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赔、仲裁或不可抗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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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导入案例:,由不可抗力引发的争议案某年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成交某食品1500公吨,每公吨348磅CIF伦敦,总金额为522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由于当时我方公司缺货,只交了450公吨,其余1050公吨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次年,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发生自然灾害。于是,我方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由于我方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失15万英镑,要求我方公司无偿提供其他品种的同类食品抵偿其损失。我方公司对此项要求不同意。该外国公司根据仲裁条款规定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中强调我方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充分,并指出我方公司如不愿以商品抵偿其损失,就坚持索赔15万英镑。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我方公司赔偿对方41820英镑结案。,商品检验,国际贸易的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方法及检验证书等。,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买方的检验权,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的环节接受或拒收我国合同法对买方的检验权的规定:(1)买方对所收到的货物有检验权。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常用)装运港检验重量和目的港检验品质,检验检疫机构,国外的检验机构1、官方机构美国粮谷检验署、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2、民间、社团检验机构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基本任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4月10日国务院宣布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而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我国商检机构有三项基本任务,(1)实施法定检验(LegalInspection)指依法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要进行法定检验。目前,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都列成表并进行分类。(2)办理公证鉴定公证鉴定是非强制性的,只证明货物的实在状态,不是依据什么检验是否合格。一般公证鉴定证明书不是海关放行的依据。(3)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与海关配合打击走私,进行伪劣、假冒产品的查处。对进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或进出口。,检验标准,1.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标准的应以外贸合同(含成交确认书)中规定的检验条款作为检验标准。3.在我国,对进口商品一般按照生产国标准检验;没有生产国标准的,参照国际通用标准(如ISO9000或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或我国的标准检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4.对出口商品,有国家标准(GB)、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具体适用什么标准,视情况而定。签订进出口合同时,买卖双方一般要对商品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作出规定。,商品检验方法,商品检验方法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实施商品检验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根据检验原理、条件、设备的不同特点,可分为:()感官检验:感官检验是指商品检验人员根据经验,借助人体各种感觉器官的不同功能和一定的器具,检验和鉴定商品。根据感官的类别,可把感官检验分为视觉检验、听觉检验、味觉检验、嗅觉检验和触觉检验。()理化检验:理化检验是指使用各种仪器、试剂和理化分析方法检验商品,包括机械性能检验、化学性能检验和度量衡检验。与感官检验相比,理化检验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全面地验证商品的性能、性质、成分和含量等诸多内容。()生物学检验:生物学检验是指使用组织学分析法、生物实验法、显微镜观察法等手段检验商品的成分、结构等技术指标。大量运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冷冻品等商品的检验与鉴定。,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在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起着公证证明的作用,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进行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之一,也是通关、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结算运费等的有效凭证。在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检验证书通常也是银行议付货款和出口收汇的依据。检验证书的种类有:品质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等。,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检验条款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或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标准(生产国或进口国或国际通用标准)和检验方法(感官、测PH值等)等。,案例,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案例分析:,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的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索赔(Claims),索赔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理赔(settlementofclaims)是指违约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索赔的对象,保险索赔运输索赔买卖索赔,卖方违约,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移交货物所有权。所以,卖方违约引起索赔的原因大致有、拒绝交货;、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不符;、货运单据种类不齐、单证不符等。,买方违约,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是支付货款、接受货物。所以,由买方违约引起索赔的原因大致有:、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买方租船订舱的情况下,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如期派船接货等。,经常出现的索赔事故,短交(ShortDelivery)短卸(ShortUnloaded)包装破损、导致货物散失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索赔条款,条款的内容包括:明确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索赔依据,规定索赔时需提供的证件以及检验出证的机构。索赔期限,包括索赔有效期(如超过约定时限索赔,违约方可不受理)和品质保证期(或称质量保证期)。赔偿损失的估损办法和金额等,罚金条款,罚金条款(又称违约金条款):一方如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作为罚金来说,它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害,也不影响对违约方追究违约金责任。而且,违约方支付了罚金后,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定金罚则,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如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注意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相当于一种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事故一般是由于自然力量、政府行动和社会异常现象所造成的事故。这种事故,一般来说出现的概率较小,不容易被人们预见和控制,在交易活动中是买卖双方洽谈的一项内容。,不可抗力事件的要件,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意外事故是任何一方都不能控制,无能为力的。,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并非任何意外都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只有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旱灾、冰灾、雪灾、雷电、火灾、暴风雨、地震、海啸等)和政治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政府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罢工、暴动、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的规定方法:(1)概括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2)具体规定:“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3)综合规定:“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解除合同变更合同,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通知的含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要求免责的一方,必须要及时的通知对方。证明的含义:不可抗力事件要经过公证机构的证明;在我国要经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证明。,案例1,某年10月,我国某外贸公司同一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交货期为当年12月。由于同年7、8月间产区遭受旱灾,产品无收,出口人不能依约交货,于是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问该项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2,我国某外贸公司于6月与外商订立一份化工产品进口合同,订约后由于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扬,外商亏本,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约。问:进口人应如何对待此问题?,仲裁,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度裁定争端,因而使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只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还有其他的如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仲裁的特点,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排除司法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终局性,强制性。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的费用比诉讼要低。仲裁必须是双方提起的。不公开审理。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仲裁的作用,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仲裁协议还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仲裁与诉讼的异同点,相同点:(1)两者都是由第三者出面处理纠纷(2)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审理案件(3)裁决书与判决书都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不同点:(1)审理案件的机构的性质不同(2)审理案件的程序不同(3)审理人员的产生不同(4)审理制度不同(5)审理案件的依据不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NewYorkConventiononthe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ForeignArbitralAwards)。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中国政府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资料,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诉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上述两个仲裁委员会是按国际惯例和各国通常做法组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与中国法人、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在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5)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案例分析,1.我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称所进口的这批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2.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3.1999年11月,中国大陆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香烟生产线的合同,设备是二手货,共计18条生产线,由国外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进口合同中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虽然未经翻修,但能符合生产正常运转的要求,否则更换或退货。合同同时规定,如有零件损坏,货到用货现场后14天出具商检证明,办理更换或退货。后来大陆某公司收到生产线之后,因为安装等工作,未能在货到后14天出具商检证明,但是对方提供的生产线安装之后,根本无法正常工作,请问该公司能否索赔?,4.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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