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础理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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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第二节法的本质第三节法的分类第四节法的历史第五节法律关系第六节法律意识,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语源考释二、“法”和“法律”的一般认识三、法的概念和特征,从词源上分析:中国“法”字的古字体为“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廌是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神兽,自古以来被认为是驱害辟邪的吉祥瑞物。,“灋”有三层含义:神明裁判强制性公平性,与“法”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律”字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合一“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二.关于“法”与“法律”的一般认识:,*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曲直的标准。*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判断人们行为曲直标准的文件。*在中文中法与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用,但有些含义不尽相同。,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的总和。,(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5、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观察思考:,在某大学的校长办公会议上通过了这样的规定:学生考试作弊,将受记过处分。此类的校纪校规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其强制力不来自国家,不能动用国家暴力,它主要靠学生的自觉遵守,违反者一般只会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和纪律处分等。这是因为,校规不是法,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第二节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三个层次来分析法的本质。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法律与执政党的纲领、政策,案例一,刘青山,前任天津市委书记,河北省安国县人,雇工出身,现年三十五岁,1931年入党。张子善,天津市委书记,前天津专区专员,河北省深县人,学生出身,现年三十七岁,1933年入党。刘青山、张子善参加革命斗争均已二十年左右,他们在国民党血腥的白色恐怖下,在艰苦的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中,都曾奋不顾身地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解放,进行过英勇的斗争,树立过功绩。他们本是可以继续给党、给国家、给人民做更多的事情的。可是,他们却在全国胜利后两年多的和平环境中,经不起资产阶级自私自利思想作风的侵蚀和引诱,堕落蜕化了。他们完完全全变成党、国家和人民的无可饶恕的叛徒了。,刘青山、张子善为贪图可鄙的不正当的个人享受,为满足其极端腐化的生活需要,不顾国法党纪,不管人民疾苦,盗用机场建筑款、救灾粮、治河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及剥削克扣民工工资、骗取银行贷款等共达一百五十五亿四千九百五十四万元的巨额,进行违法经营,并交送四十九亿巨款给奸商张文义倒卖钢铁木材,瓦解国营厂矿,任其投机倒把,扰乱金融,使人民资财损失达十四亿元之多。由此可见,刘青山、张子善已不仅仅是两个普通的贪污罪犯,而是像党所预见的,他们是经不起敌人糖衣炮弹的攻击,向敌人投降了的,并很快地实际上成为反动分子在党内的代理人,肆无忌惮地从内部来腐蚀党和瓦解党。,1952年审判,案例二:首相犯罪也要受到法律制裁,日本前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是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对日本的工业发展、经济腾飞作出过重大贡献的政治家。但是却在1983年被东京地方法院初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事情的起因,是在1972年田中角荣担任内阁大臣时,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决定购买洛克希德制造公司的“三星”喷气式客机21架,同时收受了该公司交付的贿金500亿日元(约折合200万美元)。1976年2月,美国参议院国际公司小组委员会在调查洛克希德公司以贿赂方法推销产品的行为时,发现该公司贿赂案与日本政界有重大牵连。这一事件被新闻界披露出去后,引起日本社会舆论大哗。,各界人士纷纷要求严惩。日本国会及司法当局迅速行动,查明参与接受外国商人贿赂案的除田中内阁外,还有几位高级官员。1976年田中角荣被捕,经过7年多的审理,于198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简析:法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这种意志的整体性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一旦上升为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内部成员也必须遵守,违反了也必须接受惩罚。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其次,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它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马克思深刻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最后,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第三节法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是指宪法,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严格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所有权、债权,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的方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第三节法的分类,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例如: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多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协议和被认可的国际惯例。,第四节法的历史,一、法的起源,法的起源与法的创制主体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是法的主要创制主体。追溯法的起源必须首先追溯国家的起源,国家起源的观点分析,西方学者:自然起源论:以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博丹,黑格尔为代表。,社会契约论:以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为代表。,暴力论:以伏尔泰,边沁为代表。,中国学者:1、墨家的“壹同天下之义”论。2、儒家的“化性起伪”论。3、法家的“人口论”。儒、墨、法家的国家与法的起源论的实质是暴力论。,恩格斯的观点: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的本质是其阶级性。国家与法的发展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代议制)和社会主义几个阶段。法最终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唯物史观),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和产物马克思,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随而发展和确立起来的。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法、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氏族,习惯,氏族的特点: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全体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氏族的重要事情通过全体成员平等讨论产生氏族首领没有任何特权行为模式的规范是“习惯”,(二)法的产生,金属工具出现,阶级出现,原始社会解体,私有化,剩余产品,生产力发展,国家产生,法律产生,(三)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法,氏族习惯,1、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2、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3、自觉性形成4、依靠国家的强制力5、适用于主权或领土范围内所有居民6、维护统治阶级利益,1、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2、反映全体成员的意志3、自发性形成4、依靠成员自律、舆论约束和首领权威5、仅适用于氏族成员6、维护全体成员利益,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最终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用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简言之,是指法律在社会系统中所承担和履行的功能。,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预测作用2、法的作用(分类)警示作用政治作用,即法的阶级统治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社会公共作用,即法的社会管理作用,法的局限性,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的方法;2、法的僵化性;3、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4、法的保守性;5、法可能带来的压制;,案例观察,有这样一个有趣的事例:在美国的内华达州,有一种叫科纳特的野生动物,它专吃羊,它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着内华达州的重要产业-养羊业。于是,该州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一项法律,要求每一个政府官员都买一双科纳特的耳朵带到办公室去。此举的用意在于刺激人们猎杀科纳特,以减少其数量。然而,该法公布实施以后,农民们为了有更多的科纳特耳朵卖给政府,谋取利润,便开始在家中喂养这种动物。这样内华达州的科纳特数量不仅未减少,反而大量增加,社会被迫承担喂养科纳特的物质损耗。,案例观察,类似的例证在我国也有,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初,许多党政官员经商,从中以权谋私。为改变这一状况,有些省份即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明令禁止党政官员经商,以确保政治廉洁和社会公正。该法律公布实施后,党政官员经商确实少了,但党政官员的子女、配偶、朋友经商的多了,这些党政官员可以更“合法”地利用职权并在更大程度上以权谋私而不受法律制裁。以上两个例证,都是法律失效的情况。法律不可能是万能的,它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三、法的消亡和更替,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法产生以来,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四种历史类型。从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反映了法发展的一般规律。2、私有制和阶级、国家和法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四、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奴隶制法,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和对奴隶的人身占有权2、刑罚极端野蛮残酷3、公开确认和维护等级特权4、带有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残余,封建制法,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3、刑罚残酷,资本主义法,1、确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2、标榜“契约自由”维护雇用劳动制度。3、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权原则4、确立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略),第五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三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特殊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主体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观察思考:,小A和小B是同事。小B爱斤斤计较,贪图利益,小A虽然很看不惯,但为免伤和气,小A总是克己忍让。小A与小B的这层关系,虽属于社会关系,但不归法律调整,所以不是法律关系。但如果有一天,小B损害或侵占了小A的财产,那么他们之间就确立起法律关系了。因为,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根据法律的规定,小A有权要求小B赔偿或返还,小B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法律关系是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国家利益。3、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六节法律意识,一、法律意识的概念1、概念: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1、加强法制建设2、开展法制宣传3、充分发挥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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