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商务管理监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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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锦屏监理中心文件 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汇编合同商务管理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最牛英语口语培训模式:躺在家里练口语,全程外教一对一,三个月畅谈无阻!太平洋英语,免费体验全部外教一对一课程:http:/www.pacificenglish.cn第一部分 合同支付监理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本细则依据锦屏水电站引水发电系统及泄洪洞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编号:JPIA200501)、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方法、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等编制。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锦屏水电站引水发电系统及泄洪洞工程监理项目。主要项目有:2.1水工隧洞、地下洞室的土石方开挖及支护,水泥灌浆、排水、止水,混凝土工程等项目;2.2建基面与边坡处理、防渗工程及观测仪器埋设等项目;2.3监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土建工程项目以及按承建合同规定必须列入支付的其它工作项目。3 管理机构计划合同部为监理中心合同支付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支付条件、支付价款的审核和支付报表的管理等工作,支付条件不明确的(如部分总价项目)须组织相关方面协商明确;综合技术部和工程部负责其分管项目的申报工程量的审核;合同支付证书、报表经监理中心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报总监审核签字生效。4 合同支付及计量依据4.1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4.2经监理中心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它有效设计文件;4.3国家及部门颁发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4.4业主或监理中心有关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制度、办法、规定、会议纪要等文件。4.5只有按有效依据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计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与工作量,才能列入支付计量与合同支付申报。4.6工程质量的合格认证,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等进行。5 工程项目支付计量5.1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须符合工程承建合同中各项目的计量与支付规定。5.2工程量计量管理办法见附件1工程量签证细则。5.3月工程量支付时段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承建单位按附件1完成工程量支付申报,并于当月29日报监理中心审核,监理中心3日内完成审核后报业主审批。5.4承建单位在报送工程量支付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电子版(含计算公式)文件(有支付系统的除外)。5.5合同文件或业主文件对支付计量另有规定者,按相应规定执行。6 合同支付计量与量测控制6.1投标书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承建单位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按合同报价单中支付分类单价,按单位、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分类进行量测与度量。6.2承建单位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在量测前向监理中心递交收方量测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编号,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经监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工程量量测工作。必要时,监理中心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的进行。6.3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承建单位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量测,并及时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如果承建单位未按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合同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承建单位在被告知量测成果后三天内,向监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监理中心接受。6.4土方开挖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石方开挖前承建单位还应对完成土方开挖后的出露地形再进行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提交监理中心,以便监理中心进行校测复核。6.5地下洞室的二次扩挖,按原设计开挖线和最终扩挖线之间的自然方计量。若上述两条开挖线之间的距离小于0.3m,则按0.3m计量。6.6填筑支付工程量,应根据按设计要求进行的,按不同高程、不同部位、不同填筑料的填筑面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及自然沉陷以后的压实方,以m3为单位进行量测。在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着工程进度并按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对填筑各部位的填筑料进行测量、记录和绘制计算草图,并将上述量测成果提交监理中心备案。6.7所有为合同支付所进行的量测与度量(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中心认可。6.8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合同支付计量以有效实施依据文件所确定的已完工程项目或构筑物边线,按净值计量与度量。6.9工日计量与支付按承建合同、业主文件和监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6.10计量精度,土石方工程项目取至m3,混凝土工程与砌体工程项目取至0.1m3,钢筋及钢件取至kg,防渗墙工程等以m2为计量单位的取至m2,钻孔计量取至m。6.11支付精度,各工程项目支付的精度取至人民币元整。7 合同支付申报7.1监理中心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工程量,并据此以合同文件工程量报价单分类、分项进行支付计量结算。7.2承建单位应于当月29日前,向监理中心递交合同支付结算申请报告(或报表)。7.3监理中心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合同支付申报:7.3.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以及7.3.2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以及7.3.3有相应的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或7.3.4按程序完成审定的合同索赔支付。7.3.5按业主文件管理规定并符合条件的奖励支付。7.4承建单位向监理中心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7.4.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号;7.4.2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7.4.3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7.4.4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7.4.5必须进行施工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已经完成的认证记录;7.4.6业主单位或监理中心要求报送或补充报送的其它资料。7.5如果因为承建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7.6承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中心的审核工作,如承建单位应邀后不参加,合同计量与支付以监理中心的审核结果为准。8 合同支付申报、支付等规定8.1承建单位提交给监理中心的合同支付申请、申报报表等格式应按照业主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具体格式详见“锦屏计划【2004】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锦屏水电站合同价款支付申请和支付签证的通知”和“锦屏计划【2005】51号关于规范锦屏水电站合同价款支付签证及月报有关问题的通知”。8.2合同支付问题的处理,当一方或多方对计量支付有意见时,监理中心可不定期组织结报会予以研究、协调和解决。8.3合同支付、预付款支付以及备用金的使用程序按承建合同、业主有关文件执行。附件:工程量签证实施细则,见附件1第二部分 工程变更监理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本细则依据锦屏水电站引水发电系统及泄洪洞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水电施工监理规范、国家有关监理管理规定等编制。1.2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做出的修改。1.3监理中心依据业主授权审核各类工程变更(包括设计修改、设计变更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单位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1.4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1.5本细则适用于锦屏水电站引水发电系统及泄洪洞工程监理项目。2 变更的条件与内容1.1 根据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00)规定,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1.1.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总体工程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1.1.2 较大工程变更,指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的改变工程变更。1.1.3 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工程变更。1.1.4 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2.2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2.2.1业主单位或监理中心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2.2.2 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中心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地进展情况提出工程变更建议。2.2.3 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和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和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2.2.4承建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中心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2.3 监理中心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2.3.1 执行业主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2.3.2 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2.3.3 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改变,承建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2.4 监理中心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在工程监理合同和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指令承建单位执行。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以具体的承建合同文件为准)2.4.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2.4.2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2.4.3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2.4.4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4.5进行工程完工所必须的附加工作。2.4.6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2.5 施工过程中,除由于实施工程量本身超过或小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增减外,没有业主单位或有业主单位授权的监理中心发出的变更指令,承建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3 变更的申报要求与内容3.1 承建单位向监理中心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具体格式见附表1“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1.1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3.1.2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1.3 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3.1.4 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3.1.5 为监理中心与业主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3.2 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内容,业主单位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上述3.1中的内容要求执行。3.3 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单位与监理中心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承建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具体时间以承建合同规定的为准。3.4 在出项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承建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4 变更的审查、批准与执行4.1变更的审查与批准权限4.1.1 重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4.1.2 较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批或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中心组织进行审查后报业主单位批准。4.1.3 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中心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监理中心有批准不超过50万元的工程变更的权力,同时抄报业主单位核准。监理中心审核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的程序如下:(1)对于一般的工程变更,如涉及工程项目的增减,只有监理中心总监才有权进行审核,报业主单位核准后由监理中心下发承建单位执行。(2)对于一般的工程变更,如涉及承建合同中已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增减,且增减数额较少的,可直接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准该变更;如涉及工程量增减数额较大的,需由监理中心部主任以上监理工程师核准该变更;如涉及工程量增减数额很大的(变更后合价不超过50万元),需由总监核准该变更。(3)常规的设计变更,需由监理中心计划合同部门审核,总监批准后,下发承建单位执行。(4)对于上述的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如涉及到单价调整或新增单价的,应由计划合同部对该单价进行审核,总监批准后下发承建单位执行。4.2 监理中心在接受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的变更通知或变更建议后,经审核后,按附表2“工程变更通知单”格式下发变更通知,具体审核过程如下:4.2.1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4.2.2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4.2.3对变更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4.2.4根据业主单位授权批准签发下达实施,或在与各方协调后,提出本项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业主单位决策。4.3 监理中心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4.3.1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4.3.2 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4.3.3 工程变更有利于施工实施,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4.3.4 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4.3.5 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4.4 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由监理中心转发的业主单位的工程变更指令。如果这种变更指令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的 ,或由于业主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应由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协商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或做出合理补偿。4.5 承建单位接受监理中心的工程变更指令后:4.5.1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范围,承建单位可书面提出签订补充协议和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4.5.2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建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建单位可提请复议,申报业主单位或监理中心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5 变更的合同支付5.1 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5.1.1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5.1.2合同报价中没有适用单价和价格的,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与承建单位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5.1.3合同报价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定或由承建单位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监理中心审核与批准。5.1.4经协商仍长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中心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后执行,承建单位也可提出暂定单价支付申请,按程序报批后执行。5.2监理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建单位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建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业主单位确认后计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建单位应在该项目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中心审核。5.2.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5.2.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5.2.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5.2.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5.2.5业主单位和监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计日工项目由承包单位按月汇总后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中心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建单位,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5.3 工程变更的支付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5.4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所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5.5 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索赔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第三部分 工程索赔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单,见附表1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表2附表1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单(注:此表为承建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使用)承建单位: 合同编号: NO.单位工程名称或编码分部工程名称或编码分项工程名称或编码单元工程名称或编码变更理由工程量变更记录(注:如有多个,可自行增加此表格行数)变更工程项目单位设计工程量申报变更工程量申报变更价格监理机构意见注:如需要,可增加附页。监理单位:(签章) 年 月 日业主单位意见注:如需要,可增加附页。业主单位:(签章) 年 月 日设计或设代单位意见注:如需要,可增加附页。设计单位:(签章) 年 月 日承建单位报送记录本变更申报经审核无误,报送审批(注:变更方案见附件)项目经理:申报单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注:一式四份报送监理中心,审批后返回报送单位两份。附表2 工程变更通知单(监理200 变 号)承建单位: 合同编号: No. 致承建单位: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第 条合同变更的规定,决定对 工程项目予以部分变更,请据以执行。 签署人: 监理中心: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变更理由原设计要求变更性质增减合同工程量 省略工程 对工程性质,质量或类型有限度的更改更改部分工程的尺寸或位置 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 变更内容变更技术要求变更工程量支付方式不予另行支付 按合同单价或价格支付 另行协商报价由承建单位变更执行的 日前提出报价单报审 附件注:明确需要附的附件,也可以是增加上述表格的附页。 主送:承建单位 抄报:业主单位注:此表为监理中心下达(或转达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工程变更使用。第三部分 工程索赔监理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国家部门有关行政法规文件规定等编制。1.2 合同索赔包括承建单位向业主单位索赔(以下简称“施工索赔”)和业主单位向承建单位索赔(以下简称“业主索赔”),是承建合同赋予双方的权利,是惩罚违约行为,促使承建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手段,对合同双方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也是一个有效的促进。1.3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掌握和熟悉承建合同文件,努力促使合同双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协调,协助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的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时间的发生的因素,促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1.4 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索赔。由于承建单位责任,将导致或可能导致合同完工工期延误的,业主单位或监理部可以指令承建单位增加施工资源投入,进行赶工,并由承建单位为此承担相关施工费用。1.5 监理中心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能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的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1.6 在索赔事项发生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端调解,仲裁过程,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的照常进行。2 合同索赔的条件2.1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或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前提条件。2.2 对于承建单位的合同工期误期,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承建单位责任导致业主单位损失,因承建单位原因不得终止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业主单位可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承建单位提起索赔。2.3 监理中心仅接受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提出的合同索赔要求。2.3.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建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2.3.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业主单位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单位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建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2.3.3因执行业主或监理中心的批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建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2.3.4因属于业主单位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2.3.5因业主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单位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2.3.6因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指定分包单位(包括材料供应单位、设备供应单位)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2.3.7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文件明示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2.3.8其他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业主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2.4监理中心拒绝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作为提起索赔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索赔要求:2.4.1因承建单位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2.4.2因承建单位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2.4.3因承建单位或其分包商的责任,或因承建单位与其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2.4.4因承建单位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他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业主单位或监理中心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2.4.5因承建单位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2.4.6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建单位未努力、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或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2.4.7因承建单位违反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2.4.8其他为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2.5监理中心拒绝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而提起的工期延期索赔要求:2.5.1由于承建单位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分包商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建单位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2.5.2由于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属于承建单位风险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2.5.3承建单位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工期延误索赔要求的。2.5.4非合同工程关键线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2.5.5业主单位或监理中心已决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予以补偿的。2.5.6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延误的。2.6分包单位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建单位提出。其中属于应由业主单位承担的责任或风险而导致索赔事项发生的,应通过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中心提起。因承建单位责任或风险向分包单位(包括与其签订供应合同的供应单位)支付的赔偿费用与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3 施工索赔程序3.1施工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3.1.1承建单位向监理中心提出索赔意向明确的索赔要求。3.1.2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中心报送索赔报告和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3.1.3监理中心在接受索赔要求和索赔报告后,对索赔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分析与审核,或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补偿提交索赔支持文件与资料。3.1.4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核,报业主审批;如承建单位不能接受监理的审批意见时,监理中心将组织合同双方交换意见、进行协商与协调,并尽力争取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或全部友好解决索赔争端。3.1.5当双方较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总监在认为必要时,可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价格并相应地通知业主和承建单位。3.1.6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总监的协调或决定意见不能接受的,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向合同争议评审小组或仲裁机构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3.2当施工索赔事项被认定发生时,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该事项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或合同规定的更短时限)内,向监理中心提出合同索赔要求并同时抄报业主单位。3.3施工索赔时限计算,以施工索赔要求送达和监理中心文件接收人签收日期为准。施工索赔要求,可以是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书等各种能明确表明其索赔意图,而又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书面索赔文函。3.4承建单位应在施工索赔要求提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中心正式报送合同索赔报告书。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继续存在,或其事态仍在发展时,承建单位应以不长于28天的时间间隔,向监理中心报送间隔期该事态发展的补充报告或补充资料,说明其发展情况,并在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中心提交该项索赔的最终报告。3.5当施工索赔争端提起后84天内,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促成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总监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做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业主和承建单位。总监决定发出的28天内,任何一方均未表示异议,则总监的决定自然生效,成为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本次索赔的最终决定。4 施工索赔报告书4.1为使业主单位和监理中心能有效地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4.1.1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建单位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4.1.2索赔要求。4.1.3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4.1.4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误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4.1.5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业主单位或监理中心指示、签订、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他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4.1.6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业主单位、监理中心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建单位认为应予以报送的文件与资料。4.2在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业主单位或监理中心可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补充报送必要的资料与文件,或要求对索赔事项的细节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引证、澄清与解释。4.3为使业主单位和监理中心能有效地对索赔报告进行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的事实和数据必须准确充分、因果关系逻辑、索赔要求明确具体、计算引证严密合理,支持文件齐全完备。4.4如果承建单位合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供失误、失实或遗漏,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按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认证和审核有效部分的赔偿。5 合同索赔的处理5.1当承建单位未能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后,或因承建单位责任导致业主单位造成损失,或发生违约行为时,业主单位需依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向承建单位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建单位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5.2监理中心接受承建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5.2.1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承建单位的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5.2.2对申报的施工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5.2.3在对施工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5.2.4在对承建单位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5.2.5)对由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5.2.6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施工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业主单位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的情况下,发布总监的决定意见。5.3施工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中心可以:5.3.1要求承建单位做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5.3.2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施工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做出分析与评价。5.3.3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或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施工索赔要求的意见。5.4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提起合同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承建单位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规定或已经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5.5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合同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5.5.1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索赔引证文件,要求监理中心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5.5.2采纳监理中心的意见,接受业主单位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5.5.3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5.6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施工索赔,承建单位还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5.6.1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向监理中心和业主单位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或5.6.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向监理中心和业主单位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索赔要求。5.7工程项目的索赔(补偿)需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方签章后才生效,具体的工程项目索赔(补偿)签认单见附表3。附表3:工程项目补偿签认单 工程项目补偿签认单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签认单编号:序号补 偿项 目补 偿原 因承建单位监理审核意见业主意见三方协商意见价款/元工期/d价款/元工期/d价款/元工期/d价款/元工期/d承建单位: 监理单位: 业主单位22编制: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锦屏监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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