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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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 采购管理:1、首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确定为合格供方的方可购进其食品添加剂; 2、本着尽量少采购化学类的添加剂,尽量使用自然原材料的原则组织采购。二、索证、验证管理1、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品管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填写索证记录;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生产品管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红章,否则不予接受;3、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自检的,生产品管部除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红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不能自检的由生产品管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凡是本公司生产品管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一律不得入库、不得使用。 三、存储和使用管理1、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仓库依据生产品管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2、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3、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GB2760和卫生部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4、车间配料记录应详细记录使用的添加剂使用量和具体名称,配料登记中应注明允许最大使用量、实际添加量、配料人等内容。5、所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明示。 为维护广大饮食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是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作为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日常监管。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明确承诺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销路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未明示成分、使用用途和配料清单的复合添加剂。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实行索票索证和采购验证。 第六条 企业应规范添加剂使用管理,建立食品添加物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库管理,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建立进销和领用台帐,定期清除超期食品添加剂。 第八条 企业应向职工宣传国家卫生部公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科学认知和掌握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限量,从源头杜绝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 禁止下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一)为了改善食品的组织形态及色、香、味等以适应消费者的需要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为了增强食品的营养成分、增加产品的卖点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 (三)为了使食品具有更长保质期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使用非食品用的添加物,如苏丹红、孔雀石绿、吊白块之类的化工原料。 (六)不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七)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进行备案的。 (八)使用食品添加剂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九)利用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十)用于食品添加剂计量并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计量器具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 第一节 食品添加剂用语和范围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按其用途分为: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调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甜味剂、着色剂、乳化剂、品质改良剂、拮抗剂、增味剂、保鲜剂、酶制剂、被膜剂、香料、营养强化剂及其它等类。 第二节 食品添加剂采购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台帐。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证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生产资质、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和单据(注明品种、批号、数量等);对国家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添加剂无生产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部门批复。不采购已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而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或无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 严禁采购非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质。 第十三条 根据消耗量确定采购批量,保证物资出入流畅,避免消耗量小而大批量购进造成压库甚至存放超保质期,对有退库条件的添加剂,应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四条 采购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三节 食品添加剂入库保存 第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入库后要专人管理,设立专柜(防盗锁柜),出入库要做好严格的登记。添加剂入库时,库管员应根据申购单逐一核对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查验进货合格情况、检查保质期期限。禁止入库已接近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企业存放食品添加剂应设置专库管理,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做到食品添加剂定位存放,分门别类,明码标示,以防误用及污染。 第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放置在离地离墙、通风干燥的地方,应保持库内整洁卫生、防鼠防潮。 第四节 食品添加剂领取 第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领料必须由企业专人批准后,方可到库房按量进行专人领取,并设立收领台帐。 第十九条 在领取添加剂时,应依据产品需用品名,对号领取,并根据需用量,领取最小包装单元。领取时应检查保质期情况,拒绝领用超保质期的材料。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第五节 食品添加剂使用 第二十条 根据产品特性及技术质量要求按GB2760-2007标准规定、合法、合理、保质、按量严格添加使用,不得将非食品添加剂当作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食品添加剂进出库、食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添加和成品中添加剂的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要严格管理,实行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建立添加剂专用计量器具台帐,严格按照计量器具检定周期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以及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 产品配料生产过程中,确需使用保鲜剂类添加剂,应严格按国家允许范围添加。在使用前看清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签模糊不清的或来源不明的添加剂不得使用;明确使用量,专人定量准确添加,不得超量。添加后需要均匀分散的,应采取措施,确保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分散的均匀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添加剂使用台帐,并做到批批记录。车间配料过程中所使用添加剂应每日逐一登记,月终报企业生产或质量管理部门。未使用完的添加剂及时退回库房。禁止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间添加剂存放应明码标示名称、规格型号,未使用完的添加剂应封口保存,防鼠防潮。各添加剂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使用登记。物殊用品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注意复合食品添加剂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是否符合GB2760-2007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同时使用多种同类别、同功能的添加剂应特别注意:GB2760-2007规定多种同功能作用相同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着色剂、抗氧化剂)同时使用时,各品种使用量与最大允许使用量之比的和要小于等于1,如产品中如同时使用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需注意两者总量的限定。 第二十七条 应特别注意生产加工时使用的原辅材料可能会带入的添加剂,特别是各种复合配料,应清楚其中使用了何种添加剂,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必须按规定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表; (二)食品添加剂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三)添加剂使用的配料记录; (四)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五)添加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的包装物。 第四章 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产品的,应按照规定在产品标识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关于添加剂的标注规定。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产品标签上按规定进行标示。GB7718-2004要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添加剂可仅标示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规定的代码,另外,复合配料带入的添加剂,如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也应一一标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者按要求标注种类名称、代码),各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确定配料清单中食品添加剂项的标注顺序,应当以加入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量为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其购销记录(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记录(含使用食品添加剂记录)、成品入库记录、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企业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防止不合格食品包装中的非食用物质污染食品。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备案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因食品添加剂引起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应迅速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立即控制现场,按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相关处置。必要时企业要立即封存其原料和相关产品,主动召回已出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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