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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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西医药物资有限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编 号YYWZ-QM-MJ-001-2014-01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起草日期审阅人审阅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002文件页数共2页变更记录变更原因按90号文修订一、目的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安全,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控管理措施,达到安全、合法经营的管理目标。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四、内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的药品和其他物质。1、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药品质量以及安全管理中,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3、凡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按规定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4、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及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各项记录,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5、购销业务中不得直接使用现金交易,应票账货款相符。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账册及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其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储存、运输等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仓库必须库中库;采用全封闭建筑形式,整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抗撞击能力;入口采用双门都是钢制防盗门,实行双锁;有相应的视频监控设备和自动报警装置并直接连接到24小时值班室,自动报警装置应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24小时联网;有调温调湿设备、防火设施及防鼠设备。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管理。9、严格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和出入库“见码必扫”操作,确保正确核注核销,及时处理系统预警信息。加强对下游企业销售的管理,电子监管预警信息提示收货企业核注信息有误的必须立即暂停供货、进行调查,发现销售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异常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10、建立安全经营评价机制。定期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保证制度的执行,并根据有关管理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并记录。11、每月10日前及每季度末,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上月或上季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销售流向和库存情况。文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编 号YYWZ-QM-MJ-002-2014-01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起草日期审阅人审阅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002文件页数共2页变更记录变更原因按90号文修订一、目的严格把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进业务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质量安全。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四、内容1、药品配置中心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2、我司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从任何非法渠道进货。3、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可以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但仅限具体事件所涉及的品种和数量。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区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备案。4、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4.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4.2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4.3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3.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按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质审核制度执行。5、采购进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审核供货单位是否有进口准许证。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员按月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报质量管理部审核后执行计划。指定专人签订进货合同,并加盖公章、注明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7、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货款应汇到供货单位的银行账户,禁止使用现金进行药品交易。8、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公司应自备或要求供货单位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冷藏车或冷藏设备运输,并收集、做好运输过程中和到站提(接)货时的“提运随货同行冷链温控记录”。9、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药品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文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验收质量管理制度编 号YYWZ-QM-MJ-003-2014-01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起草日期审阅人审阅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002文件页数共2页变更记录变更原因按90号文修订一、目的强化入库前的收货、验收管理,保障入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符合规定。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收货、验收管理。四、内容1、仓库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时,收货员向托运单位和自行运输单位查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副本并交特药部保存。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时,收货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对照随货同行单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帐、货相符。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的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拒绝收货。4、冷藏、冷冻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时,应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拒绝收货。5、销后退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凭“销后退回申请单” 和“药品销售记录”,确定为本公司售出的药品方可收货,并填写“销后退回药品收货记录”。6、收货员收货时应检查外包装情况,如发现包装破损、挤压变形、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等问题,应对有以上问题的所有包装的药品开箱拣货。不符合收货要求的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拒绝收货。7、收货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放入符合安全控制要求的专用区域内待验,并填写“商品收货单”,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要实施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至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时除了核对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等一般验收项目外,还要核对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验收时应当注意检验外包装以及封带的完好性,异常情况应当加强抽样检查。9、验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索取每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对有特殊温度储存要求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员在符合规定的条件场所进行验收,做到双人验收,并随到随验,不得延误。10、验收进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按品种索取加盖有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准许证,并按批号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知单复印件。检查其包装、标签是否以中文注明品名、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11、经验收确认合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员将验收信息录入商务系统,做好“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入库。12、对销后退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人员必须逐箱验点至最小包装。核对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数量等,经验收合格方可入库,并做好“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3、对有质量问题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人员应当拒收,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同时通知药品配置中心。14、对加入国家电子监管网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及时进行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文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和出库复核质量管理制度编 号YYWZ-QM-MJ-004-2014-01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起草日期审阅人审阅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002文件页数共2页变更记录变更原因按90号文修订一、目的加强在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以及出库的质量检查,保障在库、出库药品符合规定。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在库保管、养护、出库复核质量管理。四、内容1、公司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专库双门双锁,采用进出人员身份登记方式对库房进出人员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2、专库有防盗和相应的防火设施,并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报警装置24小时与110联网的报警,库房24小时值守并可通过视频进行监控。专库设置合格品区、待验区、发货区、退货区、不合格区。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并做好仓库色标管理工作,近效期药品逐月填报“药品催销表”。4、保管员应当严格保管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库存放、专帐记录、双人双锁保管,杜绝差错,严防流失。5、养护员应指导、配合保管员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管理工作,做好温湿度监测系统自动监测和记录,保障在库药品的质量。6、养护员按药品养护操作程序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期进行循检,并填写养护记录。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和在库时间较长的药品应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7、对质量可疑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养护员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确认。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执行药品出库复核、拆零拼箱操作程序,出库时双人复核并双人签字确认,发货和出库复核应依据出库凭证所列项目与实物逐项核对至最小包装,检查包装并做好“医药商品出库复核记录”。9、对加入国家电子监管网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复核完毕后应进行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10、办公室负责对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并做好记录。储运部应当经常检查维护药库防盗、防火设备和防盗监控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状况良好。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保管中造成损耗和损失时,储运部应进行实物核对,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做出处理意见。文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编 号YYWZ-QM-MJ-005-2014-01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起草日期审阅人审阅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002文件页数共2页变更记录变更原因按90号文修订一、目的规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符合规定。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的质量管理。四、内容1、我司可以向本省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及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计划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2、严格审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方资质,建立“客户资质审核表”。审核时执行购货单位及采购人员资质审核制度,保证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流弊事件。3、向其他企业、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每次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 4、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销售员应仔细核实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无误后方可办理销售手续。确定相对固定人员和运输方式,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现场检查验收。5、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购货单位货款必须汇到我司银行账户,禁止使用现金进行药品交易。6、药品配置中心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开票工作,开票员按照商务系统的设定,将其销售给合格客户,同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7、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开票员应同时、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8、开票员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9、对已售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销售员应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必要时配合召回已售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做好详细纪录。10、对已售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销售员应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文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制度编 号YYWZ-QM-MJ-006-2014-01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起草日期审阅人审阅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002文件页数共2页变更记录变更原因按90号文修订一、目的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质量管理。四、内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前,由特药部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并将副本交储运部保管。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前需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2、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可通过铁路、邮寄、托运或自行运输送货至购货单位法定仓库。托运前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储运部应将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托运单整理归档以备查。2.1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2.2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2.3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2.4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备查验。3、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收取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储运部。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送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销往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时与医疗机构的药房管理人员进行清点交接,并将签收回单建档保存5年备查。5、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发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 需事先通报药品监督管理机构。5.1跨省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5.2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通报。6、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启动药品应急处置预案,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运送有温度要求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输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并及时做好起运、途中和客户交接的各时段的冷链温度监控记录。9、搬运、装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文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10、堆垛应严格遵循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包装图文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控制堆垛高度。文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编 号YYWZ-QM-MJ-007-2014-01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起草日期审阅人审阅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002文件页数共2页变更记录变更原因按90号文修订一、目的加强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质量管理,保障药品安全。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管理。四、内容 1、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概念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包装不合格或外观质量不合格在内的质量不合格。2、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类2.1假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可判定为假药、第四十九条可判定为劣药或以劣药论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2.2其他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属于假劣药,但有其他不合格项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核3.1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质量公报中的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2药检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3厂方、供货单位来函通知的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4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中发现的外观、包装、标识不符,包装污染,破碎及超过有效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报告质量管理部后确认的;3.5抽样送检确认为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4、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告确认不合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做销售或退、换货处理,质量管理部要及时上报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候处理通知。5、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控制5.1购进过程:采购员不得从不具备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的企业购货;5.2收货、验收过程:收货员、验收员验收结论为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禁止收货入库;5.3入库、仓储与销售过程:保管员、养护员、复核员、销售员及其他在经营过程中有机会接触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人员都有责任和权力实施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过程控制,包括: 5.3.1发现:发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可疑的不合格项; 5.3.2报告: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不合格发现; 5.3.3临时管制:在质量管理部审核确认是否合格之前对可疑的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施临时管制:5.3.3.1收货入库时发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可疑为不合格,应拒收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确认处理;5.3.3.2在库养护或出库复核时发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可疑为质量不合格,应立即挂黄牌暂停销售,通知质量管理部复检;5.3.3.3已经销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现质量可疑为不合格,应立即通知客户暂停销售、使用,就地封存可疑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候处理;5.3.3.4实施临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质量管理部确认质量合格后才能解除临时管制。确认不合格的,按质量管理部意见处理。5.3.4存放与标识: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5.3.5处置:5.3.5.1拒收:入库收货、检验时确认为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员、验收员出具“药品拒收报告单”;5.3.5.2停售: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环节确认为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管理部出具“药品停售通知单”,已经售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部应及时追回;5.3.5.3药品配置中心收到“药品拒收报告单”和“药品停售通知单”后,应及时通知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6、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理6.1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处理;6.2建立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供货单位、不合格原因、备注等,记录保存5年备查。7、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废、销毁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废、销毁,应在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执行并做好记录。8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分析出现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质量管理部应及时查明质量不合格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并制定预防措施,实施质量改进。文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货管理制度编 号YYWZ-QM-MJ-008-2014-01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起草日期审阅人审阅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002文件页数共2页变更记录变更原因按90号文修订一、目的规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后退回药品和购进退出药品的质量管理工作,避免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的质量管理。四、内容1、销后退回1.1销后退回的范围:属本公司售出的且没有失效;送错货和多送货;因我公司责任导致质量不合格;其它我公司同意退货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1.2销后退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部填写“销后退回申请单”,由药品配置中心确定是否为本公司售出的药品。确定无误并经审批同意退货后,储运部方可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收货,核对资料、药品无误后填写“销后退回药品收货记录”。1.3验收员按照药品验收操作程序进行双人质量验收,经验收无质量问题则由保管员移入合格品区,并对相应台账和货位卡进行记录。1.4若质量验收不合格,则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2、购进退出2.1购进退出的范围:购进、验收、储存和养护检查、出库复核、销后退回等经营环节中除内在质量不合格以外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滞销、近效期、送错货、多送货与供应商协商同意的其它情况)。2.2药品配置中心通知供应商,按照药品购进退出操作程序进行退货。文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管理制度编 号YYWZ-QM-MJ-009-2014-01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起草日期审阅人审阅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002文件页数共2页变更记录变更原因按90号文修订一、目的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合格品的管理,保障进、出库以及报损、销毁符合规定。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不合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质量管理。四、内容 1、购进药品在收货、验收程序中,收货员或验收员判定的不合格品,应当将其移入不合格品区,并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及时通知药品配置中心联系处理。2、检查养护或出库复核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保管员应当将其移入不合格品区,养护员向质量管理部报告。3、公司自查或药监部门在检查、抽查中发生的不合格品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保管员应当将其移入不合格品区,质量管理部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通知药品配置中心及销售部停止销售并处理。4、质量不合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妥善保管,由保管员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单”,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实施销毁,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5、入库后发生、发现或者销后退回检出的不合格造成的报损,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文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编 号YYWZ-QM-MJ-010-2014-01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起草日期审阅人审阅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002文件页数共3页变更记录变更原因按90号文修订一、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的上报管理。四、内容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有关概念: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1.2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1.3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引起死亡的;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1.4严重药品不良事件是指药品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严重不良临床事件,它不一定与药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包括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质量、不合理用药等引发的事件。2、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信息。3、不良反应报告范围:3.1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3.2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4、不良反应报告的程序和要求:4.1本公司对所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获知或者发现药品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其代为在线报告;4.2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质量管理部和质量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部详细记录、调查、处理确认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4.3获知或者发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4.4发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5、不良反应处理措施:5.1经核实确认某批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现不良反应,质量管理部应立即通知药品配置中心、储运部,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和发货,就地封存,并向销售部下达“药品召回通知单”,向客户及时召回已售出的药品,并同时通知药品配置中心立即联系药品的供货单位协商处理;5.2、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已确认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应立即采取封存、停止销售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5.3、公司对发现可疑严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或未按规定报送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人员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文件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丢失案件处置报告制度编 号YYWZ-QM-MJ-011-2014-01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起草日期审阅人审阅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002文件页数共1页变更记录变更原因按90号文修订一、目的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众用药需求。二、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质量管理。四、内容在库巡查期间如发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被撬;养护、盘点发现丢失、被盗;运输途中发现被盗、丢失的;或发现如误开、误发或被欺骗(如伪造文书等)情形而造成直接流入非法渠道,能追回的立即收回,否则要立即报警,并上报企业负责人,公司组织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报告人、意外品种、规格、批号、数量,制造商、事情发生经过、可能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配合调查,同时做好记录。事后要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一般过错人要接受适当的批评、处罚,触犯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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