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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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1 目的合理组织并规范、优化企业的资金运营,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降低资金成本及保证资金安全,加强一线公司资金意识及计划能力,调动一线公司在当地融资的积极性。2 范围集团总部及其所有全资企业、控股经营企业。3 职责督促、指导一线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资金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4 具体规定4.1 资金存量内控制度4.1.1 现金管理4.1.1.1 本规则所指的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各一线公司对现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4.1.1.2 出纳负责库存现金的日常管理,同时不得兼管或临时代理凭证录入、收入、成本、费用的台帐(合同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营现金。4.1.1.3 出纳员提取现金必须完备审批手续,方可提取。4.1.1.4 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出纳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当事人要负赔偿责任。4.1.1.5 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禁止任何形式的帐外资金(小金库)。4.1.1.6 保险柜内不允许存放私人现金及其它物品,一经发现,视同公司财产予以没收。4.1.1.7 各公司根据当地银行的要求来确定库存现金限额。当日结余超出限额的部分,出纳要在当天存入银行账户。4.1.1.8 出纳提取、运送现金、印鉴及其它贵重物品时,原则上要求一位安全人员陪同。同时,知情人员不可对外透露;路程较远的,出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安排车辆,有关部门应予以最大程度的协助。4.1.1.9 财务负责人及出纳必须严守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由出纳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或任意转交他人。4.1.1.10 出纳在办理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制度,每笔现金收付后应当即入帐。4.1.1.11 现金付款必须有完善的内部审批程序,具体审批权限和额度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4.1.1.12 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坐支现金。4.1.1.13 以现金方式获取的收入,应于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后收进的现金,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于第二天送存银行。4.1.1.14 销售、工程等业务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上交财务管理部,不得自行用于任何开支。4.1.1.15 出纳在办理现金付款时,必须检查付款通知单是否已经过正确的内部复核、审批,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支付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各类凭证。4.1.1.16 退还客户房款时,必须在对方凭据齐全、符合退款条件时才能予以办理,并以原户退款为原则。4.1.1.17 因节假日售楼需要开立个人银行存折的,银行存折和取款密码须交由两人保管;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全部金额转入公司帐户,不得保留余额。严禁用银行存折直接提取现金或对外付款。4.1.1.18 出纳员应全面掌握现行发票使用情况,不准以不合法发票支付现金。4.1.1.19 出纳员应具有高技能鉴别假钞真伪能力,一旦收取假钞后果自负;公司应为收款员配备必要的验钞设备。4.1.1.20 出纳须做到现金日清月结。盘点时若出现差异,出纳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处理;次日尚不能查明原因、弥补差异的,应及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理。4.1.1.21 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或授权人)应每月最后一天(或第一天)、并在当月任意确定一天,监督出纳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形成盘点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后将盘点与核对记录报公司财务负责人。4.1.2 备用金管理4.1.2.1 发行中行万科联名信用卡的地区,公司原则上不向职员借支备用金,鼓励职员使用(联名)信用卡代替现金进行消费。4.1.2.2 本公司职员因公出差、接待客户或购买小额物品等,申请借支备用金时,财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并将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备用金。4.1.2.3 借支备用金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并注明借款用途、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并按照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完善借款手续后方能办理借款。4.1.2.4 借支备用金应在预计还款时间内报销或还清。财务部门逐月清理并将备用金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且不得让未结清欠款者再次借款。4.1.2.5 职员非公务事项不得从公司借支备用金。4.1.2.6 除得到集团总部批准以外,各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个人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4.1.2.7 万科职员离职时,原所在部门应督促其还清各种借款,借款未清者,人事部门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职员在集团内部之间调动,可凭职员签字确认的欠款单由原服务单位转入调入单位。4.1.3 银行存款管理4.1.3.1 新开(销)银行帐户财务管理部必须出具专项报告,说明开(销)户理由、帐户用途,报财务部经理、公司第一负责人、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全部得到批准后方可开(销)户,并严格按照当初开户的用途使用;未经审批同意,严禁以任何名义开(销)帐户。各公司在当地银行新开户完成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整的开户印鉴卡传真至资金中心结算部备案。4.1.3.2 若新开立共管帐户(共管帐户户名不论为万科公司或对方合作公司)或银行监管帐户,还须事先报送总部审计法务部或企划部,并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后才能办理;共管帐户需及时在资金周报中反映,完成特定用途后,须及时销户。4.1.3.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清理前后必须将余额核对清楚,做到收付单据齐全。4.1.3.4 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洗钱行为。4.1.3.5 财务管理部不得将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转交别人使用,除客户购房后退房及正常业务中的保证金、(订)定金等收退外,不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代收代付、先收后付行为。4.1.3.6 以业务合作银行作为公司收支结算工作主要银行。4.1.3.7 各公司必须遵守集团资金统筹的原则,根据资金中心指令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指定帐户。4.1.3.8 银行存款的支付需经办人填报付款单据及相关说明,并完备内部审批手续;同样,集团内资金划拨、公司内部银行帐户间资金划拨,也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审批程序。4.1.3.9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资金业务操作细则的时间要求,规定公司内相关业务部门大额款项用款申报的提前时间。4.1.3.10 安排资金专员管理在银行和资金管理中心借款情况,编制贷款业务备忘录,包括贷款日期、贷款银行、金额、期限、利率、到期日及到期后总利息支出,及时了解每月应承担的贷款利息及到期日,为其准备还贷资金。4.1.3.11 出纳每天应向公司管理层上报银行存款动态日报表,用以控制银行存款的余额情况,其中包含当月各项目累计付款明细情况表、当月各项目累计收款明细情况表、各开户银行余额情况表(扣除在途收付款)。4.1.3.12 出纳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4.1.3.13 一线公司在当地银行的存款量应依贷款量作合理分配。4.1.4 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4.1.4.1 财务印鉴须由两人分别保管。4.1.4.2 财务专用章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出纳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4.1.4.3 当财务印鉴保管人员外出时,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在其监督下书面移交印鉴后可将财务印鉴交于其他财务人员保管,代保管人须将代保管期间发生业务登记在印鉴交接代保管清单上;且财务印鉴还必须分人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4.1.4.4 原则上财务印鉴不得带出公司,如有需要,需经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4.1.4.5 银行结算票据等统一由出纳保管,财务印鉴不得预留在空白票据上。4.1.4.6 支票、承兑汇票等结算票据必须实行登记领用制度,详细登记金额、日期、号码、收款单位和用途等内容,并由领用人签字;对已使用过的票据手册要妥善保管存档。4.1.4.7 付款经办人在领取支票时,应在付款通知单的领款人处签字,同时必须在写明签发日期、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的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签发支票不能明确金额、必须开具限额支票的,要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等,并由领用人在付款通知单和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对不能明确限额,又不能明确收款单位的,不得予以开具。严禁超限额使用限额支票。4.1.4.8 一线公司需办理承兑汇票结算的,视同融资行为,按内部借款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条款本中心另行制订),待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同时建立应付票据的辅助台帐,在承兑到期日时要保证由足够的资金兑付承兑汇票。4.1.4.9 严禁签发空头、空白支票、无能力按期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有效期超出5日的远期支票。4.1.4.10 在收到客户开出的远期结算票据时,应立即向有关银行咨询票据的真伪,并在相关的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各种内容及经办人等,到期收到款项后,予以注销;到期未能收到款的票据,应根据登记簿上的内容及时采取追索措施。4.1.4.11 在收到客户签发的即期结算票据,应立即向银行申请兑付,如遇退票应及时通知前台收款及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进行追讨;对客户以银行汇款、转帐和划款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应坚持收妥确认原则,未经确认,不得作出相应行为。4.1.4.12 出纳员收到票据后,不准擅自压票,应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以保证公司资金及时回笼。4.1.4.13 出纳应具有高技能鉴别客户出具的银行票据的真伪能力,不能确定时,可向有关银行咨询、求助。4.1.4.14 票据遗失需及时以最低限度降低公司损失为原则妥善处理;直接责任人应立即通知出纳,并由其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4.1.4.15 逾期未用的票据,领用人应及时交回出纳,办理注销手续;对填写错误、过期失效的票据,出纳应加注“作废”记号,连同存根一并保存。财务有关人员应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予以查核。4.1.5 网络结算管理4.1.5.1 网上银行付款,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经办授权,同时必须由出纳员经手付款;严禁设置同一名操作员同时具有经办、审核(授权)之权限。4.1.5.2 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对网上银行的付款进行授权。4.1.5.3 各操作员应妥善保管个人登录名、登录卡及密码。操作员长时间外出,须在财务部负责人监督下书面移交个人登录名、登录卡及密码给指定人员。4.1.5.4 各操作员要定期修改密码,以防止被盗用。4.1.5.5 操作员完成网上操作后,应及时退出网站。4.1.5.6 各公司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维护网上银行电脑,禁止操作员以外的任何人使用。4.2 资金流量管理4.2.1 收款管理4.2.1.1 各公司财务部应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包括销售计划)、三个月现金流量预测表、每个月资金流量表,跟踪项目销售回款情况。4.2.1.2 及时与销售部对帐确认销售情况和项目销售收款情况,保持销售部和财务管理部信息准确一致。4.2.1.3 各公司财务部应对各项目资金回笼情况有准确的掌握和正确的预测,及时发现项目现金回笼的异常情况并向公司领导和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汇报。4.2.1.4 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按公司设定信息责任人,监控项目现金流量。4.2.1.5 各公司应对销售现金流入作正确的归集。4.2.2 地价款管理4.2.2.1 支付地价款须以合作双方签署的最终合同(或协议)为依据。4.2.2.2 财务部需建立地价支付台帐,并及时和项目部沟通,做好支付计划。4.2.2.3 财务部按月及时填制地价支付简表,报送公司领导及总部资金管理中心。4.2.2.4 提前支付或超计划成本支付的地价款、未通过论证会的项目合作前期必须的支付诚意金、保证金等(含大小市政配套、腾迁费、青苗补偿费等),除完备内部审批外,还须遵守集团关于非正常对外支付报送方式的通知,否则不得支付。4.2.2.5 参加竞投需要缴纳的保证金,必须在完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才能支付;如果未中标,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转回公司帐户。4.2.3 工程款管理4.2.3.1 一线公司须建立、完善工程款的的支付审批流程,制订月度计划,严格控制超计划工程款的支付。具体审批制度由各公司自行制定,并报资金管理中心备案。4.2.3.2 工程总包合同签订后,工程、成本、财务等各部门应及时联合办公,由经手人制定合同付款计划;实际付款应与资金计划工作相结合。4.2.3.3 各公司财务部需建立项目付款台帐,掌握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加强工程付款管理。4.2.3.4 在未达到付款条件时,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支付相关款项。如确实须提前支付的,除完备内部审批外,还须遵守集团关于非正常对外支付报送方式的通知,否则不得支付。4.2.4 资金信息管理4.2.4.1 各公司应根据资金业务操作细则有关要求及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资金报表。4.2.4.2 需要向资金管理中心报送的资金报表包括:资金周报、 现金流量日报表、月度资金计划、集团借款、担保及地价支付简表、项目销售、按揭、逾期、代垫款、应收回款情况表及其它按规定要求上报的报表。4.2.4.3 各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编制和报送资金报表;报表必须在财务部内部经过检查、复核后才能上报。4.3 信贷资金管理4.3.1 借款申请4.3.1.1 一线公司项目“四证”齐全前或尚不具备融资条件时,所需资金向资金中心申请,“四证”齐全或达到融资条件后所需后续资金由一线公司通过当地银行解决,同时还需向银行申请足额前期借款额度(采用借款峰值与总投资50%孰高原则),以备总部需要时调用。尚未建立融资平台的一线公司,所需项目资金仍由资金中心提供。4.3.1.2 一线公司在合作银行的选取上可以根据当地金融环境,在四大银行为主、招行为补充的范围内提出拟融资银行建议,并上报资金中心批准后最终确定合作银行。4.3.2 利率执行4.3.2.1 一线资金管理中心对集团内部贷款利率进行调整,计划内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同时收取10%的融资费;超计划及展期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融资费同比上浮。(详见关于调低一线公司贷款利率的通知)4.3.2.2 在确定资金中心内部贷款利率的前提下,根据各一线公司年初资金计划,对一线公司内部借款实行差别利率制。(详见资金业务操作细则)4.3.3 借款程序管理 4.3.3.1 一线公司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借款,必须遵守集团内部放款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同时各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程序。4.3.3.2 一线公司借款申请必须经过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或主管副总)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向资金管理中心上报借款。4.3.3.3 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内部借款业务时,必须报资金管理中心总经理、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4.3.3.4 资金管理中心依据集团内部放款报批流程,对批准贷款根据不同金额,从受理借款申请日起在资金业务操作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放款手续,并将款项转入借款人指定帐户。4.3.3.5 到期还款:借款人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按时还本付息。4.3.3.6 提前还款:为保证集团资金安排的计划性,资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允许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提前还款后三个月内新增借款按展期利率征收利息。4.3.3.7 延迟还款:借款人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必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借新还旧申请,借新还旧的利率视同展期利率执行。4.3.3.8 一线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了贷款额度后,不得擅自向当地银行提款,在当地银行的每一笔借款,仍需按以往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即经资金中心及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操作。提款后,需及时知会资金中心4.3.3.9 一线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也须按原程序报请总部批示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完成后,也须及时知会资金中心4.3.4 其它4.3.4.1 一线公司在当地银行融资的存贷比必须控制在15%以下,对于资金中心调用一线公司在当地的富裕资金存量必须积极配合。4.3.4.2 一线公司在当地银行融资所需评估费或抵押登记费等费用,由一线公司自行支付,资金中心不再承担,资金中心人员因协助一线公司协调银行关系的差旅费等也由相关公司承担。4.3.5 募集资金管理(专户资金管理)4.3.5.1 总部资金管理中心为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资金管理中心设立专户;同时各公司在集团指定的当地银行开立专户。4.3.5.2 专项项目的所有支出,必须先使用专户资金。严禁未经总部同意,用其它来源的资金支付专项地价款、工程款及其它支出。4.3.5.3 各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项目使用专档,归集所有付款凭证、借款申请等资料复印件。4.3.5.4 募集资金到位前的项目用款要求:(1)专项项目用款必须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专项借款;(2)资金管理中心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借款后再通过中心专户转入各公司在当地银行开设的专户。4.3.5.5 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使用要求:(1)资金管理中心将款项按要求转入各公司在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专户;企业先归还资金管理中心放款,同时资金管理中心归还相应银行借款;(2)各公司每月初按总部要求,报送当月专户资金使用报表;企业用款时须申请将资金由资金管理中心专户转入在当地开设的专户。4.3.5.6 资金管理中心对专户资金进行监控,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公司须积极配合相关检查。4.3.6 项目开发贷款管理4.3.6.1 借款人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中须对贷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等作出准确说明。4.3.6.2 各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总部要求,积极、主动提供相应项目资料,提供真实、合法的项目证照,配合资金管理中心统筹落实集团项目贷款。4.3.6.3 严禁挪用以项目开发贷款申请的借款;资金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4.3.7 土地拍卖贷款管理4.3.7.1 拟参与土地转让竞拍并要资金管理中心解决资金的,财务管理部负责人须提前口头知会资金管理中心总经理;中标后,第一时间知会资金管理中心,并办理内部借款手续。4.3.7.2 各财务部应妥善安排资金计划,需要借款时,应按照资金业务操作细则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向总部申请。4.3.8 按揭贷款管理4.3.8.1 各公司必须在业主已交纳了规定成数的首期款后才准予办理按揭贷款,禁止各一线公司采用“开发商为业主提供贷款”和“开发商为业主垫付首期款”的方式进行促销。4.3.8.2 对于已交纳足额首期款的按揭贷款业主,要规定其在一定时限内带齐资料办理向银行的申贷手续,恶意拖延的应给予相应处理。4.3.8.3 及时和银行沟通,了解客户按揭办理情况和银行按揭审批、放款情况,并编制相应按揭统计报表,及时报送所在公司相关部门及总部资金管理中心。4.3.8.4 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存放按揭保证金,在解除担保责任后应及时办理解冻手续。4.3.8.5 各公司需定期跟踪仍承担担保责任的按揭贷款户还款情况;对承担阶段性按揭担保的项目应逐笔核查客户已办理产权情况并作好统计工作;对按揭款逾期未还的客户应及时协助银行进行催收。若公司有代垫款的,应及时清理;对拖欠按揭款严重的业主,应尽快起诉以避免过诉讼时效。4.3.8.6 一线公司对于按揭份额的分配应依照贷款额作适当匹配。4.4 附则4.4.1 本制度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所有全资企业、控股经营企业。4.4.2 各一线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对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备案。4.4.3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资金和财务管理事项,按集团或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由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二五年七月 修订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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