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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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附录16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保持中心良好的检验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食品检验质量,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保证检验结果公正、准确,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管理体系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检测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造成安全事故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受聘在岗的本中心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包括采抽样人员及收样打印人员。第四条 食品检验责任的种类(1)检验质量事故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委托检验样品的成分、配方、工艺、检测结果等)或损害其所有权,或出具虚假、不实或较严重错误的结果(数据)的检验报告。(2)机械、电气安全事故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对加热器具、空调、冰箱等电器或设备进行安全管理,或未对自来水、电器、门窗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出现的相应事故。(3)生物安全事故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遵守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等规定,造成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对象的伤害,或使实验室环境受到污染。(4)环境污染事故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对感染性、化学性、放射性废弃物未按照国家和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造成对水、土、大气等环境的污染。(5)危险品(剧毒品)安全事故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和程序对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剧毒品)进行管理,造成人身、实验室及社会危害。第五条 食品检验人责任涉及的对象(1)食品样品的接收、采集、标识和保管1.未按规定接收食品样品或样品保管不当,造成丢失;2.抽样单填写错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3.样品标识不清或混淆样品造成检验差错发生;4.未按规定要求采集食品样品,造成检测结果不正确。(2)食品检验所用设备及标准物质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低值易耗品除外);2.因标准溶液配制错误,从而影响检测结果。(3)从事食品检验的环境设施未按规定在不宜从事食品检验的环境中操作,造成发生生物安全事故。(4)食品检验涉及所用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造成危险化学品丢失或发生腐蚀等人身伤害事故。(5)其他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粗心引起检测结果错误或打印检验报告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2.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漏签或代签姓名,不正确更改,项目填写错误的;3.因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燃烧、爆炸、中毒或受伤;4.丢失文件或资料,造成客户损失的;5.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报复服务对象的。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第七条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实验室负责人问责制。当本中心的检测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检测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实验室负责人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本制度第十条处理。(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三)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本制度第十条处理。(一)检测人员未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二)检测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三)检测人员发现检测工作异常,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数据的;(五)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第十条 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等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警告处分;(4)降职、免职、调整原岗位或解聘;(5)情节严重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与中心年度考评挂钩:(一)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2 次或 2 次以上,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三)工作人员受到司法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第十一条 中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检验责任追究工作,包括受理登记针对各类检测业务、廉政工作的投诉举报。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三)故意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检验出现错误的;(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四)主动纠正和及时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十四条 对较严重的检验责任过错行为,可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中心党支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失职、徇私舞弊、受贿或廉政问题的,由中心党支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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