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合同管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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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张占庞13503813453zzp5810,建设项目合同管理,0.0如何学习合同管理,一、2011-2012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的特点:1、“建设监理基础知识”、“建设监理实务”2个考试科目2、题型、分值、时间考试大纲,0.0如何学习合同管理,二、合同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四法规一范本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招标投标法水利水电标准文件,0.0如何学习合同管理,三、基础知识、监理实务大纲要求考纲要求,0.0如何学习合同管理,四、学习方法记忆、理解、结合实际工作判断1、记忆2、理解3、判断学习方法,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熟悉),1、建设法规体系及效力,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行业)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及规章,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熟悉),2、合同法概述(1)概念合同法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在我国,即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熟悉),(2)调整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掌握),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有权独立作出决定,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2)合同自由原则即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自由包括缔结合同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合同形式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掌握),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公平、合理地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还应当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掌握),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尊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6)合同严守原则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不得随意违反合同规定。,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掌握),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7)鼓励交易原则即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订立和履行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则当事人各方的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和法律的保护。,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掌握),4、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上的社会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又称为合同关系,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在合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3个基本要素构成。,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掌握),(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往往是相对的,因为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掌握),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我国的法人可分为:A.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B.机关法人。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C.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登记后可从事营利活动。,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如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其他组织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当中的责任。,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合同的标的,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行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如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工程监理等。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物是应用最为广泛的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智力成果也称为无形财产,指脑力劳动的成果,它可以适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5、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生效之日起,合同法律关系随之产生。,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条件:行为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口头、书面、其他),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变更,合同法律关系随之变更。合同被依法取缔、撤销、解除、终止等,合同法律关系随之消灭。,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6、民事代理的基本概念(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1)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2)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代理一般为委托代理,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授予代理权。,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3)代理的民事责任(六点)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4)代理权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a)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e)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7、合同的公证与鉴证(1)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公证实行自愿原则,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合同公证的程序: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员进行审查核发公证书(2)合同的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合同进行审查,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性质不同:公证是公证机关的司法行政行为,鉴证是工商局的行政管理行为。效力不同:公证有法律效力,鉴证没有。效力范围不同:公证在境外有效,鉴证的效力只限于国内。,一、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复习题分析(一),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含义非常广泛。广义上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除了包括民事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民法中的合同即民事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包括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债权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对方作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权利而言,为债权关系;从义务方面来看,为债务关系。身份合同是指以设立、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不包含财产内容或者不以财产内容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合同,如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协议。这种合同为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所规范。而上述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分别为行政法、劳动法所规范。,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合同格式条款(1)定义:有些重复使用的、不是针对特定当事人提出的、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称为格式条款。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也叫格式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应注意以下三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b)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c)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3、缔约过失责任(1)定义: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使对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构成要件:一方的过失行为是发生在合同谈判磋商过程中,缔约一方有故意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4、合同争议的解决(1)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2)争议的和解、调解与仲裁和解合同争议的和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调解合同争议的调解,包括社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无论采用那种调解方式,都应遵守自愿和合法两项原则。仲裁或诉讼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和解或调解,或者经过和解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时,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由法院进行诉讼审判方式。,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5、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目的在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协议,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4)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因此合同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5)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6)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6、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定义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只对变更后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在双方就变更内容协商期间,合同应继续有效。(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4)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于该变更导致对方的经济损失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该损失。,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5)合同变更后的法律后果(a)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b)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对合同已经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c)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的变更本身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7、合同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权力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接受权利转让的一方或者说新债权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2)义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9、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形式。一般为为下列7种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3)公证形式(4)鉴证形式(5)批准形式(6)登记形式(7)合同确认书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0、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要约(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b)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2合同法的基本概念,(c)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d)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承诺(a)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b)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c)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d)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e)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f)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1、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即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即具备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虽已签订,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必须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完结;停止)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a)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b)合同解除(免除);(c)债务相互抵销;(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e)债权人免除债务;(f)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g)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4)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2、合同履行(1)合同履行原则(a)亲自履行原则。(b)全面履行原则等。(c)实际履行原则。,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合同履行中不明情况的处理(a)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b)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c)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3)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a)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的条件:必须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履行顺序上并没有先后;相对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相对人客观上有履行的可能。,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b)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条件: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c)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掌握了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时,暂时停止履行到期债务的权利。,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证据包括: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行使条件:须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又不能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d)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为使其债权免受损害,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e)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因债务人:(a)放弃到期债权;(b)无偿转让财产;(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3、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1)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众利益,不具备合同有效条件,应当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b)合同中的下列免责(不受责备)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c)无效合同的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确认权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a)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显失公平的合同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真正自愿;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不对等的条件为法律所不允许。,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c)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4、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承担的责任:(a)继续履行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b)采取补救措施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c)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当事人在承担给付违约金责任的同时,对方仍然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复习题分析(二),三、工程项目招投标,(一)基本概念1、招标(投标)的概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服务项目的采购(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三、工程项目招投标,2、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三、工程项目招投标,(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三、工程项目招投标,(2)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三、工程项目招投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三、工程项目招投标,(3)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三、工程项目招投标,(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其它特殊项目。,三、工程项目招投标,(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程序1、公开招标程序(1)项目报建项目同意建设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能否自行招标提出招标申请(2)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批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发布(3)投标者资格预审,三、工程项目招投标,(4)发放招标文件(邮寄收到后应以书面确认)(5)接收招标文件勘察现场招标预备会编制标底、送审接收招标文件(6)开标、评标、定标(7)合同签订,三、工程项目招投标,2、邀请招标程序(1)项目报建项目同意建设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能否自行招标提出招标申请(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报批招标通告发布(3)发出投标邀请书(4)发放招标文件(邮寄的收到后应以书面确认),三、工程项目招投标,(5)接收招标文件勘察现场招标预备会编制标底、送审接收招标文件(6)开标、评标、定标(7)合同签订,三、工程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一、评标委员会1、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开标前确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少于2/3。3、职责: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直接确定中标人。4、专家条件:8年专业工作,高职,熟悉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公正。,三、工程项目招投标,二、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1委员会应熟悉(1)目标(2)项目的范围和性质(3)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评标标准、方法、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三、工程项目招投标,2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1)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错误书面澄清。(2)报价明显低于标底,可能低于成本,低于其他投标报价,要澄清并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作为废标处理。(3)数字错误纠正。3初步评审全部列出投标偏差:,三、工程项目招投标,(1)重大偏差没按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担保有瑕庇;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完成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三、工程项目招投标,(2)细微偏差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委员会书面要求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不补正,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将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三、工程项目招投标,三、详细评审评标方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三、工程项目招投标,四、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1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完不成,通知有关投标单位顺延。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三、工程项目招投标,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有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不能签合同(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提高履约保证金而未能提交),第二名,第三名。,三、工程项目招投标,五、定标与签订合同通知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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