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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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第六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六章教学要求,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权利?讲授内容:第一节合同变更制度第二节合同转让制度重点难点:合同变更、转让的效力课时安排:讲授4课时,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权利?,案情简介:1999年8月,刘某向王某借钱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1%,借款期半年。2000年2月1日,王某准备到澳大利亚定居,遂将这2万元债权转给其父亲并通知刘某。2000年2月2日,借款合同到期,王父向刘某催债。刘某只还了王父2万元本金而拒还利息。王父要求刘某利息应同本金一同偿还,刘某称王某只通知将2万元借款还给王父,并未要求偿还利息,因王某不通知转让利息债权又不自己主张利息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利息债权。无奈,王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自己支付2520元利息。,问题思考,1.本案涉及民事权利中的主权利和从权利问题,什么是主权利、从权利?其关系如何?2.本案转让借款债权是否也包括利息债权?即使是原债权人未声明是否主债权对从债权也具有效力?3.法院对本案应作如何处理?为什么?,第一节合同变更制度,一、合同变更的概念、特征二、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及效力,一、合同变更的概念、特征,(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内容变化),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主体变化)。我们这里指的合同的变更是指狭义的变更,也就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标的发生改变。,(二)合同变更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合同的任何内容都是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的内容也需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拘束力,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变更应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完成的。,2、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而非合同内容的全部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基础上,再形成新的合同关系,这种新的合同关系应当包括原合同的实质内容。如果新的合同产生以后没有吸收原合同的实质内容,合同内容已经发生了全部变化,就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是原合同消失后订立的一个新合同。,3、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经变更后必然会增加、减少或改变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当事人也就不能依照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而要按新内容来履行,也就是说合同的变更引起了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在合同变更范围内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同时未经变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因此合同变更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及效力,(一)合同变更条件与程序及效力的要求1、原已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制度的设立目的就在于改变正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如果当事人之间自始并未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或与那合同关系已经终结,那么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约束,无须变更。,2、合同变更的对象应是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的变更具体包括:(1)标的物数量的增减;(2)标的物品质的改变;(3)价款或酬金的增减;(4)履行期限的变更;(5)履行地点的改变;(6)履行方式的改变;(7)结算方式的改变;(8)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9)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0)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1)违约金的变更;(12)利息的变化等。,3、合同变更应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1)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协商一致修改原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任何国家的合同法都将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法定事实。(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4、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第二节合同转让制度,一、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概述二、合同的权利转让(债权让与)三、合同的义务移转(债务承担)四、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一、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概述,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即合同转让,又称为债的移转,是指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不变的法律制度。根据变更的主体不同,合同转让又分为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如果债权人同时承受债权债务,而债务人也同时承受债权债务,那么就叫合同的概括承受。,二、合同权利转让(债权让与),(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特征又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二)债权让与的生效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下列三类债权不得让与:,(1)基于合同性质不得让与例1.甲委托乙外出办理某一事务,甲已支付代理费。问:甲可否与丙约定,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例2.甲委托一画家为其画像,已支付酬劳给画家,甲乙约定,将甲享有的画家为其画像的权利转让给乙。问:可否?,例3.甲欠乙债100万,丙提供担保。乙与丁约定:乙将对丙的保证债权转让给丁,甲仍欠乙100万,问:可否?,【注意】一般认为,下列四种情形属不可让与的权利:基于个人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人身债权,(2)依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均有效;(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例4.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乙尚未付款100万。甲与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此时即成立债权让与。,【特别注意】(1)让与人与受让人一经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债权让与即生效。(2)债权让与生效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但是,债权让与协议本身生效后,若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需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通知人应为债权人,通知的方式为不要式。例5.设例4中甲丙于6月1日达成协议,甲于6月5日当面通知乙。问:该债权让与何时生效?何时对乙生效?,(4)反之,未经通知,债权让与不对债务人生效。例6.设例5中甲一直未通知乙。乙将100万元交付给甲。问:甲能否拒收?例7.设例5中甲一直未通知乙。6月3日,丙请求乙付款付款。问:乙能否拒绝?,(5)除经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让与一经通知,不得撤销。(二)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1、内部效力(1)地位取代:原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进入合同关系成为当事人,为新的债权人。,(2)从权利随之移转,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8.设例4中甲对乙的债权,丁为保证人,那么甲对丁的保证责任是否移转至丙(3)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2、外部效力(1)债权让与成立并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例.设里5中乙于6月6日又将100万元交付给甲。问:其后丙能否请求乙支付自己100万呢?为什么?,(2)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对抗受让人(合同法第82条)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例10.设例5中,丙于6月6日请求乙清偿100万。乙提出:原甲交付的货物短少,并已在验货期内告知甲,实际货款应为90万。故只能支付丙90万。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丙应怎么办?,(3)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法定抵销权对抗受让人(合同法第83条)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例11.设例5中,丙于6月6日请求乙清偿100万。乙提出:只能付给丙70万。因为甲原欠乙30万的借款到期一直未还。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55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3-55,多)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表见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已经通知,即使让与未发生或无效,债务人因信赖而对受让人的履行仍然有效。该通知人仅限于债权人。例.设例5中,6月6日丙请求乙付款,乙答应。后甲告知乙自己受了丙的欺诈才让与债权给丙。问:乙对甲的债务是否消灭?甲应怎么办?,5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三)债权让与V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合同法第64条确立的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制度与该法第79条规定的债权让与制度存在相似之处,如都涉及第三人,该第三人都在事实上成为了标的物的接受者,但二者的区别明显:在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制度中,该第三人始终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债务人履行不合格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而不是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第三人(受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履行不合格时,债务人也应向他承担违约责任,而与原债权人没有干系。,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合同义务转移(债务承担),(一)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又称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移转、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债务承担的无因性1、债务承担是将原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不利益)转至第三。为什么第三人甘愿承受此不利益?实际上,这背后通常是有原因的,该原因一般存在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如赠与、委托、有偿承担、替换债务等。,2、上述原因是债务承担的起因,但其本身不构成债务承担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该原因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并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一经成立,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瑕疵而对抗债权人。,(三)债务承担的种类1、免责式债务承担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自己脱身而出。例1.甲欠乙债10万,甲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由丙偿还,乙同意。此种情形下,甲不再对乙欠债。,2、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人本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人的行列,同原债务人一起共同承担债务。这种债务承担无须债权人同意,通知即可。,例2.设例1中甲丙约定,对乙的债权10万,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已经通知乙,即对乙生效。因此乙可请求丙负清偿责任。若无特别指出,所谓的债务承担指免责式债务承担。,(四)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方式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原则上不需经债务人同意即生效,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在通知之前债务人向债权人所为的给付是有效的。,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此为常态。但其生效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合同法第84条),不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无效。至于同意的方式,明示、默示均可。,例.甲欠乙10万,甲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并通知乙,乙未置可否。后丙交付10万给乙,乙接受。问:债务承担是否有效?,(四)债务承担的效力1、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2、抗辩权随之转移,新债务人可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从债务一并转移。,例.甲欠乙10万,甲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乙同意,后乙要求丙履行,丙不应。乙诉至法院,丙提出:“甲欠乙的债现已过诉讼时效。”经法院查证,丙言属实。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五)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合同法第65条确立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与债务承担制度也有类似之处,如均涉及一个第三人,而且该第三人事实上承担了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二者区别明显,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中,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故其履行不合格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当事人(债务人),所以一旦履行不合格,自己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债权人也只能要求该新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追究原债务人的责任。,1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2004-3-12,单)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四、合同的概括承受,(一)协议概括承受即双务合同的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通过协议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并经合同对方当事人之同意(合同法第88条)。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例1.甲乙两公司订有买卖合同,甲交货10吨,乙付款100万元。履行前,甲丙订立合同,甲“出局”,丙“进入”。征求乙的意见,乙同意。后丙应对乙负交货义务,并有权请求乙清偿100万。,(二)法定概括承受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由于承受原因源自法律规定,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依单独通知或公告通知而生效力。,例2.设例1中甲乙订立合同后,乙分立为丙、丁两公司。则原甲乙的合同应如何履行?若无特别约定,丙丁就货物受领对甲享有连带债权,就交付100万元对甲负连带责任。,例3.设例2中乙分立前甲已交付货物,乙分立时丙丁约定,对甲的债务承担分配原则如下:丙为70%,丁为30%。后甲请求丙付100万。丙称:“至多70万,多一分不给。”问:丙的主张是否有理?为什么?,例4.设例2中乙分立时丙丁与甲约定,将来由丙负责偿还70万元,由丁负责余额。问:甲将来只能向丁请求多少债权?,例5.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辖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A、由B公司承担债务B、由A、B、C三公司分别承担责任C、由A公司承担债务D、由A、B、C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3,单)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课后思考题,1.合同的变更需要什么条件?2.合同权利转让须具备什么条件?3.试述合同义务承担的条件与效力。4.试述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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