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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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法律责任,第三节环境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1、环境行政责任特征:(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2、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的区别(1)产生机理不同。不平等主体之间环境行政责任;平等主体之间环境民事责任(2)责任承担形式不同。环境行政责任:预期补救环境权利制度设计,惩罚性制度安排环境民事责任:恢复权利性的;惩罚非正式(3)责任追究机关和法律程序不同。(4)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不同3、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惩罚性行政责任;补救性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法律规范,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或侵害其他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备要件,也是构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首要条件。,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注意义务的设定。3、行为的危害后果。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事实。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后果是构成行政责任的选择性要件。在一定情况下,损害有主或无主的环境因素也应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在一定情况下,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也要承担环境行政责任;浪费自然资源有时也要承担行政责任。,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表明的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客观的、真实的和必然的内在联系,行为之因引起了危害之果。因果关系是必备要件。在危害后果作为追究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要件而不是必备要件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因果关系。是一种对于预期的因果关系的考量。在因果关系作为必备要件的前提下,如何去认识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三、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与具体实现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一)环境行政主体违法的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管理主体通过环境行政人员在具体的环境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侵害受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简称环境违法行政。1、补救性的行政责任2、惩罚性的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是指相对人违反环境法律规范,实施危害环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1、补救性法律责任2、惩罚性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同日,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四、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1)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依据。(2)必须严格依照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形式与幅度追究环境行政责任。(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予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运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环境违法的追究科处补救性义务或予以惩戒本身是以此为教育手段,达到教育效果的,抑制与预防将来对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五、环境行政纠纷环境行政纠纷,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相对方之间因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特征:1、环境行政纠纷主体的不平等性2、纠纷内容的行政性3、纠纷的不可处分性环境行政纠纷的主体,行为以及纠纷争议的内容都体现出环境行政纠纷是因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六、环境行政诉讼,(一)环境行政诉讼的含义环境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二)受案范围(三)诉讼时效(四)环境行政诉讼的类型,案例分析,河南省伊川县个体户曹社伟于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7米。加油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地表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大口井被油污染。1995年5月26日,中州药厂,的两名职工白玉林、李帛正在井房查看水位,随后一声闷响把两人冲到井房外不省人事。两人被送往洛阳市医专附属医院抢救,白玉林烧伤面积达90,因抢救无效于5月28日死亡;李帛被严重烧伤,头部有溢血,患严重脑震荡后遗症,丧失了工作能力。案发后,经国家燃料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井水含不合格汽油达14;并经环境部门勘测,城南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井水的唯一污染源。1995年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1款规定,对城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令城南加油站停业,并于1个月内搬迁完毕。但原告不服,拒不搬迁,并向伊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城建环保局对该加油站作出的处罚决定。问:1、伊川县加油站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2、伊川县加油站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案例:甲诉省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局不作为案,起诉人:甲被起诉人:某省人民政府、某省环境保护局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履行整治污染、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起诉人甲诉称:因东苕溪水域受到严重污染而于2003年8月12日以一级水源如此保护为标题向某省人民政府、某省环保局反映情况并请求依法整治。但上述二单位怠于履行职责,故诉请法院判令其履行整治污染、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原告起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省人民政府不能作为被告以及某省环境保护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裁定,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2004年,甲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基本案情:东苕溪水域是当地的重要河流,是居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水源。近年来,因该水域两岸山脉出产优质石料,开采、运输矿石导致溪水混浊不堪,加之各种生活垃圾、污水的无序排放,水域严重污染,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这种现象一直未能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上诉人作为住在河边的居民,曾于2003年8月上书某省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局反映该河流污染现状,请求依法治理,但两部门未给与上诉人任何答复。为此,上诉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15、16条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等规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裁定:高院认为: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故原审被起诉人,某省人民政府依法不能成为本案被告;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其并未向某省环境保护局正式提出过整治东苕溪水域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故其上诉称某省环保局经申请后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不应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问题:1、省高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政府如何履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本案是否存在政府环境行政保护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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