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避碰规则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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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避碰与值班,第一章海上避碰规则概述,绪论,一、课程简介二、学习方法、值班驾驶员的要求四、这门课的任务,第一章海上避碰规则概述,引言第一节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第二节规则的解释和运用第三节规则的适用范围第四节规则的一般定义,引言,统计结果:根据国内外海难事故统计,船舶碰撞事故占的比例较大。各国的海难事故分类和海难事故统计都将船舶碰撞事故列为首位。,引言,统计结果:从发生事故的地点:80的事故发生在港口附近及沿海地区从发生事故的原因:80的事故是人为原因引起的从发生事故的种类:80的事故是由碰撞事故引起的,引言,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最低适任标准职能:航行(操作级),引言,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职能:航行(管理级),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二、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一节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避碰规则的渊源可追朔到两千多年前出现的“罗德海法”(RodianLaw):该法第36章第3节曾提及:“如果一艘航行的帆船在白天与一艘锚泊或松帆的帆船相撞,碰撞及其损害的责任归于前一艘船的船长和船员,他们要把货物捐献出来;如果是在夜间,则锚泊或松帆的船舶必须点火以示警告,如果它无法点火,则应大声喊叫,如果它由于疏忽,没有那样做而碰撞,只能责怪自己,如果驶帆的船员疏忽,且了望的船员又打盹,则航行船就应象撞上浅滩一样,只能毁坏自己,而不能让被它撞的船受到损害”。,尽管这一段文字并无系统的要求、严谨的规范,但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即:两船间的避让责任;两船应尽的义务;两船应承担的碰撞责任与赔偿原则。罗德海法的这一规定,尽管并无法律的约束力,仅仅是船主间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但对协调船舶间的冲突,以及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海上航行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更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与历史意义。,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338年英国海军在“海军黑皮书”(Theadmiraltyblackbook)规定:“低级官员驾驶的船舶应给高级官员驾驶的船舶让路”的通常做法。明确避让责任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776年,英国海军对1338年的“等级制原则”作了修改提出在确定船舶间责任时不应考虑驾驶船舶的指挥官的资历、职位及其他有关的差别诸因素,而应根据船舶的不同受风舷作为其依据。结束了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开创了“以避让操纵的能力优劣作为确定船舶间避让责任的依据”的先例。直至现在,这一原则仍在被普遍加以使用。,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蒸汽机的发明结束了“帆船的一统天下”进入了“汽航时代”。1840年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TrinitHouseLondon)在总结当时被普遍接受的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规定:帆船之间,顺风航行的船应给逆风航行的船让路,左舷受风的船应给右舷受风的船让路;当两艘汽船航向不同而不可避免地或必然地交叉相遇而相互接近时,如各自保持航向将会出现碰撞危险,各船工应操右舵从而相互从他船左舷通过;等等。,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846年英国议会将其颁布为法律(汽船航行规则法)1848年英国海军部关于汽船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和一盏白桅灯规定纳入了此规则1848规则1858年该法律又增添了帆船应显示有色舷灯,汽船应用号笛,帆船应用雾角或号钟鸣放雾号的规定。,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碰规则,它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驾驶和航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1864年6月生效。到1864年底,它被世界上30多个海运国家采用。包括美国、德国1880年,分别对1863年规则作了适当的修改与补充。以上属于“区域性的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近代海上避碰规则1889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清王朝派员)1889年在美国政府的倡议下,在华盛顿召开第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国际避碰规则,英国为新规则撰写了草案,美国也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新规则较1863年规则更趋丰富与完善。然而遗憾的是,未及时在国际上实行。因而,“1889年华盛顿会议”又被称为“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清王朝派员参加由美国政府发起和召集的第一次国际海事会议“华盛顿会议”。1896年,宣布采纳“华盛顿会议”通过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非机动船作了保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191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会议认识到1889年海上避碰规则在国际上生效的必要性,对其作了少量修改,最后通过了191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宣布立即开始生效。1910年规则的颁布,结束了各自为政的不利局面,统一了国际间海员在避碰方面存在的各种不同的习惯做法与行为准则。因而,1910年规则又被称为“第一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使用了40多年,直至1954年被1948年规则代替。中华民国承认并采用了该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14年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1914年,英国政府针对1912年发生的“Titanic冰海沉船事件”,倡议在伦敦召开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该次会议对1910年规则作了少量的订正,但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914年修正案”未能生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29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对1910年规则作了适当的更动,但由于各国意见不一,1929年修正案”未能获得采纳。中华民国政府派员参加了这次会议。但该次会议通过了一项有关操舵和舵令应当采用直接意义的建议:即操右舵舵叶向右转动的建议,从而结束了以往由于舵轮与舵叶转动方向不一致,而造成舵令执行中的混乱局面,这一建议于1933年开始生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48年规则1948年在伦敦召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10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1948年规则,1954年生效。在该规则中,对长度为5Om(150ft)或50m(150ft)以上的机动船显示第二盏桅灯以及几乎所有的在航船舶装设1盏固定的尾灯作了强制性规定,同时把“至少五短声声号作为直航船使用的一种提醒信号。1948年规则使用至1965年才被“1960年规则”所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派员参加了这次会议。195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宣布接受1948年规则,但对我国的非机动船舶作了保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59年国际海协IMCO成立。1960年规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1965年生效。1960年IMCO针对雷达普遍地运用于船舶,同时又发生了一连串与雷达船有关的碰撞事件,在伦敦召开了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该次会议着重就雷达在避让中的使用,提出了“关于运用雷达资料协助海上避碰的建议”,并将之作为规则的一个附件。同时对其他一些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改。然而,“1960年规则”与“1948年规则”一样,仍然被作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最终议定书的一个附件,而不是该公约的一部分,这就使得该规则在国际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73年3月,中国政府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并于1975年6月2日正式接受1960年规则,但对非机动船舶仍作保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68年IMCO又成主修改小组起草新规则。1972年规则具有法律的约束力1972年在海协(IMCO)主持下在伦敦召开大会修订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将避碰规则作为该公约的附件。从而使避碰规则自成一体,结束了作为“SOLAS公约”一个附件的时代,使避碰规则在国际上具有法律的约束作用。1972年规则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该规则在哲理上、编排上、内容上与行文用词上对1960年规则作了重大的修改。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80年1月7日,我国政府正式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组织”,接受1972年规则,同年4月1日零点宣布实施该规则,但对非机动船舶仍作了相应保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81年修正案:1981年,IMCO又对1972年规则进行了修改;“1981年修正案”于1983年6月1日生效。其修改范围主要是“对条款的用词上以及有关号灯、号型的规定”。1982年5月22日,IMCO更命为“国际海事组织”,(即:IMO)1987年修正案:1987年IMO对“1972年规则1981年修正案”进行了修改,该修正案于1989年11月19日生效,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第十条”与增添第八条6款(“不妨碍条款”)。,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89年修正案:1989年,IMO对“1972年规则1987年修正案”又进行修改1989年修正案于1991年4月19日生效,该修正案主要针对第十条4款有关使用沿岸通航带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1993年修正案:1993年,IMO再次对“1972年规则1987年修正案”进行修改,该修正案着重对捕渔船的号灯、号型以及附录一、二、四等方面作了8项修改,“1993年修正案”于1995年11月生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中国也是海上避碰规则的缔约国从1980年开始,我国作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组织”的缔约国,参加了1972年规则的1981、1987、1989、1993年四次规则修订大会,并与该组织成员国同步实施1972年规则的各项修正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总结:从以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中,我们可以看到,规则的制定与修改,无不来源于失败的实践船舶碰撞。与其说海上避碰规则是海员在避碰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的结晶,倒不如说它是碰撞事故失败教训的总结。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船舶进一步趋向自动化与现代化,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必将为适应现代化的交通管理与现代化的航海技术发展而进一步趋于完善。,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4.现行的海上避碰规则现行的避碰规则是,1972年的规则生效后,经1981、1987、1991、1993年通过的四个修正案,对其进行了修改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技术规范海上航行规则避碰行为指南法律规范判明碰撞责任的依据,二、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为五章38条,四个附录。第一章总则(1-3条)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责任第三条一般定义,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约80%)第一节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二节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三节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一节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了望第六条安全行航速第七条碰撞危险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第九条狭水道第十条分道通航制,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二节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帆船第十三条追越第十四条对遇局面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三节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三章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条适用范围第二十一条定义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度距离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三章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六条渔船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第二十八条限于吃水的船舶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第三十条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第三十一条水上飞机,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32-37条)(3)第三十二条定义第三十三条声号设备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五条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第三十六条招引注意的信号第三十七条遇险信号,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五章豁免第三十八条豁免四个附录:附录一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附录二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附录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附录四遇险信号,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为了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守规则,需强调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和船舶操纵与避碰技术知识来解释规则,防止轻率和不负责任的任意解释。,第二节规则的解释和运用,一、适用的水域二、适用的船舶三、特殊规则(Specialrules)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五、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六、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的号灯号型与声号设备,第三节规则的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第一条适用范围,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1.公海:指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不受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水域。2.“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通常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领海、内海相连结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等一切内陆水域。,一、适用的水域,一、适用的水域,3.适用水域的两个条件:与公海连接可供海船航行缺一不可a可航水域不考虑是否有潮汐;b船坞、港池中的水域也属这一范畴;c指海船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应注意二个问题:(1)关于“连接”公海: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连接,或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规则所指的“连接”于公海。(2)关于“海船”一词:指专门从事海上运输或海上作业的一切船筏,而不论其大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规则无明确的定义),一、适用的水域,规则适用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后面定义有解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军舰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适用于本规则(2)政府公务船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均适用于本规则(3)潜水艇在水面航行时均适用于本规则(4)水上飞机在水面滑翔时均适用于本规则(5)在规则所指水域航行、锚泊、系岸、搁浅均适用于本规则,适用的船舶,二、特殊规则(Specialrules),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1.特殊规则的含义特殊规则指各种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在其管辖的水域中制定的“地方规则”或港章。如我国的内河避碰规则,非机动船航行暂行规定等。2.制定特殊规则的机构或组织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水上交通安全机关),二、特殊规则(Specialrules),3.特殊规则的适用范围(1)特殊水域通常,特殊规则适用于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管辖的水域:包括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谓“港外锚地”指港口界限之外的可用于装卸货和锚泊的水域。一般位于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管辖的水域之内,但有些也可能全部或部分位于领海之外的公海水域,主要针对领海范围较小的国家,如英国:领海范围只有3海里。“港外锚地”处于领海之外的水域时,“地方规则”也适用。,二、特殊规则(Specialrules),二、特殊规则(Specialrules),内陆水道:领海基线以内水域的水道。外国船舶可无害通过。专属经济区:在其周围可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外缘量起不超过500m。(2)船舶无论本国船还是外国船均适用于“地方规则”。,4.特殊规则的制定原则为避免由于规则的不一致而导致在海员行动中可能产生的不利于安全的现象,特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5.特殊规则与规则的关系(1)特殊规则优先适用;(2)同一水域,特殊规则和国际避碰规则同时适用时,特殊规则优先适用;(3)特殊规则与规则不一致时,应执行特殊规则;(4)特殊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执行规则。,二、特殊规则(Specialrules),三、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1.制定额外队形灯的机构各国政府2.额外队形灯的适用范围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结队从事捕鱼的船舶:队形灯、信号灯、号型3.额外队形灯的制定原则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规则规定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三、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1.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适用于本规则第十条如:马六甲海峡英吉利海峡我国的成山角等等2.IMO未采纳的分道通航制IMO未采纳的分道通航制适用于特殊规则,由各国政府立法规定。如:大连港入口日本东京湾长江口南水道等等,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五、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的号灯号型与声号,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1.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主要指军舰、专用船舶以及某些新型船舶例:航母的桅灯不在首尾中心线上;L50m的许多军舰不设置2盏桅灯;一些滚装船的舷灯超前于桅灯。2.制定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号灯的机构各国政府3.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号灯的制定原则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五、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的号灯号型与声号,规则的适用范围总结:一、规则适用水域和船舶1.适用水域的两个条件:与公海连接可供海船航行(缺一不可)(潮汐、船坞、港池、指海船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2.适用的船舶:规则适用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军舰、政府公务船、潜水艇、水上飞机、科考船、工程船)二、特殊规则1.不妨碍主管机关2.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3.关系:优先、不一致、末规定事项4.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规则的适用范围总结:三、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1.不妨碍各国政府2.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结队从事捕鱼的船舶:队形灯、信号灯、号型3.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IMO采纳的IMO末采纳的五、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的号灯号型与声号1.制定机构各国政府2.尽可能符合,一、船舶二、机动船三、帆船四、从事捕鱼的船舶五、水上飞机六、失去控制的船舶,第四节规则的一般定义GeneralDefinitionsoftheRules,七、操限船八、限于吃水的船舶九、在航十、船舶长度和宽度十一、互见十二、能见度不良,规则定义:“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和水上飞机。解释:1.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1)用作: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如:客、货船(2)能够用作:可用作水上运输的船舶,包括从事水上作业、执行海上任务等,如工程船、科考船、军舰、政府公务船等。,一、船舶Vessel,解释:2.非排水船舶:指航行时基本上或完全不靠浮力支撑船舶的重量而脱离水面的船舶,如水翼船、气垫船及滑翔艇等。3.水上飞机:在水面滑翔、漂浮或锚泊时作为船舶论处。也适用于救生艇筏、竹木排筏;不适用于用作“沙龙”“旅馆”的船,或固定于码头的泵船以及作为导标的灯船。,一、船舶Vessel,规则定义:“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解释:1.机器推进:指任何种类的机器,如蒸气机、柴油机、气轮机、电动机、核能装置等。2.除装有机器而未使用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推进器的船舶,均为机动船。,二、机动船PowerdrivenVessel,3.机动船并不指正在使用机器推动的船舶,除失控船外,停止主机而处于在航不对水移动的漂航状态,仍视为机动船。4.船舶装有机器而从事某种特殊的作业,如从事捕鱼、疏浚等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或处于某种状态如失控时,则不属于规则所指的机动船。,二、机动船PowerdrivenVessel,失控船、从事捕鱼船、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不属于机动船的范畴。因本条款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的条件。机动船拖带下的被拖船:虽末装机器,或装有未用,认定被拖船是间接地使用机器,同样负有机动船的责任与义务,若拖轮属于操限船,被拖船也同样负有与其相当的责任与义务。判断以下两句话:机动船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为机动船(),二、机动船PowerdrivenVessel,规则定义:“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解释:对于装有推进器的帆船,即所谓的机帆船:1.驶帆而不使用推进器者为帆船;2.驶帆而又同时使用推进器者应视为机动船;3.不驶帆,仅使用机器者为机动船。同时装有机器和帆的船:既不用机器又不驶帆的在航且不对水移动的状态下,属机动船还是帆船,规则末作明确规定。,三、帆船Sailingvessel,规则定义:“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四、从事捕鱼的船舶Vesselengagedinfishing,解释:1.判断船舶是否是从事捕鱼的船舶的两个条件:(1)是否正在从事捕鱼作业一渔船正驶往渔场或返回渔港的途中的航行或在搜索鱼群行驶的航行均不属于从事捕鱼的船舶。所谓正在从事捕鱼作业指下网开始至收网结束的过程。(2)所使用的渔具是否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四、从事捕鱼的船舶Vesselengagedinfishing,解释:所使用的渔具若不使渔船的操纵性能受到限制,则不属于从事捕鱼的船舶。所谓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指其渔具使其转向和变速性能受到限制。,四、从事捕鱼的船舶Vesselengagedinfishing,使用的渔具一般有:流网、围网、拖网、绳钓、捕鲸(鲸枪命中之后)及曳绳钓、手钓等,其中使用曳绳钓、手钓捕鱼时不属于从事捕鱼的船舶。另外应注意:渔船在锚泊中从事捕鱼作业也属于从事捕鱼的船舶。任何船舶:既可能是机动船,又可能是帆船,既可能在航,又可能锚泊。,四、从事捕鱼的船舶Vesselengagedinfishing,规则定义:“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解释:水上飞机除个别条款外,多数作“船舶”论。在水面的水上飞机应按船舶论。,五、水上飞机Seaplane,规则定义:“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解释:1.判断一船是否是失控船的条件(1)处于异常情况;(基本条件)(2)不能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必要条件)(3)不能给他船让路。,六、失去控制的船舶Vesselnotundercommand,2.异常情况“异常情况”指船舶本身发生的一切非正常情况或意料之外的突发变故。这些情况包括:(1)主机或舵机发生故障;(2)车叶损坏或舵叶丢失;(3)船舶发生火灾,造成船舶处于危险之中;(4)锚泊船在大风、急流中走锚;(5)处于无风中的帆船;(6)大风浪中航行致使船舶不能变向和变速。,六、失去控制的船舶Vesselnotundercommand,3.不能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指不能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改变航向或改变航速的操纵。包括下列情况(1)由于异常情况,导致一船完全丧失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2)由于异常情况,导致一船无法达到本规则各条要求的操纵目的;(3)由于异常情况,导致一船只能根据安全的需要进行操纵,而无法按规则的要求进行操纵。,六、失去控制的船舶Vesselnotundercommand,4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指一船无法履行规则可能给他船让路的责任和义务。5享有失控船权力的条件:(1)符合本条件的定义;(2)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六、失去控制的船舶Vesselnotundercommand,总结:1.判断条件:(1)处于异常情况;(2)不能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3)不能给他船让路。2.异常情况:主机、舵机故障、车叶损坏、舵叶丢失、火灾、走锚、无风中的帆船、大风浪中航行致使船舶不能变向和变速。3.享有条件:(1)符合定义;(2)显示号灯号型。,六、失去控制的船舶-总结:Vesselnotundercommand,规则定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七、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restrictedinherabilitytomanoeuver,规则定义:(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七、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restrictedinherabilitytomanoeuver,解释:1判断一船是否是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条件:(1)由于工作性质;(2)使其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3)不能给他船让路。,七、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restrictedinherabilitytomanoeuver,2工作性质工作性质指船舶所从事的作业,其范围如规定所列:(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线或管道的船舶;(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挖泥船从事挖泥)(3)在航行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接送引航员的船舶不作为“操限船”论处);(4)从事发放和回收航空器的船舶;(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七、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restrictedinherabilitytomanoeuver,(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可能范围还要扩大,既是规则所述“不限于此”的意义。就工作性质而言,通常不包括为航行安全而进行的测速和罗经差校正等常规操作。此外,“工作”一词指正在进行的作业,不是指船舶的种类。例如:一扫雷艇若不是进行扫雷作业,则不属于规则所指的“操限船”。,七、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restrictedinherabilitytomanoeuver,3使其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是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转向、变速的能力受到限制,即大幅度的转向、变速使其无法正常作业。与“失控船”不同的是,“操限船”由工作性质决定的。4不能给他船让路指该船可能无法履行规则所赋予的让路船的责任与义务。这一点与“失控船”无不同之处。5享有操限船权力的条件:(1)符合本条的定义;(2)按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七、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restrictedinherabilitytomanoeuver,总结:1判断条件:(1)由于工作性质;(2)使其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3)不能给他船让路。2.工作性质:(16但不限于)指正在进行的作业3.享有操限船权力的条件:(1)符合本条的定义;(2)按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七、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restrictedinherabilitytomanoeuver,规则定义:“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解释:1.限于吃水的船舶的构成条件(1)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2)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八、限于吃水的船舶Vesselconstrainedbyher,2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可航水域的宽度的大小由两种因素决定:(1)是该船吃水与所处水域的水深之间的关系(2)船舶所处的水域的自然条件的限制,八、限于吃水的船舶Vesselconstrainedbyher,规则所指的是第一种情况。例如:在某一浅水域,由于某船吃水太大,而附近的水域的水深太浅,导致可供该船安全航行的水域宽度变窄,则该船在该水域为一艘限于吃水船。再如:船舶在狭水道中航行,尽管该水道的水深足够使该船可在任何一侧航行,但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决定了该水道狭窄,可航宽度受限,但这时由于可航水域的宽度与吃水毫无关系,则该船在该水域不是限于吃水船。,八、限于吃水的船舶Vesselconstrainedbyher,3.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的受到限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通常指船舶的转向能力。转向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可航水域的大小。例如:如果一船为避免碰撞,按规则要求进行转让而导致搁浅,则认为该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总之,决定一船是否为限于吃水的主要原因是可航水域的宽度(或可供回转的水域),而不是龙骨下的水深。,八、限于吃水的船舶Vesselconstrainedbyher,再如:一艘超大型船舶在浅水中航行,尽管其旋回性能受到严重影响,但只要有足够的水域供其回转,就不能视为一艘限于吃水船。4限于吃水船是一艘“机动船”重载“帆船”不属于限于吃水船,八、限于吃水的船舶Vesselconstrainedbyher,规则定义:“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解释:规则把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四种状态:,九、在航Underway,1.锚泊锚泊指抛锚时锚牢固地抓住海底,船舶围绕锚位,在锚链的极限长度范围内随风流的作用而回转,至起锚时离底之间的状态。(船在锚的抓力牢固地控制下的一种运动状态。)应注意的问题:(1)系靠于另一锚泊船视为一艘锚泊船;(2)走锚的船舶视为在航船(3)适用于一艘并不想锚泊,但抛出的锚抓牢一个障碍物,九、在航Underway,应注意的问题:(4)起锚时,只要锚还没离底就算锚泊;(5)拖锚航行、抛锚协助调头,不应视为锚泊;(6)在航与锚泊的分界点有一定争议;(7)海员的通常做法:基本上以锚抛出和绞上作为锚灯开闭或锚球升落的依据,是不符合规则规定的。,九、在航Underway,2.系岸系岸指船舶靠泊时第一根缆上缆柱开始至离泊时最后一根缆解清为止之间的状态。应注意的问题:1系靠于系岸船的船舶视为一艘系岸船;2只要第一根缆绳系上;3解掉最后一根缆绳;4系浮船属系岸还是锚泊,无明确规定,归入系岸为妥,九、在航Underway,3.搁浅搁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丧失浮力而无法漂浮或航行的状态。应注意的问题:1搁浅船即使在主机驱动下可以局部的移动或在潮汐的作用下可上下浮动,均视为搁浅船。2坐底算搁浅3擦底不算搁浅,九、在航Underway,4.在航的两种状态(1)在航对水移动在航对水移动指船舶在推进器的作用下在水面的移动状态;船舶停机、风帆落下、停止荡浆后靠惯性的作用在水面的移动状态。(2)在航不对水移动在航不对水移动指船舶停机后惯性完全消失后而在水面上漂浮的状态。包括该船在风的作用下向下风漂移的状态。走锚属在航不对水移动,九、在航Underway,规则定义: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指船舶的总长度和最大宽度。总长度:船首的最前缘至船尾的最后端的水平间距。最大宽度:两舷外壳板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十、船舶的长度和宽度,规则定义: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解释:1.互见定义的含义(1)以视觉看到为依据;包括使用“光学仪器”(2)看到他船的船体形状或号灯;不是模糊形状或轮廊(3)能被他船看到为条件。,十一、互见Insightofoneanother,2.以视觉看见为依据即指正常视力的肉眼看到他船的船体或灯光。(1)用望远镜看到他船的船体或灯光应为互见:(2)只能在雷达上看到他船的回波不是互见;(3)两船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驶近到用视觉能看到他船的轮廓、而尚不能判断其首尾或动态时,不是互见。,十一、互见Insightofoneanother,3.关于“互见”与“相互看见的区别从实际情况来看,两船相互用视觉看见一定是互见;但从法律上讲,互见并不以“相互看见”为依据,只要一船能用视觉看见另一船,就认为两船处于互见中。这样要求的好处是使船舶按要求自觉保持正规的了望。4.互见适用于任何能见度即使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两船最终也可能达到互见,这时有关互见中的条款开始适用。,十一、互见Insightofoneanother,只有当一船看到时,无须要相互间看到。没有在同一时刻“相互看见”的要求。是指一船能被他船看到为条件,而不是一船被他船实际看到为条件。看到形体或号灯与灯光信号。只发现桅灯或桅杆不算两船号灯能见距离不同,射程不同不属于互见。互见条款的适用与否,还取决于两船距离的远近,以及是否构成碰撞危险。,十一、互见Insightofoneanother,规则定义:“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解释:1.造成能见度不良的原因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其他任何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十二、能见度不良Restrictedvisibility,2.能见度不良的定量解释规则末作定量的规定。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能见距离小于5海里时为能见度受到限制;应谨慎驾驶,备好车。能见距离小于23海里时为能见度不良。(中远“雾行规定”能见距离小于35海里时为能见度不良)。气象学的“能见度不良”为低于23海里。,十二、能见度不良Restrictedvi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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