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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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意见一、建立综合协调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区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己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安全已成为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民生工程。为了切实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社区和使用管理者的责任,建立区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交通局牵头,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旅游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二、明确综合管理职责(一)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开展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每年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一次维保质量综合评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三)区住建交通局负责监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的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国家规定设计规范要求;监督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切实履行保修期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维修、更新的应急备用金;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向社会公布。(四)区发改经信委负责落实涉及电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委托检测、维护保养、物联网安全监控等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保障电梯轿厢内手机信号的畅通;将电梯物联网纳入“智慧城区”建设之中;推进电梯节能。(五)区财政局负责电梯安全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落实电梯安全监察、应急演练救援、事故调查、宣传教育等经费保障;加强电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六)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电梯职业技能培训、资格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将电梯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列入区职业培训经费补贴职业(工种)项目。(七)区安监局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八)区科技局负责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的相关鼓励政策,推进电梯产业技术进步。(九)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十)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调解处理因电梯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纳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旅游、国资、教育、卫计、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安全管理水平。三、强化安全运行管理(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电梯使用环节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健全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落实电梯管理责任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电梯属于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单位(人)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作为工业厂房附属设施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由出租方履行管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管理义务与责任。(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评估预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等因素,将电梯制造单位的资质条件、品牌占有率、售后服务能力、区场反响情况,以及其产品性能、质量保证承诺等作为电梯采购的竞争条件。(四)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不得销售未经许可制造、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报废的电梯;严禁在销售电梯部件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电梯出厂时应当随机附有该台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主要安全部件合格证和装箱清单;在质保期内电梯因产品质量缺陷需进行维修、更换、退货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使用单位可以向制造单位或者销售者要求免费维修、更换、退货及赔偿。(五)电梯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负责,严禁转包或者分包维保工作,电梯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维保单位任职。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有关规定,按时、逐项完成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维保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事故报告后,中心城区应在30分钟内,其他地区应在60分钟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六)电梯使用期限超过xx年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在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提出电梯需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安全评估结论为可继续使用的,应提出下次评估时间建议。(七)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支取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属电梯本身设计、制造、安装、维保质量问题的,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承担;2.属违规使用且责任人员明确的,由违规使用者承担。责任人员不能明确的,由电梯产权单位承担(属共有产权的,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3.使用年限超过xx年的,由电梯产权单位承担(属共有产权的,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4.由多方责任造成的,根据责任大小,由当地政府协调各责任单位分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等涉及电梯停运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开辟应急通道,直接审批使用应急备用金。四、健全应急救援平台在现有区社会应急联动平台的基础上,增设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电梯因故障、困人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统计公布电梯故障、困人、事故情况,发布电梯超期未检预警,曝光电梯重大安全隐患。逐步在住宅电梯和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内,配置电梯安全运行多媒体监控系统,并与区社会应急联动中心联网。公共场所主要包括:1.医院、学校、幼儿园;2.车站、客运码头、公共停车场;3.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4.体育场馆、展览馆、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活动场所;5.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五、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开展电梯相关法规规范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讲解、组织文艺宣传、网络公布安全常识等方式,大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形成社会关注、民众参与的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良好氛围。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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