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107号办公楼监理招标.doc

上传人:丁** 文档编号:1202941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7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107号办公楼监理招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107号办公楼监理招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107号办公楼监理招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107号办公楼 监理招标第三章 合同条件合同采用(GF2000020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 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酬金总额: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中标通知书;2. 本合同通用条件;3. 本合同专用条件;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 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 至工程竣工验交并缺陷责任期结束时终止。本合同正本 份 , 副本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委托人:( 公章 ) 监理人 :( 公章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或被授权人 或被授权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15 合同通用条件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内容;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原因,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北京时间零时至二十四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公历某月某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 以及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行业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规定使用两种以上 ( 含两种 ) 语言文字时,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监理人的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监理规划, 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规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 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 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监理人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三章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 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决定, 并书面答复监理人。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 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 负责与监理人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 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 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设施。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规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 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四章 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受以下权利:1.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向委托人的建议权。2.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 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 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4.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 征得委托人同意, 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6.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8. 在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验工和计量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 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 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 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 议时, 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 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 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五章 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本工程总承包人, 以及与其订立合同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定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委托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种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 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 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书面规定的日期, 双方应进一步规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应当履行规定的义务。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出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 ( 交图、交付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七章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 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 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委托人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 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 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时间相应延长, 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 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 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规定的数量支付监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 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 , 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 ,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在42 日前通知对方, 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和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合同仍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 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 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应当视为额外工作 , 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 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天内没有收到答复, 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 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九章 监理酬金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 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方法计算, 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 自规定之日起, 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天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 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第十章 其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 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 , 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 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 由监理人聘用的, 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 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规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 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 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规定提交仲裁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国家及地方行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本工程正式施工图纸与说明。 第二条 监理业务:实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 第三条 外部条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一切干扰和耽误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种因素。第四条 招标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本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落实(批准计划)文件、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上资料提供时间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第五条 招标人应在 天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招标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失职而造成招标人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八条 招标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一)工程正式开工 日内,招标人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总额的 ;工程完成 后,招标人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总额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 日内,招标人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总额的 ,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三)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超过计划竣工日期半年以内时,监理费不做调整;超过半年另议。监理费用在监理服务期间固定不变。 第九条 如监理单位有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扣除监理单位的监理费。(一)监理单位未经招标人允许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二)现场监理人员人数与投标文件中约定的人数不符,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第十条 监理单位向招标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 承包人和招标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 , 保修期满后,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 , 本合同即终止。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使招标人得到了经济效益 ,招标人应给予经济奖励。奖励办法:在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招标人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法解决: (一)提交包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A: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1.监理服务范围1.1本工程监理为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同时包括竣工后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2.监理服务内容2.1施工监理2.1.1协助发包人编写施工招标文件材料。2.1.2协助发包人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第三方开工准备工作。2.1.3协助发包人审核第三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工艺试验评定、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质量、用量等。2.1.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2.1.5组织施工图会审;。2.1.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第三方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第三方采取切实措施实现监理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发包人批准后调整。2.1.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第三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材料。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材料、设计文件材料、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评价;重要程序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预控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施工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或影响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暂缓施工”通知,并制定处理措施;协助发包人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为了实现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要求目标,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工程监理项目,监理人应作好施工过程中重点工序的旁站监理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2.1.8工程造价控制: 审核第三方的进度报表和结算报表,协助发包人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1.9施工安全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发包人做好现场施工平面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书面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2.1.10协助发包人组织召开工程调度协调会,做好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参建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会议纪要。2.1.11协助发包人按行业验评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及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2.1.12信息管理:及时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总结报告。2.1.13参与审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工作。2.2监理文件材料整理:编制整理监理服务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文件材料、图纸等,监理服务合同完成或终止时移交给发包人。3.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文件材料3.1定期信息文件材料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报送监理周报和月报,主要内容包括:3.1.1工程形象进度;3.1.2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3.1.3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状况;3.1.4图纸交付情况;3.1.5监理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3.1.6监理服务情况;3.1.7工程建设大事记;3.1.8其他。3.2根据监理服务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3.2.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变更和施工进展的建议;3.2.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3.2.3发包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3.2.4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服务报告。3.3监理服务过程文件材料:3.3.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材料;3.3.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材料;3.3.3监理服务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材料;3.3.4其他监理服务往来文件材料;3.3.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材料。4. 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整理4.1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是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4.2监理服务文件材料除上述条款第3条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监A01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监A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监A03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 监A04 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 监A05 其他材料报审表 监A06 复工申请表 监A07 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 监A08 延长工期报审表 监A09 整改复查报审表 监A10 技术核定报审表 监A11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 监A1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监A13 工程报验单 监A14 施工备忘录 监B01 工程停工通知单 监B02 监理备忘录 监B03 监理通知单 监B04 会议记录 监B05 专题报告 监C01 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 监C02 外观项目评分表 监C03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 监C04 监理日记 监C05 监理月报 监C06 工程初验报告 监C07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3监理人应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件材料,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基建档案编制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组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移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