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促企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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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促企业发展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对接全市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步伐,推进定向招商与全镇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集群发展,建立健全政策激励机制和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我镇在利用内外资总量、重点产业发展、产业链引进、产业集群培育上的重要突破,促进全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方式的转变。二、激励、奖励措施(一)定向招商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根据市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意见,我镇对外招商的重点是机械加工、铸造及其它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船舶配件及船舶用品等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是机械铸造工业基地和民营工业经济小区,要努力形成工业企业产业链、积聚区。(二)定向招商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根据定向招商的范围,引进上述产业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1、实际到账外资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每到位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00元;实际到位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2、实际到账外资51万美元至2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每到位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500元;实际到位1001万元-XX万元的内资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3、实际到账外资201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每到位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000元;实际到位XX万元-3000万元的内资项目,奖励人民币5万元。4、实际到账外资501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每到位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500元;实际到位3001万元-5000万元的内资项目,奖励人民币8万元。以上奖金,外资项目应在资金全部到帐并投入生产后进行奖励,奖励在一年内分两次进行兑现;内资项目实际到位数根据评估金额和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后进行奖励。引进非定向招商项目的,给予适当奖励;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镇政府收益部分返还给项目方的,其奖金从返还收益中列支,没有返还收益的从镇财政中列支.奖金的分配由项目的直接引荐人提出分配意见,经党委、政府研究后兑现。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奖金分配。属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家高科技项目,按以上标准的1.5倍奖励。引进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属140家企业的按以上标准的1.2倍奖励。(三)定向招商项目优惠政策1、土地价格的优惠(1)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和1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或30万美元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工、投产的,土地出让金镇级收益部分的50%予以返还。(2)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15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或10万美元,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工、投产的,土地出让金镇级收益部分的50%予以返还。(3)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15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50万元或20万美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工、投产的,土地出让金镇级收益部分的70%予以返还。(4)投资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200万元或30万美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工、投产的,土地出让金镇级收益部分的90%予以返还。2、形成镇级财政收入奖励(1)新投资项目按工商注册起三年内企业通过税收形成镇级财政收入年均达到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以上的,划档给予10%、20%、30%、40%和3年、5年、6年、7年的资金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2)新投资项目在达到以上标准后,如所占用的土地按亩均计算达到10万元以上镇级财政收入的,按以上规定的奖励年份分别加奖10%。(3)以企招商和合资合股项目按合资年份形成的财政收入,参照新投资项目的60%执行奖励。(4)以闲置厂房进行招商的,产生的财政收入参照新投资项目的50%奖励.(5)单个项目形成镇级财政净收益(除去每年土地补偿)的50万元以上部分,按10%奖励村庄。3其他优惠(1)项目签约后,免费代理办理工商、税务、海关、消防、环保等手续,但上级收取的工本费由项目方自理。(2)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四)年支持企业发展意见1、支持工业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加快发展,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或劳动用工100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劳动保险)以上企业,对其年内新增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所产生的利息,按20%的比例给于贴息补助。2、企业因抵押贷款需办理房权证的,在具有土地使用证后,其他手续由镇招商办给予免费代理办理,上交的费用企业自理。3、根据企业融资需要,不定期举行银企见面会,由招商办牵头组织并全程跟踪服务。4、企业年内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包括开发房地产)的奖励2万元,并按项目实际投资每超500万元加奖1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5、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列入市企业发展局技改项目的企业,年内投入超过200万元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奖励2万元,并按实际投资每超200万元加奖1万元,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6、鼓励企业增加出口,企业比上年每新增100万美元的外贸出口额(自营出口额,委托出口不奖励)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7、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有影响的展会,参展的展位费由镇财政负担;在国外设立公司或办事处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每设立一个公司奖励2万元,设立一个办事处奖励1万元,以外设公司的名义向国内投资并在本镇注册的,按实际引进外资奖励办法另行奖励。8、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横向联合,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同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合资、参股经营的按合作方的实际投资额参照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合作方属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央直属140家大企业的给予加倍奖励。租赁厂房的,按每平方50元的标准,低于50元的且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由镇财政给予补足50元。9、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企业品牌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按政发号文件给予奖励;对荣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一次奖励50万元;荣获“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奖励10万元;荣获“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科技进步奖、专利申请奖励、科技发展项目实施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奖励。11、建立企业家培训机制。参加市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费由镇财政负担;年纳税额超过30万元的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外出参观学习,费用由镇财政负担。12、政府投资项目所购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我镇企业产品和服务。13、被列为市重点项目的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燃气配套费),被列为市重点项目的企业按50%收取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14、项目投产后,再进行扩建,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其扩建部分按50%收取城市基本建设配套费。三保障措施1、为保证本意见的实施党委、政府成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李移平同志担任组长,镇长侯洪文同志副镇长华玉娥同志担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相关站所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投资服务中心,华玉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宋永法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2、企业落户的村庄要积极为企业做好招工、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服务,不得强行向企业安排人员、强行招揽工程、强行招揽业务、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经党委、政府批准随便向企业集资、索捐、索要物品,一经发现除全部退还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村庄对引进的项目,不能按时调出土地或找借口阻碍项目落户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并从考核总分中扣50分。5、各执法站所和单位要立足为企业服务的大局,不得以罚代管,到企业开展执法行动要提前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和沟通,坚决杜绝到企业推销物品和摊派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企业服务到位的“双管”站所,党委、政府每年进行评议和奖励。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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