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法规xy讲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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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三)执业和继续教育1. 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2. 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四)法律责任1. 对擅自从事造价业务的处罚 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注册违规的处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3. 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4. 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节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一、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形成和发展(一)咨询业的形成和发展 咨询业具有三大社会功能。 (1)服务功能。 (2)引导功能。 (3)联系功能。(二)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概况(三)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概况 1. 英国工程造价咨询业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英国称为工料测量师行。 2. 美国工程造价咨询业 3. 日本的工程造价咨询业 日本的造价咨询业采用工程积算制度。 4. 我国香港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业 在香港,工料测量师行是直接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咨询部门。如果一个人只拥有资金而没有工料测量师资格,则不能成为工料测量师行的合伙人。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一)资质等级标准 1.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均需要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2.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均需要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违规行为。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1. 相关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有关专业部门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实施监督管理。 2. 资质许可的程序 (1)甲级许可程序: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首先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然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审批的决定。 (2)乙级许可程序: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与同级的有关专业部门共同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申报材料的要求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合格者应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当暂定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三)资质证书 1. 资质证书的领取和补办 2. 资质证书的续期申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3. 资质证书的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四)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 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2. 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三、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一)业务承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 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 咨询合同及其履行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3. 企业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 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行为准则 (三)信用制度 (四)法律责任 1.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 经营违规的责任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 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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