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机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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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_ -可编辑修改-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XXXXX 工程 风机设备 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中国 XX _ -可编辑修改- 目录 合同条款 .- 2 - 1 定 义 - 3 - 2 合同 标 的 - 4 - 3 供 货 范 围 - 5 - 4 合同价格 - 5 - 5 付款 - 6 - 6 交 货 和运 输 - 8 - 7 包装与 标记 - 10 - 8 技 术 服 务 和 联络 - 12 - 9 设备监 理与 检验 - 13 - 10 安装、 调试 、试 运和 验 收 .- 16 - 11 保 证 与索 赔 - 18 - 12 保 险 - 22 - 13 税 费 - 22 - 14 分包与外 购 - 22 - 15 合同的 变 更、修改、中止和 终 止 .- 23 - 16 不可抗力 - 24 - 17 合同争 议 的解决 - 25 - 18 专 利 权 - 25 - 19 合同生效 - 25 - 20 适用法律及其它 - 25 - 合同附件 .- 30 - 附件 1 技术规范 - 31 - 附件 2 供货范围 - 32 - 附件 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 33 - 附件 4 交货进度 - 34 - 附件 5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 35 - 附件 6 价格表 - 36 - 附件 7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 40 - 附件 8 分包与外购 - 41 - 附件 9 大(部)件情况 - 42 - 附件 10 履约保函(格式) - 43 - 附件 11 廉洁合同 - 44 - _ -可编辑修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_ -可编辑修改- 合同条款 _ -可编辑修改- 1 定义 1.1 “买方 ”是指 XX 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 方。 1.2 “卖方 ”是指 XX 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 方。 1.3 “合同 ”是指系指买卖 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合同价格 ”是指是指在 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 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 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5 “生效日期 ”是指本合同 19 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术资 料” 是指合同 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 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 调 试、验收、性能 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 、各种文字 说明、标准、 各种软件),和合同附件 3 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 “合同 设备” 是指卖 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 专用工具、 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合同附件 2 所列示和规定。 1.8 “设备监理” 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有甲级设备监理资质的中国水利 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下属之北京中唐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 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以及必要的设 备监检。此种 设备质量监理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 “性能 验收试验” 是指 为检验本合同附件 1 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 5 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 “初步 验收” 是指当性能 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合同附件 1 规定的保证 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 “最终验 收” 是指买 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 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 是指 24 小时;“ 周”是指 7 天。 1.13 “xxx”是指 xxx 公司。 1.14 “技术 服务” 是指由 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 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理、检验、 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 验收试验、运行、 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 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_ -可编辑修改- 1.15 “现场 ”是指 xxxx 公司工地,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6 “备品 备件” 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 设备备 用部件,包括随机(商业运行前)备品 备件和 3 年商业运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备品备件。 1.17 “随机 备品备件” 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 1.18 “试运行 ”是指整机在 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 段进行的运行。 1.19 “机组 ”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0 “书面文件 ”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人签名的文件。 1.21 “分包商 ”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 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 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2 “最后一批交 货” 是指 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 到合同设备价格 100。 1.23 “设备 缺陷” 是指卖 方因设计、制造 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 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 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4 “运杂费 ”是指合同 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车上)到交 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 铁路、航空运费、保 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 用。 1.25 “监理代表 ”是指由中国水利 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下属之 设备监理受托单位北京 中唐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理的人员。 2 合同标的 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平等自愿的原则。 本合同所订 风机设备将用于 XXXXXXXX 工程。 2.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风机 设备规格(型号):详见技术规范 数量:详见供货范围 2.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 的。 _ -可编辑修改- 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本合同附件 1。 2.4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见合同附件 2。 2.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合同附件 3。 2.6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见合同附件 7。 2.7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 供货范围 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 2。 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 备品备件及性能验收试 验所必需配备的仪器、仪表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 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 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 附件 1 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 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 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性能验收试验所必需配备 的仪器、 仪表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4 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808 万元(大写:捌佰零捌万元整)。其中第一套合同 价格为 404 万元(大写:肆佰零肆万整),第二套合同价格为 404 万元(大写: 肆佰零肆万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 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 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 杂费、保险费、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 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和国外验收费用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1.1 合同设备价格 合同设备(含备品配件、专用工具)价格为 808 万元(大写:捌佰零捌万元整)。 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 404 万元(大写:肆佰零肆 万整),第二套合同价格为 404 万元(大写:肆佰零肆万整)。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交纳的所有税费、技术资料费、从 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4.1.2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含在设备总价中。 4.1.3 合同设备到现场交货点的运保费(包括合同设备运到现场交货点的所有费用): _ -可编辑修改- 含在设备总价中。 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合同附件 6。 4.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5 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汇票。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 采用 3:6:1 的付款方式。 5.3.1.1 合同生效日期起 1 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 10不可撤销的履约 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买方审 核无误后 1 个月内,支付 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 30(242.4 万元)作为预付款。 5.3.1.2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套设备(即 1 机组或#2 机组设备)全部运到 交货地点,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 买方验明无误后 1 个月内支付该套设备 价格的 60%。 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 (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由买方监理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记录文件” 以及设备完全发运 完毕的证明文件; 该批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 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3.1.3 剩余的合同设备价格的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 有问题, 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买方在 1 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 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 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 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每套合同设备的第一批设备交货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 _ -可编辑修改- 费 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 1 个月内,支付 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 30。 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提交金额为 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 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 核无误后 1 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 70。 5.5 运杂费等的支付 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卖方分批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运输发票经审核无误后 1 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 运杂费。 5.6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7 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5.7.1 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 设备 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 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 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 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 续向卖方付款。 5.7.2 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5.7.3 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 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 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存款 利息) 将从下一笔 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5.8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5.8.1 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 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 1 个月内向买方支付, 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何 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 保证金中扣除。 5.8.2 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 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 1 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5.9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 _ -可编辑修改-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6 交货和运输 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合同附件 4。 6.2 交货地点: XXXXXXXX 工程工地现场(车板交货)。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 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3 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 4 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 称、总重量、总 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 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 装箱总清单。在每批 货物预计启运 60 天前及 10 天前,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运 输方式及 6.6 款中的各项内容分两次通知买方。 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码头的到 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公路运 输以到现场后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外观检查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 同 11.9 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 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 24 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 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 9 米3 米3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 _ -可编辑修改- 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示意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 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 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 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 附件 4 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 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 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 损坏的设备或部件, 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 1 个月交到现场,并且通知 买方。 6.9 卖方应按附件 1 和附件 3 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设备监理、施 工、调试、试验 、检验、培训 、运行和 维修所需的技 术资料。按附件 1 和附件 3 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 12 套。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 符合附件 3 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 24 小时内将 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 术资料的详细清单 、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 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 6.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 将作为按合同 11.10 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 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 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 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 买方通知后 10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7 天内),向 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 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 提前 15 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 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 发货。上述 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 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买方负担仓储费及 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 规定(视为卖方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6.14 大件运输装载方式:卖方运输装载方式应报买方认可。 _ -可编辑修改- 6.15 收货单位:XXXXXXXXXX。 7 包装与标记 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 中关于包装、 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 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 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 止运输、装卸 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 设备损 坏, 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 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 锈、防腐 蚀的保护措施,以保 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 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 证零部 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 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 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 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 输上的 不同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 位置标注上“小心”、 “轻放” 、“向上” 、“防雨” 、“防潮” 、“勿 倒”、 “怕 热”、 “远 离放射源及 热源” 、“由此起吊” 、“重心点 ”、“堆码重量极限”、 “堆码层 数极限”、 “温度极限” 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 GB191 和 GB6388 的规定。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 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 _ -可编辑修改- 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 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 合同附件 2 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 一次性发货。 7.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 7.2 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 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 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 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7.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 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 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 一经证实, 卖方均应按本合同 11 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 输 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 卖方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同 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 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 6 个 月内返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_ -可编辑修改-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理、检验、土建、安装、 调试、 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 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 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 部试运、 调试和启动,并 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 、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 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 8.1 和 8.2 款中规定 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 技术联络会的费用、次数、人数和地点,详见合同有关附件。 8.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 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费用各自承担。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 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 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 行。 8.8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 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 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 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 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 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9 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 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 对盖有“ 密件” 印章的供 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 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 并征得买方同意, 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12 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 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_ -可编辑修改- 8.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 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 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 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 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10 天内卖方没有答复, 将按 11.11 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 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 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16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 7。 9 设备监理与检验 9.1 设备监理 9.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1 个月内,向 买 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 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 1 和附件 5 的规定。 9.1.2 买方将委托有设备监理资质的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下属之北京中唐电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设备监理。在监理工作实施前,为便于设备监理工作的 实施,在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必须与买方和设备监理方签订三方设备监理工 作协议。 设备监理工作的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原则确定,但不 限于此。在买方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质量、包装等 情况,并签字确认,工作方式详见附件 5。设备监理检验的标准为附件 1 和附 件 5 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设备监理的义务,在设备监理中及时提供相 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 发生任何费用。 9.1.3 设备监理的范围及具体设备监理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 5。 9.1.4 卖方必须为买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设备监理代表的监理检验提供: 9.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 度检验计划。 9.1.4.2 提前 7 天提供设备的监理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理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 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 _ -可编辑修改- 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 5 规定的有 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 向设备监理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设备监理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不 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若设备监理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 到场, 卖方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 试验结果有效,但是设备监理代表有权 事后了解、查阅、复制 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 见证)。若 卖方未及时通 知设备监理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 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9.1.6 设备监理代表在监理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 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 卖 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理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 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 监理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 不论监理代表是否参与监理与出厂检验或者监理代表参加了监理与检验,并且 签署了监理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 视为卖方按合同 11 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 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 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 产过程中都须进行 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 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 试 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并 经监理代表确 认,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 证作为技术资料的 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 证和质量证明 文件。 9.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 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 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 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 卖方处理解决。当 货物运到现场后, 买方应 尽快开箱检验, 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 KKS 编码情况。买方应在开箱 检查前 14 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 _ -可编辑修改- 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 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 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 为买方向 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按照本款规定, 经检验合格的货物, 买方将向卖方 签发接收单,卖方在收到买方签发的接收单并出具回执时,视为该批货物已由 卖方按第 6.2 款交付。 9.2.3 现场检验时,如 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 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 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和 KKS 编码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 表签字,各 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 换和或索赔或补做 KKS 编码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 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包括保管不善等),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 到买方通知后, 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 用由买方自负。 9.2.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 换、索 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 知后 7 天内提出,否 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 议 ,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半个 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 权威 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 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 9.2.2 至 9.2.5 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 应按 9.2.7 款的 规定尽快修理、修正或补做 KKS 编码,更换 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 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履约保函或 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修正或 补做 KKS 编码的时 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 迟不得晚于 发现缺陷、 损坏或短缺等 之后 2 个月,否 则按 11.11 款处理。 9.2.8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 起的 6 个月。 9.2.9 上述 9.2.2 至 9.2.8 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 发现问题或 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 11 款及附件 1 的 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_ -可编辑修改- 9.3 压力容器监测 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除买方另有要求外,原则上在卖方工 厂完成,卖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 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 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 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 (见附件 7)。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 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 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10.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 1、5 的要求进行。 10.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 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 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 不超过 2 周,否 则将按 11.11 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 168 小时完毕后 6 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 1 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 指标后,买方应在 10 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 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1、5 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 10.6 款和 11.6 款办理。 10.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 卖方在双 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 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 1、5 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 证值, 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 收试验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6.1 如属卖方责任, 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 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 _ -可编辑修改- 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 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10.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1、5 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 11 款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 10 天内由买方代表签 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 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 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如果不能明确属哪方的原因,按 9.2.5 条处理。 10.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 36 个月内,如买方原因该合同设 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 15 天 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 168 小时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 误超过 6 个月, 则此后 15 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 收证书。 10.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 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 15 天内按照 11.4 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 按 10.4 款及 10.7 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 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 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 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 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 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 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 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 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 _ -可编辑修改- (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 6.8 款及 11.3 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 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 验、修理或调换,在 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 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 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 卖方设计图纸错误 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 指导错误造成返工, 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 费率水平计费) PC F 其中: P - 总费 用(元) a - 人工费(元小时人) h - 人时 (小时 人) M - 材料费(元) C - 台班数(台班) F -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0.12 不论每台套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 卖方应首先尽快 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 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 担。 10.13 在设备寿命期内, 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 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推荐此 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 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通 知买方,以便 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 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 术 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 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 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10.14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15 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 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 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 卖方提供 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 任何专利、技 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 买方使用上述资 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 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_ -可编辑修改- 11 保证与索赔 11.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 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 36 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 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 10 款和 11 款有关条款执行。 11.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 质量优 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 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根 据本合同附件 3 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 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 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 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 ,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 和修理。如需更换, 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 更换的一切费用,更 换 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 2 个月内,否则,应按 11.11 款 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 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 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 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 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 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 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 买方负担。 11.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 15 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 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 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 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 卖方责任,则买方 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 9.2.4 条款办理。否则卖方在 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 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 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 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1.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 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 由于卖方责任,在 10 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 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 _ -可编辑修改- 担违约金,根据合同附件 1 所规定的设备性能保证值和主要技术参数,违约金 比例计算具体为: 1) 电动 机轴承温度超过 80 度,每升高 2 度, 罚款 5 万元; 2)风机 组必须达到最大及 THA 工况参数的要求(THA 工况相当于锅炉 ECR 工况),THA 工况(THA 工况按照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为依据)作为 考核点。否则在该工况对应的出口压力下,流量每降低 2;在对应的出口流 量下,出口压力每降低 2,各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人民币。在 额定工况点运行 时, 送风机的轴功率必须小于或等于合同规定的保证值。轴功率大于保证值, 每大于 4,支付违约金 4 万元人民币。 3)风机 额定工况下,效率必须大于或等于技术协议要求的保证值。每降低 0.5 个百分点,支付违约金 4 万元;如电动机效率降低值超过 2 个百分点,卖方需 更换使电动机效率达到额定值,并依据使用期间超出额定值所耗用的电量支 付相应的违约金。 4)在全部运行条件下在所有正常运行工况范围内,风机的任何一个轴承座处 的振动应小于或等于保证值,风机轴承的振动速度均方根值 Vrms小于 4.6mm/s,否则每增加 0.1 mm/s ,支付违约金 2 万元。 5)在性能 验收试验规定的各种条件下,变频器的各项性能指标不能超过卖方 提供的保证值(按技术协议),否则,每超 过一项扣除全部违约金。 6)变频 器的设计、制造等工作,必须严格按技术协议 及设计联络会确定的内容 执行,否则按违约考核。 未达到一个违约金计算单位的,按实际比例计算违约金额。如任何一项的违约 金比率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 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 议,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 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 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 10。 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 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_ -可编辑修改- 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 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1.9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 4 规定 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 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 6.1 款和 6.4 款规定 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 14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0.5; 迟交 58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1; 迟交 9 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 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 2 个月时,每周卖方向买方支付的 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3,与此同时, 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 3 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 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应 支付违约金, 迟交时间的 计算以 6.11 款规定为准。 11.11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在 执行合同中造成延 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 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 0.5违约赔偿金,合同 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 同设备总价的 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 接损失。 11.12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 11.7、11.9、11.10、11.11 款承担的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 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 10。 11.13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14 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 迟付货款, 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 14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 0.1%; 迟交 58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 0.2%; 迟交 9 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 0.3%。 11.15 履约保证金 11.15.1 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 卖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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