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学法理基础》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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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学,2012年2月,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54人受到责任追究,上至铁道部部长,下至信号工区信号工。,甬温动车事故,紫金矿业尾矿库溃坝,2010年9月21日,因台风“凡亚比”引发强降雨导致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所属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事故中,信宜市钱排镇达垌、双合两村死亡22人,房屋、道路、桥梁、农田、水利灌溉设施多处被毁,财物损失重大。,第1章安全法学法理基础第2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形成与发展第3章安全生产法第4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5章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第一章安全法学的法理基础,法理,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法律范畴进行理论分析,探求其精神实质。法的基本原理法的衍生变革立法、执法、监督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主要内容,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分类、渊源、效力及体系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安全法学的基本内容,法的概念,什么是法?说文解字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古代传说中的异兽,能辩是非曲直。,什么是律?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1法的概念,法可界定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关系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法是一种规范法调整关系行为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法作为一种规范,必然具有普遍性特征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法普遍性与法的反复适用性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性,法的特征,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法”法的创制1.制定方式:国家的立法机构,根据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2.认可方式:国家的立法机构,根据需要,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补充:立法活动,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废止的形式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法的特征,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个人组织(法人)国家,法的特征,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强制力法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必要性,法的特征,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性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3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的要素,法律原则:指处在于法律中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规则之规则”。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因其过错而获益”“公平对待”,法律规则: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者赋予某些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行为准则或标准。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安全生产法第4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安全生产法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人员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安全生产法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等进行高度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中被取消。直到2008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被废止,投机倒把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4法的种类,法的一般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即指由国家特定机关(主要是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不成文法。即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但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法的一般分类,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即指在某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国际法。即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的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其主要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法的一般分类,法的一般分类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诉讼法、税收征管法。,法的特殊分类,法的一般分类公法与私法划分标准: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5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一般指形式渊源,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也称为“法的形式”。法的主要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制定法。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第二,判例法。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的渊源。第三,习惯法。习惯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第四,国际协定和条约。,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正式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法的形式。(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的渊源。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二)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可以制定规章。法学界将此类规章称之为“部委规章”或“部门规章”。,法的渊源,(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我国地方性法规有以下几种类型:(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法的渊源,(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有两种特殊种类的法的渊源,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七)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6法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公证书、违章罚款单、依法制作的民事或经济合同书等,具有具体的、特定的法律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层次含义: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层级(位阶图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一)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法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的对象效力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效力范围。第二,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英国人阿克毛在中国贩毒被判死刑(2009年),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指法适用的领域范围,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第一,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第二,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第三,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驻外使馆、悬挂本国国旗的传播和航空器)第四,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三)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法的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个法律的生效时间是由全国人大以决定的形式规定生效日期的);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法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终止效力时间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法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1997)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7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一般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一)宪法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各种根本制度、基本原则、方针,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因此,它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的地位。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国家机关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议事规则及人民代表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立法法、监督法等等。,(二)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世界上大多国家多是采用以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而我国目前尚无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只是以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包括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三)行政法律部门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四)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也没有一部法典型的经济法法律规范,而是由大量的单行的经济法组合而成,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所得为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五)劳动法法律部门劳动法法律部门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联系的其他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劳动法法律部门主要是以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轴心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的劳动法规范,如劳动合同法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六)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主要体现在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中,还包括一些散见于经济法规、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等。(七)诉讼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部门主要由三大类诉讼法构成: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8重要概念,人身权身体权生命权法人法律主体关系权力和义务,人身权,定义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98条)地位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人身权的特征,特征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侵犯人身权的责任,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侵害姓名权侵害肖像权侵害人身自由权,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38条),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类型,企业法人: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公司和营利性经济组织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称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各种国家机关、各种企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发行国库券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库券持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就是作为一方主体存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确认的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1)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特殊权利能力,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组织的权利能力:开始于该组织的依法成立,结束于它的解散或撤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由法律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公民:(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社会组织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存在,自成立至终止,始终具有完全行为能力。3、责任能力。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条件:第一,必须是经法律规定许可的,具有合法性;第二,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价值;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无代价的占有利用;第四,必须具有可控性,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客观实体。在我国,大部分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但有四种物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文物或贵金属;军事设施、武器;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淫秽书籍等)。2、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3、智力成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与义务,定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一般情况下由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手段。法律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义务人应按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与义务,分类分类标准:权利与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他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价值。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分类标准:权利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绝对(一般)权利义务相对(特殊)权利义务分类标准: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性(原)权利义务第二性(派生)权利义务分类标准:权利义务主体的不同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义务是法律基于权利而给义务人的一种负担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前提和法律依据。其二是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情况出现,就会发挥作用,形成、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种类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1、行为。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事实是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结婚等;另一类是不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公民抢救国家财产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等。不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的行为,表现为人们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不作出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行为。,法律事实,2、事件。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不依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事件的特点是它的出现与主体的意志无关,不是由权利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事件分为两类,一是社会事件,一是自然事件,前者发生的原因来自于社会,后者发生的原因来自于自然。例如,战争或社会革命,有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这属于社会事件;洪水或地震,也有可能引起某些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这属于自然事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定义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第一,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派生于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关系,它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规定才导致责任关系的产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特点一、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责任,只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实施。二、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任何法律责任最终都表现为一定的制裁,通过制裁迫使行为人放弃实施违法行为,同时达到教育和威慑其他人的目的。三、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责任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强制力来自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法律责任,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类,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一)违法行为成为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1、违法行为的含义。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二)违约行为、法律规定作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1、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违约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2、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它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五)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主观过错,一、故意、过失的含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反对发生,放任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不发生,【例一】:直接故意某甲住在八层高的楼上,有一天,站在窗前观光眺望,结果看见大街上走来一个人,身影很熟悉,仔细一看,原来是自己曾经找了半年的一个仇人张三。这时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看着张三走近自家阳台下,就瞄准他,一个砖头扔下去,结果正好将张三砸死。,【例二】:间接故意某乙平常工作很辛苦,每天早上起来很早,好不容易等到周六、周日,就想睡个懒觉。但最近一段时间,他家楼下新建了一个集贸市场,早上卖菜的人比较多,很吵闹。某乙十分气愤,,心想周末早上也不让我睡个好觉,一时冲动,就想制造点儿影响,发泄他的不满,于是找了一块砖头扔下去,结果将一个卖菜的小贩砸死了。,【例三】:盲目自信的过失某丙也是住在八层楼上,有天夜晚,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块砖头没什么用了,某丙又比较懒惰,不想开门扔到楼梯口的垃圾箱里,他想楼房的一侧临着大街,是不能随便扔东西的。而楼房的另一侧以前是一片垃圾场,,小心啊!亲爱的。,最近一段时间改造成一块草坪并种上了几棵树,但前几天这个地方吊死过一个人,白天都很少有人到这里来,夜晚这里肯定更没有人,所以从这地方扔砖头下去肯定没事儿。于是就走到这一侧的窗户扬手将砖头扔了下去。没想到这时有一对恋人在草坪旁散步,砖头正好把小伙子砸死了。在这种情况下,某丙对出现的死亡结果是什么心态呢?,我晕!,【例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丁某从前住在平房里,有随手从窗户扔东西的坏毛病。现在旧城改造,他被安排了新的住处,搬到了八层高楼上。这一天丁某一边哼着小曲一边打扫卫生,发现一块旧砖头,坏毛病又来了,随手从窗户扔了下去,结果刚一出手,就想起来了现在住的不是原来的平房,而是八层楼,但是为时已晚,砖头已经出手,随着下面的一声惨叫,楼下一个晒太阳的老头被砸死了。这种情况下,丁对老头的死亡主观是什么心态呢?,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一、归责原则第一、责任法定原则。某市政府在一次工作检查中发现两起行政行为存在问题:该市技术监督局在查办一起产品质量案件过程中,将有关当事人扣押了48小时;该市交通管理部门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超过法定的时限进行责任认定,同时还强令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第二、公正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公正原则的要求表现为:(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2)责任的种类、性质、轻重与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害相均衡。(3)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作到合理地区别对待。(4)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第三、效益原则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第四、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的要求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做出了会导致法律责任行为的行为人本人。,法律责任的免除,二、免责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第一、时效免责。第二、不诉免责。第三、自首、立功免责。第四、补救免责。第五、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第六、人道主义免责。,第二节安全法学的基本内容,1.安全法学的概念是一门研究与职业安全与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起源、现状与发展规律的科学。2.研究对象基本原理发生、发展、变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立法、执法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基本范畴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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