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考勤、薪酬设计、假期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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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考勤工时管理、加班费支付技巧与薪酬结构设计,2,考勤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与劳动争议的关联性;考勤方式的优劣比较与选择;公司考勤员作出的考勤如何确保其有效性;员工不认可单位作出的考勤记录怎么办?电脑考勤记录使用当中应注意的事项;考勤记录流失如何避免相应风险?,第一部分考勤工时管理、加班费支付技巧,3,企业工时制度类型A标准工时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制,4,标准工时制法律特征,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5,案例某企业是一家玩具制造厂,该厂规定员工入职后可以自愿选择工资计发形式。一部分员工可以选择按照计时工资支付,每月按照实际出勤的小时数来核算工资。另一部分员工可以选择计件工资支付,每月按照实际生产的产品数量计发工资。问: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给员工加班费?,6,加班费支付规定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7,加班费支付规定2,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8,劳动定额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9,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特征,针对特殊岗位审批为实施前提一般没有加班费支付需要结合工作情况安排休息考勤记录结合工作安排和业绩考核,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10,不定时工作制适用对象,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11,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法律特征,针对特殊行业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审批以审批周期(周、月、季、年)计算总的工作时间加班费的计算没有公休日概念,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12,综合计算工时制适用的对象,(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13,案例,某制造企业对员工实行四班三运转排班制度,即“早早午午晚晚休休”,8天一个周期。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8天休息两天,一年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088小时。现员工离职后要求支付在职期间拖欠的加班费,请问:公司的排班管理是否合法?应否支付加班费?,14,结论,如果该企业制度规定每周休息一天,则每天工作时间八小时则属于每天超时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该企业制度规定每周休息两天,则周末加班可以调休,全年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总时间,因此属于合法操作,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15,加班费的计发基数,1、地方规定标准;2、约定工资基数;3、应发工资。,16,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二十二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控制加班费成本“七大法宝”,加强考核,提高工作效率;灵活使用工时排班制度和值班制度;加班实行申报审批制;申报特殊工时制;替代使用非全日制员工;通过合同约定工资控制计发基数;利用时效解决遗留问题。,18,加班费举证责任1,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4.16,19,加班费举证责任2,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4,20,第二部分薪酬福利制度设计,工资支付争议的常见问题-1、薪酬结构的设置应当如何适应法律的要求?2、职工离职未交接,工资、补偿能否扣留?3、工资能直接抵补损失吗?4、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5、罚款的合法性认识以及与工资扣减的关系。,21,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22,(一)工资组成与支付,一工资组成: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3,劳动部口径-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24,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25,(二)最低工资标准,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Discuss:是否包括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三)奖金,案例:2011年,徐某被某公司聘为销售总监,合同期限为3年。公司规定每年在公司销售收入的净利润部分提取5的金额用于对徐某及其部门员工的奖励,其中徐某为30。该奖励金在次年的3月份支付。2012年11月12日,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正常考勤工作至次月12日。离职后徐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他应得的年度销售奖金,公司以“年终奖发放时,员工需在职”的制度为由拒绝。Discuss:徐某可否拿到年终奖?,27,(四)工资拖欠,1、“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2、不属于拖欠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工资。,28,(五)工资克扣,1、“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2、不属于克扣的情形:(1)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3)规章制度有规定的;(4)实行效益工资的;(5)请事假的。,29,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法律后果,1、加发拖欠或克扣部分25%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或者辞职权;3、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六)特殊工资标准,1、病假工资;2、待岗工资;3、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4、劳动关系判决恢复,如何补发工资?5、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31,“失联”员工处理,旷工违纪处理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劳部发1995309号,32,第三部分:假期管理实务,A、探亲假;B、事假;C、病假;D、婚丧假;E、产假;F、带薪年休假;G、工伤医疗期;H、职业病检查与诊断期。I、其他假期。,33,(一)年休假管理要点,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假的天数计算根据职工以前和现在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单位未安排够职工年休假,应在本年度内按照工资300%支付推迟休年假或不休年假,需要职工的书面申请年假制度适用于所有签订合同的员工,但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例如退休人员,小时工,实习生,兼职工等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也需要休年假,多则不扣,少则要补企业年休假制度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就高不就低,34,年休假计算,1、连续工作一年以上2、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年休假十五天,35,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年休假办法: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6,年假折算,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37,年假折算,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8,年假的安排,安排原则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建议:部门负责人应提前与员工商定年假休息的大致时间,由员工和主管书面签字确认。(中间可以适当调整)时间安排一般安排当年度休完年假当年不能休完的,应征得员工书面同意可以推迟到下一年度员工因个人原因,可以书面申请,放弃年休假,公司不做补偿,39,年假工资与补偿,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40,年假工资与补偿,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上述办法执行。,41,不与年假冲抵,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42,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已休当年假出现上述2-5情形,不休下一年休假。,43,派遣员工的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44,年假与福利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45,(二)医疗期管理要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46,医疗期累计算法,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7,医疗期满解除的七要件,1、法定医疗期满2、不能从事原工作3、新安排工作也不能从事4、劳动能力鉴定(非所有程序)5、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一个月工资6、支付经济补偿金7、支付医疗补助费或额外医疗补助费,48,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49,应对“泡病假”策略,1、用足病假工资政策、按照底线标准设计病假工资体系(设立全勤奖)2、明确员工提供各种虚假证明的后果3、建立定点医院复查制度4、福利引导(补充医疗保险、就医路费报销、医疗津贴、工会慰问等)5、在合理的范围内设定病假长短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6、规范病假申请程序与销假手续,50,医疗终结1,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51,医疗终结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52,病退条件及待遇,1、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2、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3、病残津贴: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3,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辽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5号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法,54,(三)“三期”女工管理要点,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55,1、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56,2、产期待遇,A、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B、未参保: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57,3、劳动保护,(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58,4、怀孕女工禁忌工种,(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59,5、三期常见法律问题,1、如何支付保胎期间待遇?2、产假期满职工不能上班怎么办?3、远途女工哺乳如何处理?4、对三期女工能实施调岗吗?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该如何处理?,6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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