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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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增强客户经理贷款投放工作责任心,督促客户经理合规、尽责地开展信贷业务,保证信贷资产高效运作、顺利回流和正常增值,努力提高我县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核外罚条例、*贷款责任人制度及奖励办法(修订)、*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授信客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本县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表内、表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等。第二章 管理要求第四条 贷款管理的岗位设置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信贷管理、到期收回的运作程序,并以此确定各环节的岗位职责。第五条 贷款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各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业务决策的总负责人,对本信用社(部)贷款质量和效益负领导责任。第六条 信贷业务管理实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县联社理事长对联社主任进行授权,联社主任对联社副主任、基层信用社(部)负责人授权,基层社(部)主任不得对客户经理进行授权。第七条 实行贷款授信审批制度。各信用社(部)设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由主任、客户经理、主办会计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县联社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各社(部)超权限外上报贷款审批。第三章 操作规定第八条 信贷业务尽职管理,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并把岗位制约、责任制约、程序制约有机结合,以建立起“体制制约、责任到人”的机制。(一)岗位制约:信贷业务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贷前调查、贷时审查、集体审批、贷后管理四岗中,贷前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位承担次要责任。属于各信用社(部)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为主调查责任人,贷进审查和集体责任根据岗位职责界定。县联社贷款审批管理委员会的责任根据*县贷款责任人制度及奖励办法(修订)进行认定。1.贷前调查岗。由客户经理承担贷款第一责任人,承担贷前调查职责,对客户应提供的信贷资料真实性、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人担保能力、抵(质)押物变现能力、信用评级结果等贷前调查负主要责任,为同时负责贷款资金使用、支付的合规性、贷后日常管理和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的初分、风险预警、不良资产清收等信贷管理工作。业务部对各社(部)上报的授信业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调查责任。2.贷时审查岗。贷时审查岗由各社(部)负责人担任,负责对客户经理提供的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及评价,正确揭示有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担保能力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在贷款审批书中签明审查意见,明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对各社(部)超权限上报贷款由风险部审查岗人员对超权限贷款进行审查,承担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客户申请的贷款业务审查及评价,正确揭示有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担保能力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在审批表中签明贷款审查意见。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查工作。3、集体审批。各信用社(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提供的客户信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提交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小组依据提供的调查内容、审查意见、信用评级结果、担保能力分析,结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行业风险集中度及信用社发展战略目标等因素,对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决策,内容应包括授信方式、授信用途、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用信条件等,对符合贷款条件客户明确同意授信金额、期限、利率、五级分类认定。对各社(部)超权限上报贷款由业务部对客户经理的贷前调查材料进行审查,对客户经理的调查材料有必要补充的提出补充意见或进行复查,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风险部审查,由风险部提交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由审批委员会依据提供的调查内容、审查意见、信用评级结果、担保能力分析,结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行业风险集中度及信用社发展战略目标等因素,对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决策,内容应包括授信方式、授信用途、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用信条件等,对符合贷款条件客户明确同意授信金额、期限、利率、五级分类认定,理事长对提交的贷款审批有一票否决。4、用信审查岗。由各社(部)主办会计担任,对客户用信申请,审查资料是否完整、合法合规,用信条件与授信条件是否同贷款审批意见相符;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支付。5、贷后管理岗。贷后管理按照全面覆盖、持续监测、上下联动、各有侧重的原则,调查管理信贷客户的日常检查工作;业务部承担对信贷重点客户开展贷后检查。6、贷款收回。对将到(逾)期贷款客户经理应提前7天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及时收回到(逾)期贷款,对不能催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程序制约:为了增强信贷管理责任,既提高对贷款管理科学决策的积极性,又不能削弱农信社的调控功能,对信贷业务实施程序制约。严格按照信用社制定的办法、规程执行,严禁逆程序反向运作和超权限操作。(三)责任制约: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核外罚条例界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信贷管理、到期收回各岗职责和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信贷业务规范运行机制。第四章 尽职界定第九条 信贷业务管理,必须完善尽职、问责制度。尽职、问责制度的核心是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公正公平对待信贷业务的管理过程,分别确定尽职、未尽职、失职的界定标准和基本问责原则。(一)尽职:指信贷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流程、相关规定和工作岗位职责,遵循信贷工作的尽职要求,满足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各项尽职条件。对已尽职的客户经理,即便所管理贷款出现损失,也不追究其经济处罚责任,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二)未尽职:指虽从程序上履行了本岗位职责,但没有达到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尽职的相关条件,导致潜在或现实风险的贷款,由各社(部)上报联社监审部审查确定是否尽职后,报由县联社领导视情节作出经济或行政纪律处分,或二者并罚。(三)失职:指未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尽职规定,甚至滥用职权、故意隐瞒重大不利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误导、越权、违规行事等,导致潜在风险或产生损失的。对失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实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涉嫌渎职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各信贷条线、业务部、监审部要加大对信贷业务工作检查力度。经常性地开展信贷工作检查和监督,凡发现信贷工作人员有未尽职、失职行为的,必须及时向联社领导报告。第五章 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实行授权授信审批制。审批权限以授权书为准。第六章 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贷款尽职管理以单笔为单位,以尽职为前提,以不逾期、不损失为考核标准。其中:1.不逾期是指贷款能按期收回。2.不损失是指不能出现贷款到期收不到、利息按期收不到的险情和后果,不能形成隐性风险或事实风险,否则应认定造成了损失。第十三条 达不到上述“两不”标准经监审部认定没有尽职的,则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罚:(一)对未尽职、失职行为人,依照本制度给予以下相应处罚:1.经济处罚:包括扣减职业操手金、信用社股金、赔偿损失,扣发绩效工资等;2.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3.其他:限期清收、在岗清收、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以上处分可并行,不得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分。(二)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贷款程序和规定发放贷款的;2.超越贷款审批权限的;3.贷前调查岗调查失误,对借款人真实情况调查不实,对担保人、担保物情况调查失实,担保手续不合规,借款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变化事前未能发现、事后未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等;4.贷进审查岗审查失误,致使对借款合同、借据的合法有效性、调查资料的全面准确性审查不严,不能准确揭示信贷业务所存在的风险因素;用信审查时疏忽,让不符合用信条件、手续不合规的信贷业务得以用信;5.集体审批岗决策失误。授信投向、对象、用途不符合信贷政策,授信决策失误等;6.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贷款的; 7.自批自贷、以权谋私、借名或冒名贷款的;8.无故抽取抵押品的和免除保证人责任的;9.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等借款条件的;10.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建立职业操手金制度。各客户经理岗位工作人员风险责任金按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业操手金管理办法统一缴存和管理。第十五条 对贷款损失的处罚规定。本条所指贷款损失包括本金和利息损失部分以及相关费用。以下二种情况不予处罚:一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不追究客户经理责任,不纳入贷款损失考核。但因未参加保险而未获赔偿造成的损失仍然要追究责任。二是对已尽职的,除应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外,不承担其他责任。(一)贷款损失,包括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预期损失是指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按照资产风险分类测算的估计损失(具体测算标准:次级按30%、可疑按60%、损失按100%测算)。实际损失指在对借款人全部财产处分后,实际损失的贷款。(二)实行风险责任金预赔制度。凡出现贷款损失,经认定信贷人员负有赔偿责任的,各责任信贷人员按照责任比例先一次性从其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罚预赔,不足部分对照下列标准按月进行预赔,至不良资产处理完毕或预赔款总额超过应赔金额为止。1、单户新增逾期资产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500元;2、单户新增逾期资产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800元;3、单户新增逾期资产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1000元;4、单户新增逾期资产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1500元;5、单户新增逾期资产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责任人每月预赔2000元。单户新增逾期资产金额达到新的档次,按新的档次进行预赔。预赔款达最低生活保障的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停止客户经理岗位,进行岗位轮换或分流。第十六条 预赔款管理。财务会计部根据监审部提供的风险责任金预赔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相关责任人员风险责任金账户中扣减。风险金不足时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由责任人按月缴纳。第十七条 不良资产处置后净损失赔偿额度的确定。(一)单户净损失金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部分,全额赔偿;(二)单户净损失金额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部分,按10%累进赔偿;(三)单户净损失金额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按5%累进赔偿;(四)单户净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按2%累进赔偿;(五)单户净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累进赔偿。单户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违规、违纪、超权、跨区、违法”贷款除外)。第十八条 赔偿金额根据监审部认定的责任比例由各岗位分摊。某户不良资产净损失赔偿总额本制度十九条确定的赔偿比例净损失额度某责任人赔偿金额某户不良资产净损失赔偿总额确定的岗位责任比例第十九条 责任赔偿金额由监审部提供书面依据,通知联社财务会计部直接从风险责任金账户中扣除(已交预赔款在相应责任人预赔款中扣除)。赔偿款由财务会计部集中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对赔偿责任人未按期、足额赔偿的情况,监审书面上报联社,由联社领导审定后监审部通知相关赔偿责任人限期交纳,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理。第二十条预赔款超出责任赔偿金部分,予以返回。新增不良资产在处理过程中没有造成损失的,由监审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赔款返回比例。返还款转入相关责任人风险金账户,达到规定额度多余部份返还相关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实现贷款无逾期、无损失是本制度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也应成为信贷管理人员的自觉行动,对于认真履行所在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突出的各类信贷管理人员应予表彰和经济重奖并作为提前晋级、晋升的依据。 第七章 责任认定流程第二十二条 联社设立责任认定委员会为信用社 责任认定决策性机构,委员会由联社理事长、联社主任、联社监事长、副主任、以及业务部、风险部、人秘部、监审部、安保部组成,责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责任认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监审部。(以下简称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责任认定的范围包括新增不良贷款;信贷业务条线、监审部在自查、检查中发现存在未尽职、失职行为的信贷业务。第二十四条 新增不良贷款由监审部提供的新增不良贷款清单按月进行责任认定;自查、检查中发现信贷工作人员存在未尽职、失职行为,自接到监审部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第二十五条 监审部根据县联社的各类信贷制度对需责任认定的信贷业务进行操作合规性的责任认定,认定责任人、责任性质和主次责任。第二十六条 监审部将认定情况报人秘部。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为尽职的,由人秘部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上报至责任认定委员会审批。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为未尽职、失职的,由人秘部将责任认定后提出经济处罚;人秘部认为需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将责任认定情况递交联社社务会,社务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反馈至人秘部。人秘部将社务会的处理方案形成处罚决定。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建立管理台账。对所发放的每笔贷款,应指定专人负责考核,准确、及时、真实反映贷款形态及其变化,以及监测管理,确保贷款责任制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第三十条 加强期限确定的严肃性。为了防止贷款不逾期的责任约束可能带来的任意延长贷款期限的消极现象,联社明确要求各级必须严肃操作,严格按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合理确定期限,对发放中长贷款要严格控制,不符合中长期贷款进行发放的要限期收回,收不回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处理,项目贷款则视论证评估情况制订分期归还计划。第三十二条 搞好岗位责任衔接。客户经理作为贷款管理的责任人,岗位变动按*贷款责任人制度及奖励办法(修订)进行认定。一是要办好交接手续,责任人离岗前应将责任贷款的详细情况认真分析移交给接手人,接手人应*贷款责任人制度及奖励办法(修订)要求进行管理,恪尽职守;二是公事公办、责任分明,涉及移交的贷款的清收责任由接收人承担,接收人承担贷款的日常管理责任,贷款形成不良的,属原责任人任期内工作失误造成逾期或损失的,原责任人负全部责任;由于接手人玩忽职守、损人利己等非正常行为有关的,接手人负全部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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