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城乡低保管理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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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8年城乡低保管理活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提升我市城乡低保规范化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基本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科学有序发展。二、坚持的原则1、坚持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2、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3、坚持规范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4、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三、范围和内容此次清理对象为现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所有对象和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城乡低保待遇资格:1、自然减员(出嫁、死亡、应征、服刑)的家庭,家庭还符合享受条件的,重新核定享受人口或变更户主。2、领取养老保险金,领取退休金人员,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人员。3、缴纳社保或商业保险金额高于享受低保金额的家庭。4、外出务工,下岗返聘上岗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5、举家搬迁户,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地居住半年以上人员。6、家庭拥有汽车、三年内新购置5000元以上高档摩托车、空调或者有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商业,有商店、饭店、门市部、修理店等店铺的。7、除个人居住外有多余私产房对外出租的。8、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或三年内购房、新建住房(含加层)、新装修房屋的。9、有劳动能力但不就业人员(正在就学,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肾功能衰竭,重症肝炎并发症等长期患慢性病,且能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等资料的除外)。10、农村低保一户保一人或者采取“合户保”的形式变相平均施保的。11、人户分离,不履行签到手续,找不到对象的空挂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此次动态管理时按程序新增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1、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不愿集中供养,未享受分散供养待遇的人员优先进入。2、单亲家庭,且子女还在就读,包括大、中、专院校人员。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持1、2级重度残疾证)。4、患有癌症,重度精神病,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医治自负费用达2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需继续治疗的。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此次活动从xx年5月10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1、乡镇自查阶段(5月10日至6月25日)各乡镇民政所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的要求开展好自查工作,要成立自查工作小组,各村(居)的“三送”干部要作为工作组成员参与到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自查工作中来,按村(居)自行对区域内低保对象逐一入户进行排查,准确掌握低保对象实际情况,确定城乡低保对象拟清退人员和拟进入人员名单,要严格按只减不增的原则实行以户施保,坚决杜绝个人保或一户保一人的现象。各乡镇民政所要将拟清退和拟进入低保对象名单以村(居)为单位进行汇总造册,并由“三送”工作组负责签字审核,在6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2、核查阶段(7月1日至8月30日)市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核查小组将按照乡镇民政所上报的拟清退出低保对象名单和拟进入低保对象名单按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超过30%不合格的乡镇要重新进行自查,并将相关情况上报领导和“三送”办,抽查结果合格率达到85%的,市核查小组将汇同乡(镇)民政所以村(居)为单位,召开“三级”联审会,“三级”联审会由乡(镇)民政所主持,参加对象为财政所工作人员、村(居)民政专干、“三送”干部、城乡低保监管员、部分老党员、老干部,对城乡低保拟退出,拟进入人员进行“三级”联审,确定退出和新进入低保人员名单。3、公示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对全市城乡低保退出人员和新进入人员按照所在区域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无异议者予以退出或进入。五、排查的方法1、采取入户走访的方式进行逐户排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索证,并参考家庭实际支出核定家庭收入。2、入户采取“三看三问一访”的方式。即看住房条件,看实际生活状况,看家庭实际人口;问身体状况,问收入状况,问生活状况;走访周边住房及群众。3、将传统入户调查与信息比对从税务、工商、社保、交警、房产等部门获取相关的信息相结合进行核查。4、实行集中民主评议和听证,以乡(镇)村(居)为单位,核查工作组参加,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取消救助意见,对符合保障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范围。5、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错办追究制度,出现问题追究调查人员责任。6、乡(镇)村(居)要在排查中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杜绝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六、核查人员分组和核查单位七、工作要求1、实事求是,高度重视。核查中各组成员要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思想,严格按实施内容开展好核查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实行阳光作业,排除一切社会不良现象的干扰,使民政社会保障资金真正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2、严肃工作纪律合理安排好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能,保质保量完成核查任务,核查不吃请,不收受礼物,核查人员住宿由乡镇民政所负责,工作用餐,住宿标准统一安排,所需费用由民政局负担,补助为40元/人、天,无公车的排查人员交通费补助30元/人、天。3、各乡镇民政所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查情况或上报的自查情况无“三送”常驻干部签字的,该乡镇低保对象xx年度只减不增。4、各乡镇民政所要集中精力和时间,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要准确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充实档案数据,提升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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