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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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 招 标 人: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联 系 人:卢工 联系电话:13757663808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0576-88517369 招标监管机构: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盖章) 联系电话:0576-88517692 2010 年 7 月 21 日 备案登记号:台建招备2010 1055 号 -1-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 人须知 .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一节 总 则 2 第二节 招标文件 .3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3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 .5 第五节 开 标 .5 第六节 评 标 .6 第七节 授予合同 .7 第二章 评标办法 .9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1 附件一十一 .- 24 -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 建设地点: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南侧。 工程规模:总用地面积 5218.3,其中净用地面积 3172,代征道路用地 1088.3,社会公用停车场地 958。建筑占地面积 1335,总建筑面积 26251.17,建筑高度 72.35 米,其中地上 20 层,建筑面积 21234.47, 地下 2 层,建筑面积 5016.69。 工程概算投资额: 7100 万元; 要求质量等级:合格。 2 招标范围 从项目准备、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工程: 包括土建(含人防) 、安装、其他专业工程(幕墙、景观绿化、建筑智能化) 等各种专业配套工程及材料、设备的监理。 3 工作内容 1、监理服务期:25 个月。 2、本次监理工作内容为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的监理。 3、具体监理工作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 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组织 实施。 4 资金来源 自筹 100 % 5 资质要求 投标人:综合资质或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6 投标人确定方式 资格后审 7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8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组成。 1、商务标包括: (1)投标承诺书(附件一) ; (2)监理费用报价分析汇总表(附件二) 。 2、技术标(仅指监理大纲)包括(投标按以下章节编制): (1)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控制方案; (2)合同、信息、组织协调方案,组织结构和监理管理制度; (3)针对本工程特点、难点、关键点的认识及应对措施; (4)针对本工程重要分部工程采取的主要监理技术措施; (5)针对本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方案; (6)针对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3、资信标包括(未按要求提供相对应材料的业绩、资信、人员,不作为评 审依据): (1)人员素质与专业配套: A、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附件三) ; B、派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附件四) ; C、派驻本工程监理工程师简历表(附件五,表格数量可由投标人根据派驻 -2- 情况自行决定) ; D、证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应附件三派驻本工程的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监理员及造 价员(或造价工程师)有关证书等。 (2)总监业绩: A、总监近三年(2007 年 1 月 1 日后竣工)在投标人执业的类似业绩一览表 (附件七) ; B、总监每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监理合同、 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记录。 如无法提供原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级及 以上的建设档案馆备案章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管理局)章。 如竣工验收记录中的总监与监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的总监不一致的, 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管 理局)同意变更证明原件。 (3)投标人业绩: A、投标人近三年(2007 年 1 月 1 日后竣工)类似业绩一览表(附件六) ; B、投标人业绩必须同时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 竣工验收记录。 如无法提供原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级及以 上的建设档案馆备案章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管理局)章。 (4)监理方的服务承诺(包括监理方违规处罚承诺等) 。 (5)总监在建项目承诺书(附件八) 。 4、建议提供仅包括附件三、附件六、附件七的电子文档一份。 9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格式。表格如不够用时,可以按 同样格式扩展。 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 A4 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 扩展。 3、监理大纲应按以下要求编制,否则以无效标处理: (1) 全篇内容中(不含封面)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的人员姓名 及其它能推断或影射出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描述与图案; (2)页数(封面、封底、目录除外)不得超过 50 页; (3)封面必须采用招标人提供的统一封面格式(参考格式见附件) 。 (4)封面与正文的纸张采用白色复印纸(彩色打印的图表除外) 。 4、建议监理大纲正文字体为四号宋体,行距 1.5 倍。 10 投标担保要求 1、担保金额:5 万元。 2、担保形式:投标人本单位出具的银行汇票(现金、转帐支票不予接受)。 收款单位:台州市招投标中心; 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 银行帐号:900101040013903; 银行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 361(台州日报社对面) 。 3、担保提交地址:担保提交地址: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处财务室) ; -3- 投标人凭银行汇票到市招投标中心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联系电话:0576-88685135。 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前 1 小时办妥投标担保并领取投标担 保确认单。 11 有效投标报价范围 一标段:130.35 万元162.94 万元(含 130.35 万元、162.94 万元) 12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1 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 业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2、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不得兼任):至少 2 人,要求房建专业。要求为已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职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 师证书 。 3、监理员基本要求:至少 3 人,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其中 1 人须为安装 监理员、1 人须专项负责安全工作) ,根据工程实际进展需要确保工程相应 专业配套齐全,人员安排充足。 4、造价人员:1 人,须持有建筑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或注册造价工程师 证书。 13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1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原件仅需提供一份,电子光盘一份。 15 投标文件密封及装 订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必须采取单独密封。 16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与开标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至:台州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台州经济开发区新台州大厦 4 楼(东)开标室三 电话:0576-88685067、88685068 17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与开标 时间 2010 年 8 月 31 日 9 时 30 分; 18 投标文件递交 要求 1、投标人出示其有效交易证的原件,以证明其已取得交易席位资格; 2、投标人若为台州市外企业,须出具有效的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 台备案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3、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确认单; 4、投标人提交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参考格式见附件) ; 5、投标人下列人员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身份后再签名报到,以 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本工程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考格 式见附件)和投标总监(须出具身份证或驾驶证原件)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19 开标顺序 先开技术标和资信标,再开商务标。 20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2- 第一节 总 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综合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 2.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 项。 3.工作内容 3.1 本招标工作内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3 项。 4.资金来源 4.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4 项。 5.投标资格 5.1 投标人资质与总监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5 项。 5.2 在台州市招投标中心取得交易席位资格,并收到本项目投标通知书的单位。 5.3 总监承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总监在台州外无在建项目担任总监,在台州内的在建项目担任总监须符合台州市施工现场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台建规【2006】330 号)第四条中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总监 被更换的,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的投标活动。 (2)总监在原承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现场公 告牌、管理部门的网站或文件中载明担任总监的,均视为已承接该项目。 5.4 根据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考核管理规定 (台建规(2009)457 号)和关于 公布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A、B、C、监理)考核结果的通知的规定,总监和监理工程 师须经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在台州市建设规划局门户网站查询) 。 5.5 如投标人系联合体,则联合体的组成及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要求。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发生的费用。 6.2 招标文件工本费 300 元/份,在投标文件提交后收取。 7.踏勘现场 7.1 投标人可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结论概不负责。 7.3 除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本工程有关的情况外,投标人应通过自行调查取得与本工程施工承包 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交通、环保、治安等规定和要求。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3- 第二节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2)合同条款; (3)投标承诺书格式及辅助资料表格式等; (4)有关图纸及资料。 8.2 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 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8.3 投标人通过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 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应同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 的媒体上)3 日内,以无记名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 告的媒体上)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 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0.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的内容 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 件为准。 10.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 ,这些内 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招标文件的备案 11.1 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书面答复等)未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一律无效。 12.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12.1 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书面答复等)的解释权属招标人。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4-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组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8 项。 14.投标文件的格式 14.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15.投标报价组成及要求 15.1 投标人以总报价的形式报价,该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 价格表现。报价小数点后取二位。各投标人可根据监理工期和内容,结合自身技术与管理水平、经济 实力、市场风险等因素自行报价。 15.2 投标总报价一次性包死,日后不作任何调整(约定的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除外) 。 15.3 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6.监理机构组成要求(监理人员基本配备要求): 16.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组成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 17.投标担保 17.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规定提交投标担保,并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17.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7.3 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中标人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退还; (2)未中标的候选人凭建设工程未中标通知书退还; (3)其余投标人(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 17.4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 (3)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内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4) 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内容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均保持有效。 18.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 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 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 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节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19.2 招标文件附件中注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印鉴、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投标人 均按要求签章。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5- 19.3 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注明正副本的,由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机抽 签确认一本作为正本。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 20.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 20.2 密封要求: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20.3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 21.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规定的地点,在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 交投标文件。 21.2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要求,否则该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22.投标截止期 22.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 22.2 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 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 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节有关投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 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 收。 第五节 开 标 24.开标 24.1 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期的同一时间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所规定的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24.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24.3 开标顺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 25.投标文件公布 25.1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则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6- 退还投标人,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承诺的主要内容。 25.2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第六节 评 标 26.评标会议 26.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3 评审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须签署台州市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 。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 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 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 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28.1 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 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实质性 内容包括投标承诺书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投标资格等实质内容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 文件要求等。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界定。 28.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 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 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 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根据本节错误的修正的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 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2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澄 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在接到询标通知后 30 分钟内作出答复,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视作拒 绝或放弃澄清或说明。 30.投标文件的评审 30.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 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7-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签署条款要求签章的; (3) 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4)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监理机构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 技术标的装订或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7)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法律法规规定无效标的。 30.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实质性评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承诺的总报价、投标资格等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2) 违反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款规定的。 30.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认定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 重大偏离的,则该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 技术标评审中规定作无效标的; (2)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明确规定作无效标的。 30.4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 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的行为,其投标文件 按无效标处理: (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 更换报价;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事项;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 投标报价涉嫌故意拉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0.5 如有效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 决的,则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31.商务标的修正 投标承诺书中的文字表示的量和以数字表示的量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量为准。 第七节 授予合同 32.中标候选人公示 32.1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并将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作为评审依据的总监业绩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招 标人(招标代理)对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在书面报告备案时向招标监管机构提 交书面核查意见。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8- 32.2 公示期间,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 有效证明材料)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 3 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 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32.3 涉及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进行澄清 或说明。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 日内进行澄清或说明。 32.4 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 5 项规定的; (2)按本章第 30 项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3)拒绝按本章第 32.3 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4)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33 中标通知书 33.1 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 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违反本章第 32.4 项规定造成其资格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同样情形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33.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 33.3 招标人在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 的投标人。 33.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进行招标。 33.5 如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如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无效,则本 次招标失败;如涉及到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则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34 合同签订 34.1 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到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2 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草签施工合同,待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正式签订。 34.3 同时,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台纪200119 号)的要求, 双方签订廉政合同 。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9- 第二章 评标办法 (一)技术标(监理大纲)评审(100 分): 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人监理大纲的评审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视其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先进 性和完善程度,经集体充分讨论后确定类别,然后在该类别的分值范围内由评标委员会分别打分(保留 整数) ,再取平均分作为该项的分数(保留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对某一类别划档意见 分歧较大的,可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以下除已注明外均同) 。 类 别 评审内容 一类 (好) 二类 (一般) 三类 (差) 缺项 质量(25) 、进度(25) 、造价(25) 、安全 (25%)控制方案 2018 1715 1412 0 合同(25) 、信息(25) 、组织协调(25)方 案、组织结构和监理管理制度(25) 2018 1715 1412 0 针对本工程特点、难点、关键点的认识及应对措施 1514 1311 109 0 针对本工程重要分部工程采取的主要监理技术措施 1514 1311 109 0 针对本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方案 1514 1311 109 0 针对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1514 1311 109 0 (二)资信标评标(100 分): 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人的监理机构人员素质、专业配套与人员进场计划、总监类似业绩、投标人 类似业绩及服务承诺进行评审,经集体充分讨论后确定类别,然后在该类别的分值范围内由评标委员会 分别打分,再取平均分作为该项的分数。监理人员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不强调人数,强调总 监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监理班子人员精干、高效、高素质并保证到位率,尽量做到专业配套。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细则 一类 二类 三类 评审依据 1 投标人类似业绩 详见备注,采用排序法确定类别。 2523 2220 1917 附件六 2 总监类似业绩 详见备注,采用排序法确定类别。 4036 3530 2924 附件七 3 人员素质、专业配套与人员进场计划 2523 2220 1917 投标人描述 4 监理方的服务承诺(包括监理方违规处罚承诺等) 108 75 42 投标人描述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0- 备注: 1、类似业绩是指 房屋建筑工程 专业的业绩,每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必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 条的要求。 2、投标人类似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单个项目合同价 2000 万元;(2)类似业绩按从 2007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项目(以竣工验收记录时间为准) 。 3、总监类似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单个项目合同价2000 万元;(2)类似业绩按从 2007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项目(以竣工验收记录时间为准) ;(3)总监在投标人执业的业绩。 4、资信标评标序号 1、2“投标人类似业绩、总监类似业绩”采用排序的方式确定类别,排序方 式如下: (1)如投标人(或总监)有类似业绩的,按类似业绩个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名,排名第一、第二 的为一类,排名第三、第四、第五的为二类,其余的为三类,如类似业绩个数出现相同的,按以下优先 顺序排名: 台州内类似业绩个数多的; 合同总金额合计高的。 (2)如投标人(或总监)无类似业绩,则为三类。 (三)商务标评分(100 分)(计算时小数点后保留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 1、评标标底价的计算:以所有有效标的最低报价作为评标标底价。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标底价的得 100 分,每高于评标标底价一个百分点的扣 2 分,中间按内插法计 算。 (四)计算总得分(满分为 100 分,最后结果保留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30+资信标50+商务标20 (五)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中标候选人的排名次序按总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确定总得分高的前两名分别为第一、第二中标 候选人。若出现总得分并列,按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的顺序,首先取得高分者排名在 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如总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均相同的,则 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1-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 合同专用条件中的主要条款将由招标人(委托人)与中标人(监理人)根据投标文件签订。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与监理人_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统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南侧 工程规模:总用地面积 5218.3,其中 净用地面积 3172,代征道路用地 1088.3,社会公用 停车场 地 958。建筑占地面 积 1335, 总建筑面积 26251.17,建筑高度 72.35 米,其中地上 20 层, 建筑面积 21234.47,地下 2 层,建筑面 积 5016.69。 工程概算投资额: 万元; 合同价款: (人民币) ,¥: 元 ( 即监理人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限:25 个月。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2- 本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开始实施,至承接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时结束。 本合同一式壹拾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其它分送相关部分备案。 委 托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监 理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审查意见: 台建合办( )审字第 号 审查员: 审查机构(章)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3-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招标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 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 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 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 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 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 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 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 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4-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 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予委托人。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 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 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 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 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 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 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旧年限的比 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 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5-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 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 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 的材料、构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 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 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 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 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 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 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 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 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 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或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6- 监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 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 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数 (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 之相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 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 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 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 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 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 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 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 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 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7-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 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 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 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 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 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 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 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 理 报 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 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应当向监理人支付 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 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 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 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有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 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 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8-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 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自版权,委托人仅有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 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 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 院起诉。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9-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 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 理规范(GB50319-2000)、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从项目准备、实施阶段至竣工验收 完毕,施工所包含的包括土建(含人防) 、安装、其他专业工程(幕墙、景观绿化、建筑智能化) 、等各 种专业配套工程及材料、设备的监理。 监理工作内容:本次监理工作内容为施工全过程监理。 监理工作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暂行规定及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 程监理。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由监理人负责必要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待施工单位进场后,提供现场办公室 1 间及 办公桌椅。其余办公设施、监理过程中需用的工作软件、通讯设备及生活住房、设施由监理人自理,不 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不提供监理机构工作人员与服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奖罚措施: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监理人在整个项目监理全过程中认真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监理。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 总数(扣税)= 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报酬比率=监理费用(扣税)/工程总概算。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费用计取及支付: 监理费率=监理合同价格7100 万元 监理费按中标监理费总报价一次性包死,不作任何调整(包括决算造价的变化)。 合同签订工程开工后,支付合同价的 5%;工程施工期间,监理费按施工进度拨付,施工工程量 每完成 1000 万元,支付该部分监理费的 80%,该部分监理费=1000 万元监理费率(监理费率监理费 /概算),付至总监理费的 85%后暂停,余额待发包人与施工承包商工程结算后结清。以上时间段的付 款期限为十天。 监理服务期:25 个月(自签发开工报告之日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之日结束,工程结算和保 修期间每 3 个月提供不少于一次的走访服务)。 浙江海正集团商业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20-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计取及支付: 额外工作: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人服务期超过 25 个月(净服务期,不含停工期间),超出 部分的时间经委托人签证认可后,按监理服务期内平均日监理费计取(平均日监理费=合同价/监理服 务日/监理人投标时派驻现场总人数 附加工作天数 现场派驻人数),于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 30 天 内统一支付,其他原因引起的监理时间延长均不另行计取费用。 附加工作:实际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停工期间不计取酬金。 工程保修期间: / 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内容: /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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