出口商品检验与进口商品检验的检验标准有不同的确定原则。在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时,凡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条件等有具体规定的商品,以合同规定为检验标准;凡合同规定按某项标准检验的商品,即以该项标准为检验依据;若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标准或规定不明确的,以国家标准作为检验标准。若无国家标准,以专业标准为检验标准。无专业标准的,以企业标准为检验标准。目前尚无任何标准的,一般参照同类商品的标准,或由国内生产部门与商检机构共同研究后决定。如果国外买方要求按对方或第三国的标准实施检验时,亦须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再作决定。,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四、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一)检验标准在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时,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检验项目的指标有具体规定的,以合同规定为检验标准;凡合同规定检验参照标准的,以该标准为检验依据;合同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首先以生产国现行标准作为检验标准。无该项标准的,以国际通用标准作为检验标准。若这两项标准都不存在,就要以进口国的标准作为检验依据。此外,卖方提供的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也可作为检验标准。另外,如果是对进口商品进行残损检验,则要以买卖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发票、装箱单、重量单、提单或运单、保险单、外轮理货报告或船务记录等有效单证作为检验标准。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还应注意,买卖双方必须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作为检验依据的各种标准符合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该项合同内容无效。,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四、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二)检验方法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时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在商品检验中,如果用不同的方法对同一种商品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可能会有相当大的差别。所以,为避免日后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检验方法。合同中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出口商品按我国商检部门规定的方法检验;进口商品按国际贸易业务中通用的方法检验。,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五、复验地点和时间在国际贸易中,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方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情况非常多见。这种规定方法承认买方对进口商品的复验权,因此应在合同中对复验期限、复验地点、复验机构、复验方法、复验费用负担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复验地点应根据商品的性质而定,可以在目的港(地),也可以在最终用户所在地;复验机构应得到卖方的认可并在合同中作出规定;复验方法应与卖方的检验方法相一致,以免因此而产生检验结果上的差异;复验费用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何方负担。特别要注意的是,合同规定的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期限。如果买方不能在规定的复验期内对商品进行复验并提出索赔,就将失去向卖方索赔的权利。对此,公约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当然,在贸易实践中,买方复验期限的长短也要考虑商品的特点,一般而言,对易腐烂、变质的商品,其复验期限的规定应较短;对品质比较稳定的产品,复验期限的规定可略长;而对机器设备一类的商品,因需安装调试才能使其达到一定的技术指标,所以其复验期限应更长些。,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一节商品检验六进出口商品的免检我国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在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可享受免检待遇。申请免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该商品的生产企业已获得中国出口商品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外国有关组织进行考核并获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2该商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为10。3该商品的用户对该商品的质量没有异议。但是,凡涉及到安全、卫生和某些特殊要求的商品都不能申请免检,其中主要包括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以及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合同要求按商检证书所列成分和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散装货物等。,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二节仲裁一、仲裁的含义仲裁也叫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果败诉一方不能自觉执行这种裁决,胜诉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仲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双方解决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买卖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一旦友好协商或调解无法解决,就会提交仲裁。显然,仲裁并非解决交易双方争议的最好方式,但与通过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相比,仍具有气氛比较友好、程序比较简单、所需时间较少、费用比较低廉的优势,而仲裁的裁决又是终局性的,可以在法院的支持下得到执行,因此许多当事人都愿意通过仲裁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二节仲裁二、仲裁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将彼此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并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选择,也对仲裁费用的负担作出规定,还要在其中强调仲裁裁决的效力。(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是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自愿将双方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是双方签订的将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性质上是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前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表示双方愿意将未来彼此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协议则是在争议发生之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将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虽然这两种协议表现形式不同,签订时间也不同,但它们的效力与作用是相同的。,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二节仲裁三、仲裁机构国际上的仲裁机构分为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两种。常设的仲裁机构中包括国际性仲裁机构,如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也包括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英国伦敦仲裁院和美国仲裁协会;还包括附设在特定行业协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如伦敦谷物商业协会、伦敦油籽协会内部就都设有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争议而专门组成的仲裁庭,争议处理完毕后,仲裁庭即不复存在。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与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定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如双方同意在中国仲裁,即可在合同中规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常设仲裁机构有一整套完整的工作程序,有合理的人员配置,在对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各部门的分工协作,其工作效率较高、对当事人的服务也比较周到,所以在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时,最好选择常设仲裁机构来进行裁决。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对包括仲裁申请、指定仲裁员、仲庭的组成、仲裁案件的审理、提出证据的责任、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用等项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然而法律也允许双方当事人在选定了某一仲裁机构时,选择另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对争议案件进行裁决。当合同条款规定采用我国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时,是指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二节仲裁案例1一批冷冻食品的索赔争端背景介绍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向我方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十万人民币,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下:(1)法定商品检验证:该证书证明部分商品有变质现象(这部分商品表面呈乌黑色,实际上是我方在装运时误装了一小部分乌皮鸡所致),但证书上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在整批货物中所占比重。(2)商品变质证明书:这是当地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作出的。我方在函复对方时,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商品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辞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但对方不同意。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第二节仲裁案例1一批冷冻食品的索赔争端案情分析(1)我方存在漏洞和处理失当之处:我方没有及时发现对方证件存在问题,既未直接提出拒赔,也未提出复验,第一次复函就同对方讨价还价,说明我方已默认理亏,实际上等于已经接受了对方的索赔,只是对索赔金额有异议。所以虽时隔一年,也不能以时隔已久为由,推托不管。(2)对方也存在漏洞:商检证不完整,缺乏证据效力。乌皮鸡呈黑色,并不能说明商品变质。商检证上没有变质货物的批号,没有注明商品变质的实际数,也没有注明变质商品的比例数,说明对方提出的索赔金额是无根据的。另外,对方所提供的商品变质化验证书是根据零售商店的送检商品作出的。这个证书不合法,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易腐商品的检验一般应在海关仓库内进行。由零售商送检商品,说明此批货买方已接受并发售给各零售店,食物变质既可能在当地运输途中造成,也可能由零售商的储存而引起,出口方对品质不能负责。(3)在对方代表来京交涉时,我们应向其表示愿意合理解决此案。同时我们也,第四次作业,案例分析有一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值150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卖方虽多方催促对方派车,但直至6月7日未见对方派车接受货物。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8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方,得价只有100000美元。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可有何种权利?为什么?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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