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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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审计监察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直属单位须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2 引用标准中国内部审计准则ABC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3 术语和定义 无4 管理职责4.1 审计监察委员会4.1.1 集团设立审计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是集团常设议事机构,负责领导、监督和统筹全集团的审计监察工作,保证审计监察工作的有效运行,其主要职责为:4.1.1.1审议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确立集团审计监察工作的组织形式及工作纲领;4.1.1.2审查集团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审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4.1.1.3审议和审批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提案及任命,定期听取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述职报告;4.1.1.4召集集团审计监察工作会议,讨论明确集团风险监控重点领域,安排重大审计监察项目;审议重大的审计监察报告及责任追究处理提案,并形成处理决议;4.1.1.5监督重大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处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重大复议申请;4.1.1.6对审计监察人员或部门涉及违反职业操守、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案件进行审议,形成处理决议。4.1.2 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由集团董事长,及集团财务管理部、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战略经营部、审计监察部、法务部负责人组成,集团董事长任主任。4.2 审计监察部4.2.1 为满足投资人的监管需求,集团设置审计监察部;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全集团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协助相关单位维护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对集团及下属单位经营团队经营能力、经营成果、重大投资项目、其他高风险经营领域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成果以及效率、效果等进行审计监督、鉴证和评价;开展廉正教育,对集团及下属单位的业务运作合规性进行检查。具体职能如下:4.2.1.1负责制定集团审计监察业务发展规划,推进审计业务标准化建设,制订集团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制度;4.2.1.2在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推进全集团范围的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集团审计监察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4.2.1.3根据管理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对集团内控建设的完整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协助相关单位维护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和完善; 4.2.1.4根据集团审计监察业务规划,单独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单位进行例行或专项审计;4.2.1.5根据职能分工,受理各类涉嫌违规、舞弊事件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4.2.1.6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交办或其他单位请求参与的审计、调查事项。4.2.2 根据集团组织架构调整要求,审计监察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各单位应设置相关内控稽查人员,协同业务部门进行内控建设,并开展流程检查、违规违纪事项处理等工作。4.2.3 审计监察部不得代行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职能,及开展其他与审计职能不相容的业务。5 管理内容5.1 工作原则与范围5.1.1 审计监察工作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审计工作原则。5.1.2 审计监察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各项制度规定,对集团及所属单位的投资活动、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信息系统应用等所有经营行为及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鉴证、评价,对有关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有关单位、个人必须执行。5.1.3 审计监察工作将充分利用风险评估技术和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从事后评价、事中控制为主向事前预警为主的风险导向型审计,协助集团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集团整体管控能力及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5.1.4 集团审计监察部根据自身职能定位,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集团实际情况进行全系统的年度业务规划,其工作范围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充分展现审计监督、鉴证、评价之作用。审计工作侧重但不限于如下工作范围:a) 审计监察职能业务体系管理;b) 推动全集团范围内的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评价;c) 年度经营责任制审计;d) 财务管控与资产营运效率评价;e) 基建及重大设备投资活动以及项目投资效果评价;f) 进出口业务及海外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g) 营销、采购、制造等重点领域的经营管理活动;h) 职业经理人、经营团队经营能力评价;i) 集团下属单位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j) 单位重组、合并、分立、撤销事项中的有关审计业务;k) 违规违纪监察事项;l) 临时接受集团职能部门、事业部委托的审计调查事项。5.2 工作权限5.2.1 集团审计监察部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或部门按要求报送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资料、开通有关应用系统权限;被审计单位必须保证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5.2.2 审计监察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资产、合同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测有关信息系统;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办公电脑资料进行检查、拷贝,必要时可以扣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5.2.3 审计监察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5.2.4 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分工情况确定知情权、调查权权限范围。因特殊原因,需超越分工和项目方案范围或调阅本人权限以外资料的,经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批准后调阅。5.2.5 根据审计监察工作需要,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有权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参加有关的办公会议;审计人员可以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5.2.6 审计监察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对阻挠、妨碍审计监察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监察部可提议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罚。5.2.7 审计监察部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本单位利益和违反财经法规或集团制度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建议审计监察委员会、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做出临时性制止决定。采取临时制止措施不得影响被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5.2.8 审计监察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或集团制度行为的意见。5.2.9 审计监察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共性案例以及其他审计管理建议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但应当依法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5.3 工作程序与方法5.3.1 审计监察部负责推动集团范围内的年度或半年度的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集团内部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或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5.3.2 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或半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开展月度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实行审计小组负责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5.3.3 审计监察部可邀请集团相关单位、专业部门的人员,联合组成专项审计组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必要时也可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审计。5.3.4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小组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职能经理及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审核;在实施审计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附带审计资料信息清单,被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真实、完整、全面地提供给审计人员;由于被审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严重延期或无法正常进行的,审计人员可出具带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做必要的说明。5.3.5 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审计,可采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的方式。采取送达审计方式时,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会计凭证、帐表等资料进行检查、验收,填写借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审计组、被审计单位各一份。5.3.6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工作流程记录,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业务复核与测试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对于审计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5.3.7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结束审计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小结并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告内容根据审计结果而确定,一般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5.3.8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小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个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审定,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反馈意见,审计监察部视为接受报告内容并按照审计程序签发审计报告。5.3.9 审计监察部签发的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当自签发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给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人员。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战略经营部报送审计报告的整改计划及责任追究方案。集团战略经营部每半个月向审计监察部反馈审计报告的跟进落实情况。5.3.10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个人,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后认为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书面向审计监察部提出复审申请,审计监察部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复审或驳回);在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审计决定的执行。5.3.11 对审计监察部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向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5.3.12 审计监察部对已下达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情况,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5.3.13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审计档案保留十年。5.4 审计监察人员5.4.1 集团审计人员推行任职资格制度,审计人员任职资格包括职业道德要求和专业水平要求,在人员招聘、解聘以及日常考评过程中要以系统统一的任职资格为基本的评判依据。审计人员任职的基本要求:应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具备忠诚、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认同企业价值观;掌握审计、会计或其他专业的理论和实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在沟通协调、调查取证、分析判断、文字表达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或潜力。具体职业道德规范包括:a) 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本制度相关规定;b) 必须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c) 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开展在其专业胜任能力范围之内的工作;d) 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有违诚信原则的事情;e) 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被审单位的资料;f) 不得有意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集团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操守的活动;g) 不得协助被审单位或人员隐瞒虚报有关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h) 审计人员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5.4.2 为促进审计人员持续学习与提升,审计监察部应积极安排审计人员参与多种形式的专业技能和基础素质提升的培训课程。培训记录将作为个人能力提升评价的参考指标。5.4.3 对由于严重失职或专业不能胜任而造成损失或重大错误判断的,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经调查确认审计人员存在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审计人员职业形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必须予以严厉处罚,其处罚标准重于同等岗位的其他人员。对于经过考核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另行安排其他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5.4.4 对审计人员的责任界定由集团审计监察部和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处理权归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委员会。5.4.5 审计人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5.4.6 在审计监察工作中,审计人员与被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使其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的因素时,审计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如:与被审单位的人员存在利害冲突或利益关系、被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参与者、离开被审单位未满一年等。5.5 责任处罚5.5.1 集团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监察部有权责令改正,可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做出处理提案。被审计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领导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a) 拒绝或者有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造成审计监察工作难以开展;b)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c) 相互推诿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正常工作;d) 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e) 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监察工作开展;f)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有关审计监察信息泄露;g) 拒不执行审计监察决定;h)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5.5.2 对审计事项中涉及的责任行为,依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5.3 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审计监察部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被审计单位或者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5.4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泄露秘密,或协助被审单位及人员隐瞒虚报有关情况等违反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附件无7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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