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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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镇级)计划生育例会制度一、镇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镇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1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二、镇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3、镇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三、镇分管领导、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计划生育协会制度一、协会围绕计划生育开展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1次理事会换届选举大会。二、协会活动每年不少于四次,活动的重点:引导和帮助育龄妇女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协会建设“会员联系户”开展正常互助活动,帮助节育对象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理事会、会员积级参加各项活动,模范地做到“四带头”即带头宣传、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带头做好服务、带头勤劳致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镇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镇干部、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镇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担任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由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负责本镇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 三、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本镇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本镇所辖行政村通报情况。 四、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镇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五、按规定每年至少三次,组织本镇已婚育龄妇女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六、做好对本镇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二次与本镇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七、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本会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种优待和奖励。 九、按照有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用。 十、本镇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有效的手术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日;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女干部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五天;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五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遇特殊情况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一、干部、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享受三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看护假只享受一次,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二、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十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如夫妻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责。 十五、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六、对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根据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港口镇计生服务所管理制度一、宣传制度使每对育龄妇女均能接受一次较为系统的避孕节育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同时,还定期地对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有电教设备,专兼职教师,教材及宣传录像带,有宣传真实记录.二、培训学习制度服务所工作人员除加强平时的自身业务学习外,每年还要接受市计生委1-2次短期培训,且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服务所对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有关业务和相关知识培训,没年4-6次。三、技术管理制度1、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镇服务所工作人员,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规定各自的工作职责,从事节育手术的人员,必须以对育龄妇女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严格无菌操作,一丝不苟,认真负责做好没例手术,确保受术者的身心健康。2、手术室管理制度:每日手术前做好清洁卫生及空气消毒工作,紫外线消毒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术后及时消除污物,每周大扫除一次,手术室内不得堆放与手术无关的物品,保持手术室内安静,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手术室.3、消毒灭菌制度:没周更换器械消毒液,高压消毒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手术包应标明名称,是否消毒及消毒时间,消毒手术包应与未消毒包分开放置,超过消毒有效期的手术包应重新消毒后放可使用.四、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咨询诊断室,超室,手术室,消毒室及避孕药具发放等应有专门登记册,一室一簿,不分种类及行政区划,按时间顺序连续逐人登记,上环,人流,等手术除在相应手术室外登记外,还应填写专门手术记录要将随访记录的内容及时分别记在相应的手术记录上各类技术报表应健全,填写准确即使服务所还应定期到港口卫生院里解补充本镇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即使掌握信息,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镇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各种登记,记录应按年及时度归,妥善管理。五、随访制度镇服务所人员要深入村组,服务群众,每年进村入户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时间的四分之一,要通过定时定点孕环检等方法为上环及使用避孕药具的育龄群众进行避孕效果的随访服务,对避孕失败者认真分析其原因,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处理避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副反应。六、药具管理制度配备专柜存放避孕药具,明确专职人员,按规定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各类避孕药具发放的帐,卡,准确,真实,及时地填报各类避孕药具统计报表,负责培训和指导村级药具发放人员做好药具发放工作,指导育龄夫妇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类避孕药具。药 房 工 作 制 度1、药房人员应搞好药品检查,每半年盘点一次,防止积压,过期霉烂、变质和销毁。2、药房人员一律凭处方发药。收到后,应仔细核对处方内容,发药时应核对姓名、药品、剂量、用法,向患者讲清用药注意事项,并将用法写在平瓶签和药袋上,外用药应注明“不可内服”字样。3、药房需行“金额控制”,药房人员应当日结帐,与收费金核对无误后,将处方装订成册。药品金额每月累计小结,年终结算。4、贵重药品及毒、麻等药品实行“数额控制”,做逐日清点统计,按每月盘点,全年累计结算。5、毒、麻限制药品按有关规定方法使用。6、青霉素、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按常规皮试后,注射室标明皮试(-)处方,方可发药。7、非为药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品房。 庙头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一、与街道签订责任书,受街道人口计生办的委托,负责本居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协助街道与辖区有关单位签订责任书,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管理目标任务。 二、建立责任包干制度,重点加强对出租屋、商铺、住宅小区等的管理。经常性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工作,及时掌握流入、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的数量、分布情况及其婚育、节育等信息。 三、协助街道人口计生办为本辖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 1、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加具意见,加盖居委会公章; 2、对应落实节育措施、应交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人,应督促其落实避育节育措施,交纳社会抚养费; 3、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要核查避孕节育情况,对未持避孕节育证明的协助提供免费的孕情检查服务; 4、指导申请人到街道办理婚育证明,要求已婚育龄妇女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一年不少于三次、每次间隔四个月寄回报告单。 四、协助街道查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督促无证人员办理婚育证明,并告知其在有效期内办回户籍地计生部门颁发的婚育证明或服务证。 五、配合街道对因婚姻事实随夫生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情况调查,指导填写申请表,协助办理服务证。 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运用市计生信息系统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进行动态化、经常化、信息化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的核查、变更、通报、反馈等工作; 1、将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证明、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在育龄妇女信息卡中记录; 2、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查验证明、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和服务证等情况在育龄妇女信息卡中记录; 3、通过上门摸查、查证验证、协助办证、孕情检查等方式收集信息,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变更表,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 4、及时核对管理中心通报的计划生育信息; 5、及时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录入市计生信息系统; 6、对“四类人”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进行数据的提交反馈; 在收到流入地的信息通报后,应在七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流入地。 七、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融入辖区文化建设。 1、为本辖区的流动人口免费派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宣传品; 2、协助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3、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4、每年出版不少于二期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栏。 八、协助街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1、组织、督促等辖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一年不少于三次的孕情检查,每次间隔四个月; 2、检查、督促等辖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及时动员政策外怀孕的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并做好随访服务; 4、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5、免费向流动人口派发避孕药具,并做好记录。 九、按时上报流动人口计生统计报表。 十、熟练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1、对流动人口信访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的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对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补救措施而未落实,应参加孕情检查而未参加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协助街道依法予以落实; 3、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一、根据本辖区的特点,在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市场、集中居住区,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或流动人口之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活动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实现流动人口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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