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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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及着装管理制度文件编号:DF/ZD-HR-013-2017版次:A/0颁布日期:2017年 月 日页码: 4 /4编制部门:人力资源部状态:受控 工作服及着装管理制度DF/ZD-HR-013 -2017版本号A/0分发号持有人受控状态 编制人/日期审核人/日期批准人/日期会签: 2017年 5月1日颁布 2017年 5月1日实施1.0目的 为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员工工作服及着装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0适用范围适用于台州华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全体员工。3.0定义工作服是为工作需要而特制的服装,是指工作时必须穿着的服装,按照岗位性质不同及需求进行配发。4.0职责4.1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批准;4.2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4.3人力资源部负责各类工作服的采购、订制;4.4 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入库管理(包括工作服的保管、发放及出入库台账的建立);4.5 各部门、科室/车间按照本制度的内容贯彻执行。5.0内容5.1 工作服种类 5.1.1工作服分资源办公服、生产员工服、保安服等三类,有冬春装和夏秋装两种。 5.2 工作服配发标准种类季别服装配置配发 数量使用 年限配发对象资源 办公服冬春装 西服套装加长袖衬衫2件1年公司各部门文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夏秋装短袖白色格子衬衫2件1年生产 员工服冬春装 深绿色长袖外套2件1年生产一线作业的员工物控科人员品质部人员各车间基层管理人员夏秋装淡蓝色短袖上衣2件1年保安服冬春装大衣2套1年所有保安人员夏秋装 裤子+短袖上衣2件1年5.3换装时间夏装:5月1日至9月30日冬装: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如遇天气变化等特殊情况可另定)5.4 工作服领用与发放 5.4.1 凡试工期满(7天)经录用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工作服。5.4.2 原工作服已到使用年限,可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工作服。5.4.3 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工作服破损或遗失(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更换的,必须到人力资源部按服装原价购买。发放新的工作服时,旧工作服不予回收。5.4.4 凡因工作需要而进行岗位异动的,可根据异动后的岗位所属类别领取对应的工作服。 5.4.5 每年换季的工作服领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通知,并根据员工入职时间拟定领用名册,各部门领导按名册核对本部门人员,无误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发放与登记。5.4.6 除新员工因工作服丢失或破损、岗位异动需领取工作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领取外,其他人员领取工作服需在每年换季时统一领取。5.4.7 如因不可抗拒原因(抗台、救灾等)需再领用工作服的,此领用不受配发标准限制,其领用经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核实确认不予扣款。5.5 着装要求5.5.1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统一按规定规范穿着工作服,且统一佩戴工作牌于左胸前,未按要求规范着装的,保安有权不予放行。公司试工期员工或临时工或休息时间因工被紧急召回公司的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不穿工作服的人员及其它特殊情况(如怀孕人员)等不受此条规定限制。5.5.2周一至周六的所有工作时间,包含会议期间,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统一穿着工作服,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星期日上班可不穿工作服,可以穿着自己的服装,但是必须佩戴胸牌。如公司另行要求统一着装的,须服从管理统一规范着装。5.5.3 工作服是公司对外形象的重要展示,所有员工必须按照规范着装,应保持整洁,常洗常换,注意仪容仪表,不得穿皱褶严重、掉扣、破损等工作服上岗。5.5.4为体现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个人素质,员工在上班时间和厂区不得有下列着装:5.5.4.1吊带衫、无袖衫和低胸衫;5.5.4.2露背、露脐或其他有碍观瞻的服装;5.5.4.3背心、休闲短裤、西装短裤等;5.5.4.4赤膊或赤脚、穿无后跟拖鞋;5.5.4.5衣冠不整,肮脏不堪;5.5.4.6男性员工不得留长甲、蓄胡须、留长发;女性员工不得浓妆艳抹、配戴夸张性饰物或有碍安全生产的饰物。5.6 着装处罚5.6.1 工作服必须是谁领谁穿,不得转借于非公司人员穿着我厂工作服以达到进入本公司区域的目的,否则一经发现,给予转借的本公司员工200元/次的处罚;如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况予以追究赔偿责任。5.6.2 工作牌如有丢失或损坏的,需到人力资源部进行补办。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的,给予10元/次的处罚。5.6.3已领取工作服的员工上班期间未穿工作服的,一经发现罚款10元,被罚者的直接上司若不予以管制并知情未报,负连带责任处罚5元/人次。若当月超过三次违反者,按照2倍的标准进行处罚。5.6.4 对上班期间违反5.5.4中着装规范的员工,给予10元/次的处罚;对因违反此规定而发生工伤等事故的,其产生的工伤等费用自理。5.7工作服使用年限及扣款规定5.7.1工作服使用年限5.7.1.1 各类工作服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领用规定的配发数量(详见5.2工作服配发标准),如未满使用年限离职的,根据扣款标准在离职时予以扣回。5.7.1.2 如在使用年限内领用套数超出规定的,自领用之日起计算,如未满使用年限离职的,按照实际领用的套数根据扣款标准予以扣回。5.7.1.3 已达到使用年限且继续在公司服务的员工,可根据工作服配发标准重新领用。如领用后未满使用年限离职的,根据扣款标准在离职时予以扣回;在规定年限内符合领取条件但未领取的,过了规定年限将不再给予补发。5.7.1.4 使用年限是根据员工在职期间的工龄来界定。(举例如下,以此类推) 如:A某是生产员工,是2012年3月1日入职。他在入职1年内(即2013年3月份前可领用冬春装和夏秋装各2件;如连续工作,之后每1年到换季季节则可再领用冬春装和夏秋装各2件。5.7.2 扣款规定 5.7.2.1 工作服领用后,人力资源部及时正确地建立工作服领用台账,在员工离职时仔细核对并在离职单上记录其领用或需扣款情况。5.7.2.2 保安服不予扣款,在规定年限内按规定领取,离职时需交回所领工作服。5.7.2.3 领取工作服的扣款标准如下:5.7.2.3.1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者,辞职时,不收取服装费用。 5.7.2.3.2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工作满半年以上一年以下者,辞职时,收取工作服成本价的7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工作服成本价的50%费用。 5.7.2.3.3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工作三个月以上不满半年者,辞职时,收取工作服成本价的8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服装70%费用。 5.7.2.3.4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工作不满三个月的,辞职时,收取工作服成本价的100%,被辞退时,收取工作服成本价的80%费用。 6.0附则6.1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6.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类似文件自行废止。台州华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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